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大全【汇编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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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大全【第一篇】
1、海洋犹如母亲的乳汁,哺育着我们,我们应该保护她。
2、海洋是万物生灵共同的摇篮,共生共荣来自万物的和谐。
3、海洋湛蓝你看到见,别让海洋变色。
4、保护赖以生存的海陆环境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
5、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6、海洋拥有蓝色,地球才有脉搏。
7、保持海洋洁净,保持地球平衡。
10、拥抱蓝色海洋,珍爱生命摇篮。
11、破坏海洋环境,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13、拥抱海洋,感恩海洋,善待海洋。
14、蓝色海洋、绿色世界,万众呵护、千秋和谐。
16、保护海洋,人人有责;滴滴水源,不可浪费。
17、民无海洋不富,国无海洋不强。
18、保护海洋环境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19、关心海洋,你就能听到大海的声音。
20、海洋是万物生灵共同的摇篮。
21、还美人鱼一个洁净的海洋,让她们生活的更加欢畅。
22、珍惜海洋资源,爱护绿地资源。
24、生命源自海洋,污染海洋就等于污染你的祖坟。
25、愿大海永远清澈与辽阔,愿人类更美好!
26、海天湛蓝清相映渔雀遨游快乐园。
27、海天湛蓝清相映、渔雀遨游快乐园。
29、手拉手保护海洋环境,心连心传承海洋文明。
30、海洋,中国腾飞的加速器。
31、改善海洋环境,共建美好未来。
32、海洋存亡,匹夫有责。
33、海洋宣传日:一天的提醒,一生的行动。
34、关爱海洋,就是关爱我们自己。
35、爱海、护海、用海;为你、为我、为他。
36、愿大海永远清澈与辽阔,愿人类更美好。
37、海洋是广大资源的依托,是生命的摇篮,让我们全力以赴保护她吧。
38、海为画世界,人在城中行。
39、海洋是广大资源的依托,是生命的.摇篮,让我们全力以赴保护她吧!
40、海洋,中国腾飞的加速器。
42、海洋是万物生灵共同的摇篮,共生共荣来自万物的和谐。
43、少一片垃圾,多一片海蓝。
45、发展海洋经济、爱护蓝色国土。
46、不要让海洋变成世界上最大的臭水沟。
48、海洋生物,也有生命。
51、蓝色的海洋,生命的摇篮,善待它就是珍重自己。
52、蓝色海洋绿色世界,万众呵护千秋和谐。
53、生命从海洋开始,善待海洋从你我开始。
54、污染海洋千夫指,关爱海洋万人颂。
55、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海洋。
56、保护赖以生存的海陆环境需要我们人类的节制和努力!
58、为了人类自己请拯救我们的海洋。
59、珍惜海洋资源,造福子孙后代。
60、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共图民族复兴大业。
62、扬帆绿色奥运,拥抱蓝色海洋。
63、生命源自海洋,请热爱我们的故乡。
2024年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大全【第二篇】
1.环境你我他,绿色靠大家。
2.不要让绿色从身边消失。
3.保护环境,少说多做。
4.保护环境=保护自己。
5.美我校园重在每一举动。
6.请您足下绕一绕,草儿向您笑一笑。
7.小小一口痰,细菌千千万。
8.“绿色生死恋”——有绿才有生命。9.痰吐在地,辱写在心。
10.我选择,我喜欢,我环保,我健康。11.学校是我家,美化靠大家。
12.学会做人,学会学习,保护自然。13.绿色奥运应从绿色校园开始!
14.理想校园——绿色、生机、健康、希望15.保护绿色摇篮,你行,我能!
16.环保从点滴做起!
17.环境就是你的“脸”,要好好爱护。18.让校园成为绿色殿堂!——。
19.绿色——永恒的美;学校——永远的家。—20.水清自然甜,水浑人人厌。
21.把绿色带入校园!
22.当绿色褪去,就意味着人类走向命运的低谷。23.让绿色的希望从校园萌芽!
24.追求美好生活,应先拥抱绿色!25.保护环境系各人,美化校园靠大家。26.爱花、爱草、爱树、爱校园。27.见垃圾,弯个腰,争做绿色小使者。28.垃圾筒——我不想“失业”
29.让绿色的旋律环绕每一个生命!30.幸福就是天蓝、山青、水绿。
31.绿色的祖国,绿色的.家,绿色的环境人人夸。32.萋萋芳草青,贱踏何忍心?
