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密协议 实用商业计划保密协议书 商业计划书的保密须知【汇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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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密协议书【第一篇】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乙方为甲方公司员工。为做好甲方保密工作,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乙方在任期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制定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公司秘密(指关系公司权利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机密;

(二)甲方已经或即将交付给乙方、向乙方揭露或乙方知悉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上面印有密件、保密、字样或其它同义之文字者);

(三)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或主要利用甲方方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等职务和成果;

(四)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五)乙方对具体保密标的不能确认的,应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查证,否则乙方应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资料等承担保密责任。

(一)甲方对第三人依本协议具有保密必要或义务;

(二)具有知识产权之价值或商业利益。

下列情形乙方不负保密责任:

(一)已公开为众所周知之文件或资料;

(二)甲方书面同意公开者;

(三)基于法律规定或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揭露者,但乙方应于揭露前告知甲方。

基于上述之认识,乙方同意保密标的应仅限于为甲方工作或业务之目的于甲方之营业场所内或甲方同意之场所始得使用,不得使用于约定目的范围外或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使用保密标的。任何未经甲方事前同意即向第三人直接或间接揭露保密标的之行为,都将造成甲方严重损害。

(一)乙方同意采取必要合理之措施维护资料之保密性,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交付或告知他人,如经甲方同意交付或告知他人时,应事先由甲方与该他人签订务款与本合约实质相当之保密合约。

(二)乙方如发现保密标的遭受不合法的使用、泄密等事由或有发生上述情况之可能性时,应立即?甲方,并配合甲方立即采取必要的防止措施。

(三)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四)乙方因职务所获得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应及时向甲方汇报。

(五)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六)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乙方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本条约定的单位内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得自行从事与甲方有竞争的经营活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支付乙方元补偿金。(涂黄部分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乙方离职之后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无限期的,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鉴于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上述保密义务,双方确认,甲方在向乙方支付薪资报酬中,已包含相应的保密费用,无需在乙方离职时另外付保密费用。

(一)凡甲方交付予乙方之资料,其所有权仍属甲方,甲方得随时以书面通知要求乙方返还或销毁该资料,以及其所有之拷贝本。乙方依前段规定销毁该资料以及其所复制、影印、晒图等之复本时,应出具切结书保证已确实销毁;

(二)甲方交付乙方之资料上所载专利权、著作权、营业秘密或技术秘窍系甲方或第三人所有;

(三)甲方交付乙方文件或者资料,如含有任何可申请专利权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者,乙方不得据为己有而申请或提供他人申请专利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四)乙方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相关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应于劳动全同解除时,或接到甲方通知时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已交付乙方之资料、职务开发资料以及其所有之复制或拷贝本,不论系由甲乙所自行制作,均应返还甲方。无法返还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已安装于硬设备之软件程序,乙方应即清除销毁,并出具切结书保证已确实销毁。

甲方依本合约而交付或告知乙方企业秘密、文件或资料之行为,并非授权或让甲方所有文件或资料上所记载之专利权、著作权、营业秘密、技术秘窍或其它权利。

关于本合约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有诉讼之必要,双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3。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或过失泄露甲方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合同约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三)乙方离职后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作为补偿;违约金不足弥补其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增加追偿要求,情况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竞业限制条款和义务的,除退还甲方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外,应向甲方支付20000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其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增加追偿要求,情况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代表: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商业保密协议 商业保密协议书对员工【第二篇】

甲方:

乙方:上海cae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就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和范围

1.乙方在协议执行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已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协议执行期内研究发明的科研成果。

3.甲方已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

4.甲方所有的技术资料。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的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并将研究开发的所有资料交甲方保存。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三)保密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成果给予的奖励,奖金中内含保密费,其奖金和其中保密费的数额,视技术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定。

(四)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收回有关待遇。

2.乙方部分违反此协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视情节轻重处以乙方3~10万元罚款。

3.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其甲方所受全部损失。

4.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上海市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上诉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名

商业保密协议 商业保密协议书对员工【第三篇】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1)涉及甲方具体的信息,包括甲方使用_toolscrm保存在乙方服务器上的数据。

(2)凡以直接、间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严格遵守本委托方的保密规定。

(2)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事项;

