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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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大全【第一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温州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本市市区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物价、公安、工商、教育、市政园林等部门和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本市市区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制订。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人出安排。第(五)项规定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80%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拆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九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房屋拆过管理癌门应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并结合拆迁地段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

第十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应根据拆迁工作需要,做好房屋拆迁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按受拆迁委托。

第十四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房屋拆迁政策,公布办事程序,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公告从容不迫搬迁期限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统一使用浙江省建设厅监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肋费、违约责任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租凭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搬迁期限与过渡期限等内容,在公告伫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记裁决;裁决作出之前,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拱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腾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代管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与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限期自行迁移,所需迁移的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仅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记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在拆迁补偿、安置完成前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根据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拆迁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房屋拆迁档案,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并按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第三十条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给予评估,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合法有效的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等证件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十四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房源不足的,拆迁人可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的其他地段提供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属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必须保证拆迁安置房源,被拆迁人的安置用房认购方案须报市房屋迁管理部门审核。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土地使用权类型、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根据浙洒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本条以及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三十八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10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四十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按照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本章规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应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安置用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支付房价款。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协议安置面积不包括原拆除房屋产权证上已注明的众用分摊面积。拆迁人提供给被拆迁人认购的新安置用房不包括众用分摊面积。结算被拆迁房屋和新安置用房的差价时,应包括新安置用房的众用分摊面积。

第四十三条拆迁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发还产权的住宅用房,拆迁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对房屋承租人由拆迁人按《发还产权决定书》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按其房屋市场评估价70%给予补偿。

拆迁落实私房政策待发产权房屋,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对原房建造价格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按其房屋市场评估价50%给予被拆迁人寂偿;按其房屋市场评估价50%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不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给予安置。

第四十四条拆迁租赁房屋,补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补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五条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不成套房),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凭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亲驻调换的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产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调查确认。

房屋所有人要求改变原登记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前,持有关文件向房管、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后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为营业房延续使用的,被拆迁人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持有原产权性质为市店或持有1990年4月1日后领取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

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当效纳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向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

第四十八条拆迁企业、事业心单位生产性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实行异地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按照规划布局,统一选址,自行外迁建设。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应外迁而无能力自行建设的单位,可按原生产规模、原建筑面积由拆迁人按照规划布局,统一选址,给予建设。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补偿金额结算非住宅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土地的补偿按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被拆迁人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迁建的,其增加部分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负。

被拆迁单位涉及企业改制的,被拆迁房屋根据市政府温政发〔1999〕1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拆迁房管部门公有出租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十条拆管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施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原房管部门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五十一条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选择房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在异地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的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当地城市居民;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被拆迁人的户籍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依据确定。

第五十二条拆迁营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营业房建筑面积为准。

拆迁不同区位营业用房,安置时按相应区位营业安置房进行安置。

第五十三条拆除非住宅用房,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用途为住宅的,拆迁人按住宅用房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

第五十四条拆迁生产性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以及生产设备搬迁、安装费,按如下规定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一)在搬迁期间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计算公式:非住宅用房每平方米租赁月平均价×建筑面积×搬迁月数;(二)拆行非住宅用房中不可移动设备而报废或造成设备无法恢复使用,拆迁人应按重置价结合折旧给予补偿;(三)拆迁非住宅用房的设备搬迁、安装费,拆迁人按国家和本市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

第五十五条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拆迁人按被拆迁人房屋搬迁腾空时间先后发给被拆迁人“并列第一”或者“并列第一后”搬迁腾空顺序号,经公证机关验收确认。安置房认购摸文时“并列第一”的被拆迁人,按摸文产生安置房认购顺序与;“并列第一后”的被拆迁人,由公证机关按其实际腾空时间的先后顺序发给安置房认购顺序号。安置房认购时,被拆迁人凭安置房认购顺序号在规定的`安置房中认购定位。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提前腾空房屋的,拆迁人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七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五十八条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600元;。

(三)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800元。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迁往安置用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部门根据物价水调整,每年公布一次。第五十九条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部门根据本市市区物价水平制定,报市人民政批准,临时安置补助费可根据物价水平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其搬迁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用房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条件相当,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第六十条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搬迁时,所在单位应当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证明,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3天假期,不影响其工资和评奖。

第六十一条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以欺骗手段骗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实施拆迁的。

第六十四条房地产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抬高或者压低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的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未经依法裁决进行拆迁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