33.栏杆拦人,人自拦心。
34.生命如歌,让绿色来渲染这美丽的旋律。
35.动物:别再猎杀我们了,好吗?难道人类认为朋友太多了吗?36.要想小草好,请不要在小草上手舞足蹈。37.大自然是人类的母亲,你忍心伤害我们的母亲吗?38.绿色的校园,绿色的家,美丽的环境靠你我他。
43.美化校园环境,就是美化我们的生活。
44.环境卫生的洁净,有您的一份文明。
45.地球是我家,环保靠大家。
46.环保做不好,生命就难保。
47.绿化环境,净化心灵。
48.鸟儿渴望洁净的天空,人类渴望绿色的家园。
49.保护生态环境,就是爱护自已。
50.校园美如画,受益你我他。
31、人法地、地法天、天法德、道法自然。
32、自觉遵守环保法律加强企业污染治理。
33、谁道群生性命微、一样骨肉一样皮。
34、热爱大自然、保护大自然。
35、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
37、地球能满足人类的需要、但满足不了人类的贪婪。
38、人类善待自然、就是善待自己。
39、让天空永远湛蓝让绿荫拥护家园。
40、水光山色与人亲,说不尽,无穷好。
41、垃圾回收,保护地球,举手之劳,参与环保。
42、和大自然心与心的交汇,共创地球美好家园。
43、让绿色看得见,让绿色听得见。
44、一花一草皆生命,一枝一叶总关情。
45、给我一份爱,送你一片绿。
46、水资源是有限的,生命之河是无限的。
47、花儿以花香回报我们,我们只需脚下留情。
48、学校是我家,绿化靠大家。
49、保护树木,就是保护我们人类。
50、水是一切生命的起源点。
51、美好的校园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建设和创造。
52、拒绝白色污染,对白色饭盒说不!
53、请让我们的腰杆永远挺直!
54、栏杆拦人,人自拦心。
55、把消费限制在生态圈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56、多栽一棵树,就给人类多增添一丝生存的希望。
57、人类需要的是绿色,只有保护好环境,才能拥有绿色。
58、学校是我家,保护环境靠大家。校园是我家,卫生靠大家。
59、环境与人类共存,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60、为了地球上的生命。
2024年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大全【第三篇】
2、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3、清洁生产是企业的生命。
4、净化环境治污染保护生态讲文明。
5、植树造林子孙富插青播绿华夏春。
6、实施科教兴国与可持续发展战略。
7、土壤不能再生防止土壤污染和沙化减少水土流失。
8、无污染旅游——除了脚印什么都不要留下;除了记忆,什么都不要带走。
9、爱山爱水爱林爱鸟爱人类护天护地护花护草护环境。
10、世纪拒绝含铅汽油。
11、追求绿色时尚拥抱绿色生活。
12、绿色世界你我共创清新气息大家共享。
13、水-----20亿人生命之所系。
14、处处鸟语花香生活充满阳光。
15、我是环保一员。
16、提高环境道德水平建设文明小康城区。
17、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资源观。
18、除了足迹什么也不留除了摄影什么也不取。
19、蓝天碧海热情的心环境保护高尚的人。
200、风调雨顺始自环境保护人寿年丰源于生态平衡。
21、绿色与生命时时相伴环境与健康息息相关。
22、把消费限制在生态圈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23、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同心共创美好家园。
44、节约和保护资源走可持续发展道路45、把绿色带进21世纪。
46、美好的生活从环保开始。
50、保护海洋环境禁止向海洋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51、当环保卫士做时代公民。
58、绿色是生命之源绿色是人类之根。
62、我环保我自豪。
2024年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大全【第四篇】
1、保护赖以生存的海陆环境需要我们人类的节制和努力!
2、愿大海永远清澈与辽阔,愿人类更美好!
3、保护赖以生存的海陆环境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
4、动员起来,为拯救我们的地球掀起一场环境革命。
5、让鱼儿有个美好的家园!
