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个人事项报告规定【参考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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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规定【第一篇】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5、部门单位接受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
6、部门单位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11、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三、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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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规定【第二篇】
为加强对房产管理系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房产管理系统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产管理系统干部凡有下列重大事项应予报告:。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个人购置的通讯工具以及超过三千元以上的家电、家具、微机等大件物品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二、局党组负责受理副科级干部的报告。一般干部的报告由局纪检组负责受理。
三、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组或纪检组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四、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房产管理系统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局党组将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房产管理系统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规定【第三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职责,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资料。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状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状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状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状况;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规定【第四篇】
尊敬的市委领导:
在这里,我想您作出深刻的检讨。通过最近一段时间深刻反省,我已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我最近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于20xx年x月xx日到xx日,计划组织镇属干部职工25人分三批次到xx军医大附属的新桥医院进行健康体检,造成了部分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出现脱岗现象。现在我悔恨至极,认识到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我要诚恳地向领导认错,并作出深刻的检查,在今后的工作中痛下决心,认真改正。
我之所以做出这种错事,原因还是出在思想上。当时错误的认为,没经上报不是什么大事情,反正都一是样的做体检,上不上报没什么所谓,特别是造成了部分干部和主要领导脱岗的情况,在思想上放松了警惕。实际上,这不是一件小事情,是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这说明我思想上还没有真正跟党中央保持一致,,对自己要求不严,没有按照党风廉正建设要求约束自己,没有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时刻打着自己的小算盘,想沾光,图便宜。总认为自己是一名入党多年的老党员,老干部了,为人民工作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去体检无非是图经济上的便宜,在政治上还是清白的,没有大不了的事,却没想到,,这是跟党的原则是不相符的,违背了自己的入党誓言,忘记了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只有国家的利益,只有人民的利益,而绝对不能有共产党人的个人私利。这说明自己长时间来,放松学习,对自己要求不严格,没有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党的一贯宗旨,一遇到事就打自己的小算盘,在经济上犯错,辜负了党对我的教育和培养。
这次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一定要记住这个惨痛的教训,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改正。我今后一定要加强努力学习,特别是学习反腐倡廉和党风廉洁方面的文件与政策,一定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与健康的生活情趣,以抵御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要不断强化自身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传统美德,以屏弃不良小节;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抵御权利、金钱、美女的诱惑,做到一个共产党人应有的高风亮节和人格魅力。
我深刻认识到廉洁奉公不仅事关政府工作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民心向背,影响着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到廉洁奉公既是党和政府的要求,人民群众的希望,也是我们每个共产党人的起码道德要求。我要十分重视廉洁奉公,始终把它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每时每刻都要做到廉洁奉公,决不跟腐败风气沾边,注意从日常小事上维护自己的形象,铭记“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古训,不忘“人生是施与不是索取”的哲言,做一名人民群众满意的干部。
我将把这次问题的整改,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开展一次集中整顿,并且响应党的号召,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理念,而且终身学习是21世纪首选的生存策略,任何人都没有什么“老本”可吃,必须常“补钙”、常“健脑”、常“充电”,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学习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坚持把学习贯彻始终,坚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深学一点,当好表率。作为党委书记要以身作则,加强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模范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一个人如果平时不学习,放松了自我教育,久而久之就会忘记了自己的职责,思想上就会慢慢放松警惕,贪欲的思想可能就会逐渐滋长。学习对我们来说是很重要和必要的,通过政治理论学习可不断提高人的思想境界,淘冶人的情操,但有的人平时常以工作忙,没空等理由而不参加集体政治理论学习,这样不利于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一个人经常不学习头脑很容易产生麻木,逐渐丧失警惕性,从而可能向犯罪迈出第一步。所以政治理论学习只能加强不能放松,作为一个党委书记更要挤出时间自觉参加政治学习,这样才能在思想上筑好防腐第一道防线。
一个人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就不会去干好本职工作,心思也不会放在单位发展上,而是会想方设法如何为自己捞好处,见利就图,有乐就亨,这种人最终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单位。我们作为一名政府党委书记,能做到岗位来之不易,要好好珍惜,不要把岗位当作捞钱的本钱,为一时的贪欲而毁了自己。所以一定要端正好从业道德思想,要有道德廉耻观念,严守职业道德底线,在人生上要淡泊名利,淡定从容面对一切;在工作上要向上对得起政府向下对得起员工,尽心尽力为政府发展干好本职工作。
作为政府的党委书记,个人的收入在政府中属于中上以上的,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知足者为乐,不要一味去攀比虚荣、奢华,欲望是没有止境的。不要老把报酬看第一位。人活着不能一直欲望金钱、一味追求虚荣和奢华,这样会为了一时贪欲而断送前程,连累家庭、政府,因一失足而成千古恨。要知足常乐,俗话说:为人不贪一身轻松。
现在有的人认为这个年代吃吃喝喝不算啥,收点小礼没什么,生活作风随便一点不要太认真。这些人正是平时在小事小节上放松了自我约束,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从很多反腐教育反面教育片和教材来看,许多政府人员走上犯罪道路,正是从“小恩小惠”、小节开始,慢慢放松警惕,一步一步被拖下水,最后成为阶下囚。从这些人的身上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从这些反面教材跟吸取教训,并以此为戒,时时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因小节不保而酿成大错。做到见诱惑心不动,见财物心不痒,君子取财取之有道,不是我们劳动所得就不要拿,要用健康的体魄、好的心态去干好我们的工作,拿我们该拿的劳动所得,与妻子孩子共享家庭快乐。
我将严格按照制度以及上级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监管,及时发现工作出现的不良倾向和苗头,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最后,我恳请市委领导们,谅我初次违纪,并已下决心痛改前非,对我这次违纪给予宽大处理。我一定努力工作,将功补过,望市委慎重考验我。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规定【第五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规定【第六篇】
职务
报
告
事
项
及
内
容
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1、报告人:指我校现职 副处以上干部;
2、报告事项及要求: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出租私房、参加集资建房和买房的情况;
(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买汽车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4)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5)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6)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应当向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3、 学校控股或独资公司的领导人员应当向职代会报告下列重要事项:
(1) 企业招待费使用情况。包括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和实际支出额以及主要开支
项目,开支是否符合制度、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2) 廉洁自律情况。包括个人收入、住房、购房、装修住房、电话费开支,使用公
车,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购买本企业内部职工股以及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情况。
(3) 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包括企业兼并、出租、破产、拍卖、用工、
裁员、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资分配、住房分配、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
4、 此表填写一式三份,校级领导交国防科工委人教司、纪检组、校组织部各一份;
正处干部交主管校领导、组织部、纪监办公室各一份;
副处干部交本单位正职、组织部、纪监办公室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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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规定【第七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规定【第八篇】
为加强对基层站所领导班子成员及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基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报告对象: 各基层站所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直接执法岗位人员。
第二条 报告内容: (一)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 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 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 (八)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第(一)项中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与领导干部同一户籍的子女或居住以领导干部名义购买、营建的`住房的子女;第(二)项中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第(三)项中所称“定居”,是指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取得长期或永久居住权的;第(五)项中所称“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是指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党纪、政纪处分权的机关的侦查、调查和处理的。
第三条 报告程序: (一) 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向内部监督小组或内部监督委会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二)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三)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内部监督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