(四)转让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第六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权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因前款规定行为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需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其土地经征为国有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各县(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制定的有关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最新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大全【第二篇】

透过我国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失误和教训,我们必须以此为鉴,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转变观念、完善制度、明晰战略,将我国的城市化推向一个新的水平。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针对我国目前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宏观上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城市发展战略进行调整:

1、进一步加大对内对外的改革开放力度。

城市只有处在开放的条件下,才能促进资金、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的流动和合理配置,城市的企业才能够建立复杂多样的分工协作关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发展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对内对外的开放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与发达国家城市相比,还有一定距离。在对内开放方面,计划经济条件下那种企业条块分割的局面还没有完全消除,统一的市场体系还有完全建立起来,城市发展与自身经济腹地之间的经济联系受到很大制约;对外开放方面,我国现行的很多制度还不能与国际接轨,城市与国际经济的联系还不够密切,城市国际化色彩还不够。

2、从主观上转变城市政府职能。

城市政府应积极转变工作思路,将工作精力从计划经济时代的“经营管理企业”逐步转移到“经营管理城市”上来,要不断提高政府领导整体素质,建立科学的决策、管理、咨询系统,提高办事效率,政府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制度,建立城市良好的法制环境,政府还应重视建立促进城市企业发展的社会服务体系,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引导,逐步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干涉,同时要扩大对外宣传力度,建立良好的城市形象。

3、建立促进竞争、保护产权的有效制度。

产权制度改革是当前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政府应积极的进行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尤其是要在个人权益制度的完善方面多做努力,要建立、健全有效保护自然人、法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的产权制度。[1]要建立规范政府,特别是规范政府与城市企业关系的制度,消除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加快建设刺激创业者创业动力的贡献与报酬相对称的经济刺激制度,同时要把目前大量产权边界模糊,政企职责不分,内部管理混乱的经济单位改造成为真正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

4、从促进区域发展高度培育城市产业集群。

城市竞争力相对较强的城市,城市产业集群发展的相对也较好,尤其东部的中小城市竞争力的跨越式提升正来源于产业集群的成长,从而告诉我们,产业集群是实现城市跨越式发展比较好的捷径。目前,我国内地160个城市拥有不同程度的产业集群约数千个,特别以浙江、广东和福建等省城市的最为明显。产业集群几乎存在全部的175个大小行业里,其中在18个产业上具有明显的聚集。但是,我国产业集群还处在初级阶段,在产业上主要集中在传统产业,在载体上主要在小城镇,在技术含量上主要是低成本的。

5、建立基于循环经济模式的城市资源利用体系。

循环经济的提出,是人类对难以为继的传统发展模式反思后的创新,是对人与自然界关系在认识上不断演进的结果。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它把经济活动重构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是以“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为特征的循环利用模式。{4}发达国家正在把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社会看作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和实现方式。相对于知识经济而言,我们对循环经济动态和趋势的关注和研究显得还不够。城市资源构成了城市发展的载体,也是经营城市的直接对象。城市资源主要由城市自然资源(如土地等)和城市社会资源(如基础设施、文化遗产、城市形象等)构成。政府对城市资源进行有效聚集、重组和市场化运营,可提高资源利用价值,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资源是有限的,城市政府部门应作好城市资源利用的总体规划,制订切实有效的措施,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手段建立城市资源可持续利用体系,促使城市资源得到有效的、可持续的循环利用。

6、重视城市政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

城市不仅是各种产业要素集聚的平台,也是不同利益群体的组合体。目前在中国制定的城市发展战略中,我们比较注重城市的经济与产业发展,对城市政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重视不够。[6]无论是从城市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看,还是从现代城市文明发展的趋势看,以及从建立社会主义城市文明的本质要求看,我们都必须考虑城市政治文明发展这个因素。中国的城市政治文明应当是以人为本、以知识为本的政治文明。所谓以人为本的城市文明,就是现代城市规划和设计、城市财富的分配和使用,都应当在满足人的发展、实现人的价值、体现人文关怀的目标下进行。由于城市中的人,是由各种利益群体和不同阶层组成的人群,所以城市的政治文明必须是各种阶层利益能够在城市的政治制度框架中得到均衡表达的政治文明,这就是城市的民主政治。

综上所述,系统而深入地对转型时期我国城市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可以帮助我们多角度、多层面地认识现阶段城市发展所应考虑的各方面问题,并在这些问题的认识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科学制定和调整我国城市的发展战略规划,从而使城市能够更加健康、和谐的发展。

