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办法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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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篇】

河北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 治理质量监督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根据河北省建设厅《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省质监总站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

一、治理质量监督系统商业贿赂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建设的加快,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呈现出表现形式复杂化、采取手段隐蔽化、产生环节多样化、社会危害显著化等趋向。治理商业贿赂,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建设事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推进反腐倡廉工作,都将产生深远影响。我们既要认清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又要认清其艰巨性和长期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抓好治理工作。

(一)治理质量监督系统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使全体职工普遍受到教育,行政权力得到规范,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基本完善,推进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新局面,确保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二)治理质量监督系统商业贿赂的指导原则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1召开动员大会,抓好思想发动。通过层层动员,使全体职工充分认识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纠正错误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认真组织学习,抓好深化认识。主要学习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讲话精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我省《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河北省建设厅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要求。

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宣传配合。通过简报、局域网等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活动氛围。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6月1日至6月底)。各科室要集中时间,深入查找问题,深挖思想根源,明确整改方向。

1、征求意见广泛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

2、深刻剖析对照查。一查思想。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紧迫性是否认识到位,对治理商业贿赂是否有抵触情绪;二查行为。业务活动中是否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三查制度。市场监管和内部财务、购销等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要深刻,明确整改思路。

3、梳理问题准备整改。按照职责分工,将查出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找准问题症结,明确整改重点。

-3究分析。二是建立群众举报投诉商业贿赂问题的渠道,方便群众举报。河北省质监总站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311—87904474(传真)87904472;电子信箱:mengzhj@;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丰路4号河北省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办公室收,邮政编码:050000。

(二)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要积极与上级、同级有关机关单位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整体合力。

(三)建立报告制度,做好信息反馈。坚持工作报告制度。每个阶段结束后10日内,向省建设厅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阶段取得主要成果、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每月集中报告一次,实行“零报告制度”。对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举措、工作经验、存在问题等及时报省建设厅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指导。

五、建立健全防治质量监督系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常抓不懈。坚持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协调,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努力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环境。一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二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以及运用典型案例搞好反腐警示

-5省质监总站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组

长:焦印通

副组长:蒋满科、张建明、邵立淼、李智

成员:高光、武春龙、王啸天、张斌、李宁、王兆华 领导小组办公室:孟志军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篇】

常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加快质监报监审批速度,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保证检测报告真实、准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各类检测机构,均应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检测机构登记,并进行人员资质设备和检定证书的审查,未办理登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已办理登记的检测机构,在登记有效期内办理质监报监手续时不再审查相关材料。

第三条 检测机构在登记确认的检测范围内承担检测业务,不得超资质检测,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四条 检测机构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六条 检测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并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检测员证。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第七条 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登记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办理质量报监手续时应将检测合同备案。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篇】

发文机关: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0日

鲁建管发〔2010〕1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建管局(处、办):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工程建设验收规范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检测业务,实施对上述质量检测备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受省建管局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审批的具体工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的初审工作,对取得备案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备案证书。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备案证书,不得承担相应的检测业务。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检测机构申请备案资格,应具备附件一的条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及检验场所证明;

(四)与所申请检测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检测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的项目,人员配备应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检测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60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过检测人员总数的15%。《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采用省建管局统一制定的式样。申请单位可在山东建筑业信息网站(

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思考

作者:刘献珍

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第18期

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建筑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然而在建筑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建筑工程的检测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可以说是确保建筑施工质量的关键环节。本文简单的探讨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6(c)-0033-0

1社会的发展推动着人们的进步,而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都离不开建筑这个重要载体,特别是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建筑的质量要求也是更加的严格,可以说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已经受到了应有的重视。然而,在实践的过程中,建筑工程的质量是不是符合标准,主要是根据相应的、具体的、切实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方法以及相关数据来完成评价的,换句话来说,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方法以及检测出来的数据是不是具有真实性、科学性以及有效性,会直接的影响到对建筑工程的评价,更会直接的影响到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我国目前的形式来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也正是因为这样,我国的相关部门必须及时的、积极的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的监督以及管理,这样才能够从本质上去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方法以及所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以及有效性,才能够解决问题,进而才能够促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的向前发展,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最终促进社会的进步。

1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现状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的门槛不高

因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是一门新兴的行业,其专业的人才、企业的结构以及企业的制度都还不够完善,而且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认识还不够正确、到位,所以造成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的门槛不高。正是因为这样,一些已经获取了检测资格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单位在管理、技术以及相关的检测设备等等方面,仍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而工作的质量也同样存在着差异性。

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认识不够正确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是通过相关的检测技术、检测设备来检测出建筑工程是不是存在着质量方面的问题,可以说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对国家、社会以及人民利益的有效保证。然而,我国绝大多数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单位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认识,仍然停留在过去传统的资料能不能过关的最初阶段,甚至愚蠢的认为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仅仅只是表面性的给

与建筑工程一份合格的报告而已。而这种不正确的认识,不仅仅严重的阻碍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顺利展开,更从本质上抑制了建筑业自身的向前发展。

在市场当中存在着不正当的竞争

在展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陋习,而这些都严重的导致了不正当竞争的出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单位虽然看似没有直接的联系,仅仅只是展开检测的企业、单位与被检测的企业、单位,但实际上,两个企业、单位之间又同时存在着委托与被委托的潜在关系。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一些检测企业、单位往往经不住经济条件的诱惑,从而不能够公平的、公正的把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关口,出现一些帮助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发展措施

