2024年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实施细则5篇

网友 分享 时间:

【请您参阅】下面供您参考的“2024年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实施细则5篇”是由阿拉网友精心整理分享的,供您阅读参考之用,希望此例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一下小编了!

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篇1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 甘安监执法〔2010〕338号(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安监局,甘肃矿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保证执法质量,提升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水平,保证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州)、县(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制止、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二)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实施行政处罚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 执法依据、管辖范围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八)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十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十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十四)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十五)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十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十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十九)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十)甘肃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条例(二十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二十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二十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十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十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十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二十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二十八)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二十九)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三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三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三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信息报告和处臵办法(三十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三十四)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3(三十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六条 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管辖范围。

安全生产执法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执法机构按照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职责,负责对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第三章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第七条 执法准备工作。

(一)了解受检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或存储过程的危险性、生产设备及其安全性能、相关安全资料等;

(二)根据受检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特点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如检查特殊行业或者涉及较深专业内容,可以请该行业(或专业)的专家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培训,也可邀请专家共同参加;

(三)根据检查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相应条款进行熟悉;

(四)依据执法检查目的和内容,制定检查提纲,检查提纲应当包括询问提纲、现场检查提纲、受检单位和负责人的相关情况等;

(五)根据检查需要,准备必要的执法检查仪器设备、执法文书、各种检查表格等;

(六)执法检查一般包括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记录相关情况等。要根据检查的方式、方法、步骤,结合执法检查人员的工作经验和个人专长,事先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工作分工。

第八条 进入受检单位。

(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入受检单位要着装严整,仪容整洁,向受检单位出示《甘肃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者《甘肃省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告知执法检查事项。执法检查要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二)《甘肃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的有效证件。《甘肃省安全生产监察员证》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工作的有效证件。

第九条 现场执法检查。

(一)现场执法检查要按照检查提纲和工作分工,分头组织实施;

(二)现场执法检查一般包括查看作业现场,查阅档案资料,询问现场人员,测量、检测相关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拍照、记录、取样等内容;

(三)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内容包括:

1、检查的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2、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情况;

3、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

4、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5、现场执行情况。

检查人员和受检单位负责人要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受检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条 未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情况的处理。通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受检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符合要求,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的,执法人员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结束后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情况的处理。

(一)执法人员确认检查情况需要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整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二)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填写《案件移送书》;

(三)执法人员要复制全部案件资料,正本送达被移送部门,副本由检查单位保存;

(四)执法人员要及时向被移送部门了解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待结案后,将回函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与案件副本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限期整改情况的处理。

(一)执法人员发现受检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以当场改正或者整改的,要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整改;

(二)执法人员发现受检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不能当场改正或者整改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定整改期限,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受检单位完成整改,提出复查申请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对整改情况逐项组织复查,根据复检情况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

(四)对未按照要求期限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强制措施的实施。

(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受检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受检单位从危险作业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受检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二)执法人员对受检单位发出《强制措施决定书》,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执法人员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

(三)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执法人员有权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权限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种类。(一)警告;(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关闭;(七)拘留;

(八)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权限。

(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二)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三)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8(四)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五)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六)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时,应当报请共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九)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章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第十六条 对法定依据明确,违法事实确凿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七条 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填写《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 需要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9 缴,并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在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第二十条 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条件。

(一)受检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四)有明确的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范围。

(一)从事涉及安全生产有关活动,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认证而未经批准、认证,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二)虽已取得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批准、认证,但已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

(三)有证据证明有伪造、涂改、非法转让、出租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有关证照行为的;

(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服务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发现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申报安全许可、认证事项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欺诈行为的;

10(六)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漏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七)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予以立案。已经批准立案进入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实需要终止或撤销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阐明理由,并经批准立案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予以终止或撤销。

第二十三条 组织立案调查。

(一)组织立案调查时,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原则;

(二)调查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调查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决定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登记造册,开具清单,并予以封存固定。向当事人发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告知应 11 遵守的义务,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六)立案调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执法文书;

(七)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人员拟定处理意见,整理有关证据资料,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审核同意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 案件集体审理。

(一)对于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集体审理决定;

(二)案件承办机构向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案件审理机构提供案件全部资料;

(三)案件审理机构按照审理程序对案件的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处罚依据是否正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齐全,处罚是否适当等内容进行集体审理;

