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商标许可制度【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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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制度【第一篇】

第一条为明确企业商标的设计、制定、注册的职责,规范商标的使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按照国家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正确使用商标,树立和维护企业信誉,保证商品质量,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的专用权,在发展生产繁荣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扩大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等诸方面,商标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的商标管理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为:商标管理领导小组主管日常事务和广告宣传,销售科主管商标流通过程中商标管理,技术科制定质量标准,工艺纺织操作规程,品质科负责出厂的检验工作。

第三条按商标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申请、续展、变更、使用许可等手续,以取得商标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目前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名称为: 类别: 核准使用的商品:使用商标必须符合注册规定合法使用,不得滥用和乱用商标,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仿冒、复制和销售,或采取手段损害企业商标信誉,否则视为侵犯我厂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凡需增添注册商标,必须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决定,经审定商标全部内容后,即可申请注册。

第六条合资企业使用本厂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需履行相关手续。经向厂部提出书面申请,同意批准后,由商标管理小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手续。

第七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依法报国家商标局备案,报市工商局存查。

第八条商标被许可人不能将使用许可的商标再许可他人使用。

第九条商标注册获准后,即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商标档案,管理其设计件、印刷件和注册证件,接受商标查询,积累商标资料,监督和维护商标信誉,负责检查商标使用情况,及时向领导部门汇报,并处理报废商标等事宜。

第十条任何人员未征得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不得向外订购,制版注册商标的图形和字样及包装装潢和广告(包括礼品袋纸盒、包装箱、吊牌、合格证等印刷及装饰性商标图案和字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复印、偷盗、倒卖商标,一经发现,按《商标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产品出厂由品质科按质量标准检验,严格出厂程序,对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准出厂。

第十二条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商标统计及各类包装物的管理,负责按计划产量限额发放,严格领付手续,做好收付记录。后处理车间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保管人员负责商标和各类材料的发放、使用和保管。

第十三条广告宣传包括印刷品、实物及公司有关福利劳保用品所采用的商标图形和字样的样稿,凡涉及商标者应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取得标准样稿,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商标许可制度【第二篇】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标管理工作,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公司的无形资产,维护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商标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归口管理。

第三条投资发展部为商标管理的综合部门。

第四条投资发展部负责公司商标的注册、续展、变更、转让、许可使用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建立商标档案和《商标注册证》的保管工作;负责社会上商标侵权的信息反馈及处理工作。

第五条质管部负责组织申报商标注册产品及许可使用商标产品的质量检验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设计商标注册产品的产品标签。

第六条投资发展部应配置专职或兼职的商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商标管理工作。

商标管理人员的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商标的注册申请、变更、延展、转让、许可使用等事项。

二、对商标的使用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各部门依法正确使用商标。

三、监督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

四、结合商标管理,确定商标产品范围、质量要求,监督商品质量,制止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五、对商标印制进行管理。

六、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台帐和档案。

七、处理商标争议事项。

第七条公司新申请注册的产品,应报公司批准后,由公司质管部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投资发展部统一办理商标注册工作。

第八条其它需要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部门(非用于公司产品方面),在确定使用用途、数量等后,报投资发展部备案,如投资发展部发现商标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应立即通知使用部门不得使用或做相应改正。

第九条公司可以许可外单位使用公司注册商标,凡需使用公司现有注册商标的单位,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由公司和申请单位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送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商标局备案,并由国家商标局予以公告。

第十条许可使用单位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第十一条使用公司注册商标时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注册人名义和注册人地址,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不得自行转让或许可该注册商标给第三方使用,并有义务对许可使用商标的产品保证质量。

第十二条对用于公司产品的商标标识的印制,由质管部统一规格、统一版式,报投资发展部审核后,由使用部门(或采供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到依法有权印制的`定点印制单位印制,负责印制、保管或使用公司商标标识的部门为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台账和使用制度,确保公司商标用于许可使用的公司产品,但不得滥用于与公司许可产品无关的任何地方。

