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移交协议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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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移交协议1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劳动合同,双方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 自 年 月 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 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结清以下款项:
a) 月份工资:共计¥ 元
b) 相应比例年终奖:共计¥ 元
c) 经济补偿金:共计¥ 元
d) 乙方尚欠甲方欠款及资产损失赔款:共计¥ 元;
e) 其它:共计¥ 元;
f) 其它扣款以员工离职交接表中所列资产移交情况为准。
3. 甲方为乙方缴交社会保险金至 年 月 日
4. 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5.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1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6. 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
7. 此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以劳动合同中“甲方”名称填写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 自*年*月*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 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 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年*月*日止。
5、 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 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8、 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9、 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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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移交协议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依据_________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协议。
二、本协议所称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所涉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转让、调拨、捐赠、报废,呆坏帐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报损及其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所涉及的资产。本协议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列入固定资产科目且单位价值在_________以上(含_________元)的固定资产。
三、乙方划转资产总额共计_________元,其中:固定资产_________元,股权_________元,债权_________元,其他_________元。具体分类及数额见本协议附件的划转资产清单。
与乙方划转资产相关联的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不属划转移交之列,仍由乙方负责处理。
四、划转资产的方式和内容:根据_________省财政厅对_________签署意见后下达的通知书内容进行划转。
五、划转资产的移交:应根据文件要求,及资产的不同类别分别明确移交的要求并制定划转资产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1.应收货款:要求移交合同、送发货凭证、债务人欠款明细及依据,催款文件,以及证明双方往来关系的函件及其它与此相关的材料,包括债务人的企业资料、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材料。
2.其它应收款:要求提供证明债权的文件。如协议书、支付凭证、催款文件及证明双方往来关系的函件及其它与此相关的材料,包括债务人的企业资料、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材料。
3.担保损失类:要求提供判决书,协议书,代为清偿依据,以及被担保企业资料、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材料。
4.股权类:要求提供投资企业章程,投资凭证及其他股东同意划转的书面文件,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等材料。
5.实物类:要制订实物资产清单,说明实物的规格、型号、数量、使用年限及使用情况等原始资料。
六、资产划转后,资产保全与清收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资产划转甲方管理后,甲方具有对划转资产的全部处置权。
八、甲方权利
1.有权制定及实施划转资产的保全与清收方案;
2.有权与债务人达成并签署还款协议、提出及接受调解方案、执行和解方案等;
3.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九、甲方义务
1.妥善管理划转资产,尽最大可能保全与回收划转资产;
2.回收的非现金类资产,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变现。变现确有困难的,应报财政部门;
3.经清收后仍无法回收的划转资产,报财政部门备案。
十、乙方权利
1.有权向甲方了解划转资产的保全与清收情况;
2.有权向甲方提出保全与清收的建议。
十一、乙方义务
1.协助甲方办理资产过户等有关法律手续;