(四)案件承办机构根据案件集体审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制机构审核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八章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 12 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3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力。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举行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听证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质证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并提出新的证 13 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第三十一条 听证程序。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第三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听证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即: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九章 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受检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采用直接送达,并由当事人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以采用留臵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

(一)直接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向当事人宣告,宣告结束后交付当事人。送达时,当事人不在场的,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行政机关指定代收人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待收人签收。受送达人为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或者收发部门签收。签收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执》注明签收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

(二)留臵送达。

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送达人应邀请当地乡镇、街道或者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

(三)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送达,受委托单位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以受送达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直接交付邮局挂号邮寄给受送达人,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公告送达。

采取上述几种方式无法送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公告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完成。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当事人按时全部履行处罚决定的,应当保留相应的凭证。如:行政处罚缴款书、违法物品监销单。

(二)行政处罚部分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审批文书。如:《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16(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时延期或分期缴纳;

2、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罚款,经承办人书面通知,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申请强制执行时,承办人员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发,承办人将《强制执行申请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人民法院;

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对行政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 17 偿要求。

第十章 结案

第三十九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免于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继续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四十一条 案件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报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结案。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进行归档,制作案卷。案卷编目分类顺序如下:

(一)案卷首页;

(二)案卷目录;

(三)立案审批表;

(四)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证明材料等;

(五)听证笔录、听证会报告书等;

(六)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七)案件处理呈批表;

(八)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九)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判决书、裁定书副本;

(十)销案报告;

(十一)其它有关材料;

(十二)卷宗封底。

第十一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

第四十三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拒绝监督检查,阻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过失的;(二)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谋取私利的;(三)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五条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案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一)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二)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三)涉外案件;

(四)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第四十七条 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 19 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有权调阅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案卷卷宗。

第十二章 错案追究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所称错案,主要指下列几种情况。

(一)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撤销的;

(二)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三)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件材料,受理行政投诉等行政执法监督方式认定为错案的。

第五十条 错案责任追究的前提条件。

(一)监督管理相对人所受的损害必须是执法人员的公务行为造成的;

(二)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具有主观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过错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五十一条 错案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行政执法人员恪守职责,不滥用职权;

(二)与个人过错责任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错案的,执法人员应承担错案责任。

(一)未经立案审批,擅自查处的;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使用依据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不承担错案责任。

(一)执法对象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执法过错的;

(二)对所作出的错误决定,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有据可查的;

(三)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四条 错案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在错案责任追究中,根据过错情节、性质,21 分别给予责任人如下行政处分。

(一)因过失造成错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因缺乏责任感,一年造成2次以上错案,暂扣执法证件或调离执法岗位;

(三)故意违法执法造成错案,调离执法岗位,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错案责任追究,由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集体决定,具体事务由本部门行政监察机构承办。

第五十七条 错案审理过程中,应听取执法责任人的申辩,听取执法相对人的陈述。

第五十八条 在事实证据确凿,错案责任成立的基础上,由专门会议形成纪要,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五十九条 被追究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负责人申诉,也可以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本文地址:http:///zuowen/

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篇2

关于修订《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使用国家总局新执法文书,省局对《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冀安监管政法(2005)65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的主要内容及修订后的《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印发你们,请转发所属县(市、区)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修正调整的主要内容 2.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附件1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增加“《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二、第九条关于《责令整改指令书》增加如下内容:整改期限涉及有关技术问题的,应当在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合理确定。

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必要时可对危险设备、场所加贴封条,并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经审查事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使用。

三、增加关于《询问通知书》的使用规范,作为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需要被询问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询问的,应当填写《询问通知书》,载明询问具体时间、地点、当事人需要携带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等。

四、修正原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有关规范,作为第二十七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根据需要注明就地或异地保存。

五、增加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的规范,作为第二十八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七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六、增加《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的使用规范,作为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如实记录,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并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七、增加申请先予执行的内容,作为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停止作业、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八、增加执行中与有关部门协调的内容,作为第四十条: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执行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断电、停供火工用品等临时措施。

九、修正原延期缴纳罚款的有关内容,作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案件负责人应当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经批准准予延期(分期)缴纳的,制作《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于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的,不得随意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数额。

十、增加文书送达回执的使用规范,作为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所有法律文书,均应填写《文书送达回执》,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压按指纹。送达的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增加文书归档的规范,作为第五十条:卷内文件目录应按卷宗内行政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份登记,标明所在起止页号。案卷应当整齐美观,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十二、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部分已不适用的内容作了删节。附件2