第十三条对用于非产品类的注册商标使用,使用部门(包括负责印制标有注册商标的部门)负责对标有公司商标的办公用品或其它物品进行管理,应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建立相应台账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商标不滥用于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地方。

第十四条用于公司产品商标标识,产品生产出来,由生产单位(或包装单位)及时标上商标标识,保证产品带有完好的商标标识出厂。

第十五条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部门,应加强质量管理,维护商标信誉,提高产品知名度,无条件接受公司质管部、投资发展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并为公司创名牌做出贡献。

第十六条使用部门在使用商标期间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年检费、续展费等),由公司承担,但对外许可使用的除外。

第十七条投资发展部及相关部门如发现有关部门未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可提出纠正意见,相关责任部门拒不纠正或存在其它严重情况的,可提请公司领导对责任部门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商标专用权。也称为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即一方面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另一方面可以禁止第三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第十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及许可使用单位应进行经常性商标监察,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一是监察是否有与注册人商标相雷同的商标获准注册;二是监察是否有不法企业或个人假冒、复制、模仿注册人的注册商标和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及许可使用单位如发现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及时向投资发展部报告,并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投资发展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商标许可制度【第三篇】

管理公司知识产权信息,建立商标管理信息库,指导、监督分公司商标注册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

1、建立健全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2、公司商标的'国内和海外可注册性查询、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许可使用、授权以及分公司商标注册的指导和监督;

3、公司海关备案、外观专利申请,续展,维权等;

4、国内、海外商标侵权(被侵权)及商标纠纷案的解决;

5、商标信息库的更新维护,国内、海外知识产权文件的归档管理;

6、公司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协助其他部门进行出口产品商标风险评估;

7、竞品知识产权信息的收集;

8、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络;

9、商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商标知识的收集并在集团公司宣传;

10、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

商标许可制度【第四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商标管理,使公司商标的无形资产的不断保值、增值,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使用、印刷、价值评估和保护等方面管理。

第三条 商标管理的目标:

(一) 通过合理有效的商标管理、运用正确的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创全国驰名商标。

(二) 利用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商标管理策略

(一) 建立健全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

(二) 确保商标国内、国际注册的及时性;

(三) 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

(四) 确保商标专用权的不可侵犯;

(五) 确保商标信誉的不断提升;

(六) 确保商标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五条 公司企管部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 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许可使用;

(三) 负责印刷前的商标标识物品样板的审核批准;

(四) 参与商标侵权(被侵权)及商标纠纷案的解决; (五) 负责商标档案的建立健全;

(六) 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络;

(七) 负责商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商标知识的收集并在公司公司宣贯;

(七) 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一) 各部门有对商标管理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 设计部门负责商标产品包装设计过程中商标的正确使用;

(三) 供应部负责商标标识的印制工作;

(四) 办公室负责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商标国内申请注册程序

名称提出 →检索 →申请 →受理 →初审公告 →核准

(一) 提出名称

各相关部门书面提出拟用商标的名称、准备使用的产品或服务,并委托设计部门设计商标图案后交企管部。

(二) 检索

企管部接商标注册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名称检索。

(三) 注册申请

1、企管部根据名称检索结果作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对需要注册的文字、图形按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并提交图样(图样尺寸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cm,不小于5cm)。

2、企管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商标注册申请工作

3、企管部经常查询商标申请受理情况,接到国家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第八条 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被别人抢注,各有关部 门应重视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设计与注册。

第九条 商标设计日起至国家商标局受理止,商标文字及图案属于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对外宣扬。

第十条 公司企管部应根据公司的经营战略,做好商标国际注册计划并报公司批准。计划同意后按照国际注册的规则办理国外商标注册。

第十一条 公司因经营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注册事项的,应由公司企管部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第十二条 商标的转让与受让

(一) 公司企管部应对商标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进行商标使用宣传,对公司不使用的商标可向公司提出转让建议,经批准后实施商标转让。

