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司法鉴定申请书十 司法鉴定申请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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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申请书10【第一篇】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文昌中路388号,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 1年9月22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号。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对后续治疗费重新评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xx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做出司法鉴定意见: 构成九级伤残,并对后续治疗费评估为一万元。对该鉴定结论申请人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伤残鉴定时,内固定尚未取出,治疗并未终结,伤情亦未完全稳定,且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即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亦非人民法院指定,而且评估的后续治疗费用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人民法院批准。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
二〇xx年一月三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10【第二篇】
申请人: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对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医疗过错进行鉴定,如存在过错请确定参与度。
事实理由
申请人诉北京市××区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本案已经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虽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从分析意见中可以明确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
申请人也坚持认为北京市××区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今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特申请进行司法过错鉴定,请予准许。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司法鉴定申请书10【第三篇】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对后续治疗费重新评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xx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委托xx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做出司法鉴定意见:构成九级伤残,并对后续治疗费评估为一万元。对该鉴定结论申请人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伤残鉴定时,内固定尚未取出,治疗并未终结,伤情亦未完全稳定,且xx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即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亦非人民法院指定,而且评估的后续治疗费用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人民法院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
二〇××年一月三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10【第四篇】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苟__________,男,生于___年_____月_____日,汉族,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宿舍,系__________一中学生。
请求目的:
因不服__________司法鉴定所作出的__________所〔20__________〕法临鉴字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特申请对苟__________的伤残等级评定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本鉴定书作出机构是__________鉴定机构,而第一次鉴定机构是__________鉴定机构“__________司法鉴定中心”,因此本鉴定书严重违背程序,应当无效。并且该鉴定书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行为:_________________做出鉴定时并无两个在场人员见证,明显违法。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___年_____月_____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10【第五篇】
申请人:袁建华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委托相关权威鉴定机构:司法部刑事技术鉴定中心就证据《证明》上加盖的印章“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拆迁业务专用章”的真实性作出司法鉴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理由:
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纠纷案中,申请人提供了一份2010年4月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业务专用章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却将申请人提交的此份证据《情况说明》更换成一份2009年9月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业务专用章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被更换后的《证明》上所盖的印章与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情况说明》中所盖的印章具有明显的区别,而且,经过申请人的调查,真正的印章持有人是不可能会出具类似被更换后的《证明》 类的文件,因此,申请人认为此份证明是被申请人通过伪造印章而制作的一份虚假文件,并通过非法手段将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更换成其伪造的《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是《情况说明》,而并非《证明》,之所以会出现此类情况,系有人想通过非法手段达到非法的目的。此司法鉴定结论,对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实、提起再审至关重要,故恳请法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业务专用章的《证明》做出司法鉴定,确定印章的真实性,从而确定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