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原则;

(二)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三)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查处全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查处辖区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一般伤亡事故和辖区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省属以上企业的行政处罚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章监督检查

第五条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目的和内容,向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检查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聘请有关行业的安全生产专业管理人员为特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协助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特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聘请和管理。特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不得自行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许可取得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许可取得人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时,应当提请许可部门撤销或者吊销行政许可。

在有效期内撤销、吊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许可部门应当在撤销、吊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分别存档备查;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填写《责令整改指令书》,当场交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可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切实采取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整改期限涉及有关技术问题的,应当在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合理确定。

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必要时可对危险设备、场所加贴封条,并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经审查事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经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应当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四十八小时内补办《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对整改完毕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整改期限届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填写《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

第十二条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监督检查,阻碍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应批评教育,并可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立案和管辖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查处:(一)发生重伤、群伤或死亡事故的;

(二)依法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取得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三)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但已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四)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

(五)群众举报、投诉,有证据证实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六)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有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七)伪造、涂改、非法转让、出租安全生产有关证照的;(八)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九)申报安全生产事项中弄虚作假,或有欺诈行为的;(十)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十一)应予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经办人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批准之日为立案日期。

第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急需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五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六条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需终止或撤销的,要写出书面报告,阐明理由,并经原批准立案的单位负责人同意。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填写《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报请共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裁定,不得自行移送。

第十八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办理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四章调查

第十九条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负责,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分享的“2024年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实施细则5篇”,必须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和定案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应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并由出具证据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需要被询问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询问的,应当填写《询问通知书》,载明询问具体时间、地点、当事人需要携带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等。询问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压按指纹。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填写《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请在场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在场其他人员拒绝见证的,可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当时情况后依法勘验检查。涉及有关技术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勘验。

《勘验笔录》要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填写《鉴定委托书》,提出鉴定目的,委托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相应资格的单位或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第二十六条抽取涉嫌违法物品样品保存作证据或送交有关部门鉴定时,应当填写《抽样取证凭证》,抽样送检的样品应当在现场封样,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根据需要注明就地或异地保存。

第二十八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七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第二十九条调查取证完毕,应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审批,并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调查证据不足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已构成违法,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重大行政处罚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由单位领导和法制机构及具有执法职能的业务处(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讨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如实记录讨论参加人的意见以及最终形成的决定。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一条经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依照法定程序,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照;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作业、责令停止建设;(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应填写《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个人),予以当场处罚。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于五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不能当场处罚的,应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如实记录,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并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填写《听证告知书》同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并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听证。听证七日前应发出《听证会通知书》,听证时按规定做好《听证笔录》,收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听证结束后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有关资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等进行审查核实。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予采纳。

第三十八条经审核,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个人),并在七日内送达受处罚人。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停止作业、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四十条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执行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断电、停供火工用品等临时措施。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自期满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不履行罚款决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履行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催缴罚款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于期满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案件负责人应当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经批准准予延期(分期)缴纳的,制作《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于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的,不得随意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数额。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机构应当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罚没物资移交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费管理机构,由收费管理机构公开变价处理或者由其委托的拍卖机构拍卖。

第四十五条对经停产停业整顿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有关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关闭。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需要关闭的,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所有法律文书,均应填写《文书送达回执》,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压按指纹。送达的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结案

第四十七条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九十日;特殊情况下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一百八十日。

第四十八条案件办理完毕后,经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结案,并及时进行归档。

第四十九条卷内文件目录应按卷宗内行政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份登记,标明所在起止页号。案卷应当整齐美观,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五十条对较大数额罚款、重特大事故处理、责令关闭等重大案件的处理,应当在结案后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制度规范

第五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具有执法职能的下属单位、业务处(科)室必须依法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定期编制执法方案,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及时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度,明确本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将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执法程序予以公开。

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及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第五十三条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具有执法职能的下属单位、业务处(科)室应主动接受本机关法制机构的监督,于每季度终了三日内填写《行政执法情况季度报表》(附件一),向法制机构书面报告行政执法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行政执法情况。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情况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施行后制定的配套措施和贯彻落实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行政处罚特别是经济处罚情况等。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季度终了五日内将罚款统计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连同本局罚款情况于每季度终了七日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五十四条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将投诉举报电话报省安监局法规处备案。受理投诉、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十五条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决定的有关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作出处罚决定起七日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上的罚款的;(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价值超过二万元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价值超过一万元的;

