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效果总结专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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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效果总结【第一篇】
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范文1全国人大会20xx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法正式公布!根据公司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分厂高度重视,从20xx年10月20日-20xx年12月31日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了认真、细致、深入浅出的宣贯学习,现将宣贯学习总结如下: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认识和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巩固和创新安全生产宣传方式、方法,以正面宣传为主,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大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增强全员安全意识。
1用黑板报、宣传栏、横幅的形式进行深入宣贯学习。期间出版了专题新《安全生产法》宣传板报7版;悬挂横幅1条;组织参加集团公司新《安全生产法》视频专题宣贯学习1次,为在今后工作中对新《安全生产法》应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新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之十大亮点。
2、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3、我们可以看出新《安全生产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人”作为安全生产的核心意义得到了进一步诠释,安全生产工作的本质得到了充分体现,也使得安全生产法制更加向人性化方面进步。
安全生产培训效果总结【第二篇】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什么是事故?事故是指在生产和行进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与人们的愿望和意志相反的情况,使生产进程停止或受到干扰的事件。
2、消除隐患、事故苗子,预防为主。
事故的发生有原因和预兆,一次重大事故前必然孕育着许多事故苗子,消除“事故苗子”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金字塔理论”中对330起跌倒事故分析,重伤或死亡1起,轻伤或微伤29起,无伤害或事故苗子300起。
3、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
事故原因分为直接原因(物的原因、人的原因)与间接原因(技术原因、教育原因、身体原因、精神原因、管理原因)。
(1)人的因素:人员缺乏安全知识,疏忽大意或采取不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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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动作等而引起事故(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2)物的因素:机械设备工具等由缺陷或环境条件差而引起事故。
(3)人与物的综合因素:上述两种因素综合引起。二、从业人员的安全须知。
2、遵守安全生产的一般规则,“安全三原则”
“三级安全教育”厂级、车间级、班组级。
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和管道操作、起重司索指挥、爆破作业、金属焊接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电梯驾驶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
4、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必须”必须遵守厂纪厂规。
必须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必须了解本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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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遵守危险性作业的安全要求“五严禁”
严禁在禁火区域吸烟、动火严禁在上岗前和工作时间饮酒。
5、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证他人不被伤害。
两人以上共同作业时注意协作和相互联系立体交叉作业时要注意安全。
6、注意遵守安全警示标志提出的要求。
安全警示标志牌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像符号构成的,用以表示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灯安全信息;根据国家规定,安全色为红、黄、蓝、绿四种颜色;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7、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按照人体防护部位分为十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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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使用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的注意事项。
“四有四必”:有台必有栏、有洞必有盖、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
9、生产区域行走的安全规定。
开工前:了解生产任务、作业要求和安全事项。
工作中: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机械设备运转安全装置是否完好。完工后:
1、用电安全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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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间内的电气设备不要随便乱动,发生故障不能带病运转,应立即请电工检修;
(2)经常接触使用的配电箱、闸刀开关、按钮开关、插座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
(4)打扫卫生、擦拭电气设备时,严禁用水冲洗或用湿抹布擦拭,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5)停电检修时,应将带电部分遮拦起来,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
2、防火安全要求。
(1)燃烧的原理:火种+可燃物+助燃物=火;
(3)扑救火灾的原则:边报警、边扑救;先控制,后灭火;先救人,后救物;防中毒,防窒息;听指挥;莫惊慌。
3、常用灭火器适用范围:
(1)干粉灭火器:油类及其产品、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初起火灾;
(2)二氧化碳灭火器:600伏以下带电电器、贵重设备、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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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图书资料初起火灾;
(3)泡沫灭火器:油类、木材、纸张、棉麻等。不能用于水溶性可燃液体、电气设备、金属及遇水燃烧物。
4、火场中如何紧急避险:(1)熟悉紧急疏散路线;
(2)浓烟中逃生,要用湿毛巾捂住嘴和鼻子,弯腰行走;(3)楼上人员要用牢固的绳子等物品,一头固定后沿绳子滑下逃生。千万不要跳楼!!
