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使用计划【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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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计划【第一篇】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和资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xx〕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奖补资金引导,促使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幼儿园自主采取措施,提高办学质量与水平,从而真正实现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适龄儿童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二、奖补资金的种类及金额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央和自治区奖补资金共万元。20xx年重新评估认定的第三批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按《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重新评估认定的第三批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的通知》(桂教基教〔20xx〕123号)数据,其他批次的在园幼儿人数采用20xx年10月复核的数据。

三、奖补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xx〕34号)、《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xx〕5号)规定,自治区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机制,通过奖励和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兴办幼儿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经费万元。我市获认定为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有188所幼儿园,生均补助经费按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及每生200元/年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次性奖补资金69万元。我市获认定为20xx年自治区一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有23所幼儿园,每所幼儿园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奖补资金的用途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由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统筹用于支持教职工社会保险、园舍租金、补充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等。

五、奖补资金监管

各幼儿园要规范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对于奖补资金的使用要按有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使用奖补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要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本地国有资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加强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编报虚假信息和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奖补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奖补资金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资金使用计划【第二篇】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的发放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琼教规〔20xx〕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发放对象

经市教育局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资金来源

奖补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按照平均每生每年1200元的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70%,市县财政承担30%。所需资金应控制在奖补资金总额范围内。

三、分配方式

结合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等级、年检结果等考核因素,对我市奖补资金进行差异化发放。当年年检不合格的普惠性幼儿园停发普惠性奖补资金。未满3周岁、无学籍的幼儿不予发放奖补资金。

(一)发放方式。视情况不同选择按年度或学期发放。如出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服务协议期内停止办园的情况,不再发放本学期未发放的奖补资金。

(二)奖补人数。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约人数与实际人数,且与在园幼儿学籍人数进行核对后,确定核发人数。奖补人数应在规定班额内,超出规定班额的人数(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不予以奖补。

(三)分配方法。奖补资金由奖励性奖补资金和基础性奖补资金两部分构成。

1.奖励性奖补资金。按办园等级及年检结果进行分配。市一级园及以上奖励2万元,市二级园奖励万元,市三级园奖励1万元;年检结果为优秀的幼儿园,奖励3万元。

2.基础性奖补资金。优先分配奖励性奖补资金后,剩余资金按各幼儿园奖补人数进行平均发放。

四、其他要求

(一)健全管理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确保奖补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要定期将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做好奖补资金支出和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监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将奖补资金设立分账专门核算,鼓励使用奖补资金支出的各项业务逐步实现“非现金”结算。

(二)规范资金用途。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维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运转和提高办园质量,包括为教职工购买“五险一金”,仪器设备、玩教具及图书资料的购置;教学业务与管理、师资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办公、水电、交通差旅、邮电等费用;幼儿园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费用;租金支付;教育信息化运行维护费用;幼儿园安全工作所需费用;其他用于幼儿园正常运转所需的费用。奖补资金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回报举办者、大型基础建设等方面的支出。对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存在编造虚假信息套取奖补资金、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等行为,教育和财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违规部分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3年内不准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资金使用计划【第三篇】

为贯彻落实《晋城市关于巩固拓展产业扶贫成果的实施方案》,充分发挥产业在巩固脱贫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晋城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扶持对象

能够有效带动全市实现脱贫的20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定增收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点)后续产业发展的特色产业扶贫项目。

二、扶持资金

市级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市、区),发挥县(市、区)熟悉情况优势,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市、区)”的办法。以各县(市、区)所辖实现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村数量、贫困户数量、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后续产业作为县级资金分配因素,其中实现脱贫的贫困村数量权重30%,脱贫人口权重30%,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数量权重40%,确定产业扶贫项目资金额度分别为:城区8万元,泽州县139万元,高平市67万元,阳城县132万元,陵川县394万元,沁水县260万元,共1000万元。

三、扶持要求

1.项目选择要科学精准。谋划、确定特色农业扶贫产业项目,要突出地区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区位条件实际,统筹考虑产业周期性、群众参与性、项目带动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规模适度,避免出现扶贫产业规模小而散、产品市场前景不好、效益产生时间周期过长、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等问题。要填写《晋城市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申报建议书》,并制定《晋城市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实施方案》。

2.产业扶贫资金要向巩固“五有”产业扶贫机制、巩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点)特别是农村安置区(点)产业发展和能够有效整合带动已实施产业扶贫项目做强做大的特色产业项目倾斜。

3.申报市级产业扶贫项目要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必须由有经营能力的市场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大户等)承担,没有市场经营主体或者市场经营主体没有经营能力的可以采取委托帮扶或者股份合作的方式进行。

