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协议书(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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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协议书1
甲 方: 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甲方同意将其在 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客运出租经营的出租车以及经营权转让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转让的车辆为_________ 牌 型轿车_________,车牌号码 _________,其发动机号为_________ 车架号为:_________ 。
本车辆于 年 月 日在公司取得丽水市出租客运经营资格,其经营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二、计入购车款及营运权转让费后,乙方按双方协商的转让价格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购车款人民币 万 仟 佰元整(¥ 元),甲方将本车辆行驶证、号牌、保险单(卡)、出租车营运许可证等有关证照手续交付乙方。
三、因本车辆转让发生的过户、变更等相关费用及可能产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处罚款项,由 方承担。
四、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及时过户车辆所有权以及营运权的,待能够过户之时,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进行办理。
五、本协议签字生效之前因该车发生的'责任、税费、债权、债务、事故由甲方承担;从 年 月 日转让时起,所发生的责任、税费、债权、债务、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应于本车辆转让之日终止与公司的经营合同,同时结清本车辆在转让之日前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不含按车辆转让之日起计算应付的车辆定额贷款本息)、违章处罚、事故赔偿等相关费用及责任,由乙方与公司重新签定经营合同书。
如因甲方未及时结清上述款项或费用,给乙方或公司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或公司的损失。
七、自本车辆转让之日起,乙方必须承担车辆经营风险,并承担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此引发的责任及损失与甲方及公司无关。
八、双方签字、按手印或经公证后发生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共同诚信恪守,反悔及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
元(人民币大写)。
九、该车依规定达到报废年限需换新车或公司许可换新车时,甲方须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方各执壹份,公司、公证部门及丽水市运管处(所)各留存壹份备案。双方签字后即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签字: 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二O 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 _________日
租车协议书2
甲方:,男,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二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营山县四喜乡老街村8社,身份证号码:511322198201125910。
乙方:,男,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营山县玲珑乡盛坪村5组,身份证号码:512924196812293830。
甲、乙双方为预防纠纷,避免诉讼,经双方多次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有川R73971鸿运出租车壹辆,由于甲方外出经商,自愿将属上述出租车转让给乙方所有,甲、乙双方当面议价为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正。
二、付款方式:现金一次性付清,双方当面办清一切手续,该上述川R73971出租车壹辆产权属乙方永远所有,任何人不能争夺,只有乙方对该车才有处理权,其他人不得干涉。
三、甲、乙双方签订此协议之日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安全等一律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签订此协议之日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安全等一律由乙方承担。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营山县鸿运公司存查一份,公证处一份。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捺指印生效。
甲方:乙方: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汽车租赁协议书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责任,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订立本合同。
一、经营形式
第一条 乙方自购车辆入籍挂靠甲方,独立从事公路运输经营活动,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年。
第二条 车辆名称、型号及相关证件号
厂牌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牌照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 架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载重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身颜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 单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运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经营期满后,若乙方不再续签合同,则须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如合同到期,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则甲方单方有权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车辆转户至乙方名下,收回经营权。
第四条 合同期内,甲方代为乙方办理规费缴付车辆检审、投保(乙方须先交保险费)、理赔,协助处理行车交通事故,办理法定营运手续,提供安全教育等有偿服务(费用由乙方自理)。
二、挂靠经营费用的缴付标准及方式
第五条 乙方同意在合同期内,选择按第 项方式缴纳车辆挂靠服务费:
1、按年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挂靠服务费,合计 元整(大写 )。首次缴纳时间为车辆办理入籍手续时,以后于挂靠车辆年审时缴纳。
2、按季向甲方缴纳挂靠服务费,大写大写 仟 佰 拾 元整。首次缴纳时间为车辆办理入籍手续时,以后每季度20日前缴纳。
注:未按时缴纳的每延迟一天加收欠款额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间需向甲方缴纳年度风险防范金大写 元整,牌证手续押金 元整。合同到期乙方无违约行为,凭合同全额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七条 合同期内,若遇国家征费机关依法调整有关规费征收标准时,乙方应于调整规费的当月补缴调增部分的规费,不得拖欠。
三、特别约定
第八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及甲方相关管理制度,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担责任与风险,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有损甲方信誉和利益的行为发生,否则,甲方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与他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乙方履行了本合同付款义务,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及手续后,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法定车辆营运证照及相关凭证。