(5)在公共场所应听从指挥,向就近的安全通道分流疏散,千万不能惊慌失措,互相拥挤践踏,造成意外的伤害。
5、煤气使用安全要求:
(5)定期检查煤气管道接口的橡胶软管,发现松动、压扁、老化等要及时更换;
(6)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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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烫伤急救处理——“冷却法”烫伤刚发生的几分钟内要处理得当:
(1)小面积烫伤、轻度烧伤,立即冷水冲洗15~30分钟,干纱布外敷;
(3)大面积或重度烫伤,不可擅自涂抹任何东西,应保持创面清洁完整,用清洁衣物或毛巾盖住伤口,立即请医生处理。
噪音危害:轻影响睡眠、烦躁、反应迟钝;重导致失聪、高血压、心脏病、神经官能症等声音单位:分贝(db)。
预防对策措施:
(1)改造声源或尽可能降低噪声强度;(2)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及保证工间休息时间;(3)定期进行健康监护体检,避免听力下降。四、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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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事故:死亡人数小于3人,重伤人数小于10人,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千万元;
工伤认定与申请: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
1、认定工伤: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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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能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伤亡的;(2)酗酒导致死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3)及时收集物证和事故发生时在行的第一目击者或者直接证人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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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触电急救;2、一氧化碳中毒急救;3、溺水急救;
9、坠落救护:四肢骨折、脊椎骨折。八、日常生活注意安全。
1、任何生产过程都要进行标准化,严格按sop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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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责任制)。
请大家牢记:
1、每一个安全事故的教训都是惨痛的,每一个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有其必然性和偶然性;
2、事故无大小之分。身边的一些小事或小疏忽,完全可能引起巨大的事故和损失;
3、只有安全,才是效益;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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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效果总结【第三篇】
公司从元月16日-18日开始对公司各部门及一线生产骨干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大力宣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通过专家们深入浅出地讲解,学员认真地学习了相关知识,学员们的安全理念、安全意识、风险防范能力与职业责任均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现将此次培训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作为落实公司年度安全会议精神,广泛开展学习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员工素质确保安全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公司领导对培训工作非常重视,专门在办公会议上强调了各部门责任,质量安全部制定了培训方案和具体实施计划,并与公司各部门进行了协商沟通,同时要求公司各部门、项目部积极配合培训工作的展开,督促各部门及生产一线员工参加培训,责任到人,培训过程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有了领导的支持和合理的培训计划做基础,整个培训过程中,员工积极响应,培训热情很高。培训主要由省安监局、长沙市海事局、市消防中队等单位的专家负责。按照公司培训要求,授课人认真编写了相关教案,质量安全部汇编了相关资料发放到各个学员手中,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员工培训过程历时两天半,共有39名员工参加,基本实现了停泊待工项目部安全责任人、船长培训率达到98%。
突出结合安全意识、安全风险及施工实际,这次培训的教材以授课人根据公司要求编制的课案,针对公司施工实际情况,突出了海上施工相关安全方面的内容。同时质量安全部收集整理了(*),对员工灌输了先进的安全理念、介绍了应急救援机制的建立,传授了海上防火救生的方法与策略等等。在培训授课中,授课人利用投影仪,通过生动的画面,详细的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一个个真实的案例,给员工分析事故原因,教育大家防患与未然,提高预防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减少或杜绝事故发生。
培训过程中,质量安全部对学员进行了严格地考勤,每次上课均进行签到、点名。培训刚结束马上进行理论考试。理论考试采用人力资源部拟定的试卷,考试成绩和员工的绩效挂钩,并对考试前七名及全出勤率的学员给予了物质奖励。这次培训考试的参考率达到80%,合格率达到88%。
在培训过程中,质量安全部及时就此次培训的效果及公司安全方面的工作情况,在所有参加培训人员中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调查表27份,收回27份,反馈率达100%,职工积极踊跃的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和建议,质量安全部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归纳总结。(见附件)。
通过此次培训学习,员工在安全理念、安全意识、安全风险防范和职业责任四个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通过活动的开展,加强了企业员工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了员工的集体意识,培养了员工敬业爱岗的精神。
问题如下:
1、培训的内容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还有一定差距,更须加强实际操作的培训。
2、培训参与的人员不积极,培训时间短,公司各部门经理、职员及项目经理参与度不高,内容形式还有待充实。
3、个别员工对培训的意义认识不足,对培训重视不够。建议在今后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中,增强对员工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增强培训工作和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实效性,强化培训纪律要求。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关系到公司稳定健康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今后我们将持之以恒地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使公司的安全培训工作再上新台阶。
1、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是什么?
