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协议【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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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合同【第一篇】

甲方:东

乙方:

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糖包加工项目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代加工内容

1) 委托加工品种、规格及费用:

2) 质量要求:

a) 番茄沙司:按甲方牌番茄沙司(10g/包)质量生产,产品执行标准:SB/T 10459《番茄调味酱》;包装物: 符合BT 28118-20xx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要求。

b) 白砂糖:韩国进口白砂糖,符合GB317《白砂糖》一级要求;包装物: 符合食品用包装用淋膜纸和食品用塑料包装袋要求。

3) 订货数量:乙方订货每次每一个品种必须要达到50箱以上。

第二条、 包装物:

1) 乙方需提供小包图案样版给甲方,说明设计要求,打样经双方确认后生产制作。

2) 包装版费:

a) 10g番茄沙司:铝箔复合膜按乙方确定的样版,每一种颜色收版费500元,此为一次性收费,由乙方承担。

b) 7g白砂糖包:淋膜包装纸版费按乙方确定的样版,共5个颜色,每一种颜色收版费500元,此为一次性收费,由乙方承担。

c) 320g×25白砂糖、7g×25白砂糖、10g×25 番茄沙司三款复合袋包装版费:按乙方确定的样版,每款6个颜色,每一种颜色收版费700元,改版另收费,由乙方承担。

d) 上述制版费共计人民币18100元整。

3) 包装物订金:此包装物为乙方专用物品,甲方不得自行使用。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30000元给甲方作为包装物制作订金。双方不再合作时, 乙方需把甲方工厂内的包装物用完,否则甲方扣掉余下的包装物费用后把剩余订金退还乙方。

4) 包装物营养成分表检测费用:

a) 根据GB 7718-20xx《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10g×25椰嘉番茄沙司预包装标签设计需加营养成分表(基本五项),甲方根据乙方产品需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将产品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中心检测,获得营养成分检测报告后,方能对包装物定版,检测周期10工作日,检测费用680元,由乙方包装物订金中扣除,按乙方订货数量以1元/件方式返回到包装物定金中返完为止。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 按款到发货的原则。

第四条、 交货方式:

1) 托运方式:甲方承担工厂至深圳市内托运站的短途运费,长途运费由乙方承担。

2) 甲方收到首批货款后,25个工作天内完成交货(交到托运站,完成托运手续)。以后返单乙方提前7个工作日下单即可(以款到甲方帐户算起)。

第五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 甲方向乙方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及工厂自检的检验报告。

2) 乙方要求甲方提供乙方委托产品第三方资质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甲方按乙方要求送检,检测费用从乙方包装物定金中扣除,按乙方订货数量以1元/件方式返回到包装物定金中返完为止。

经甲方确认,为保质期内有产品质量问题的,15天内退换货, 退货运费由甲方承担。 由于运输过程中造成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保管不当等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非质量问题,甲方不予退换货。因此产品由甲方为乙方订做专用,如发生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问题,一切由乙方自行负责。合同所签订的加工品的商标及图案文字、款识为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擅自为他人生产或提供。按本合同要求生产的产品由乙方负责销售,甲方不得擅自销售。 3) 4) 5) 6) 7) 8)

第六条、 验收标准

1) 双方在下订单之前确定生产品种样品及质量指标,甲、乙双方以此作为验收标准。

2) 乙方在甲方送货到指定地点之日起3日内必须对产品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有异,乙方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5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处理,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3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或货物的数量、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乙方有权拒收货品。且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如检验、运输、补货、保险、仓储、装卸等直接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2) 如甲方擅自生产或销售带有甲方商标款识的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甲方应立即停止,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后果和损失。