(四)关闭企业和吊销许可证照的。

第五十六条建立并实行重大案件督查制度。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案件的督查工作,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重大案件的督查工作。重大案件包括:

(一)在本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二)领导交办和批示的案件;(三)群众申诉、举报的案件;(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五)需要督查的其他案件。

第五十七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的,应当回避:(一)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八章执法监督

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法制机构的,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根据本机关内设机构或者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状况,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二)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规范执法情况;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六)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七)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第六十条法制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第六十一条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变更;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履行。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监督决定,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附件二)送达被监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被监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限期纠正期满十五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前条规定处理外,可视情节轻重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二)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三)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构的;

(四)拒不办理或违规办理罚没许可证、行政执法证件的;(五)违规执法和行政执法不作为的;(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予配合或者进行于扰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三)不按规定报告行政执法情况的;

(四)无正当理由,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拒绝执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五)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六)不按规定使用执法文书的。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察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责令停止执法离岗培训,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制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一)违反法定程序,经行政复议确认或法院判决行政处罚违法的;(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三)一年中出现两次以上较大执法过错的;

(四)粗暴执法,被当事人投诉两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五)有其他违法情形需要离岗培训的。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察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吊销其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并建议当地政府法制机构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一)一年中出现三次以上较大执法过错的;(二)离岗培训后两年内再次出现前条情形之一的;(三)因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因其他违法行为不适合继续执法的。

第六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行政处罚的有关文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格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行政罚款批准手续,罚没财物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中“重大行政处罚”是指第五十五条所列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罚款一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一万元以上;“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篇3

《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部分

(一)单选题

1、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 b、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进行。a、1名 b、2名 c、4名 d、5名

2、特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由 a、统一聘请和管理。

a、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b、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c、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d、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撤销、吊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b、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a、3日 b、5日 c、7日 d、10日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c、内依法做出处理

a、10日 b、12日 c、15日 d、20日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但应在 b、内补办《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a、24小时 b、48小时 c、72小时 d、32小时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应及时复查,填写《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于 b、内送达受处理单位。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7、对当事人收到《催徼罚款通知书》逾期仍不履行的,应于期满之日起 b、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3日 b、5日 c、7日 d、10日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和急需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可以先行调查取证,但应在 a、内补办立案手续。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9、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在 c、内作出处理。

a、3日 b、5日 c、7日 d、10日

10、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必须于 b、内报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a、3日 b、5日 c、7日 d、10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篇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执法主体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6 关闭; 7.行政拘留。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2.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证照的相关部门决定;

3.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

4.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

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篇5

一、执法检查程序

二、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三、行政处罚程序

四、听证程序

五、纠错程序

安全生产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

二、安全生产执法文书使用的一般要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主要法律文书

二、生产安全事故案卷归档的文件材料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主要内容

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执法工作程序,是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执法过程中,履行职责的基本工作步骤。主要由执法检查程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听证程序、纠错程序组成。按照执法基本程序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是确保依法执法和规范执法的基础。也是提高执法效率,加强自身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执法检查程序

(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必须2名以上。(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三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对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记录。

检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按下列要求填发有关法律文书: 1.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当场改正的,应当责成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发出《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2.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对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限期进行,整改防范事故的发生。

3.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4.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危及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5、《责令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写明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具体时间、地点、内容,以及违反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相关标准和责令改正、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等。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令改正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按整改期限,对《责令改正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等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下达《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经复查对责令改正的内容逾期未改正的,安全生产整改复查意见书中应明确记录未改正的具体内容,并对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或陈述笔录。

(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二、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一接报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一般、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报告时,应当做好伤亡事故电话报告记录并立即向局领导报告。

(二报告和现场勘查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必须2名以上,并迅速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臵,开展初步调查取证,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视事故级别和其它具体情况,及时向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市、县政府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及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监察部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及事故发生的行业主管部门等。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以上的事故应当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至省、市安监局,直至国家安监总局,随后报文字报告。

(三立案

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局领导审批立案。(四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组组成

(1造成人员轻伤或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及时上报事故调查报告。

(2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属市级以上企业的,受市政府委托,依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市监察局、市公安局以及市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应当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调查。属市级以下企业

(不包括市级,受县市区政府委托,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由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局、公安局以及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应当邀请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人进行调查。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受市政府委托,依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市监察局、市公安局以及市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应当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进行参与调查。

(4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省级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县安监局配合调查。

(5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等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县安监局配合调查。