2.配合甲方做好划转资产的保全与清收,包括提供资料,介绍情况,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等,对债务人的情况不得隐瞒;
3.根据甲方清收方案,需采取诉讼等手段进行清收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合诉讼,并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件;
4.资产划转过程中及资产划转以后,乙方不能继续对资产进行任何处置。债权资产乙方不得擅自接受债务人的清偿,不得作出任何减免债务人债务的承诺及签署任何与此相关的文件;股权资产乙方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抵押、担保等处置;
5.资产划转移交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共同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移通知书;通知书应包括债务人名称,欠款类型及金额,资产划转的情况,以及要求债务人向甲方清偿的通知等内容。债权转移通知书由乙方负责送达对方单位,并取得对方签收回执。股权类资产,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共同向被投资企业发出股权变更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投资额以及资产划转的情况,并确认自划转之日起,原乙方的投资权益均由甲方享有。股权变更通知书由乙方负责送达对方单位,并取得对方签收回执。
十二、协议生效:本协议经_________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生效。
十三、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先由财政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资产移交协议3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风光如画的海南岛,一片片光秃秃的工地、一座座藏污纳垢的楼基和一幢幢着钢筋水泥骨架的“烂尾楼”楼房几乎已成为这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自1999年启动的整治“烂尾楼”工程正在悄悄地改变着城市的面貌。
据海南省建设厅介绍,1999年8月海口、三亚、琼山分别成立积压房地产处置办公室之后,海南省十年前遗留的“烂尾楼”工程目前已处置了三分之一,积压商品房也消化过半。然而,在总建筑面积为1600多万平方米的全部“烂尾楼工程”中,仍有2/3的楼房还在黑暗中等待,其中多数涉及法院、银行等多重权益,矛盾错综复杂,按照业内人的说法,堪称“烂尾”中的“烂尾”。这正是即将成立的海南省资产管理公司要接管的遗产。
按照国务院于2002年12月底批复海南省所提交的处置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海南省即将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接管积压房地产,并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偿还资金,这个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业务范围包括:承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积压房地产,追索债务,置换、转让和销售资产,重组债务,债权转股权以及阶段性持股等。
海南省处置房地产泡沫遗产迎来了终局,尽管可能是漫长的终局。
从“炸楼”开始
无论当年曾遭遇多少非议,海南省处置“烂尾楼”工作的突破是从2001年三亚市宣布“炸楼”开始的。过去千呼万唤、踏破铁靴未能寻到踪影的“烂尾楼”业主,在炸楼声中纷纷浮出水面,从而迈出了登记产权进而协商处置方案的第一步。
现在,你可以将“炸楼”视做一个威胁,但这是一个极其有效的威胁――三年之后盘点,三亚是海南三个城市中处置得最好的城市。三亚市规划局副局长王国平介绍说,三亚市共有116宗“烂尾楼”楼,建筑框架面积102万平方米。从2000年开始启动整治“烂尾楼”工程,目前已基本处置完毕。现只剩下最难处置的环亚大酒店、大众商厦等八个项目。
或许只有身为海南人才可以理解当地政府处置“烂尾楼”的无情与无奈。20世纪90年代初房地产泡沫时代的这笔“遗产”原报建筑面积1600多万平方米,积压空置商品房700多万平方米,闲置土地18000多公顷,沉淀资金800亿元人民币。这些“烂尾楼”工程95%集中在海口、三亚、琼山三市,70%以上都是靠银行贷款兴建,占据着城市的中心位置,但成本高、产权不清,绝大多数开发商都无力续建,十年来严重制约着海南经济的发展,成为海南当政者的一块心病。
为了尽快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海南省于1999年8月开始了大规模的处置积压房地产的试点工作。海南省、海口市和三亚市均成立了专门的处置积压房地产的办公室,以拍卖“烂尾楼”楼房为突破口,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
据海南省建设厅介绍,目前海南房地产发展的格局是以处置积压房地产为主,开发新的商品房为辅,协调平衡发展。而处置积压房地产,过去数年间的主要做法为将空置房、积压商品房转为经济适用房的“转化房”。
整个海南省的“烂尾楼”处置工作初见成效。截至2002年底,海南全省共有444宗“烂尾楼”工程申报了处置方案,涉及原报建面积1339万平方米,占“烂尾楼”工程总量的83%;已有214宗、万平方米的工程复工续建,占总量的%,其中万平方米已竣工。
“先处置、后确权”流产
初战告捷之后,海南省的“烂尾楼”工作很快遭遇了瓶颈。
海南省处置“烂尾楼”工程,大多经历了登记确权、缠清产权关系、申报处置方案、办理拍卖和转让手续、复工续建和销售消化楼房等几道工序,越进行到后面就越是艰难。而且由于处置一开始就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剩下三分之二的“烂尾楼”工程涉及多方权益人的利益,矛盾错综复杂,处置工作渐行渐缓。
业内人士介绍说,目前海南处置积压房地产面临着四道难关。
其一是复杂的法律纠葛。不少“烂尾楼”工程仍被司法部门查封中,且查封的时间过长,完成司法裁决程序繁复漫长,尤其是异地法院查封的更难以协调,部分积压房地产根本无法进入处置程序。
而且,法院在对查封的“烂尾楼”楼进行评估抵债时,仍按当时的报建面积标准进行评估,将空中楼阁也计算在内,造成项目现存价值与评估价值不符,既增加了处置费用,又产生纠纷。另外不少积压房地产项目土地和房产分别是被不同法院查封的,也成为遗留的难题。
第二道难关来自金融部门。海南省“烂尾楼”楼房多数属金融资产,而金融部门是一级法人多级管理的单位,无论是申报处置方案,还是拍卖转让协议都要逐级审批;而且现行政策只允许金融机构拍卖转让积压房地产,没有投资续建的权力,造成金融机构积压房地产追债确权和消化处置工作受到影响。