(二) 公司在进行兼并、合并时,应对被兼并、合并企业的商标进行管理,可能需要使用的办理商标受让手续。

(三) 受让商标必须审核转让人持有该商标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确认该商标权利人没有因第三人发生商标权利纠纷和质押,才办理受让手续。

(四) 商标转让、受让必须由企管部负责实施,并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办理手续,避免不当转让、受让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 商标注册有效时间即将届满时,由公司企管部提前至少六个月向国家商标局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四条 商标的信息处理

(一) 公司企管部部必须经常与政府商标管理部门和相关协会保持联系,接受专业指导,掌握商标政策法规,了解商标信息,提高商标管理水平。

(二) 定期与商标代理机构联系,查阅《商标公告》,及时发现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企管部通过公司的内部刊物、电子网络等方式适时公布相关的商标信息。

第十五条 商标使用要求

(一) 注册商标使用要求

1、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在商标上标记“r”;

2、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确认其使用是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如需在未注册类的商品上使用,则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标记方法同未注册商标。

3.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以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不得随意改变。若改变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标记方法同未注册商标。

(二) 未注册商标

由于商标注册时间需十八个月左右,在此期间若需使用该正在注册商标,必须在商标上标记“tm”。

第十六条 商标使用的条件

(一) 公司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第十七条 商标使用许可程序

对拟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公司,必须办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办理程序如下:

(一) 由拟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有关业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申请表格;

(二)企管部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核;

(三) 由企管部草拟商标许可合同(合同应采用商标局规定的范本,其主要内容有: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和期限;许可使用商标标识提供方式及废次标识处理的要求;许可人提供的相应技术和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许可使用的报酬数额和支付形式;双方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近责任等),相关部门会签后,并征询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

(四) 由企管部、相关部门与其签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五) 由被许可使用公司在三个月内将合同送交其所在地工商局存查。

(六) 由公司企管部在三个月内将合同送交国家商标局和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存查。

第十八条 商标使用的监督

企管部对被授权使用、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公司行使监督权,其监督范围是:

(一) 产品质量状况是否稳定;

(二) 注册商标的的标记是否按规定使用;

(三) 商品范围是否在注册商标核定或双方约定的商品范围内; (四) 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是否擅自改动;

对于质量不稳定、企业信誉低、售后服务差的商标使用许可的公司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终止其使用注册商标的资格。

第十九条 承担商标标识印制的责任部门是公司供应部,其职责是: (一) 负责配合企管部监督商标标识的印制;

(二) 负责审核承印单位的资质;

(三) 与承印单位签定商标标识的印制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四) 负责商标标识的印制质量。

第二十条 新版标签、包装袋、宣传画及其他需要标注注册商标标识的物品必须经过企管部审核方可印刷。

第二十一条 印刷完毕的商标标识必须经公司企管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印刷合格的商标标识供应部(必须将样板交企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应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行。承印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遵循维护资料完整、真实、安全、统一存档、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按下列内容分类:相关部门商标申请材料;商标注册材料;商标侵权案、纠纷案材料;设计稿;商标标识物样本(实物版、电子版);品牌在商业市场中的相关数据等。

第二十五条 商标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国内外相关企业商标注册情况、同类产品的商标使用情况及国内外商标使用战略、策略。以便于公司经营决策层了解竞争对手的商标战略、策略营销战略,制订出适合公司发展的商标战略、策略核营销战略。

第二十六条 为有效利用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提高商标使用价值,公司将不定期对使用频率高大注册商标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委托商标评估机构对注册商标价值进行评估:

(一) 有偿许可合同;

(二) 以商标权进行投资;

(三) 转让商标;

(四) 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

第二十八条 商标评估应委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发生对公司商标侵权时,商标的评估价值应作为商标侵权索赔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在使用公司注册商标时,负有维护商标完整性的责任。公司员工对商标侵权行为负有举报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对因商标注册产生纠纷案件由公司企管部会同商标代理机构、公司法律顾问参照相关法律规定解决。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奖惩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企管部负责解释,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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