6、珍惜海洋资源,造福子孙后代。
7、珍惜海洋资源,爱护绿地资源。
8、愿大海永远清澈与辽阔,愿人类更美好。
9、拥抱蓝色海洋,珍爱生命摇篮。
10、拥抱海洋,感恩海洋,善待海洋。
11、扬帆绿色奥运,拥抱蓝色海洋。
12、污染海洋千夫指,关爱海洋万人颂。
13、手拉手保护海洋环境,心连心传承海洋文明。
14、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共图民族复兴大业。
15、生命源自海洋,污染海洋就等于污染你的祖坟。
16、生命源自海洋,请热爱我们的故乡。
17、生命从海洋开始,善待海洋从你我开始。
18、少一片垃圾,多一片海蓝。
19、让鱼儿有个美好的家园。
20、民无海洋不富,国无海洋不强。
21、蓝色经济,领航绿色生活。
22、蓝色海洋绿色世界,万众呵护千秋和谐。
23、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海洋。
24、还美人鱼一个洁净的海洋,让她们生活的更加欢畅。
25、海洋拥有蓝色,地球才有脉搏。
26、海洋宣传日:一天的提醒,一生的行动。
27、海洋生物,也有生命
29、保护海洋,就是保护自己
30、海洋是万物生灵共同的摇篮,共生共荣来自万物的和谐。
31、海天湛蓝清相映渔雀遨游快乐园。
32、拥抱海洋,感恩海洋,善待海洋。
33、关心海洋,你就能听到大海的声音;疼惜鱼儿,你就能分享它曼妙的舞姿。
34、发展海洋经济爱护蓝色国土。
35、保护海洋就是保护人类。
36、海洋生物,也有生命;保护海洋,就是保护自己。
37、污染海洋千夫指,关爱海洋万人颂。
38、海洋拥有蓝色,地球才有脉搏。
39、海洋,中国腾飞的加速器。
40、海为画世界,人在城中行。
41、海天湛蓝清相映渔雀遨游快乐园。
42、关心海洋,你就能听到大海的声音
44、疼惜鱼儿,你就能分享它曼妙的舞姿。
45、关爱海洋,就是关爱我们自己。
46、发展海洋经济爱护蓝色国土。
47、保护海洋是人类应尽的责任。
48、保护海洋就是保护人类。
49、保护海洋,人人有责
50、滴滴水源,不可浪费
51、还美人鱼一个洁净的海洋,让她们生活的更加欢畅。
52、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共图民族复兴大业。
53、关爱海洋,就是关爱我们自己。
54、拥抱蓝色海洋,珍爱生命摇篮。
55、生命源自海洋,污染海洋就等于污染你的祖坟。
56、珍惜海洋资源,造福子孙后代。保护海洋,人人有责;滴滴水源,不可浪费。
57、扬帆绿色奥运,拥抱蓝色海洋。
2024年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大全【第五篇】
2.尊崇自然敬畏生命
3.尊天重地敬天爱人
4.赞化天地道法自然
5.给我一点绿,还你一片荫。
6.善待地球就是善待自己
7.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8.促绿色消费,做绿色选民
9.天地为父母父母为天地(王阳明)
10.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庄子)
11.心动不如行动,去怨不如去干
12.地球是我们从后代手中借来的
13.过犹不及,凡事勿过渡。知足常乐
14.今天节约一滴水,留给后人一滴血
15.没有地球的健康就没有人类的健康
16.让经济发展的浪潮进入绿色的河道
17.青山清我目流水静我耳
18.杨柳散和风青山淡吾虑
19.久在樊笼里复得返自然(陶渊明)
20.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陶渊明)
21.俯仰终宇宙不乐复何如(陶渊明)
22.水光山色与人亲,说不尽,无穷好
23.谁道群生性命微一样骨肉一样皮
24.只有一个地球人类应该同舟共济
25.人类善待自然就是善待自己
26.拯救地球从生活中细节做起
27.幸福生活不只在于丰衣足食,也在于碧水蓝天。
28.追求绿色时尚走向绿色文明
29.破坏环境,祸及千古,保护环境,功盖千秋
30.与自然重建和谐,与地球重修旧好
31.有限的资源,无限的循环
32.垃圾混置是垃圾,垃圾分类是资源
33.垃圾回收,保护地球,举手之劳,参与环保
34.拣回垃圾分类老传统,倡导绿色文明新时尚
35.不要旁观,请加入行动者的行列
36.用行动护卫家园,用热血浇灌地球
37.环保不分民族,生态没有国界
38.珍爱自然遗产,永续山水胜景。
39.请人类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爱护环境吧!
