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工作管理制度【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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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第一篇】
1.负责来宾接待服务,负责报刊的分发和资料书籍保管。
2.坚守工作岗位,做好电话记录的登记及有关通知、文件的传递工作,若发现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三次以上,予以待岗。
3.严守工作纪律,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问的坚决不问。
4.做好主要领导办公室来人来客的接待服务工作,主要领导办公室来人来客要及时倒茶,客人离去后要及时进行房间清扫。
5.按日发放报刊杂志,做到当天报刊当天发放,每拖延一天罚款50元。
6.服从文书的管理并做好文书交办的一切工作。
工作制度【第二篇】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烹饪水平,注重提高色香味。每周与伙食管理组制定一次就餐菜谱,根据不同季节,不断调剂品种,使饭菜多样化,丰富生活。
2.严把购进蔬菜、蛋肉、调料等食品的质量关, 对存有质量问题的拒收拒用,确保就餐人员的饮食安全。违反本规定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予以警告;发现3次,予以辞退。
3.保持炊具干净,伙房清洁卫生,每日制作后要清洗干净。所用材料、工具放置橱内、橱架,保持安全卫生。违反本规定,予以100元罚款。
4.不得进行双休,不得无故迟到和离岗,不履行请假手续,不做饭1次罚款100元,离岗一次罚款200元。
5.干部下队返乡2小时之内,若有3个人以上没有吃饭,炊事员要及时重新做饭。错过就餐时间2小时以上(除特殊情况外),自行解决。
6.为杜绝浪费,严格落实报饭制度,炊事员在做饭前要认真统计人数,下队干部要吃饭时,必须提前报饭。
工作管理制度【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单位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建与管理,推动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深入开展,提高职工的创新意识和技术业务水平,激发职工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创优能力、创业能力,培养高技能型人才,引导职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实现职工与我单位的共同发展,依据上级相关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
我单位工会是全局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的领导部门,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评比、上报、总结、表彰等工作;
(二)负责对命名的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管理,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活动流于形式、没有创新成果的创新工作室,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摘牌处理;
(三)负责创建活动中相关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对创建经费购买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负责对创建经费购买的、达到报废标准的工会固定资产,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废手续。
(六)我单位工会负责《库都尔我单位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的修订、培训、实施、检查。
第四条我单位工会财务部门负责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经费的收支、账目核销、建账等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我单位各单位是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管理单位,负责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建、申报及日常管理,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为创新工作室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
(二)负责协调处理创新工作室在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对创新工作室的申报设立、设备配备、人员安排、资金落实、项目立项、技术推广、技术协作等工作积极协调,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三)负责对创新工作室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管理和考核;
(四)负责创新工作室物品的比价采购、日常维护、保养及修复工作;(五)各单位工会是创新工作室购买的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单位。第六条
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修)订本创新工作室的组织体系、管理制度、工作标准
(二)负责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开发、工艺技术交流、培训工作;围绕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课题计划和攻关目标;
(三)负责技术创新项目的信息安全与保密、有关科技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和开发利用;
(四)每年年初要向本单位工会提交工作计划,年底完成工作总结;
(五)获得经费支持的创新工作室负责提出补贴经费的使用计划;(六)获得经费支持的创新工作室负责使用与保管好补贴经费购买的所有物品;
(七)获得经费支持的创新工作室,公开发布的创新成果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不良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受到摘牌、追回全部支持经费并予以通报处理的考核。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
创建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应以一名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工作经验和创新能力的'劳动模范或者先进职工、高技能人才为负责人,组成创新团队开展工作。
第八条
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应有用于开展创新活动的基本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有完整的组织体系、管理制度和规划目标。第九条
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每年按照工作计划至少完成1-2项创新成果,带动职工参与创新活动,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
第四章工作模式
第十条
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建立在所在单位内部,有独立的活动场所,以一名劳动模范或者先进职工、高技能人才为带头人,吸收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职工组成创新团队,鼓励利用业余时间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要围绕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技能人才培养和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技术交流、技能培训、管理创新和发明创造等活动,有开展创新活动的课题计划和攻关目标。
第五章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围绕降低成本、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安全生产等主题,组织开展技术攻关、管理创新、科学研究等活动,成为技术攻关的团队。推广普及先进的创新理念、技术和方法,在本岗位工作实践中,发现课题,开展攻关,取得成果,解决本单位的技术发展瓶颈,促进我单位的科技进步。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不同专业、不同岗位技术技能人才的自身优势,将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相结合,加强成员间的技术交流与协作,成为学习的团队。通过师带徒、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等形式,不断吸收新知识,创新理念,掌握新技能;带动行业或专业技术技能素质水平的提高,最大限度地影响和带动广大职工提升技术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
在学习和技术攻关中,培养我单位发展所需要的各方面人才,培养爱岗敬业、技艺精湛、作风过硬的职工队伍,成为推广先进技术和输送人才的团队。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为我单位创新发展输送更多人才。
第十五条
按照自治区、上级工会和我单位工会的工作要求,做好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先进经验推广和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工作,每年应向管理部门上报至少1-2项可用于推广的创新成果。
第六章申报认定
第十六条
管理局级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由我单位工会、技术主管部门在各单位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中择优推荐申报,经管理局工会和管理局职工技术协会审核、认定为管理局级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并进行挂牌。在此基础上,评选出优秀的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以带头人名字进行命名,推荐为自治区级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
第十七条
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申报材料包括:创新工作室申报表、创建情况相关材料(近年来工作内容、科研项目和取得的其他成绩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相关照片及视频资料。第十八条
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负责人因工作岗位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带头人的,由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向我单位工会提出更名申请,我单位工会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获批准后进行更名,更名后工作室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不变。
第七章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
创建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二十条
被自治区、管理局工会命名的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自治区、管理局工会下拨补贴经费。
第八章补贴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用于购置创新工作室技术培训、攻关研讨、互动交流、课题研究所需的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照相机、移动硬盘、U盘等电子产品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二条
用于布置装饰创新工作室成果展牌、购置必要课题攻关的设备费,材料费及试验费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
用于购置创新工作室专业书籍的费用支出;第二十四条
用于创新工作室组织开展课题攻关、学习交流、座谈研讨等集体活动的费用支出。
第十章补贴经费的使用原则、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补贴经费务必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列支,不得超过比例限制。项目完成后,接受相关单位的专项审计。对于违反规定,挪用、滥用补贴经费的创新工作室将给予收回补贴经费、警告直至摘牌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补贴经费的使用程序:获得经费支持的创新工作室,按照研发项目工作计划,向所在单位工会提交经费使用计划及说明;所在单位工会严格审核、把关后,报我单位工会。我单位工会财务部门根据工会主席批示意见,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补贴经费的使用要求:组织开展课题攻关、学习交流、座谈研讨等集体活动或购置相关物品时,必须由创新工作室负责人与所在单位工会专业人员共同办理,严格按照经费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同时,对所购置的物品进行严格管理,建立出入库台账、使用记录;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使用人(保管人)签字后,精心使用,妥善管理;达到报废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我单位工会可根据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工作开展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我单位工会。
工作规章制度【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住所:
第三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登记注册。
第四条分公司由xxx公司组建。
第五条公司为分公司,实行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基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xx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公司的宗旨:诚信、优质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核定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名称身份证号股东住所
第十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公司出具证明分公司章程范本分公司章程范本。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一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分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简单范本公司章程简单范本。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或有重大活动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分、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八条召开正式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议,就当于会议召开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章程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本公司选举执行董事(兼分公司经理)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订合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确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章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监事,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监事1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分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定公益金。当公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条公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三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公司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