2、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职责(1事故调查组组长职责

①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②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经投票表决仍不能作出结论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2事故调查组成员及其所属单位职责

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

措施,落实批复意见,整理归档事故调查处理材料;②公安机关及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③监察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④工会及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⑤检察机关及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通过事故调查发现和查处责任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立案侦查;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勘查事故现场、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3、调查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陈述笔录等法律文

书;事故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4、处理

市县政府或受委托的市县安监局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15天之内审查批复。市县安监局按照批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五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批表,形成事故案卷,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存档材料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市政府批复,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案件处理报批表,结案报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代收罚没款收据复印件,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事故现场照片、图纸,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相关物证、人证材料,病史记录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伤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事故单位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关证件,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资质证书,相关经济合同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复印件,事故单位有关代理人员委托书,有关事故责任人处分决定和

检查材料,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事故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情况报告,案件移送相关材料等。

三、行政处罚程序

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对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一般程序进行:(一立案

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局领导审批立案。

(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询问有关证人或相关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制作相关笔录。调查需经以下环节:询问、收集证据、勘验、调查取证、鉴定、撰写调查报告。

(三事前告知

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罚款10000元以上及对法人和其他单位罚款30000元以上等符合听证条件的处罚,须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

(四听取陈述和申辩,组织听证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按照要求应当制作陈述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组织听证。

(五案件处理报批

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写明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案件基本事实、争议要点和主要证据,以及承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意见。争议要点中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在定性、定量方面的分歧点,当事人对自己的观点提供的主要理由、证据;证据一栏中应当列出主要证据的名称;在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处罚案件中,承办人员应当在拟办意见中作出说明。报请局领导审批。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的罚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六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形式主要有: ①直接送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有关人员签收。

②邮寄送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采用双挂号的形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寄出,挂号收据作为邮寄送达的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③留臵送达。在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等第三者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必须签名或者盖章。

④公告送达。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指定的报纸(咸阳日报上刊登公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催缴罚款

适用: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后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催缴。

(2强制执行

适用:当事人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申请。

(3案件移送

适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立案或者查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职权、级别、地域管辖范围,或者违法事实同时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八办理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领导同意,可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天。

(九结案

案件处理终结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结案。在“执行情况”栏中,写明案件终结的几种情形: 1.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2.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完毕;3.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4.当事人死亡或被注销、被解散、破产,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的义务。

四、听证程序(一受理

当事人按规定在收到市县安监局送达的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要求听证的,应当受理并组织听证。

(二通知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听证参加人组成

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局领导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四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五举行听证会

1、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审校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六制作听证会报告书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局领导审查,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决定。

五、纠错程序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发现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依据和行政处罚程序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给予纠正。

(一执法人员主动发现行政处罚错误

1、执法人员向科室负责人提出行政处罚中存在错误的具体内容;

2、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经局务办公会议讨论,确认是否存在错误;

3、经确认行政处罚正确,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经确认行政处罚错误,应当及时撤销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

4、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二当事人上访反映行政处罚错误

1、当事人上访反映行政处罚错误的,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并做好当事人陈述笔录;

2、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当事人陈述笔录报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有可能成立的,应当及时报告局分管领导;

3、经局务办公会议讨论,确认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是否成立,行政处罚是否存在错误;

4、经确认行政处罚正确,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经确认行政处罚错误,应当及时撤销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

5、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经行政诉讼被法院裁定行政处罚错误

1、经行政诉讼被法院裁定行政处罚错误后,应当及时撤销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

2、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一、执法检查工作流程

执法人员(2名以上出示行政执法证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相关人员在文书上签字确认

发现有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问题的,发出责令改正指令书适用简易程序的,直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

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制作责令改正指令书并送达

没有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已改正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 复查,制作安全生产复查意见书

逾期未改正的,制作有关人员询问笔录、陈述笔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结案归档 结束

3日内报本局备案

二、事故处理工作流程

1、一般事故处理流程 接事故报告,赶赴现场

执法人员(2名以上现场勘查、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阅有关资料和相关证据,制作《询问笔录》、《陈述笔录》,调查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委托事故发生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县市区政府或安监局代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报领导审批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填写《结案报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结案归档

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报局领导审批

2、较大事故处理流程 接事故报告,赶赴现场,应急处臵

执法人员(2名以上现场勘查、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2小时内报告省局

事故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报局领导审批

市政府或受政府委托市安监局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填写《结案报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结案归档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受市政府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