(3)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

(4)乙方了解并承认,通过系统甲方会将有具有商业价值的业绩资料(保密信息)保存于_toolscrm的服务器上,并且由于技术服务等原因,乙方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访问这些数据。乙方承认,如果这些数据未经许可披露给他人,有可能使甲方蒙受损失。

(5)乙方同意并承诺,对所有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在未得到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不披露给任何其他人士或机构。

(6)乙方同意并承诺,无论任何原因,服务终止后,乙方不可恢复地删除服务器上的任何保密信息,并不留存任何副本。同时,乙方保证退回甲方保存在乙方服务器上的任何含有保密信息的文件或资料(如有)。

3.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i)非由于乙方的原因已经为公众所知的;(ii)由于乙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iii)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此协议至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人

甲方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

乙方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商业保密协议书【第四篇】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从事之经营项目及乙方所在职位之特殊性,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密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内,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保密内容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条 保密内容

1、不为公众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及配方、产品设计方案、新产品研发过程及成果、经营计划及策略、客户资料、货源信息等。

2、甲方已掌握并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者(例如甲方的其它客户或供货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及配方、产品设计方案、新产品研发过程及成果、经营计划及策略、客户资料、货源信息等。

3、甲方以书面或其他形式确定为商业秘密的资料及信息。

第三条 保密期限

除非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保密内容可以不用保密,否则乙方应从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包括试用期在内),无限期保守甲方之商业秘密。

第四条 甲方的保密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制定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并在甲方内部予以公开公示。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有权对乙方违反前述规章制度而泄密的行为进行处罚。

3、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一切泄密行为,对因保密而行使职权的员工进行保护。

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离职或劳动合同期满离职时,如甲方认为有必要,可以对其离开时所携带之物品进行检查,以确保乙方未带走任何保密资料。

第五条 乙方的保密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对乙方因执行本职工作而获取、掌握的甲方任何保密内容,乙方不得利用该保密内容从事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披露、允许第三人使用。

3、对乙方非因执行本职工作而获取、掌握的甲方任何保密内容,乙方不得自行对该保密内容作任何利用,不得披露、允许第三人使用。

4、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任何保密内容,从事甲方授权以外的项目研发和其他技术改进,否则该研发及改进所得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无权享有。

5、乙方不得用任何形式复制属于保密内容的资料和信息。

6、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从事项目研究开发,研究开发完成后须立即将研究之所有资料交由甲方保管。

7、当有关保密内容的资料或信息交乙方保管时,乙方应尽力确保其安全。

8、在甲、乙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不论乙方是否正在进行项目研发,都应交出其所持有或控制之一切与保密内容相关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料原件、个人笔记、摘录、复印资料、计算机资料等);

9、乙方的保密责任不因双方合作关系的终止或变更而消除。

第六条 泄密

1、凡未经甲方总经理书面授权而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透露上述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2、当甲方将有关保密内容的资料或信息交由乙方保管时,若因乙方保管不当造成该资料或信息的遗失、公开、泄露的,同样视为泄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行为造成泄密的,应立即终止泄密行为及因此而引致的侵犯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积极协助甲方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泄密范围的继续扩大,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元)或不低于所泄秘密的研究开发设计成本5倍的违约金(以数额较高者为准)。

2、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3、若该泄密行为发生在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则乙方除承担上述责任外,甲方还有权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及分享

1、本协议所约定的技术成果,系指乙方在聘用期内因执行甲方任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条件、技术条件所进行或取得之研发成果和技术资料(以下简称“该技术成果”)。

2、该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新产品发明、技术创新、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工艺流程等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成果。

3、若该技术成果属于非专利技术,则甲方对其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4、若该技术成果可进行专利申请,则专利申请权由甲方独立享有,乙方无权干预。

5、若该技术成果通过专利审查,被授予专利权,则其专利权及基于专利权产生的一切收益为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分享。

6、甲方还享有基于该技术成果产生的其他相关知识产权及收益。

7、乙方应对该技术成果在甲方获取专利前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授权,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公开、向第三人泄露或转让该技术有关信息。否则,视为乙方泄密,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8、乙方违反本协议,使甲方无法基于该技术成果产生利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竞业禁止

乙方保证,自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离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到其他生产与甲方同类的产品或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甲方可对乙方的保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及方式由双方另作约定。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如因本协议之履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协议履行地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处理。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代表人: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业保密协议【第五篇】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该栏)