为有效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办事。
(1)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法可依主要是解决立法问题,为调整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建立社会主义民主的社会秩序制定明确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范,提供切实可行的行为准则。
(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有法可依的目的要做到有法必依,即要求全体社会成员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3)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切实保证,这是在强调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的基础上,对于那些无视法治、践踏法治和以身试法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者加强监督管理和法律制裁的必要措施。
2、请详细解释行政处罚有哪些程序。
答题要点:行政处罚的程序可以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法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填写预定格式、编有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除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以外,其他行政处罚当适用于一般程序。行政机关载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合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当审查调查结果,酌情分别作出决定:
(1)确有应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支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述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在对较重的行政处罚实施前适用的一种程序。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多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程序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执行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2人代理;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3、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答题要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简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答题要点: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一下条件,依法申请领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1)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2)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3)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的距离;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8)特种作业人员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0)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11)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12)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14)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5)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简述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
答题要点:
(1)消防规划;
(2)安全位置;
(3)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4)公众聚集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5)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
(7)消防产品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管理;
(8)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答题要点:
(1)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分,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施工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和专项监督管理分别做了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施工许可;
(3)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安全生产培训效果总结【第四篇】
部门:
岗位:
姓名: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3分)。
1、以下不属于本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总体思路的是()。
a.强化依法保安。
c.强化政府监管。
2、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新的安全生产法的态度是():a.提倡。
b.强制。
c.鼓励。
d.原则性要求。
3、工会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职权表述正确的是():
a.验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并监督发放。
b.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组织员工罢工。
c.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落实情况。
d.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定企业的安全生产决策。
b.综合治理。
c.综合监管。
d.强化监管。
5、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的法定义务。
a.公司股东。
b.工会。
c.安全管理部门和从业人员。
d.生产经营单位。
6、下列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是():
a.设施设备改造、检验检测费用。
b.安全评价费用。
d.员工工伤保险费用。
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的事项不包括():
a.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b.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c.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d.免责条款。
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由()负责:
a.企业负责人。
b.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d.工会。
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表述不正确的是():
a.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b.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d.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工会报告。
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时,发现某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则可以立即采取的措施是():
a.通知电力部门立即对其拉闸断电。
b.组织全厂员工立即疏散。
c.责令企业立即排除隐患。
d.查封或者扣押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器材。
b.安全技术措施。
c.事故应急措施。
d.安全资金投入情况。
12、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a.董事会。
b.主要负责人。
c.总经理。
d.股东。
b.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及执行情况。
c.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d.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处理情况。
14、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艺、设备管理,加快技术更新和改造,《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
a.淘汰制度。
b.以旧换新制度。
c.审批制度。
d.备案制度。
15、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主要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中多数是():
b.自愿性标准。
c.强制性标准。
d.示范性标准。
b.经济补偿。
c.国家赔偿。
d.民事赔偿。
1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因违法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从业人员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后,()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赔偿的权利。
a.自动丧失。
b.不得享有。
c.应当放弃。
d.依然享有。
18、下列选项中,()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
a.遵章守规、服从管理。