强化信息化管理系统

为使试验室管理信息化得以实现。较常规管理手段,强化了管理效能,提高了工作效率。业务分工明晰,责任落实到人,工作量统计准确方便,极大地提高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实现数据共享,过程台账无纸化,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成本控制,人员量化考核等手段。与此同时,各种资源如人员、仪器、设备、财务等也被纳入有效的管理之中,从而提高试验室管理的整体水平,提高了经济效益,树立了试验检测机构的新形象。

提高检测质量意识

必须加强政策上的引导,大力推行检测行业类的标准规范与国际接轨,采用及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引进及采用国外及国内先进的仪器设备,加强人员的技术学习。我国检测行业最缺乏的是通过质量体系的运作来保证检测公正性和权威性。然而可以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摸索,尽快缩短与国外同行之间的差距,以降低检测行业在政策变动上所带来的风险。

树立服务观念

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因为长期以往将检测工作的公正性以及严肃性与检测的服务性对立起来,所以使得一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也习惯于检查团这个角色定位。正是因为这样必须改变观念,要将检测工作定位就是服务,一项特殊的技术服务,要讲究信用、态度和服务质量,不能牺牲检测公正性去迎合某些客户的需要,而是在确保检测公正性的前提下提高检测服务的满意度。只有这样,检测单位才能在公平的检测市场环境下生存发展。

重视人才

社会在发展,竞争也会随之变得更加激烈,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其实就是人力资源的竞争,这一点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单位来说,也不例外。然而就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

目前的形式来说,极度缺乏的就是全面的、专业的人才,这也是严重抑制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发展的最重要的原因。正是因为这样,大力的培养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人才,成为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发展过程中的途径。因此,必须一方面提高检测行业从业人员的门槛,另一方面建立检测人员内部培训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提前做好人才的储备工作,培养人才,集聚人才,建立一支具有高素质、稳定的职业检测团队,以迎接今后更严峻的挑战。

正确的现代企业管理观念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从事业单位属性向企业属性的转变,以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过去传统的附属地位向独立法人企业、单位的转变,都决定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定位,那就是技术型的服务性企业、单位。正是因为这样,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单位必须及时的、全面的建立好现代企业的管理观念,并且积极的借鉴、利用企业管理的先进手段、方法来协助自身的向前发展。只有真正的引入了现代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观念,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才能够获得持续的、真正的发展。

3 结语

总而言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新兴的行业,其工作的性质不仅仅是对自身企业、单位负责,更应该秉持为国家、社会以及人民利益负责的态度,来展开科学的、真实的以及公正的检测工作。与此同时,还应该积极的、主动的树立好全面的、综合的质量意识,并且重视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本质上促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的发展,也才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 韦炜.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2] 于文华.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亟待规范[j].工程质量,2010.[3] 黄菊英.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研究[j].科学之友,2010.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篇】

4调研报告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总工办陕农汉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意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执法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及解决办法作如下要求:

一、就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全面执行以抽查为主的工作方式,以行政执法为主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模式。(主要解决互相压价)

银川市建设局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实行以抽查、巡查为主的工作方式。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采取不合理的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恶意竞争的行为采取质量监督的方法进行检查,确保正常合理价格能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真正按要求全项目检测而不是投机取巧,偷工减项,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流于形式。同时对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环保节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进行抽查检测核实。(此文主要针对送检不能被严格执行)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监督检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履行法定质量检测责任和检测合同任务的情况。以及所承担检测工程的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的巡查抽查结果,如果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关,应进行差别化监督管理(此文主要针对多次发生检测事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进行多次检查,没有发生的可不查或少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业绩、信誉、检测工作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如果某一项检测工作做的不好可检查催促改进或暂时取消此项资质)。大力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不良记录管理,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严格依法行政。

二、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督,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权威性和建设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主要防止在这家检测不合格,而去另一家检测合格)。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检测责任。市建设局所属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从工程监督注册,工程检测实施过程,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主要保证马海琼签订的合同能够全面落实,防止互相争抢挖墙脚,同时也能够得到市质监站的支持)。加强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责任和检测合同的履行情况。抽查检测机构对工程项目检测责任和检测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个人的检测责任制度。确保检测项

目的主检人员、审核人员,报告批准人在岗到位。

三、加强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监督检查力度。

进一步加大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题结构安全,建筑节能。主要使用功能和环境节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的抽查力度。(比如室内环境检测无强制要求,保温的钻芯检测可有可无等)要求如下:

1、加强实验报告不能真实反映工程质量实际情况的监督管理(此文主要解决质监站备案迟,工程质量失去监督的工程结构部分。以及实验报告与工程实际使用的材料有差别)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当发生质监站备案迟应采取建设工程质量实体检测的方法来对未备案监督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当砼试件(块)不能真实反映砼强时(购买试块以及无效试块)以及工程实际使用材料(如水泥品种)应采用工程实体检测的方法进行监督管理。(当钢筋从工程实体中截取时应得到设计人员同意并及时复原)。

2、加强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实验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监督(可杜绝补资料情况)。建设工程检测资料应设专人及时收集,整理,并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可防止事后补资料以及检测与工程进度不同 使检测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相关人员,本人必须在检测报告上按照其职责签名或签署意见,杜绝代签现象或粘贴复印(此文防止假报告)。检测报告存在有不同或代签的情况,检测报告为无效报告。

不容许修改检测报告内容,特别是检测报告中的数据,确保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修改检测报告为无效报告。

四、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此文部分由检测机构代为执法)

监督检查检测机构在工程质量检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如代表批量不够),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行为和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情况加强动态抽查,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档案,检测机构对不按规定要求留置,养护和刻画的混凝土试件应拒绝收样,对代表批量不够的检测样品拒绝收样,工程实体检测拒绝检测。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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