查阅有关资料和相关证据,勘察事故现场、制作询问笔录、陈述笔录等法律文书

三、行政处罚工作流程

执法人员(2名以上出示行政执法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查阅相关资料和相关证据、制作询问笔录、陈述笔录等法律文书

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并在实施处罚前三天送达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的,直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

当事人放弃听证 3日内报本局备案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制作陈述笔录 收到缴款回执后,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在实施处罚前三天送达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当事人

安全生产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活动的重要内容,全面准确把握执法文书使用的各项要素,确保执法文书的使用质量,是对每个执法监察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

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比2002版的22种有所增加,共有以下36种,适用于除煤矿安全监察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监管以外的各类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

1.立案审批表;2.询问通知书;3.询问笔录;4.勘验笔录;5.抽样取证凭证;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10.现场检查记录;11.责令改正指令书;12.整改复查意见书;13.强制措施决定书;14.鉴定委托书;15.行政处罚告知书;16.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17.听证告知书;18.听证会通知书;19.听证笔录;20.听证会报告书;21.案件处理呈批表;22.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23.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24.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25.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26.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27.罚款催缴通知书;28.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29.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30.文书送达回执;31.强制执行申请书;32.结案审批表;33.案件移送审批表;34.案件移送书35.案卷首页;36.卷内目录。

二、执法文书使用的一般要求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全部都是填充式文书,分为一联式和两联复写式两种,一联式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两联复写式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相关方如被检查单位、被处罚当事人、被询问人、申请人等。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蓝色或黑色水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制,要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语言规范、简练、严谨、真实。

文书栏目应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摘要填写的,应简明、准确、完整。2.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1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2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3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并填写全称。

(4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3.文书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全称。

4.地址应填写××市(县、区××街(路××号或××市(县、区××乡(镇、办事处××村。5.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臵填写相应的文号,文号形式为:(地区简称+安监管破书类别+[年份]第(序数号,文书类别已在文书上印出,序数按各自单位的统一排序填写。

6.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另附页,但应注明页码并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当事人如对文书有意见,先签署意见,后签名,均填在“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一栏。

7.案件名称以当事人违法事实简写。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培训违法案。

8.案由应简要填写案件的违法类型或主要内容,如果栏目空格较少,需要简写时可写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例如:×××强令冒险作业。

9.当场制作的文书,应当场交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直接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笔录上注明“以上属实”等内容并签名。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横杠线划去需修改

处,在其上方或其后续处写上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做出修改的,应在改动处由对方当事人按手印。

10.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11.文书中注明加盖处罚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12.审核意见对于一般违法案件,由负责审理案件的负责人审核;重大违法案件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批意见,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而生成的各类文书资料。行政处罚案卷主要分为简易程序处罚案卷、一般程序处罚案卷、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案卷三种。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主要法律文书:

(一立(销案审批主要法律文书:

1、立案审批文书

案件来源:检查中发现、举报、群众来信来访、上级有关部门或其他部门移送等。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注明检查的时间;违法事实:应注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承办人对违法事实、情节的判断;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建议立案的意见、承办人签名及年月日;审批意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签署立案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2、销案审批文书

简述案情:应注明调查取证的情况和结果;承办人意见:应注明销案的理由和建议销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审批意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签署销案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3、调查取证主要法律文书:调查笔录、抽样取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文书、鉴定结论、听证文书、调查报告等

调查笔录。包括: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 询问笔录,每份《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应标注询问起止的时间和地点;应有询问人、记录人姓名、表明身份的记录;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等;

询问内容: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有“记录属实”字样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压指印确认该修改属实;笔录中应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的记载;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检查(勘验笔录(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

被检查人基本情况:被检查人是公民的,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被检查人是单位的,应记载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记载其姓名、职务情况;应标注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检查(勘验、记录人员签名;现场情况:应准确、客观地记载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包括有关的数据、位臵、状态、情节、程度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情况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或 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或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抽样取证文书

应标注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取证的事由;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取证的时间、地点;取证的依据;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安全监管部门印章及年、月、日;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应标注物品的数量、品级、名称、规格、型号、形态等;应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清单上注明。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应标注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登记保存物品的理由;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及数量、规格;登记保存物品的方式、期限和地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及年、月、日。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文书 物品处理通知书

应标注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物品处理意见;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安全生产将管理部门印章及年、月、日。鉴定结论