b.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c.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d.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19、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b.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
c.安全绩效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二、多选题(共5题,每题均不少于两个正确答案。每题4分)。
a.易燃物品。
b.危险化学品。
c.易爆物品。
d.放射性物品。
e.能够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2、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a科学严谨。
b.认真负责。
c.注重实效。
d.实事求是。
e.依法依规。
3、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执行单位有():
a.所在地人民政府。
b.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c.公安机关。
d.法院。
b.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c.谁主管、谁负责。
d.谁审批,谁负责。
b.保障人业人员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c.保障从业人员接受教育培训的事项。
三、判断题(共10题,每题2分)。
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3、与事故无关的单位或个人不用配合事故抢救。
()。
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
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
7、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8、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不得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9、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10、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安全生产培训效果总结【第五篇】
公司从元月16日-18日开始对公司各部门及一线生产骨干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大力宣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通过专家们深入浅出地讲解,学员认真地学习了相关知识,学员们的安全理念、安全意识、风险防范能力与职业责任均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现将此次培训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作为落实公司年度安全会议精神,广泛开展学习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员工素质确保安全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公司领导对培训工作非常重视,专门在办公会议上强调了各部门责任,质量安全部制定了培训方案和具体实施计划,并与公司各部门进行了协商沟通,同时要求公司各部门、项目部积极配合培训工作的展开,督促各部门及生产一线员工参加培训,责任到人,培训过程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有了领导的支持和合理的培训计划做基础,整个培训过程中,员工积极响应,培训热情很高。培训主要由省安监局、长沙市海事局、市消防中队等单位的专家负责。按照公司培训要求,授课人认真编写了相关教案,质量安全部汇编了相关资料发放到各个学员手中,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员工培训过程历时两天半,共有39名员工参加,基本实现了停泊待工项目部安全责任人、船长培训率达到98%。
突出结合安全意识、安全风险及施工实际,这次培训的教材以授课人根据公司要求编制的课案,针对公司施工实际情况,突出了海上施工相关安全方面的内容。同时质量安全部收集整理了(*),对员工灌输了先进的安全理念、介绍了应急救援机制的建立,传授了海上防火救生的方法与策略等等。在培训授课中,授课人利用投影仪,通过生动的画面,详细的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一个个真实的案例,给员工分析事故原因,教育大家防患与未然,提高预防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减少或杜绝事故发生。
培训过程中,质量安全部对学员进行了严格地考勤,每次上课均进行签到、点名。培训刚结束马上进行理论考试。理论考试采用人力资源部拟定的试卷,考试成绩和员工的绩效挂钩,并对考试前七名及全出勤率的学员给予了物质奖励。这次培训考试的参考率达到80%,合格率达到88%。
在培训过程中,质量安全部及时就此次培训的效果及公司安全方面的工作情况,在所有参加培训人员中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调查表27份,收回27份,反馈率达100%,职工积极踊跃的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和建议,质量安全部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归纳总结。(见附件)。
通过此次培训学习,员工在安全理念、安全意识、安全风险防范和职业责任四个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通过活动的开展,加强了企业员工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了员工的集体意识,培养了员工敬业爱岗的精神。
问题如下:
1、培训的内容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还有一定差距,更须加强实际操作的培训。
2、培训参与的人员不积极,培训时间短,公司各部门经理、职员及项目经理参与度不高,内容形式还有待充实。
3、个别员工对培训的意义认识不足,对培训重视不够。建议在今后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中,增强对员工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增强培训工作和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实效性,强化培训纪律要求。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关系到公司稳定健康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今后我们将持之以恒地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使公司的安全培训工作再上新台阶。
记得小时候每天上学前,父母都要反复叮嘱“路上注意安全,过马路当心点”。当时总觉得烦,觉得父母有点婆婆妈妈。
长大后成了硬小伙儿,进入钢铁服务企业工作。每天,“安全第一,杜绝违章”“遵守工器具的安全操作规程”、“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等一系列耳熟能详的口号冲击着双耳,刺激着眼睛。每周一安全教育会,每天五分钟安全班会,尽管安全教育工作每天都做,这样那样的事故却时有发生,令人扼腕叹息。这些事故其实离我们并不远。如近期交通事故、物体打击事故等等,造成人员或死或伤。血的教训,震撼着我们。不及时汲取教训,我们将重蹈覆辙。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尊重自己生命,就是认真履行义务的一种表现。处在社会上,作为子女,我们起码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作为丈夫和父亲,我们有保护妻子和儿女的责任。因此,保护我们自身的安全,也是一种责任。
安全无小事,一次的疏忽足以酿成终生遗憾。作业区流行一种说法,那就是:1后面跟踪许多零,1代表生命,后面的零代表财富,如果“1”(生命)没了,那后面的零(财富)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一针见血,道出安全的重要性。那么,在危险性很高的检修行业,我们如何做牢安全工作呢?我结合自己现场工作经验,认为一线工人应重点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升安全防护意识。事故发生往往是因为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差,麻痹大意。所以安全工作首先应从本质“认识”抓起,增强员工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二、劳保穿戴要严格规范。不能图省事敷衍。
三、认真彻底做好现场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辨识。
四、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标准化作业。
五、交通安全不能忽视。不在作业岗上,有些人就麻痹大意了。这是很危险的。上下班途中,尤其雨雾天道路湿滑,车辆制动力减小,容易失控,所以必须减速慢行。
当然,安全工作是一个严密的系统工程,越细致越好,但只要用心,我们就一定能保护好自我。
河南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利库评:安全重如泰山,有命拿钱没命用,再多的钱也无法带走,安全问题不仅是对别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多一点安全,少一点后悔。
安全生产培训效果总结【第六篇】
20xx年,我区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在市局的正确领导及市宣教中心的业务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扎实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行动。
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各项工作中,突出重点,优化培训方式,提高三类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管理素质,夯实基层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为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全年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20xx年,我区共举办各类培训班41期,培训各类人员4546人,其中企业负责人13期1386人,企业管理人员13期1403人,危化负责人复训2期206人,危化从业人员复训3期351人,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复训2期312人,危化员工新训1期132人,电工新训2期224人,电焊工新训1期80人、高处作业人员新训2期203人,烟花爆竹2期249人。另外,下企业或定点组织全员培训163场,培训人员19856人(次),保质保量完成年初市局下达的指标任务。
因人事职责分工的变动,对安全培训工作领导机构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措施,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宣传教育到位。
(二)、强化制度保障,制定年初计划及考核办法。