涉税问题则是处置工作遭遇的第三道难关。为鼓励海南处置“烂尾楼”楼房,国家规定2002年12月31日前海南处置停缓建工程和消化空置商品房免征营业税和契税,但按目前进度,在这个期限前海南是不可能全部处置完积压房地产的。为了使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房,中央曾给予海南4亿元楼房差价财政补贴,这笔资金业已告罄。
配套政策的滞后亦是一个难题。海南处置“烂尾楼”工程是经常会与现行政策形成抵触,处置工作常常是边处置边出台配套政策。
海南省副省长吴昌元表示,海南自1999年开始处置积压房地产以来,目前行政确权、建设用地处置、停缓建工程、积压商品房消化等工作基本完成、或有突破性的进展。但资不抵债、涉及多方权益、法院查封等积压房地产处置艰难,尤其是涉及产权问题,外省市法院对海南政府规章认同不一,处置难度更大。此类问题的“攻坚”急需法律支持。
海南省去年曾提出由政府指定机构采取“先处置、后确权、再分配”的方式处置。然而,由于事涉产权人的权益和处置的合法性,海南省政府提交的《海南省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的规定》未能在2002年9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至今仍束之高阁。
补充方案出台
针对海南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海南省向国务院提交了新的处置补充方案,国务院已于2002年12月批复同意海南省施行。该方案是在1999年国务院《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基础上制定的,涉及处置机构设置、协议移交范围、协议移交与处置方式、处置期限及资金偿还办法及国家政策支持等方面。
海南省建设厅副厅长林克昌近日接受作者专访时透露说:“新的办法和措施,将加大处置积压房地产的力度,争取在五年内全部解决海南‘烂尾楼’问题。”
林克昌表示,目前当务之急是海南省将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接管积压房地产,并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偿还资金,这个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业务范围包括:承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积压房地产,追索债务,置换、转让和销售资产,重组债务,债权转股权以及阶段性持股等。
据悉,在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方式上,海南省目前有三个思路:一是在原海南金城资产管理公司的基础上增资组建新的资产管理公司;二是由海南省地方财政出资成立新的资产管理公司;三是由海南省政府出部分资金,在社会广泛筹股建立股份制的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到底采取何种方案,近期海南省政府将拍板作出决定。
资产公司成立后,将分批接管国有银行和社会各界的积压的房地产。林克昌称,积压房地产协议移交范围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追索债务取得并已确权的积压房地产(包括闲置土地、积压商品房和停缓建工程),以及1998年12月31日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海南省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和直接投资所形成的积压房地产,均协议移交给省资产公司处置。
另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已经剥离给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在海南省的积压房地产,也可以协议移交给省资产公司处置。
为了要准确地界定协议移交的资产价值。林克昌称,海南省资产公司和有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将共同委托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估价资格或B级以上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协议移交的积压房地产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并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海南积压房地产估价纠纷鉴定委员会,对积压房地产处置中涉及估价方面的纠纷进行仲裁。
确权和未确权的积压房地产,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市县,按积压商品房、闲置土地和停缓建工程三种类型,分别确定协议移交价值比例。积压房地产的协议移交价值以现时可销售市场价值乘以协议移交价值比例确定。比如,海口市已初步提出积压商品房、闲置土地和停缓建工程三种类型移交价值比例分别为85%、80%和60%。
根据补充方案的要求,海南省资产管理公司承接处置积压房地产的期限原则为五年。林克昌称,处置期限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协议移交给省资产公司的资产不计利息。偿还采取逐年结算、次年支付的方式。对未能按协议移交价值拍卖处置的积压房地产,经省鉴定委员会重新评估,确定新的评估价值后再进行处置,处置成交价值扣除有关处置成本的余额为偿还价值。
对已处置的积压房地产,海南省政府应督促省资产公司按期将当年处置积压房地产所得收益中应偿还给有关债权人的部分进行偿还。凡当年省资产公司处置积压房地产所得收益中应偿还给有关债权人的部分未偿还的,由海南省地方财政注入资金偿还或由中央扣减海南省税收返还的方式偿还,确保每年还款及时到位。
资产移交协议4
乙方(买方):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对房屋交易资金实行代收代付,三方约定如下:
1.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证号_________,房屋交易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乙方委托丙方查询(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证书工本费及测绘费,如需缴纳应一并委托丙代收代付。