应标注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明确的结论性意见;鉴定部门印章、年、月、日及鉴定人员签名。

5、听证文书

包括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延期听证决定书、听证记录、听证报告、委托代理书等

(1听证告知书

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相应的条、款、项、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名称、地址、印章及年月日。

(2听证通知书

载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及年、月、日。

(3听证公告

载明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及年、月、日。(4听证笔录

载明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听证申请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电话、住址等基本情况;听证申请人(代理人对案件

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陈述、申辩的内容;听证申请人(代理人签名。(5听证报告

载明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情况;当事人针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要求的理由和证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6、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单上签名。

(二审查决定主要法律文书:案件处理呈批文书、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1、案件处理呈批文书 案由;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的,应记载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违法事实: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依据,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员对该案处理适用的依据和意见、签名及年月日;审批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签署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2、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载明时间、地点;案由;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职务;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结论性意见。

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记载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幅度;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及年月日。

4、责令改正通知书

载明当事人的名称(姓名;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目;责令改正的内容及期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及年月日。

5、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改正情况的复查记录。

(三送达执行主要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执行文件

1、送达回证(适用于发生法律效力和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送达: 载明送达文书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名称(姓名;送达的时间、地点;送达方式:留臵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送达人、收件人员应签名。

2、执行文书

行政处罚全部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凭证,如行政处罚缴款书、违法物品销单等;行政处罚部分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审批文书,如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审批文书等;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应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三结案主要法律文书有:结案审批文书

结案审批文书

载明案由;案情;执行情况;承办人建议结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二、生产安全事故案卷归档的文件材料:

1、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

2、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3、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4、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5、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6、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7、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8、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9、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矿井采掘、通风图纸等。

10、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11、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12、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13、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14、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有调查报告;

15、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16、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

17、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18、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处罚案卷主要内容

一、简易程序处罚案卷

简易程序处罚案卷,是指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在执法中,使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而生成文书资料。

简易程序处罚案卷主要包括《现场检查记录》、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交纳罚款的银行证明等内容。

简易程序处罚档案材料,要按照材料生成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存入《简易处罚程序案卷档案盒》中。二、一般程序处罚案卷

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是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对个人、生产经营单位所实施的除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和简易程序处罚以外的行政处罚而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

一般程序处罚档案案卷主要包括: 1.案卷首页 2.卷内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询问通知书 5.询

问笔录6.勘验笔录7.抽样取证凭证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0.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1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12.现场检查记录13.责令改正指令书14.整改复查意见书15.强制措施决定书16.鉴定委

托书17.行政处罚告知书18.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19.听证告知书20.听证会通知书21.听证笔录22.听证会报告书23.案件处理呈批表24.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25.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26.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27.罚款催缴通知书28.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29.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30.文书送达回执31.强制执行申请书32.结案审批表33.案件移送审批表34.案件移送书3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7.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8.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9.交纳罚款的银行证明。

在案件处理终结后,要按照以上材料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再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存入《一般程序处罚档案档案盒》中。

三、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案卷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案卷,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而形成各类的文书材料。

安全事故案卷主要包括: 1.案卷首页 2.卷内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调查询问笔录 5.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6.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7.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及影象材料 8.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9.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10.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11.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12.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13.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14.案件处理呈批表15.行政案件处理意见呈报表16.行政案件审理报告书17.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18.行政处罚决定书19.送达回执存根20.代收罚没款收据复印件21.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22.注明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和单位23.结案审批表2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6.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7.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在案件处理终结后,要按照以上材料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再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存入《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盒》中。

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标准

1、案卷名称

案卷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被检查、被处罚的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事由,类别(如行政处罚案卷,即为“案”。

2、案卷制度

行政执法案件实行一案一卷制度,一卷一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实行一案二卷,即正卷和

副卷。

3、案卷书写 卷内文书应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所有文书只存一 份正本。

4、案卷证据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取证时间、地点等内 容;不能随文书立卷装订的录音、录像或实物证据,需在备 考表中注明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 内容。

5、案卷装订 卷内文书顺序排列:行政执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 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 的应折叠整齐。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 页在左上角编写。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案卷装订无金属物,并符合 《档 案法》的其他要求。

6、案卷时限 事故档案的保管

期限分为永久、30 年两种。凡是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档案,列为永久保管。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 万元以下 的事故档案,结案通知或处理决定以及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 况的材料列为永久保管,其他材料列为 30 年保管附件。

48 20465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