第十一条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的赔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二条 为维护甲乙双方共同利益,规避经营风险,乙方需参加甲方组织的统一投保(乙方先交保险费甲方再行投保)。不得私自外保,违者,甲方有权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责任险。即核定载质量小于2吨的第三责任险投保额为10万元;大于等于2吨的第三责任险投保额为20万元;大于等于6吨的第三责任险投保额为30万元,10吨以上50万元。
第十四条 合同期内,乙方若发生交通事故,应在一小时内通知甲方,并负责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甲方知情后应协助乙方对事故进行处理,维护乙方的权益。处理事故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符合理赔要求的,甲方应及时办理事故损失理赔手续。保险赔款收回清算时,如乙方尚欠甲方款项,甲方有权优先从保险赔款中扣除,剩余部分返还乙方。
第十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未按时与甲方办理到期续保手续和缴付全部保险费,甲方有权扣留车辆的相关证明和票据以及车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鉴于甲乙双方的法律关系,甲方协助乙方对其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或签署有关事故处理文件时,均视为乙方同意全权委托和授权,且事故的最终经济赔偿责任和实际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合同期内,乙方应按如下要求服从甲方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1、乙方聘用的驾驶员,必须依法取得营运车辆驾驶资格,包括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法定证明。
2、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未经甲方验证批准,不得擅自聘用其他人员驾驶车辆,或将车辆任意转包、转租或转让。经甲方同意的转让行为,必须重新签订经营合同。
3、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监督,及时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要求,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按时参加审验和相关检测,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自理。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抽检,发现车辆状况不符合营运要求时,有权责令乙方停运,并强制维护和保养,否则甲方停发一切营运证件,直至乙方将车辆技术状况恢复到合格标准为止。
4、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其他交通运输法规,不得超载超速运输或从事各种违法运输活动。凡经有关部门查实,甲方有权对乙方停止办理一切证件手续,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乙方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乙方应自觉参加甲方统一组织的车辆年度审验,不得私自委托第三方或自行外审,违者甲方有权对其处以800元的罚款。
6、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因抢险救灾活动,需要临时征用乙方所驾车辆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统一调度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紧急运输任务。
7、合同期内,如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时,乙方必须将车辆和全部证照及时交由甲方报废处理。车辆的残值收入归乙方所有,否则甲方有权追扣车辆,并由乙方赔偿因延时报废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合同期内,因乙方原因,驾驶执照吊销或因故致残,无法继续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时,在向甲方提供有效证明以后,经甲方同意,方可办理车辆转让手续,并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经营所需的一切代办服务项目均实行有偿服务,即按项目每次收取服务费 元。
四、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期内,乙方如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扣留、变卖车辆和解除合同并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车辆转籍至乙方名下,停止缴纳各项规费,收回经营权,同时乙方还必须向甲方给付违约金8000-12000元。
1、拖欠挂靠费、规费及其他款项超过一个月。
2、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擅自将车辆及相关证件转租、转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他人。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按时未按规定标准投保“商业三责险“。
4、乙方违反国家规定,不按时参加车辆、证件的年检年审。
5、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违法经营,损害甲方信誉。
6、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且不服从甲方教育和规劝。
7、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
8、乙方严重违反国家交通法规,发生有责交通事故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行为。
五、诉讼确认条款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合法性,可执行性和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提请 人民法院对其予以确认,确认请求内容包括:
1、合同的合法性。
2、合同期满,合同若未续签,视原合同终止,(如乙方继续挂靠,原合同有效)车籍未转户前,乙方须继续缴纳挂靠费用。
3、若乙方未按照参加国家规定的每年车辆年审年检或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终止处理。
4、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及时办理车辆转籍和终止经营权手续,若甲方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甲方单方有权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车辆转籍至乙方名下,停止缴纳各项规费,收回经营权。
5、合同终止后,乙方车辆无论发生任何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担。
6、本合同经 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人一方可直接申请 人民法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六、车辆年检
第二十二条 乙方每年必须参加车辆年检,从车辆初登日期到第十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为车辆年检周期,车辆年检时间可以提前三个月。在甲方告知乙方年检时间,乙方故意拖延车辆年检时间,超期年检的车辆和未年检的车辆,车管所有权注销车辆户籍。如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的车辆,年检超期罚款的,以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车辆挂靠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任何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由甲乙双方协商修改或终止合同,并以书面协议确认。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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