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科学决策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重大事项科学决策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县委重大事项科学决策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委常委会领导下,受县委书记委托,全权负责县委有关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工作。
一、议事范围
1.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
2.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重大改革问题;
3.重大项目建设需要认真研究政策、实施创新突破的事项;
4.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领导小组成员认为需要提请讨论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原则
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决策原则。凡属议事范围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议事和会议表决。
2.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前,必须经过系统调研,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多种方案备选择优决策,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必须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各项工作。
3.坚持提高效率原则。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根据需要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适应推进工作需要,在科学民主依法的基础上,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拖不议、久议不决。
4.坚持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原则。领导小组会议实行全程录像。除保密内容外,凡涉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议题,其决策程序、方法和结果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选择适当方式和载体在一定范围内如实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议事程序
1.确定议题。决策建议由相关部门提出,也可由县委领导直接提出,经分管成员牵头研究,形成书面意见报副组长—组长审核同意。县委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相关部门提交领导小组决策的重大事项,由该决策建议的提出部门负责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决策议题原则上由组长或常务副组长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变动。
2.研究论证。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前,分管成员必须组织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方案,并通过民意咨询会,或社会公示、走访面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充分征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专家学者、党外人士、老干部、企业法人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收集社会公众意见;涉及法律问题的,应进行合法性论证并出具意见;涉及社会稳定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结论。一般情况下,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比选方案。未经认真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领导小组决策。提交决策事项应充分协商,应协商而未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领导小组决策。协商后仍有较大分歧意见的,原则上除时效性很强或必须限期决策的事项可在报经县委书记同意后提交领导小组集体决策外,由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协调并形成协调意见,或再组织深入调研,对不同意见进行分析、比较,修改完善相应的建议方案,基本协商一致后提交领导小组决策。
3.提交材料。重大事项审议决策前,承办部门应根据会议议题安排和决策内容,及时将所需决策建议方案等相关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初审,分管成员、副组长、组长审核。凡提请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应附调研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报告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论证评估而未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领导小组决策。
4.讨论决策。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确有必要召开会议而组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会议方能举行。会议应安排足够的时间,对决策建议方案实行逐项讨论,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做到集思广益。因故未到会的应到会人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计入表决票数。会议主持人在集中讨论意见后,提出决策方案或意见,供会议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需票决的事项由组长确定。会议表决多个事项时,应逐项、逐人表决。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争议较大,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深入交换意见,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作决定。会议表决、票决结果应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5.形成纪要。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起草,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领导小组成员、相关成员单位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单位。纪要除明确重大事项决策的最后决定外,应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策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四、附则
1.县委常委会负责监督领导小组决策结果和实施效果,县委常委会有权否决领导小组的决策。
2.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整改意见。
3.县目标督查办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进展情况。
4.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