4.所实施市级产业扶贫项目中,农户的自筹资金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5.产业扶贫项目,扶贫是目的,产业是基础。要把推进扶贫产业项目提质增效放在产业扶贫工作的突出位置,要建立与已脱贫的贫困村、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持续、有效、直接带动脱贫人口实现稳定增收。

6.各县(市、区)要按照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尽快达产达效。

7.建立产业扶贫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当年扶持的项目要进行绩效自评,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将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县(市、区),在下一年安排产业扶贫项目资金时适当予以倾斜。

四、资金使用的范围

1.种植业:蔬菜(食用菌)、小杂粮、蚕桑、干鲜果、中药材等;

2.养殖业:猪、牛、羊、鸡、蜂以及特种养殖业等;

3.加工流通业:能够带动种养业发展的加工、销售、流通等;

4.乡村旅游业:休闲农业、农林文旅康产业融合发展等;

5.市级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合作社和企业亏损;

(4)修建乡(镇)、村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5)偿还村级和合作社经济组织债务;

(6)乡(镇)、村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7)交通工具及个人通信设备;

(8)乡(镇)基础设施建设;

(9)企业担保金;

(10)其他与市级产业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五、申报程序

1.新培育的产业扶贫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申报书经产业扶贫项目所在村委会组织村委干部、农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村民代表初审,在产业扶贫项目所在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2.乡(镇)政府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审批。

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快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进度,按照程序下拨资金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4.年中和年底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分别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6月15日、12月15日)

六、项目实施

产业扶贫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批复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待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批复后再行实施。

建立项目档案和管护制度。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招投标制、竣工验收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

七、项目验收

1.项目验收程序:

项目实施前、实施过程和完成后的图片资料等,按程序提交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留档;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所在村按程序将验收申请提交乡(镇)政府,经乡(镇)政府初验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验收。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财政、项目主管部门、乡(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等人员组成产业扶贫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

2.项目验收要附以下资料:

(1)项目资金计划批准文件;

(2)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主体分离的附承包合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附采购合同;

(3)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书;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5)费用支出明细表;

(6)合法会计原始凭证。

3.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进行项目验收时,要详实做好相关验收记录。对有以下问题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1)未经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批准随意调整变更的项目;

(2)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3)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初审签字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支出的;

(5)项目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八、资金拨付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展的实际情况,适当预拨资金,等项目完成验收,经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后,乡(镇)财政在5个工作日内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九、项目监管

1.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2.驻村工作队、农村第一书记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落实“一户一策”,跟踪服务产业扶贫项目规划、选址、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资金拨付和项目后期管理全过程。

3.所有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前和项目竣工后,由实施主体在产业扶贫项目所在乡(镇)、村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并设立项目竣工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告、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和审核情况、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实施单位、补助标准、补助环节、项目完成情况、资金拨付情况、举报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等。

4.积极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扶贫的着力点放在打造具有带动脱贫地区产业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重点扶持建设一批脱贫人口参与度高的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培育发展一批带动脱贫户增收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按照产业化经营模式规范运行,促使其提档升级,增强带动能力,使脱贫人口参与到产业扶贫中,不断激发发展生产、增产增收的内生动力。

5.加强金融扶贫政策对接。加大产业扶贫和金融扶贫政策衔接,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一村一品一主体”产业扶贫金融产品,充分发挥金融扶贫助推产业扶贫作用。

6.建立产业扶贫项目资金“黑名单”制。对报送虚假材料、多头申报等形式骗取、套取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和擅自变更产业扶贫项目的实施主体纳入“黑名单”。被纳入“黑名单”的市场经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享受市级政策资金扶持。

资金使用计划【第四篇】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琼教规〔20xx〕1号)《定安县教育局 定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定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定教〔20xx〕5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提升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和保教水平,吸引更多的优质民办幼儿园进入普惠性幼儿园行列,巩固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率。根据《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琼教规〔20xx〕6号)、《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xx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琼财教〔20xx〕1114号)、《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xx年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下达后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琼教基〔20xx〕6号)、《定安县财政局关于20xx年县本级部分(单位)预算批复的函》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是国家政策要求,也是推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我县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与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力求通过综合奖补的方式积极扶持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向社会提供更多有质量保障且收费合理的学前教育学位,努力构建“广覆盖、保基本、升等级、提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做好本批次奖补资金的分配及发放工作,加强对奖补资金分配后的使用管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本批次专项奖补资金用到实处,切实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成立定安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由教育局局长担任组长,负责奖补资金的分配及发放统筹领导工作;教育局分管副局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负责协助组长做好奖补资金的分配及发放具体领导和监督工作;学前教育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股、电教站、行财股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奖补资金分配及发放的具体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学前教育管理办公室。