摘要:中国的社会转型是一个长期的阶段性过程,尤其在以磨合与调整为重要特征的社会转型中期,制定和调整城市发展战略,不仅要考虑城市社会的现实需要,而且要考虑到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应该从加大城市开放力度、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效产权制度、培育城市产业集群、建立城市资源循环利用体系以及发展城市文化等方面入手,对原有的城市发展战略进行调整。

最新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大全【第三篇】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最新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大全【第四篇】

摘要:分析了中国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研究了完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以提倡节能处理,从根本上解决污水处理高能耗问题。

引言。

众所周知,城市污水处理作为保障城市稳定运转,保护城市生存环境的关键技术,其对于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人们的能源意识逐渐加强,城市污水处理的高耗能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现今,我们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在能源消耗上还存在着巨大的问题,如何通过节能的手段、技术和途径来降低污水处理能耗就成为了研究的重点。下文针对当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就一些节能技术和手段展开分析。

所谓城市污水物理就是对城市生产生活废水进行处理,改变污水的性质,使其不会对环境水域产生危害而采取的措施。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面临着水污染严重、污水治理起步较晚、基础差、要求高等形式。在传统的.污水处理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升级和创新,根据不同特性研制出了多种新型处理技术。尽管我国在全国661个城市中设有多个污水处理厂,但与国际上的行情相比较,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效率低下,再加上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污水处理设施和方案耗能较高,最终影响着城市污水处理的效果。而能源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污水处理的焦点,因技术不成熟、工艺处理占不到优势,导致城市污水处理能源消耗高,以及致使污水处理成为高能耗的工程。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能耗主要对于污水、污泥的处理耗能就能[2]占到整个污水厂直接消耗能源的60%以上。

另外,因我国对于耗能没有一个明确且清晰的界限和标准,在实际的污水处理过程中,缺乏对于污水处理厂能量需求的制定,这就使得污水处理厂的能量消耗测定更加有挑战性。再加上缺乏对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厂能耗的相应调查,在实际使用中的耗能[1]与间接消耗则无法反映出来。除此之外,因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对城市污水处理能耗进行评价,各地对于能耗的标准不一,采用的指标也不同,有的是根据污水处理量来制定,以一定数量的污水处理量电耗值作为指标,而有的却是以污染物的数量,以其所表示的能耗作为指标。因此,很多城市对于污水处理能耗的最终评价不一,再加上处理工艺与步骤复杂,最后使得能耗评价不能准确反映出实际处理消耗。

完善能源使用审计与管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城市污水处理能耗分析研究与技能技术、手段的发展往往是不同步的,因污水处理能量平衡分析不成熟,尽管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技能措施和实施措施,但技术和研究跟不上,使得污[3]水处理节能战略止步不前。因此,为推动城市污水节能处理战略的进一步落实,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能源使[4]用审计与管理,促进相关战略和措施落实。早在20世[5]纪70年代,wpcf所编制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手册中就曾提出过针对当时污水处理厂节能的基本方案,包括各单元过程的能量用量分析、节能措施制定等。后来,更有研究者针对特定的单元过程,将污水处理厂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能源消耗要素,提出了减少能量费用的两种策略:节约和符合管理,这对于跟踪节能方案的实际效果和实现手段都有促进作用。

提高能效技术手段。

1)事实上,城市污水处理工艺能量密集过程和操[2]作主要集中的就是生物处理单元,尤其是曝气系统和污泥处理系统。通过对曝气设备进行改进来提高曝气系统的能效技术,随着设备的不断革新与改进,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方面,利用淹没式的多孔散头使其产生空气泡,通过空气泡的运动将氧气运送至溶液中。另一方面通过机械的胶东,是大气中的氧进入到溶液中。前者因输氧效率较高,因此可以节约很大一部分风量,从而减少能源损耗,目前被使用在很多国家的污水处理技术中。而后者通过改变曝气系统的运行方式以达到节能的效果,同时这种方式还能增加生物处理系统功能,在污泥处理中用淹没式搅拌器混合还能有效去除磷,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性。2)污泥处理系统对于污泥处理系统来说,要实现其高能效,最关键的就是进行能量回收。正如前面所说,在实际的城市污水处理中,污泥处理大约占到了总污水处理厂耗能的6成左右,而通过技术处理进行改革,至少可以消化四成左右。而最后还要对消化的气体进行存储,以转化为机械能活着电能,实现高效的循环再利用。另外,将固体的废弃物与污泥进行集中焚烧,也就是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技术,将燃烧余热转化为电能,还能为污水处理厂提供一定的电量,最终[1]降低能耗。