为使我区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按照市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年初制订了《20xx年秀洲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和培训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同时还下发了年度有关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培训考核制度,将各镇(街道)、新区工业区的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分解任务抓落实。
年初,召开全区安监中队长会议,传达上级有关培训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总结上年度工作,研究布署本年度工作。结合市安监局20xx年开展的《三项服务进千企》活动。
将我区今年的全员培训指标任务层层分解,采取持证上岗培训以局集中培训为主,企业全员培训以安监中队指导培训为主,落实到各镇(街道)、新区工业区,落实专人,明确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组织分工、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为全年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有序开展打下了基础。
(四)、积级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20xx年加大与区财政局的沟通和联系,以"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为契机,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新颖、贴近群众、富有成效的活动,并请专家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题讲座,在这方面争取了11万元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资金。
同时,又争取了各类安全生产业务知识培训经费25万元,主要用于企业负责人的培训,为我区企业负责人培训提供了经济保障,也说明区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的重视与支持。
(五)、突出培训工作重点。
今年,我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突出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每年6—8月为我区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集中培训的时间,其他几个月为特种作业人员集中培训时间,已形成惯例。
今年共组织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26期2789人,每年提醒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要做到生产安全,增强企业安全主体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规上企业持证上岗率达100%,为基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六)、创新培训体系,提升培训质量。今年在课程设置上,我们更侧重了几个方面的教学:安全法规、专业技术、现场救护(人体急救)和实际操作技能等。同时,按照学用结合、因材施教的要求,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岗位特点和培训需求,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编印安全生产知识习题集,请市宣教中心老师编制各类培训试卷,考试实行a、b卷,在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时。
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企业主体责任制"的相关知识纳入培训内容,做到理论培训与工作实际相结合,提高了安全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在培训方式上,灵活多样。根据企业实际,充分尊重和考虑企业的工学矛盾,合理安排培训时间,既有集中培训,又有下厂办班,既保证了培训计划的落实,又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生产,也提升了培训质量。
(七)、加强执法检查促培训。历年以来,我们都把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并不定期地开展各类人员持证上岗和安全培训情况专项检查。这对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开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确保企业各类人员持证上岗。
1、进一步开展新文件、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区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规模以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采取会议传达、集中学习、专家宣讲、分散自学等多种方式,深入宣传学习,加深新文件、新法律法规精神的理解,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企业文化。
2、在市局及区委、区府的领导下,根据省、市局关于20xx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要求,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并继续抓好企业三级培训任务,加强培训工作进千企工作计划的实施和指导,确保完成市局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
3、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加强持证上岗及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执法检查,做到每季不少于一次。由局领导带队,分组分片组织开展,力争全区安全生产各类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4、积极探索安全培训和培训监管的新方法、新模式,进一步抓好对企业安全管理的指导工作。
5、在20xx年度,力争完成三级宣教中心的组建工作。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及局、段的相关要求,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出成效。
为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以坚持“安全生产”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以提高车间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工区所有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为目标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为目的为指导思想。
通过各类安全培训,进一步促使车间全体人员切实提高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人本思想,为安全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以达到培训目的。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4、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
5、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治等。
6、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
7、安全典型事故分析。
新《安全生产法》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的,完善了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通过组织车间、工区所有作业人员对新《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学习,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总之,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
安全生产培训效果总结【第七篇】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始终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建立健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重点突出了以下内容:
(一)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即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
(二)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主要包括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三)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规定。
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教训是,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不衔接,导致问题突出,留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新安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明确,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目的是通过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融合,推动政府和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四)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保证安全经费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新安法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
(五)增加了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
新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这一规定对提高事故隐患处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六)完善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