三、资金总额

本批次拟分配发放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共479万元,其中:20xx年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奖补中央资金335万元(琼财教〔20xx〕1114号/定财行函〔20xx〕36号);20xx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144万元(预算大本/定财预函〔20xx〕101号)。该资金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奖补资金,旨在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服务。本次分配依据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按学年拨付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资金用途

(一)根据事后奖补的原则,本批次奖补资金将用于支持我县在20xx年秋季正常开园运营且服务期未满三年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23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的发展(定城镇红苹果幼儿园、定城镇培蕾幼儿园、富文镇金鸡岭欢乐幼儿园、龙湖镇振华幼儿园和黄竹镇苹果幼儿园等5所幼儿园已申请20xx年秋季停止办园,根据文件要求不给予发放奖补资金)。

(二)奖补资金用于维持幼儿园运转和提高办园质量,在优先保证园所保教和玩教设备都达标的前提下,可用于保障教职工“五险一金”;教学业务与管理、师资培训、实验实习、文化活动、办公、水电、交通差旅、邮电等费用;幼儿园房屋、建筑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费用;租金支付;教育信息化运行维护费用;幼儿园安全工作所需费用;其他用于幼儿园正常运转所需的费用。

(三)奖补资金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对外投资、回报举办者、捐赠赞助、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大型基础建设等方面的支出。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已高于本市县同级别公办园的,不得使用奖补资金继续提高教职工待遇。

(四)奖补资金存在结余的,按资金结余结转管理有关规定统筹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

五、分配原则

本批次奖补资金的分配遵循“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政策透明、公开公正、规范公平、专款专用、分级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安全规范有序,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效益。奖补人数应在规定班额内,超出规定班额的人数(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不予奖补。

六、分配标准

(一)对被正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各园20xx年秋季及20xx年春季实际在园幼儿人数为依据,按照500元/生·学期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二)已评定等级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补贴为:省示范园5万,省一级园4万,县示范园3万,县一级园2万,县二级园万,县三级园1万。

(三)配齐两教一保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4万。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奖励万/人。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教职工缴纳社保的奖励万/人。

七、申请条件

申请奖补资金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20xx年年检结果为“合格”(含“暂缓通过”后经整改合格的)或以上;

(二)为确保奖补资金下拨至各民办幼儿园后,确实具备真实有效的支出途径和使用需求,无论幼儿园普惠性服务期限到期与否,20xx年内须保证幼儿园仍在我县原先认定的园址场地上继续正常开办。

(三)幼儿园依法规范办园、科学保教,无“小学化”教育倾向等违规办园行为。

八、资金的使用与监管

(一)幼儿园须设立奖补资金专户(公户)。为便于日后对奖补资金进行监管、核查和单独审计,要求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针对奖补资金设立专门的独立账户(须为以幼儿园名义开设的“公户”),以确保奖补资金分账专门核算,不与幼儿园其它所得款项混杂,做到收支情况明晰、资金去向明确,奖补资金支出的各项业务逐步实行“非现金”结算。

(二)各民办幼儿园应在县教育局的统一指导下,根据《定安县20xx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分配表》(附件1),在相应的分配金额范围内结合园所实际,合理制定出本园的奖补资金使用计划(详见附件2),经县奖补资金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批复后方可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支出。

(三)资金的拨付方式。根据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行申报并经县奖补资金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资金使用计划,县教育局会将奖补资金一次性或分批次直接下拨至幼儿园的奖补资金专户,由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申报项目使用。

(四)资金的规范使用。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进一步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在使用奖补资金时务必做到专款专用,详细登记奖补资金的收支情况,并妥善保留奖补资金支出使用的有效合同、发票等各类票据及相关手续或证明材料,同时注意收集好供货方相应的资质证明。主动接受县教育、财政、审计、发改(价格)、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鼓励使用奖补资金支出的各项业务逐步实现“非现金”结算。

(五)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建立资产登记明细清单,将利用奖补资金采购的教学设施设备和玩教具、户外活动体育器械等逐一登记造册进行统一管理;涉及固定资产购置的,还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根据制度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报废的相关手续。

(六)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获得奖补资金后应当加快资金的支出进度,确保本年度内拨付的所有奖补资金必须于下一年度的奖补资金拨付之前全部使用完毕。同时,应定期将奖补资金的支出进度及使用情况报送县教育局备案。

(七)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将适时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使用奖补资金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八)本方案中关于奖补资金使用与监管的未尽事项,由日后我县出台的《定安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再行细化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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