推广节能新工艺。

当前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的能耗较高,而随着人们意识的提升,选择合理的节能高效措施成为关注的解决城市污水高耗能问题的重要途径。综合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得出,未来节能研究发展还将进一步深入,将会涉及到生物热力学、化工热力学以及能源工程学等多个领域。而更多节能新工艺的使用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相信在未来,绿色、低能耗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将广泛发展,为我们打造一个安全、舒[4]适的生存环境。

3结语。

城市污水处理是一个长期性、涉及面广的工作,因其高耗能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的一大阻碍因素。而通过完善能源使用审计与管理,提高能效技术手段,同时进一步推广节能新工艺,全面促进城市污水处理新工艺的运用,最终从根本上解决污水处理高能耗问题。

参考文献。

[4]王磊.深圳某污水处理厂节能试验及能效评价[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

[5]谢家峰.山西省典型污水处理厂能耗分析与节能措施研究[d].太原:太原理工大学,2013.

最新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大全【第五篇】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城市历史古迹破坏、历史文化保护的局限、城市面貌的趋同等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大众的关注。开封是一个古老的城市,被列入我国第一批历史街区名单,当前开封逐渐步入现代化城市高速建设与发展的行列,具有历史风貌的传统居住区已所剩无几,威胁到城市的特色形态1。因此,对于开封历史街区的研究是至关重要的。城市记忆理论作为一个平台,为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更新研究提供一个新的研究方向,一种新的研究视角。本文主要通过结合国内外有关城市记忆理论的文献研究情况,从城市记忆的主体及载体两方面入手,探求城市环境与居民的相互影响关系,重视居民对城市环境的感应,深入挖掘老城区城市记忆的内涵和要素。在此基础上搭建城市记忆视角的城市景观设计框架,并将基于城市记忆视角的城市景观设计框架应用于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的景观设计,最终提出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的具体景观保护策略。

一、城市记忆与历史街区景观保护的相关理论。

(一)城市记忆的概念和特点。

城市记忆是对城市空间环境的意义及其形成过程的整体性历史认识。城市记忆反应城市空间环境,记录于人们的脑海中,城市记忆是人对空间环境的理解2。城市记忆的特点主要包括区域特点、时间特点以及关联特点,具体说来:首先,城市记忆的区域特点主要表现为不同城市、不同文化和不同环境所反映出的城市记忆存在一定差异;其次,城市记忆的时间特点主要体现在不同时代的人对于城市记忆的表现存在着区别,这种区别往往具有显著的时代特征;第三,城市记忆的关联性特点可以概括为在某一连续的时间节点上,城市记忆的发展与延续呈现出相互关联和演化递进的特点。

(二)历史街区景观的价值。

历史街区的发展见证了城市历史变迁,并对城市的过去和现在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3。历史街区景观主要包括了传统建筑景观和环境景观两方面:首先,传统建筑景观的价值主要在于,传统建筑是历史街区的核心体现,是真正历史的延续;其次,环境景观的价值主要包括:一方面环境景观指人们活动的载体,环境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活动的方式,另一当面环境景观又带给人们灵感,激发和启迪了人们的思维和活动。

(三)城市记忆延续与历史街区景观保护的关系。

每个人都会有自己对于这座城市的记忆,对他们来说这些记忆既是经历也是财富4。城市记忆延续与历史街区景观保护两者是相互促进与制约的。城市记忆的延续有助于历史街区景观保护工作更好的开展;历史街区景观保护同时又减少和避免了城市记忆的丢失。总之,在历史街区景观保护中,要充分认识城市记忆的价值所在,对那些蕴含独特城市记忆的建筑与环境主动予以保护。

