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事项填报情况与核查结果不符的情况说明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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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事项填报情况与核查结果不符的情况说明【第一篇】

今年以来,党支部在机关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创造条件,精心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在党支部标准化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对照标准化党支部建设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党支部基本情况

党支部现有正式党员x人,其中在职党员x人;大专及以上学历党员x人;35岁及以下青年党员x人;女性党员x人,党员队伍结构合理,素质良好。支部委员会现有委员x名,其中书记x名。支部广大党员能服从组织决议,顾全大局,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从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党支部各项制度健全,活动开展正常,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

二、党支部标准化建设的工作与成效

一年来,党支部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域推进、全面提升”主题,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严格对照党建标准化建设目标要求,全面开展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党支部工作规范运行,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全面提升党支部建设工作水平。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

接到上级文件后,党支部高度重视,根据市直工委的文件要求,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党支部标准化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定了支部党组织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使标准化建设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

(二)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为了提高全体党员对党支部标准化建设的认识,扎实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组织学习了市直工委文件。通过学习,使广大党员明确了党建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深刻领会党建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共识,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三)对照排查,认真整改

党支部对照市直工委的要求,组织开展了党支部党建工作大排查。在此基础上,对照《党建标准化建设评分标准》逐条进行自评,从根源上挖掘党支部党建工作存在的不足。通过排查,发现在党的组织建设、班子队伍建设上仍存在不足,如党支部委员会班子尚未完成换届选举,未设置专人从事支部纪律检查工作等。

(四)全面实施,成效显著

1、不断完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按照局机关党委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广泛征求党员意见,充分考虑支部委员配置条件的基础上,实行差额选举,进行公开投票,选举出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并选出支部委员x名,其中书记x名。按照党组织纪律检查的要求,设置纪检委员,具体从事支部纪律检查相关工作。配置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具体从事支部党建日常工作。

2.不断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年初,印发20xx年党员发展工作计划,坚持标准、严格质量、突出重点地培养新党员。动员所有在职党员关注党建微信公众号,实时动态了解最新知识前沿,手机加装“党建云平台”app,实时学习党建知识内容。及时核定党费具体数额,于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收缴一次,并将收缴情况和数额及时上报机关党委,在党员公开栏进行公开。对党员组织关系进行梳理,建立党员花名册,掌握党员动态与信息。

3.不断充实党内组织生活。按照上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坚决做到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x次,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x次,每季度至少上x次党课,组织生活会每半年至少召开x次。建立“党员活动日”制度,组织党员积极参与各项活动,不断丰富党员组织生活。对党员开展民主评议,进行党性分析,确定评议等次。

4.不断增强党建工作保障。加强经费投入力度,添置必备的设施设备。今年,集中采购了党旗、党组织标牌、报刊架、党员学习辅导书籍,制作了三会一课制度、公开栏、发展党员、宣传栏等制度上墙,达到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

三、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够高。没有切实将党建工作抓监督、抓落实,部分工作前期规划和组织实施都比较好,但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思想上还是有了倦怠,对于党组织建设的认识还是不够达标。

(二)党务业务知识欠缺。虽然党支部的各项组织工作能有效完成,但从自查情况来看,部分程序化工作完成较好,基本流程符合规范,如党员发展、党费收缴等,部分组织工作与规范标准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包括各种会议的记录,工作台账的建立还是未能达到要求,主要的原因还是支部成员多数是兼职,党务业务知识欠缺,对于部分组织工作流程缺乏深入的研究,导致工作的不规范。

(三)创新意识不够。党支部在以前的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就是形式单一,缺乏足够的创新思想,对于干工作还是被条框所束缚,和实际工作结合不够紧密,缺乏特色。

(四)机制运行不合理。作为施工企业基层党组织,党员流动性大,多数党员常驻项目,部分党务工作的开展利用网络渠道进行,虽能确保工作的覆盖面,但执行力和贯彻度有所降低,无法对工作的开展进行有效监督,如党员的学习教育情况。

四、解决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在标准化建设工作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岗位责任,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思想意识,充分调动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组织加强学习,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领会吃透国有企业党建精神,认真融入支部各项工作,确保支部工作严格按照标准化手册执行,提高支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人员教育,提高业务素质。鉴于支部成员多数兼职,对具体业务知识较为缺乏,通过向其他支部交流探讨、听取网络授课,学习相关书籍等形式,加强对支部成员业务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培训,明确各自工作职责,知道该做什么,怎么样做,什么时候做,做到什么程度,真正提高党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确保党务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

(三)创新内容形式,体现特色典型。结合新时代、新思想,优先利用网络媒体,扎实开展思想宣传工作。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不断创新丰富党支部活动形式与内容,多组织开展党员乐意接受、职工群众普遍欢迎、企业切实需要的活动。积极与创先争优相结合、与党员先进性教育相结合、与企业中心工作相结合、与支部和党员岗位特点相结合,积极发挥群众优势,多吸纳听取群众意见,扩大职工群众参与党建工作参与度,真正干出有特色亮点的党务工作。

(四)完善管理制度,细化操作流程。积极查找现有管理制度不合理的地方,按照标准手册重新修订完善,明确工作标准,优化工作流程。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完善党员学习教育效果的检查,结合实际,制定党员量化评优制度,全面完善各种台账的建立,规范相应表格、记录。

个人事项填报情况与核查结果不符的情况说明【第二篇】

第一条为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抽查核实,是指组织人事部门对抽查到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的工作。

第三条中央组织部负责对中央管理的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

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市(地、州、盟)组织部门负责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省(区、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

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或承担干部监督工作职能的机构,下同)负责抽查核实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抽查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随机抽查在每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工作结束后集中开展一次,按3%—5%的比例进行。重点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主要包括:

(一)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

(二)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副厅级及以上后备干部);