身份证号码: (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该栏)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租用甲方商业用房的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及用途

(一)甲方同意将坐落于深圳市 号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屋)(见附件一:商业用房租赁范围平面示意图)出租给乙方。乙方亦同意租用上述出租房屋。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包括乙方应分摊的附属通道、公共设施部分的面积)。

(二)甲方按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现状出租,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到现场查看或了解并同意按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承租。如出租房屋内部已存在装修(如抹灰、油漆、地砖、吊顶、其他隔墙、水、电等等),由乙方决定继续使用或进行重新装修。如乙方决定继续使用,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和承担责任,甲方不负责维修,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决定重新装修的,可由乙方自行处理,但原配置的空调、电梯、消防等设备设施应交由甲方处理。

(三)本合同项下之出租房屋仅可作 用途使用,乙方须依法经营,在开业前获得必要的建设、消防、环保、卫生、工商等政府部门的书面核准文件及证照,以保证出租房屋的规划功能及其配套使用,并有义务在开业前向甲方提供有关书面核准文件和证照的复印件。上述核准文件及证照如有变更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变更后书面核准文件及证照的复印件。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报批手续,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四)本合同仅为房屋租赁的约定,如因建设、消防、环保、卫生、营业执照等问题导致乙方无法开业或营业,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但如乙方确因建设、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的原因造成无法开业或正常营业的,乙方可提前一个月向甲方申请解除本合同,乙方如已对出租房屋进行了装修的,该装修所产生的费用甲方不予任何补偿。乙方应当在结清房租及其它费用的同时将出租房屋交还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第二条 房屋租赁期及其他相关起止日期

(一)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包括首尾两天。

(二)租赁期限届满后,甲方不再与乙方续签租赁合同,甲方收回该出租房屋,重新进行公开挂牌竞价招租,乙方同意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并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办理退房手续。在公开挂牌竞价招租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作为出租房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房屋交付日: 年 月 日。

(四)免租金装修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乙方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施工的期限。在该期限内,乙方应承担除租金外的房屋用水、用电、管理费、政府部门因乙方使用房屋而收取的一切费用及乙方对出租房屋造成损坏需维修的费用。如免租金装修期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在乙方正式向甲方交纳三个月租金后,方可申请解除合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五)租金起计日: 年 月 日为开始计算乙方应支付租金的日期。自该日起,不论乙方是否正式使用出租房屋,均应当支付房租。但,若甲方逾期交付出租房屋,则起租日也按逾期交付的天数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但,不论甲方是否逾期交付出租房屋,若乙方提前使用本合同项下之出租房屋开始经营活动、办公,则以乙方提前使用出租房屋的日期为正式起租日,从即日起开始计算房屋租金。

第三条 租金及其它费用

(一)租金

1.在本合同租期内,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出租房屋租金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每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整。

2.在本合同租期内的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出租房屋每一租赁年度的月租金在上一租赁年度月租金的基础上按 %上涨,并由甲方直接调整租金。

(二)其他费用

甲方负责支付房屋租赁涉及的税赋等相关费用;乙方负责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及从事经营活动应缴纳的税费等相关费用。政府部门因乙方使用房屋而收取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

租赁期间,乙方应按下列方式之一于每个日历月的首十日支付当月租金:

1.现金形式。应付至设于莲花二村莲花大厦一楼的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下称租赁中心);

2.银行划款代收、支票或银行转账等方式。应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莲花山支行;帐号:4420xx014),银行划款代收、转账凭证及支票应注明收款单位“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用途”或“备注”栏应注明“ 号房屋 年 月租金”。如甲方的开户行和帐号变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 租赁保证金

(一)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按上述第四条约定方式之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小写 元)整作为本合同的租赁保证金,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收据。该租赁保证金将作为乙方切实按本合同规定履行自身义务的保证。

(二)本合同终止时,如乙方已把本合同规定应付的所有租金及其它款项支付完毕,也没有对出租房屋造成损坏而未修复的情况,则待进行出租房屋清点记录并完好交还给甲方后,乙方即可办理退房及退租赁保证金手续。

第六条 房屋交接和使用

(一)甲方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现状交付乙方使用。

(二)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出租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

(三)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建设、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出租房屋,并有责任保证出租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四)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产生超过环保标准的噪音及其它污染。

(五)乙方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六)乙方不得擅自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变出租房屋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使用用途。