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新安法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同时,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侧重。
(七)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一是加强了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二是按照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八)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与原安法相比,新安法增加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确定淘汰目录的规定,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通过制定发布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目录的形式,及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提高工艺、设备的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九)完善了对危险物品查封扣押的规定新安法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可行使的职权,其中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力。此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原安法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避免因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处置不当引发事故。
(十)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深刻吸取2013年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6·2‛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管理。新安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一规定,授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确定危险作业的新类型,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
由于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负责任,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照这一规定,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十二)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把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衔接。
(十三)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规定。
应急救援是防范安全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新安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将多年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措施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新安法第七十六条)。
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新安法第七十六条)。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新安法第七十八条)。
(十四)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是在多年事故救援、调查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符合事故调查的基本规律,多次被写入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新安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条规定从法律上肯定了近年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取得的经验:一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由原来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改为‚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制度,只有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才能回应遇难者家属及社会公众的关切,同时真正发挥事故的教育警示作用;三是增加了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义务,强化了事故调查的后续处理工作。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此,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是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二是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招收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四是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二、创新建立了10项法律制度。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安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法律规范。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二)建立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危害较大,整改难度也较大。为此,新安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责任,对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具有重要意义。新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1年,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多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结合多年来的实践,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五)建立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安全管理队伍朝着职业化方向发展,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新安法第二十四条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三个方面加以推进:
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是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三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建立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风险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是厂毁人亡,群死群伤,一些企业无力对伤亡人员进行救治和补偿,往往是企业赚钱、政府买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主要作用是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补偿费用问题,以及引入保险企业参与事故风险防控辅助管理。根据2006年以来在湖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直辖市)进行试点取得的经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第三人的赔偿资金来源,减轻政府负担。新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发挥保险机构作用,促进安全生产。
(七)建立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强制措施制度。
近年来,因企业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停业指令,仍然违法生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新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这一规定,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事故,保证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八)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诚信守法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最低要求。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
(九)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
改进安全执法方式,提高安全执法效率,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新安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新安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新安法还规定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法律责任。
(十)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新安法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明确监管部门要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新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强化了10项法律规定。