40.女娲补天是过去的传说,环保是今天的女娲。
41.亲近大自然,和我们的动植物朋友和睦相处!
42.用我们的双手,爱护地球家园。
43.让地球阳光普照,让未来神圣美妙。
44.让绿色看得见!让绿色听得见!
45.保护生态环境,共创美好家园!
46.别让绿色消失时,我们才懂得去流泪。
47.它失去了保护,我们就失去了健康。
48.绿色永远属于生命。
49.绿之蓬勃,绿之清新,绿之狂野,绿之精彩——生命之绿。
50.不要让我们现在拥有的,成为我们将来所羡慕的!
51.绿——地球上最美丽的色彩。绿色环境,生命之源。
52.别让下一代只能像盲人那样抽象地理解绿色。
53.自然就是生命,失去不会再拥有。
54.别让我的眼泪成为世间最后一滴水。
55.人类若不能与其它物种共存,便不能与这个星球共存
56.把消费限制在生态圈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57.顺之以天理行之以五德应之以自然
58.人法地地法天天法德道法自然
59.热爱大自然保护大自然
60.地球能满足人类的需要但满足不了人类的贪婪
2024年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大全【第六篇】
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才能保障人体健康,下面网友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海洋环境的保护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七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八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九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政府。
工作计划。
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
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
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沿海城市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五十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五十三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第五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第六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条。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第六十四条。
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第六十八条。
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六十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条。
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七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须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通报。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十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和限期治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四条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作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三)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五)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六)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九)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
(十)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十二)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十三)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第九十六条。
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2024年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大全【第七篇】
1.为了子孙的幸福,请您珍爱环境。
2.生命来自大海,请爱我们的`家乡。
3.改善海洋环境,共建美好未来。
4.世界海洋日呼吁保护海洋生物。
5.海洋是广大资源的依托,是生命的摇篮,让我们全力以赴保护她吧!
6.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推动海洋事业发展。
9.蓝色的海洋,绿色的世界,人们的关心,和谐。
10.提高海洋意识,共绘精彩未来。
12.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强化城市改革开放功能。
13.关爱海洋,修复生态,共创人与自然和谐。
14.污染海洋环境,害人害已保护海洋环境,持续发展破坏环境就是自掘坟墓。
15.污染海洋环境,害人害已。
16.加强两岸合作,同创民族复兴。
17.民无海洋不富,国无海洋不强。
19.海洋是万物生灵共同的摇篮,共生共荣来自万物的和谐。
20.弘扬爱国主义传统,培育中华民族精神。
2024年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大全【第八篇】
1、珍惜海洋资源,造福子孙后代。
2、珍惜海洋资源,爱护绿地资源。
3、愿大海永远清澈与辽阔,愿人类更美好。
4、拥抱蓝色海洋,珍爱生命摇篮。
5、拥抱海洋,感恩海洋,善待海洋。
6、扬帆绿色奥运,拥抱蓝色海洋。
7、污染海洋千夫指,关爱海洋万人颂。
8、手拉手保护海洋环境,心连心传承海洋文明。
9、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共图民族复兴大业。
10、生命源自海洋,污染海洋就等于污染你的祖坟。
11、生命源自海洋,请热爱我们的故乡。
12、生命从海洋开始,善待海洋从你我开始。
13、少一片垃圾,多一片海蓝。
14、让鱼儿有个美好的家园。
15、民无海洋不富,国无海洋不强。
16、蓝色经济,领航绿色生活。
17、蓝色海洋、绿色世界,万众呵护、千秋和谐。
18、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海洋。
19、还美人鱼一个洁净的海洋,让她们生活的更加欢畅。
20、海洋拥有蓝色,地球才有脉搏。
21、海洋宣传日:一天的提醒,一生的行动。
22、海洋生物,也有生命;保护海洋,就是保护自己。
23、海洋存亡,匹夫有责。
24、海洋,中国腾飞的加速器。
25、海为画世界,人在城中行。
26、海天湛蓝清相映、渔雀遨游快乐园。
27、关心海洋,你就能听到大海的声音;疼惜鱼儿,你就能分享它曼妙的舞姿。
28、关爱海洋,就是关爱我们自己。
29、发展海洋经济、爱护蓝色国土。
30、保护海洋是人类应尽的责任。
31、愿大海永远清澈与辽阔,愿人类更美好!