(七)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以发布招租信息及其他任何形式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或允许他人使用。乙方经营所需证照的负责人与签订本合同的承租人(单位)须一致(品牌连锁店除外)。

(八)乙方在出租房屋的使用过程中,应按照下列条款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2.严格按照《商业用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书》中承诺的所有内容开展承租经营行为;

3.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乙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安全生产责任人;

4.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如产生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及时整改直至消除隐患;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乙方将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九)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乙方不得在出租房屋内明火做饭(租赁用途为餐饮项目的除外)、燃烧香烛、搭建阁楼,不得存在屋内留人住宿、仓储等违反消防法规的“三合一”或“多合一”情形,不得乱拉乱接水、电、气等管道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违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有害化学用品,不得占用或阻塞公共通道和公共场所,不得遮挡、占用、封堵消防设施设备及消防通道、安全疏散出口,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十)乙方在对出租房屋的使用过程中,因乙方及其雇员或雇请的工人倾倒物料进入公共水渠、洗手盆、厕所及其它排水、排污设施,导致其受腐蚀、阻塞或损坏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乙方需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须向甲方书面申报并提交装修设计图,经甲方同意后,再由乙方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办理装修报建手续,并由乙方报送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方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由此产生的报建、送审及其他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在进场装修期间,乙方及其装修承包商应遵从甲方及出租房屋所属屋村管理处的指导和管理。

(十二)乙方需对出租房屋现有配备的水电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增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搬离出租房屋时不得拆除前述的水电设施。

(十三)乙方在装修时,对有防水要求或设置有给水、排水设施的,须严格按防水施工规范实施,并经甲方和屋村管理处查看后方可做隐蔽工程。如防水工程在隐蔽工程完工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和承担相关责任。

(十四)乙方需要在出租房屋内自行安装空气调节系统,安装前须事先获得甲方和出租房屋所属屋村管理处核准。

(十五)乙方需要在出租房屋外墙安装或设置广告招牌的(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须事先获得甲方和有关部门及屋村管理处的审批同意,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擅自在出租房屋外墙设立招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或拆除,如乙方拒不拆除,甲方可派人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对出租房屋原已设置的广告招牌,由乙方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决定继续使用的,其维修和维护及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决定不使用的,由乙方负责拆除。广告招牌在设立、使用或拆除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作为广告招牌的所有人和使用管理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甲方对乙方的装修,改造、升级、增容后的水电设施及招牌设置等不作任何补偿。

第七条 房屋维修和维护

(一)甲方负责或配合相关单位对本项目的主体结构安全进行维护,负责或配合相关单位对非因乙方过错导致的墙体开裂及渗漏水进行维修。

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上述维修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害和损失的扩大。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在造成损失后48小时内报甲方查验并确认,之后申报损失的,甲方一概不予认可,而且,甲方只对直接的财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对乙方的营业损失、水电消耗、员工工资支付、物业管理费支付等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出现上述维修问题,乙方不按前款规定及时通知甲方,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出现危害和损失,而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或损失扩大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负责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出租房屋及其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并承担维修和维护费用。

(三)乙方未履行出租房屋及其设施的维修和维护责任,造成相邻用户损失的,乙方须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的,由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遇紧急情况,且未能及时联系到乙方的,在未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四)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相关单位对公共设施进行维修需乙方配合或协助的,乙方须积极配合和协助。如乙方不配合、不协助甲方或相关单位的维修工作,甲方有权采取或配合相关单位采取包括停水停电或强行进入室内等强制措施进行抢修,避免扩大损失。因乙方不配合、不协助甲方或相关单位的维修工作,导致公共设施或相邻房屋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1.乙方不交租金两个月的;

2.乙方所欠各项费用(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合计超过两个月租金数额的;

3.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乙方不承担维修和维护责任致使出租房屋或其设施严重损坏,或经甲方代为维修后,拒不承担维修费用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私自拆分、私自分隔或改变出租房屋结构的;

6.乙方不配合甲方对相邻房屋或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维护的;

7.乙方在出租房屋内、外或通过网络、电视、电话、报刊等媒体及房屋中介发布出租房屋招租信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租房屋的;

8.甲方交付出租房屋后,除正常装修外,乙方超过三个月不使用出租房屋的(仅用于登记商业主体注册地址的视为未使用);

