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员工股权认购会计分录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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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权认购会计分录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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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创造x x x沙龙连锁,永续经营及加强企业内部员工向心力

2、将逐步实施新店员工认股制

1、凡于x x x 沙龙任职满二年以上,且为公司认定绩效卓越者(经技能认证为a级以上员工为主)时有资格

2、员工确定认股后,须资金到位才享有股东权利

1、员工认股为每股1万元为1单位

2、单店员工组长级以下,总员工持股比例为百分之三十上限

3、单店a级发型师个人持股最高为百分之十(总公司保留资格审查权)

4、单店a级助理(含组长)各人持股最高为百分之五(总公司保留资格审查权)

5、单店店长须持股百分之十,最高为百分之二十(总公司保留资格审查权)

6、奖励办法:单店认股之员工享有最高认股金百分之四十员工低利贷款,贷款金额可分半年按每月从工资扣除

7、奖励贷款办法:另行订定之

1、该店每月依营收结算后,于每季三个月按员工个人持股比例发放

2、若该店上月营余未达损益平衡,则须累计至下月合并计算,若有结余后使得发放,依次类推。

3、新店开幕前六个月亦须保留净盈余,以便促销活动的执行,第七个月后再并入结算盈余。

4、该店之营业毛利须先保留百分之十才计算净利盈余,以作为该店发展基金。 发展基金说明:

a、作为该店重新装修、补助股东出国进修之重大事项使用

b、若中途推出之股东须自动放弃此项股利

c、新进之股东亦只享有该权利之一半

1、若员工持股后而因故离职者,必须退出股东个人持股,退股金六个月内不退股金。一年内退百分四十。一年至一年半内退百分之六十。一年半至二年内退百分之八

十。二年以上原股金由总公司买回。

1、a级设计师及值班经理(副店长),经总公司指派成为新店长之职务后,应自动放弃原该店的持股,而顺利接受新店的认股,原持有股份由总公司接手,但可保留六个月之权利

2、各股东不可私自转让或销售股权给第三者,须经总公司同意才可行使转让股权。 股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为准

1、 董事长:公司最高领导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使相关事宜,对内行使指挥、督导、决策之职责。

2、 总经理:公司之经营管理、业务推广、资料收集、计划等相关业务之处理与执行

3、 副总经理:指挥总管理处各部门,推动公司各项计划发展,并管制进度与执行

4、 部长:负责五家店以上之店务管理、人员培训、干部督导、业务推动、开发新店面等工作

5、 副部长:负责二~三家店之店务管理、人员培训、干部督导、业务推动等工作 店长:经部长推荐成为培训副部长就可增加新开店的持股

董事长:月薪 元/个人持股分红(专职)

总经理:月薪 元/个人持股分红(专职)

副总经理:月薪 元/个人持股分红(技术职可兼任支薪由总经理决定)

部长:月薪元/个人持股分红(专职)/个人现场业绩提成(专任则不支领兼任店长薪资)

副部长:月薪元/个人持股分红(专职)/个人现场业绩提成(专任则不支领兼任店长薪资)

店长:月薪 元/个人持股分红(专职)/个人现场业绩提成/达成业绩目标

第一条 本计划旨在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有资格参与的公司员工提供一种长期激励,从而使其利益与本公司保持一致,并为公司长期服务。

第二条 本计划所指的股票认股权是向有资格参与的人士赠与的一种选择权,持有该选择权的人士可以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和数量购买本公司股票。

第三条 如果本计划被新的认股权计划所取代,则在实施本计划期间赠与的认股权依然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执行,新计划生效后赠与的认股权依新计划执行。

第四条 本计划需由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五条 公司设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处理公司薪酬事项的专门委员会,是公司认股权计划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薪酬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并可决定终止和恢复薪酬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条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认股权计划有决策权,包括:

1. 批准公司股票认股权计划;

2. 批准认股权计划的修改;

3. 批准薪酬委员会拟定的认股权赠与方案;

4. 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终止认股权计划。

第八条 监事会对认股权计划行使监督权,包括:

1. 对认股权分配方案有知情权;

2. 广泛了解公司员工对认股权分配方案的意见;

3. 在股东大会表决认股权分配方案时提出独立意见。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主要由公司董事组成,也可包括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薪酬委员会人数为5人,其中至少一半的成员应是公司的外部董事。薪酬委员会设主席1名,负责对薪酬委员会的领导。薪酬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3年,可连任。

第十条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 制定和修改股票认股权计划,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2. 制定股票认股权计划的实施细则;

3. 制定公司经营班子在经营年度和经营周期( 通常包括3个经营年度 )的主要经营目标、考核办法和相应的认股权奖励数量;

4. 根据对经营班子、其他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的考核结果以及认股权计划制定每次的认股权赠与方案;