32、保护赖以生存的海陆环境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
33、动员起来,为拯救我们的地球掀起一场环境革命。
34、让鱼儿有个美好的家园!
35、海洋是万物生灵共同的摇篮,共生共荣来自万物的和谐。
36、保护海洋是人类应尽的责任!
37、早一天保护环境,多一份生命保证。
38、家园只有一个地球不能克隆。
39、蓝色的海洋,生命的摇篮,善待它就是珍重自己。
40、保护海洋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41、早一天保护环境,多一份生命保证。
42、保持海洋洁净,保持地球平衡。
43、保护海洋环境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44、一天的提醒,一生的行动。
45、关心海洋,你就能听到大海的声音。
46、还美人鱼一个洁净的海洋,让她们生活的更加欢畅。
47、让我们共同行动,还家园碧水、蓝天。
48、保护海洋,就是保护自己。
49、海天湛蓝清相映、渔雀遨游快乐园。
50、保护海洋就是保护人类。
51、蓝色的海洋,生命的摇篮,善待它就是珍重自己。
52、珍惜海洋资源,爱护绿地资源。
53、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54、海洋犹如母亲的乳汁,哺育着我们,我们应该保护她。
55、关爱海洋——我们一起行动。
56、不要让海洋变成世界上最大的臭水沟。
57、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共在一片蓝天下,让我们采取新行动保护和净化我们的地球。
58、珍惜海洋资源,造福子孙后代。保护海洋,人人有责;滴滴水源,不可浪费。
59、关心海洋,你就能听到大海的声音;疼惜鱼儿,你就能分享它曼妙的舞姿。
60、拥抱海洋,感恩海洋,善待海洋。
2024年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大全【第九篇】
21.海洋生物,有生命;保护海洋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22.对接国家战略,发展海洋经济。
23.海洋是万物生灵共同的摇篮。
24.弘扬郑和精神,传承民族文化。
25.对动物最好的保护,就是不干扰它们的自由生活。
26.珍惜海洋资源,造福子孙后代。保护海洋,人人有责;滴滴水源,不可浪费。
27.保护海洋生物,发展航海事业,构建和谐社会。
28.锁住黑龙保蓝天,治理污水护家园。保护海洋。
30.让鱼儿有个美好的`家园!
31.爱我蓝色海洋,安全发展,国泰民安。
33.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发展。
34.蓝色海洋、绿色世界,万众呵护、千秋色。
35.保卫海洋国土,促进友好合作,倡导和谐发展。
36.体验海洋旅游,提升生活品质。
38.自主创新壮大造船实力,技术合作实现科学航海,同时保护海洋。
39.破坏海洋环境就是破坏我们的家园。
40.关爱海洋,珍爱海岛。
2024年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大全【第十篇】
1.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
2.大海和湛蓝的天空映衬着,鱼儿飞向天堂。
3.为了地坏上的生命—拯救我们的'海洋。
4.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科技,振兴海洋文化。
5.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
6.蓝色海洋、绿色世界,万众呵护、千秋色。
7.破坏海洋环境,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8.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经济,建设航海强国。
9.关爱海洋,修复生态,建设航运强国,海洋强国和造船强国。
10.对接国家战略,发展海洋经济。
11.大海就像母亲的乳汁,哺育着我们,我们应该保护她。
12.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推进水利协调发展。
14.地球上大部分都是海洋,地球是我们的家园,为了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我们要保护海洋。
15.热爱祖国,睦邻友好,科学航海,迎接“世界海事日”。
16.我们每个人都在蓝色的海洋旁边,犹如睡在生命的摇篮里面,珍惜生命就要保护海洋呀。
17.科学发展统领,促进海洋和谐。
18.发展海洋经济、爱护蓝色国土。
19.保护海洋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20.爱我蓝色国土,走和平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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