二、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历史街区景观资源现状。

(一)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历史街区景观资源特征。

开封是一个古老的城市,具有很多承载记忆的载体,其传统建筑的数量相当多,传统文化也是独具特色的。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是开封老城区并未得到开发,也因此保留了其中最为原汁原味的开封街巷、胡同记忆5。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众多的古街胡同贯穿了整个历史街区,是典型的历史街区传统风貌的集中体现。所以基地选址于开封市区东北部的顺河回族区,是全国5个少数民族城区之一。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具体指北起双龙巷,南止于穆家桥街,西临南北土街,东接内环路。基地周边有四条主干道及多条次干道,道路纵横交错,交通发达。具体说来,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的景观资源特征主要从物质载体和非物质载体两方面进行分析。1.物质载体(1)街巷分析:基地内部道路均是正南正北的走向,整体格局呈方格形,具有为直、细、短等特征。横向道路有刘家胡同、南教经胡同、乐观街、理事厅街、维中前街、清南东西街;纵向道路有草市街、北羊市街、清南平北街、王家胡同。(2)建筑分析:建筑主要以上述的七条街及3条胡同的沿街建筑为主,其中居民住宅用地将近65%,商业用地占23%,教育、文化、医疗、政府公共部门的建筑用地共占12%。(3)植物分析:基地绿化主要以道路绿化为主,但行道树均是零散种植且种类较单一。研究区域内的绿化主要依靠居民门前种植的石榴、苹果、葡萄、蔬菜等蔬果。(4)照明分析:研究区域内公共路灯少,且路灯均为简易路灯,光照辐射范围小,基本靠商铺及公共建筑的灯光补充照明,但整体还是偏暗,所以夜间出行不方便。(5)公共设施分析:研究区域内公共设施缺乏休息设施,垃圾桶及公厕数量基本上能满足周边居民使用。路边标识系统不明显,广告宣传栏杂乱,不统一。(6)饮食分析:研究区域内的小吃店大多零散分布,大多都不是传统小吃店;只有清平南北街上的清真食品街才成规模,且里面大多是传统老字号。但是此处卫生,交通等环境并不是很乐观。2.非物质载体开封是八朝古都,而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又是开封著名的历史街区,因此该街区内的民俗文化十分丰富,其中街巷名称文化、饮食文化、手工艺文化、武术文化、遛鸟文化都具有代表性。(1)街巷名称文化:街巷、胡同取名方式主要是为了记忆和查找,其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现象。其命名种类大致有8种,分别是以历史遗迹、行店市场、衙府坊宅、寺庙寺观、吉祥仁爱、景物、序号、时代命名。(2)饮食文化:开封小吃的发源地是寺门小吃,这也是开封目前最具生活状态、最具老开封意味、最有深厚市井文化的原因之一。在这小吃街上,有多家传统小吃老字号。(3)手工艺文化:开封历史悠久,是著名的清明上河图的原创地,有“东京梦华”之美誉6。其手工艺文化和历史文化数不胜数,与研究区域密切相关的则有汴京灯笼张及北宋官瓷。(4)武术文化:清道光末年,开封东大寺聘请沧州回族武术家黄明新传授查拳。黄明新所传查拳特色独具、传承有序,人称“开封回族查拳”或“黄派查拳”7。(5)遛鸟文化:开封不但是七朝古都,而且还是“休闲之都”。清晨,爱鸟的“老开封”们手里提着鸟笼,悠闲地散着步,这就是古城的一道景观——“遛鸟”。

(二)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景观资源的保护现状。

1.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景观资源保护中的问题(1)在物质载体方面:a.乱搭乱建现象严重,历史街区风貌受到威胁。当前对于这一片区改造和保护的手段呈现出粗放式拆旧建新的特点。这种形式的开发建设是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相抵触的,是对真正的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b.历史街区内生活环境恶化,景观破坏严重。由于机动车、非机动车、摊贩占道,市场、摊位规划不合理,导致道路狭窄、拥挤且人车混杂。(2)在非物质载体方面:a.文化存在多元性的特点,在景观资源的保护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该片区内存在部分历史遗迹,其中蕴含的文化也是多种多样的。其文化的多元性、复杂性,为街区的改造带来一定的困难,景观资源的规划上也会出现一些问题。b.传统民俗文化发展滞后,阻碍景观资源保护。从开封老街区城市记忆的角度,该地段所蕴含的传统民俗文化就是其最大的特色及代表。但配套设施不足,传承、保护方式单一。2.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景观资源保护的机遇正如上文所述,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景观资源面临着许多威胁,然而其也伴随着许多机遇,当前最主要的机遇包括以下几点:(1)在物质方面:仍有部分古迹保留,历史文化悠久在街巷、胡同中,仍有少部分有历史年代感且保存较为完整的古民居及建筑构件,有空间结构较为完整的传统院落形式。(2)在非物质方面:a.和谐的邻里关系,浓重的街巷生活气息。b.胡同文化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c.部分民俗文化保存较好,片区内有一间民间博物馆及两所文化研究所设立于此。遛鸟文化发展、传承较好,为居民增添生活乐趣之余也给片区带来独特的生活气息。d.寺门前小吃具悠久的历史,其小吃文化得到很好传播和发展,对于更进一步的发展带来优势。