5.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股票认股计划的执行情况;

6. 根据认股权计划,决定认股权持有人行权日程的加速和终止;

7. 对认股权计划的条款作出解释;

8. 在有必要时提议终止认股权计划;

9.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下设秘书,负责办理认股权计划实施中的具体事项和管理认股权账户。秘书由薪酬委员会任免。

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设立“股票认股权账户”对认股权进行管理。“股票认股权账户”是每个持有人的认股权的赠与状况、可行权状况和行权状况的明细记录。

第十三条 有资格参与本计划的人士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有实质控制权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薪酬委员会认定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对公司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须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方有资格参与本计划,但被薪酬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公司急需人才的可不受此限制。

第十五条 任何持有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人士,将不能参与本计划,除非其认股权的行权价高于同次赠与的其他认股权的10%,或在赠与后的3年内不能行权。

第十六条 股票认股权从获得赠与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 股票认股只能以现金行权。

第十八条 本计划将以合法协议予以明确,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实施。须经中国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批准。

第十九条 本计划基于不同时期取得的认股权赠与额度(以定向增发或大股东转售方式实施)而分为不同的“期”,在上期的认股权额度未赠与完毕之前,本公司将不申请新的额度。

第二十条 本计划首期所获得的认股权赠与额度,通过新增发行方式实施的,其数量为公司总股本的15%。

第二十一条 认股权价格:上市前所发出认股权价格由薪酬委员会厘定,报董事会批准,上市后认股权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赠与日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算数平均值的80%,具体价格由薪酬委员会厘定。

第二十二条 股票认股权只能由认股权持有人实施,不得转让、抵押。认股权持有人死亡后,尚未行权的部分可以由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继续实施。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计划有关规定收回的股票认股权,公司可重新赠与。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已发行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由于送股、转增股本、配股、股票合并、换股等而改变时,已赠与但尚未行权的认股权和未赠与的认股权额度要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分派现金红利时,已赠与但尚未行权的认股权不享受分红权,但行权价须作出调整。调整方式为:调整后的行权价=调整前的行权价—每股派现金额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时,已赠与但尚未行权的认股权的数量和行权价要进行调整,未赠与的认股权额度的数量也要调整。调整方式为:调整后的认股权数量=调整前的认股权数量x(1+送股比例或转增比例)

第二十七条 当本公司股票因公司合并(不论是新设合并还是吸收合并)而被换为一种新股票时,已赠与但尚未行权的认股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要进行调整,尚未赠与的认股权额度也要做相应调整。但本公司采取换股方式吸收其他公司时不需调整。调整方式为:调整后的认股权数量=调整前的认股权数量x换股比例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调整前的`行权价格/换股比例换股比例为每一股本公司股票换取新股票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 当公司进行配股时,已赠与但尚未行权的认股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都要进行调整,尚未赠与的认股权额度以及尚未赠与的认股权的数量也要调整。调整方式为:调整后的认股权数量=调整前的认股权数量x(1+配股比例)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调整前的行权价格+配股比例x配肌价)/(1+配股比例)

第二十九条 当公司增发新股时,如果出现向老股东的配售并进行除权处理,则视同配股处理。若没有向老股东的配售且不做除权处理,则已赠与但尚未行权的认股权以及尚未赠与的认股权额度均不需调整。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9日,2000年6月21日、22日,中国联通分别在纽约和香港挂牌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和股东大会批准,中国联通2000年推行实施了经理层强制持股计划和有效期为10年的认股权计划。目的是对符合条件的联通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经理人员和特殊人才实行长期奖励计划,使他们不仅能够通过持有公司的股份而享受股东权益,而且能够共担风险,同时让公司能够更好的吸引和留住所需的人才,通过调动雇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意识,鼓励经营者的长期行为,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认股权计划包括经理人员股票期权计划、非执行董事股票期权计划、雇员股票期权计划。计划的管理由公司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负责管理。

依据计划规定,所有期权类型可用来行权的股票数额在计划期内不能超过计划批准日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用于计划的股份是公司已核准发行的普通股,可以是未流通的股票、库存股票或者是经董事会同意回购的股票,依据计划已授予但未行权的并被终止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股份可以依照计划重新进行分配。同时授予的股票期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在任何时间,董事会决定上市、登记或核定的股份必须遵守香港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得到股票上市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意或批准。(2)发行或回购的股份也应遵守同样的规定。(3)除非上市、登记、核定、批准都是有效的或者能够被董事会无条件接受,否则,授予的股票期权都不能行权。(4)股票期权属于期权持有人自身,不可转让。期权持有人无权出售、转让、抵押,无权促成或破坏与期权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第二方的利益。