(三)接到涉及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核实的;

(四)在巡视工作或干部考核考察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

(五)其他需要重点抽查核实的。

第五条各级组织部门应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组织部门牵头,审判、检查、外交(外事)、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管理)、人民银行、税务、工商、金融监管等职能部门参加的抽查核实联系工作机制。联系工作机制由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承担联系工作机制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开展随机抽查,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抽查核实的范围和比例、抽查对象的确定方式等。工作方案应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中央管理的干部和省、市两级管理的干部应按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企业领导人员三类分级依次排序编号后,按照规定比例随机抽取抽查核实对象名单,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核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 企业、中管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应将本单位管理的干部分类分级依次排序编号后,按照规定比例随机抽取抽查核实对象名单,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核准。

省(区、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将本单位管理的干部分类分级依次排序编号后,按照规定比例随机抽取抽查核实对象名单,报同级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核准。

第八条核查核实对象确定后,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应将抽查核实对象及其配偶、子女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提供给有关职能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随机抽查原则上不超过十天,重点抽查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需要)向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提供查询结果。其中: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等情况由民政、审判部门提供;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情况线索由外交(外事)、公安部门提供;

(三)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由审判、检察机关提供;

(四)本人的工资以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由本人所在单位的财务、人事部门提供;

(五)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由税务部门根据纳税等情况提供;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等情况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提供;

(七)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等情况,由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金融监管部门提供;

(八)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投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等情况由工商部门提供。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的抽查核实对象确定后,由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统一将名单提供给有关职能部门;省(区、市)直单位的抽查核实对象确定后,由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统一提供给相关职能部门。

第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查询结果,与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逐项比对。如发现领导干部本人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与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群众反映的情况不一致,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采取其他核实方式,包括:

(一)到有关单位查阅、复制载有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与领导干部本人进行个别谈话,要求与其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三)与领导干部的亲属、同事等关系比较密切或者可能知情的人进行谈话,了解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四)根据领导干部报告的情况或者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情况,或者群众的反映,到有关房屋所在地、配偶子女投资企业所在地等进行走访察看。

第十条根据抽查核实结果,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抽查核实结果与领导干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材料内容一致的,予以归档;

(二)对漏报或者填报不规范的,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

(三)对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四)对发现有明显违规问题的,责令其限期纠正;

(五)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每年12月底前应对本年度的抽查核实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专题报告报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应包括抽查核实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查核结果处理情况等。

第十二条参与抽查核实工作的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对抽查核实工作中掌握的相关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泄漏、随意扩散。对抽查核实工作的有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表文章、意见、讲话或者接受媒体采访。

第十三条对在抽查核实工作中出现违反纪律要求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经党委(党组)同意后,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事项填报情况与核查结果不符的情况说明【第三篇】

尊敬的领导:

我怀着万分懊悔的心情写下这份检讨书,以此向尊敬的领导们和亲爱的同志们表达我对于我名下持有的股票漏报违规行为的检讨,这次犯错误,自己想了很多,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也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羞愧。我知道这些事项的漏报是不应该的。我深刻的明白,纪律是一切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基础,所以组织一直以来反复强调个人情况上报制度的重要性。可是我漏报的行为不光是辜负了领导对我关心和栽培,也给我们的组织抹黑了.错就是错,我不想找任何的借口。对于这次行为,我深知自己影响了集体的形象,影响了组织的整体纪律性。通过重新学习,我深刻领会了近年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发生的一些新的变化,扩大了申报范围、细化了申报事项,尤其是领导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码也要填写,此项制度必定会成为打击腐败、预防腐败的有力举措。之前我对上级精神没有领会到,这是对我的工作将会是重大的损失和遗憾。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以此次漏报事项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

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学习。我也要通过这次事件,以后工作会更加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我对此很惭愧。我保证此类事情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认为深藏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

1、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2、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自以为是,没有认真按照上级要求去做。

3、平时对自己要求懒散,没有认真将上级的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俗话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上级的规章制度,不光是做到应报事项不迟报漏报,在平时的工作和学习中加倍努力以实际行动来践行我今天所做下的保证。请领导看我的实际表现!再次诚挚向您检讨!

个人事项填报情况与核查结果不符的情况说明【第四篇】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工作部署,我办认真开展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和查核工作,现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查核情况报告如下:一、查核工作基本情况为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工作,我办专门制定了《自治区扶贫办机关及事业单位2017年度处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随机抽查核实工作方案》,明确了查核工作的时间、对象范围、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2018年5月3日由综合处指派2名同志对机关及事业单位27名填报个人有关事项的处级干部进行了随机抽查,按照比例在12名正处级干部中抽查2人,在15名副处级干部抽查2人,共计抽查4人。2018年5月4日将我办确定的4名抽查核实对象《信息委托函》和《基本信息表》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管理监督处查核。

2018年7月25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管理监督处将查核信息反馈我办。综合处工作人员对照查核反馈信息表,认真查核比对4名被抽查同志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信息,经查核比对,有3名同志的个人有关事项如实报告,基本一致,无漏报、瞒报问题。比对发现我办所属事业单位原自治区扶贫发展中心正处级干部徐建新同志(2018年2月已退休)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存在少报漏报2项内容,一是少报告其配偶呼和所有的房产面积平米。二是徐建新漏报本人持有5只股票,市值共计xx万元。二、查核认定和处理结果我办对3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同志,予以归档。针对徐建新同志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发现存在少报漏报情形,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认定徐建新属少报漏报情形较重行为。按照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戒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规定,经办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徐建新

书面诫勉处理,已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并予以归档。三、下一步工作2018年我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主要问题是个别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够重视,对各项填报内容学习领会的不全面、不准确。下一步我办将加大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两项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提高干部思想认识,强化工作流程,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监督管理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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