3) 如乙方未及时向甲方发出通知单,或未及时提供包装物料,造成交货延迟,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4)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除追究违约责任外,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 加工合作期内,如因原材料价格等情况的变化致使上述价格需进行调整的,提议方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若双方在30日内就上述价格调整的事宜经友好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而无需为其行使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权利而向对方支付任何性质的补偿、赔偿或违约金。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1) 本委托加工合同期限为 壹年 ,自 20xx 年 7月 11 日至 20xx 年7月 10 日止,生产期限以乙方通知单确定为准。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期内,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因国家政策和政府规定的调整变化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亦自然终止,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依法交由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如有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开户账号:

开户行: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委托加工协议书【第二篇】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钢材加工等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根据生产或贸易需要,委托乙方加工卷板,该卷板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2、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开具加工通知单,甲方确认,除此乙方不得擅自挪用、调拨和加工所有权属甲方的货物。

3、乙方根据事先约定的提货时间,加工好指定钢材,保证甲方准时提货。如甲方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提货,应提前8小时与乙方协商,甲方将尽量满足乙方需求。

4、甲方同意乙方按照“附件一《加工单价表》”的内容收取加工费用。如遇市场行情变化乙方需要调整收费标准,双方可以协商。

5、协议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乙方不能履行协议,应立即将情况以最快方式通知对方。按照不可抗力因素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但因战争、地震等重大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则双方均免于责任。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7、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8、本协议有效期从签订之日起到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上海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签约地:

年 月 日诉讼委托代理合同项目处置委托管理合同农业水利服务事项委托协议书

委托加工合同【第三篇】

甲方:

乙方:

为了维护正常的夏粮收购市场秩序,经甲、乙双方协商,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购小麦具体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收购地点、数量

收购地点: 。收购数量:新产的小麦,以实际收购数量为准。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购新产小麦,甲方支付乙方代购费用 元/公斤。

三、代购费用须在收购结束前按实际收购数量结清下欠手续费。

四、乙方必须确保甲方委托收购的。小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购小麦的价格,以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挂牌收购价格即政府公布的市场参考价格为准。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购小麦所需收购资金贷款,由甲方提供,按具体收购地点,根据收购量提前一星期划拨到乙方所在地农发行帐户,作为专项代收购资金由乙方使用。

六、乙方给甲方代收的小麦品质必须达到三等以上标准,甲方派员监督化验全过程,出库时在乙方代购点检斤验质,(调拨化验单和发货明细表必须由双方人员签字)。

七、根据收购进度和乙方安排的调出计划,拉运车辆由甲方自行解决,包装、装车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在收购期间,由乙方负责收购期间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在拉运期间甲方应严格按规程操作,粮食出库后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均有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根据需要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首先应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依据《合同法》有关条款,在乙方所在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委托加工合同【第四篇】

甲方:(委托方)

乙方:(加工方)

甲乙双方因委托加工合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为保证甲方商业秘密不受侵犯,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以下条款做好保密:

一、委托加工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含不合格产品、报废品)、样品、工艺资料、软件资料、原材料、图纸、来往邮件、客户信息等资料。

二、甲方对委托乙方加工所交付的所有物品享有所有权。

三、乙方不论加工工作完成与否,都应对本合同中甲方提供的所有物品、资料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故意或疏忽以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等的任何方式将甲方商业秘密透露给不参与加工工作的乙方人员或其他任何第三方。

四、委托加工期间,乙方应提供一切必要的方式和采取必要的行动,保证甲方的商业秘密安全。

五、乙方应当于《委托加工合同》结束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物品,包括载有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而不论这些信息有无价值。

六、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途径宣传与甲方的委托加工关系,或在任何宣传中提及甲方、甲方产品及甲方为委托加工事宜提供的一切信息。

七、乙方在《委托加工合同》签订后即需遵守该保密协议,承担保密义务。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公开时止。

八、乙方违反上述条款,乙方将一次性赔偿甲方违约金 元人民币,并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关系,并依法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九、本合同是甲方和乙方 年 月 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合同内容与《委托加工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十、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合同的部分修改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十一、因履行《委托加工合同》和本合同引致的争议,甲方和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以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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