9.乙方及其雇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经计划生育部门提请处理的;

10.乙方经营所需证照的负责人与签订本合同的承租人(单位)不一致的(品牌连锁店除外);

11.乙方在未取得建设、消防、环保、卫生、工商、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的核准文件和营业证照之前经营的;

1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超过环保标准的噪音或污染,经书面通知不整改的;

13.乙方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14.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或消防隐患,经书面通知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致使发生安全生产或消防事故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1.甲方迟延交付出租房屋两个月以上;

2.甲方违反本租赁合同约定,使乙方无法按约定用途使用出租房屋。乙方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已占用房屋的,应及时迁离出租房屋。

(三)乙方拖欠租金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拖欠金额乘以拖欠日乘以万分之五。

第九条 退租与经营项目变更

(一)合同期内,乙方如需提前退租,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并缴清当月租金、结清相关费用后方可退租。乙方未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书面申请或申请未获甲方同意而提前退租的,除缴清应缴纳的租金和结清相关费用外,还须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租金数额的违约金。

(二)合同期内,乙方如提出变更经营项目申请的,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且合同剩余有效期须保证在一年以上。乙方申请变更的经营项目须符合建设、消防、环保、卫生、工商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甲方对本出租房屋经营项目设置的要求。经甲方同意变更的,在本合同剩余有效期内进行变更。

(三)乙方在承租期间有违约情形的,提出变更经营项目申请时,甲方不予受理。

第十条 合同终止(解除)

(一)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接到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后十日内,结清出租房屋租金及其他应由乙方缴纳的费用后,办理退房手续,并腾空出租房屋。

(二)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乙方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十日内,结清出租房屋租金及其他应由乙方缴纳的费用后,办理退房手续,并腾空出租房屋。

(三)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退房手续和未在规定时限内搬出出租房屋的,甲方可以采取加装门锁、停止水电气供应等必要措施收回出租房屋,并可将出租房屋内所有物品(包括装修、空调等其它设施设备或物品)在公证机关公证下予以提存。提存满3个月乙方未领取的,视为抛弃物,由甲方处置。

(四)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迟延交还出租房屋的,甲方有权就逾期返还出租房屋期间,按照合同终止(或解除)前的月租金数额的双倍向乙方收取房屋占用费。如果房屋占用费仍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对不足部分甲方仍有追讨的权利。

(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可自行拆除其对出租房屋加装的可移动的附属设施,但拆除时不得损坏出租房屋的原有设施、墙体等,并须恢复原状;但对于乙方在装修时加装的固定的装饰物,乙方不得拆除,该装饰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即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台风、地震、水灾等);

(二)政府决定征用、收回、拆除、改建、扩建、改造、装修租赁房屋的;

(三)城市建设施工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施工的。

第十二条 管理部门

甲方授权租赁中心负责本合同内容的执行,并负责房屋日常租赁管理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 通知及送达

(一)甲方或租赁中心发给乙方的每一份通知、函件及其他法律文书可通过以下任一种方式送达:

1.派人送至出租房屋;

2.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形式寄至出租房屋;

3.张贴于出租房屋门上;

4.张贴于出租房屋所在小区的公告橱窗内。

乙方发给甲方或租赁中心的每一份通知、函件及其他法律文书可在甲方办公时间派人送至租赁中心保障房业务办理大厅。

(二)通知、函件及其他法律文书有效送达的日期以以下方式确定:

1.派人送交的,签收当天视为有效送达;

2.通过特快专递寄出的,在投寄日(以邮戳为准)后的第三天视为有效送达;

3.通过挂号信寄出的,在投寄日(以邮戳为准)后的第七天视为有效送达;

4.通过张贴于出租房屋门上和出租房屋所在小区的公告橱窗内的,张贴后的第三天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四条 “年、月”的定义与解释

(一)“年”:本合同中的“年”如未明确指明为某一年,则指自起租日之月、日计,向后推算,满12个月为一年。

(二)“月”:本合同中的“月”,如未明确指明为某一年的某一月,则指自起租日起计,向后推算,满30日为一月,若按此方法计,满30日后为当月的31日,则该31日也计入该月,少于30日的月份也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一)本合同由双方盖章、签署后生效。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的,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

(三)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附页之补充条款或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有对本合同修改的部分,则以附页的补充条款或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和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各执壹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商议的其他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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