三、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历史街区景观的保护策略。

(一)城市记忆传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通过问卷对居民城市记忆度的调查以及分析,我们分析和总结出城市记忆在该片区居民传承过程中的情况,并从中发现了一些现实问题,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在记忆规律上,物质载体的记忆度比非物质载体的`记忆度高;非物质载体中有相对应的载体的记忆度高;物质载体、非物质载体与生活相关的记忆度高;载体的保护级别高、完善程度高记忆度高;物质载体和非物质载体的高级认知度低。其次,在记忆各方面的表现上:a.在历史积淀方面,文保单位深层认知度低。部分传统民俗文化保护形式单一,记忆度较低。对于街巷、胡同文化的记忆度普遍偏低。b.在商业店铺方面,整体记忆度较高,但是其中深层次的历史文化认知很低。并且居民对片区内小吃街、特色店铺的卫生条件记忆最深,这种不卫生的情况普遍存在。c.在居住环境方面,居民记忆中建筑随处搭建、乱拆乱改现象较为普遍,这一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历史街区的景观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历史街区景观的保护策略。

基于上述研究,我们提出了基于城市记忆理论的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历史街区景观保护策略,主要从城市记忆的物质载体、非物质载体2个方面着手。1.物质载体方面:保留具有历史年代感且保存较为完整的建筑及历史物件根据永续性原则,不对建筑本身进行建议和改造,所以对于增强文保单位历史文化记忆度的具体策略为:a.通过景观设计的手段增加深层次认知的记忆度,全方面多角度的展示历史文化;利用景观中文字信息的方式结合铺装和外立面进行深层次文化的展示。b.强调载体与非物质载体之间的关系,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通过寺门前小吃来带动东大寺的人流,增加东大寺的记忆度。c.利用剩余空间,为历史物件提高一个可参观、学习、传播的展示空间。2.非物质载体方面:(1)保留并发扬街巷、胡同名称文化,传承开封老胡同记忆a.挖掘与街道名称文化相对应的记忆载体,让每一条街道都独具特色,方便记忆。如草市街、北羊市街与市场的对应关系,乐观街与田家宅院的对应关系等。通过标识系统来一一对应和表达街名与周边载体之间的关系。b.通过景观设计的方法不断完善街区环境,增加公共设施,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留住人们美好的回忆。c.保留胡同原有的空间尺度及场所精神,留住胡同原有的空间记忆。对于胡同的保护策略主要是:强调载体与非物质载体之间的关系,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普及、推广片区的民俗文化,提高人们的参与度a.武术协会及官瓷研究协会建议展示与研究相结合的策略。为武术文化及官瓷文化提高部分的展示空间,让民众有近距离接触此类文化的机会;b.利用街巷的剩余空间创造活动场所,让民众有学习、交流武术、官瓷及遛鸟等文化的地方。c.增加相关设施为遛鸟爱好者创造一个可以遛鸟、练鸟、比鸟的环境。d.利用特殊节日,为汴京灯笼张打造一个可以与民同乐的氛围,并使其成为该街的特色,以此提高其记忆度,如逛花灯、猜灯谜、制作灯笼。在平常时候,也可以多组织学校、社区之间进行灯笼制作等比赛项目,传播该项民俗文化。(3)重新整合商业业态,回归和优化传统生活方式对于该片区的商业业态策略为:a.整合其他地方的小吃摊位、扩大寺门前小吃的规模,改善寺门前小吃的卫生条件,加强清南平等街的记忆度。b.寺门前小吃的模式可以跳出以往单纯品尝小吃的单一目的。让小吃以开放式、展示性的作坊形式出现,以此来宣传小吃文化和手工艺。c.北羊市街市场及清平东西街市场是街巷中为数不多的大空间,所以对菜市场时间、功能进行叠加,使其在不同时间段能满足人们不同的活动需求,成为多功能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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