(一)强化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李克强总理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明确指出,安全生产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新安法第三条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情况问题复杂。如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等问题,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许多问题都需要由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新安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新安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新安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新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为安全监管执法的主体。安监部门成立十几年来一直是执法部门,这次在法律上再一次明确,对突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五)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层,大量高危企业集中,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为深刻吸取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安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六)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发〔2010〕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法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并进一步强化,对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此次修法在总则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凸显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七)强化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
新安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增加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既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也有利于促进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消除。新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强化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
深刻吸取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把警戒、疏散等救援措施纳入法律规定,强化应急救援措施,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新安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参与事故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九)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内因和根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最终都要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只有把安全责任真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震慑力度已经明显不够,新安法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扩大了行政处罚对象的范围,并且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1.强化对事故企业的处罚。
新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对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处以二十万元到一千万元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强化了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处罚。
新安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新安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强化了对未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处罚。
新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支同祥)。
安全生产培训效果总结【第八篇】
20xx年是河南新兴煤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奠基之年,公司自成立以来,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履行“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切实提高对抓好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抓好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实现了矿井由隐患整改到正常生产的平安转变,现将20xx年我公司如下:
20xx年是公司创业起步之年,为适应煤矿兼并重组整合的需要,公司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作用,择优配备煤矿各级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先培训,再任职,先持证,后上岗”的制度,为煤矿安全生产奠定了良好的人才基础。
公司成立后下发文件,成立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负责落实职工培训制度和矿井培训组织管理工作,确立“统一领导,分级实施”方针,采取“集中培训和专项培训”相结合、“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办法。
建立了职工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时选派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特殊工种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参加资格培训,确保全员持证上岗。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20xx年公司坚决执行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各类培训以满足煤矿兼并重组整合的需要。
首先,抓好“三项人员”的培训工作,自20xx年3月份开始,组织五职矿长到河南理工大学安培中心进行资格培训,全部合格取得“双证”,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3名,一线监督员30名,爆破作业人员15名,基本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其次,抓好特殊工种和一般工种的培训工作,从4月开始,公司联系新密煤炭学校,培训和复训特殊工种共109名,其中,安全监控工5名,提升机司机23名,井下电气作业13名,防突工5名,安全检查工10名,瓦斯检查工12名,探放水工5名,瓦斯抽放工30名,爆破工6名。
同时,积极与国投登封教学三矿四级培训机构联系派专职教师来我公司培训授课,共培训溜子司机、信号把钩工等一般工种工种238人次,发证238个,保证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此项工作比照新密市收费标准为公司节约26万元。
今年2月、8月、11月,公司对新工人进行三次培训和再培训,8月又进行复工复产前的培训工作,共培训职工342名,要求全员培训,持证上岗,树立“培训不过关,人人是隐患”的全员培训理念,每期培训有计划、课程表、点名册、试卷、成绩、总结;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矿井概况、入井须知、义务与权利、应急救援预案、五大灾害处理,井下避灾自救互救、自救器使用、以及其它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等。培训结束后,由新密市煤炭学校进行统一考试,所有入井人员合格取证,方可上岗,保证持证率100%。对刚上岗的新工人,由各单位负责,指定经验丰富的老工人为师傅,采取“以师带徒、以老带新”的方法,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师徒关系由主管培训部门登记建档);满4个月后,由主管培训部门组织再次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公司制定年度月度季度培训计划,全年共举办25期学习班,按时举办一般工种培训班,对职责范围内的一般工种轮训一遍。在职一般工种年度安全培训,按规定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者给予办理一般工种证;全年共培训和复训重要工种238名,对考试不合格者予以处罚,并继续参加培训,全面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目标。
公司积极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抓好专项培训工作,共举办三期专项培训班。5月份上旬,公司进行了防治水专项培训,7月份进行了瓦斯防治专项培训,请专业技术人员,全员培训。
12月进行了班组长专项培训,共培训班长16名,实行统一考试,通过培训提高了各级干部和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抗灾防灾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抓好平面及其他管理人员培训,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针对平面科室及副职以上管理人员,主要进行学历职称和团队建设方面的培训,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的办法,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1、学历职称:根据上级的要求,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学历职称达标培训考试,今年28名管理人员参加成人高招自学考试,有17名参加各类职称培训复训考试,有26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试。
2、团队建设和管理知识:3月份组织14名副职以上干部、优秀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国投河南分公司执行力和团队建设方面的学习和训练,8月份分批到平煤集团、国投新能公司参观学习瓦斯治理经验,通过学习提高了业务技能和经营管理知识,提升了领导能力和领导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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