除依据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所需的股票外,如果授予股票期权将使得依计划下配发或将要配发的股票,及按其他计划准许公司配发授予董事、经理人员和雇员或使他们受益的股票或其他证券的票面价值总额超过公司发行股本票面价值总额的10%,不得再提供或授予股票期权。如果授予某个符合规定的雇员股票期权将造成按本计划应配发给该雇员的股票;和按之前的股票期权计划已配发给该雇员的股票;及按之前的股票期权计划应配发但未配发的股票总数超过按照本计划已配发和应配发的股票总数的25%时,不得再向该雇员提供或授予股票期权。

另外计划还规定,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期权,必须经由股东大会批准,而计划的参与人及其联系人必须在股东大会上放弃投票权。在股东大会表决是否通过有关注销的决议时,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在股东大会批准注销后,已注销期权可重新发出,但必须符合有关计划的条款。

在期权授予方面,计划规定董事会在计划期内,可以随时自主决定在一定条件下将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以一定的价格提供给符合规定的行权人员。行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及接受的数量,不过接受的数量必须是该股票交易的一手或其整数倍。同时计划规定在首次公布全年业绩或公布中报业绩前的一个月内,不得授予期权、直至有关资料在报刊上刊登为止。经理计划规定是在资格人参加计划的决议当日或提升或受聘日授予。经理人员和特殊人才的股票期权可以单独或同其他奖励一道授予。薪酬委员会负责决定哪些经理人员和特殊人员应当被授予期权,授予时间和授予次数,与期权相应的普通股的数量,和应当授予的期权种类。经理计划和雇员期权计划每两年全面配发一次,每次全面配发期间,薪酬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向符合要求,但上次末获配发的相关雇员配发股票期权。非执行董事的期权每年定期等额授予一次,公司的每一位非执行董事将按规定的条件每年自动得到一定股数的股票期权,数量由董事会确定。雇员期权计划每两年全面配发一次,每次全面配发期间,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向个别新的符合要求,但上次未获配发的雇员或其他公司认为有特殊情况的雇员配发股票期权。

行权价为下列两者中较高者:

(1)期权授予日的收市价

(2)期权授予日前5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

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行权人必须满足行权时仍在公司工作并且从期权授予日后一直连续在公司工作,否则不能行权;二是当公司要求时,行权人应向公司以现金方式足额缴纳由公司代扣、代缴的,涉及此次行权的税收,否则,行权人应当自己负责应缴的税收。行权时购买股票所支付的现金必须一次付清,一般应以现金方式行权,除非薪酬委员会制定了其他决议,即:(1)行权人交易自己原先持有的公司普通股股票,用此收益行权;或者(2)同时缴纳一部分现金和交易一部分股票,二者价值合计等于行权费用总额。期权行权后,期权所涉及股票应在有效行权的30日之内发行并分配给期权持有人,公司应一直保有充足的被批准但尚未发行的以分配给剩余的未行权的期权。计划规定,所有分配和发行的股票都应遵从香港或其他适应地区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计划规定,如果未经过已授予期权行权人的同意,当修改、暂停或终止计划时,不能改变或削弱他们已有的权利和义务。薪酬委员会在遵守这些条件的前提下,在认为有必要修改计划时,可以按照如下方式修改计划条款:

(1)准许对授予的股票进行小的调整,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或其他地区的所得税改变后或其他新实施计划的新要求。

(2)定期或不定期的挑选和决定受奖励人员。

(3)决定是否和多大程度上奖励股票期权,强制性持股和储蓄性持股计划。但对于如下一些内容:期权的转让、期权赠予的限制、期权认购数量的付款要求、期权行权的限制、行权时所附股票的权利、期权持有人在公司停业时的权利、期权价格的决定或调整、行权(或任意特定时期)的限制、接受期权的资格条件的重大改变或改变授予雇员股票期权的资格等级、每一奖励计划所需的普通股票的权数等修改,如果没有经过半数公司股东(指: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东、可转换优先股股东、及其他类型和系列股票的股东)同意,则修改无效。

中国联通认股权计划有一个很特别的特点是与强制持股计划结合在一起,满足强制持股要求是授予股票期权的附加条件,对于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完成强制持股的人员,应当依据具体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1)取消参加经理人员的股票期权计划的资格;

(2)减少其应得的股票期权的数额;

(3)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处罚。为此公司专门制定了强制持股计划,由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强制持股的股票通常是由个人从公开市场购买、或来自奖金的部分或全部和部分工资以股票形式发放、股票期权的行权、奖励限制性股票或将涨工资部分以股票形式发放。为了鼓励经理人员的长期行为,计划规定以此计划购买的公司股票在股票持有人在公司受雇期间不能出售,参加人员在从公司离任两年后或正常退休一年后方可出售其部分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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