3.甲乙双方同意在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后,乙方应付的委托交易价款_________元,印花税________元,契税_______元,转让手续费_________元,登记费_______元,土地出让金及土地证书工本费、测绘费_______元,合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委托丙方代收,乙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存入丙方在_________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
4.甲方确认委托交易价款_________元,扣除印花税_________元,转让手续费_________元,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_________元,应收的委托交易资金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丙方参照银行活期利息的有关规定,计算委托期间的资金补偿,并与委托交易资金一并向甲方支付。
5.甲方提供收取委托交易资金的个人一般结算帐户如下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6.乙方将应付的委托交易资金存入丙方专用帐户后,甲乙双方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7.丙方应自登记机关产权转移登记审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交易资金划入甲方收款帐户。
8.有下列情形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将乙方已存入丙方专用帐户的委托交易资金退还乙方。由此引起的纠纷与丙方无关
(1)甲乙双方约定解除该房地产买卖协议的;
(2)甲乙双方提出撤回转移登记申请,经登记机关同意退件的;
(3)乙方未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将委托交易资金存入丙方专用帐户的;
(4)该房地产转移登记未被房地产登记机关核准的;
(5)其他造成丙方不能有效实施委托交易资金代收代付的情形。
9.甲乙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后,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丙方应中止本协议的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生效判决或仲裁后,丙方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
10.本协议自乙方将第三条规定的资金解交专用帐户之日起生效。
11.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12.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13.本协议发生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产移交协议5
关键词:无偿接收;小区;供电资产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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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用户小区供电资产的现状及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对供电质量及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与日俱增。用户小区供电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小区业主,但由于小区供电资产缺乏专业维护,设备故障时有发生,供电企业虽然不拥有小区供电资产的所有权,但是为践行企业服务承诺,保障用户权益,还是需要对用户小区供电资产进行维护、抢修。用户小区供电资产的所有权与资产的运行维护职责相分离,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潜在的风险,因此国家建设部签发的建计〔1998〕123号文以及建房〔2010〕165号文中均明确规定新建小区配套电力设施要无偿移交对口管理的供电企业管理。
目前,供电企业按照“用户自愿无偿移交,设施符合技术标准,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用户服务能力”的原则,不仅加大力度接收新建小区供电资产,而且还积极推进已经抄表到户或实际上已经履行运行维护职责的存量小区供电资产的接收工作。
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用户小区供电资产的意义首先是确保小区用户享受到安全、优质、可靠的供电服务;其次是践行了供电企业的服务承诺,提升供电企业的社会形象;同时理顺了供电资产的产权关系,提升了供电资产的运行维护水平,优化了资源配置,促进了电网健康、可持续发展。
2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用户小区供电资产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方式,可能会涉及税务风险
目前,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用户小区供电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用户提供的资产相关资料,如工程决(结)算书等确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二是供电企业通过聘请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供电资产评估,供电企业按评估后确认的资产净值入账。其中第一种资产价值确定方式,可能会出现一定的税务风险。
目前,绝大部分用户小区供电设施都需要聘请有资质的施工方进行建造安装,而各开发商、施工方因自身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存在资产价值核算资料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如果供企业直接按照移交单位的资产相关资料确定接收资产的入账价值,可能会出现夸大资产入账价值的情况。而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5号)规定,供电企业对接收的用户资产,可按接收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供电企业在前期夸大接收资产的入账价值,后期计提折旧并将其在税前扣除,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附属资产的使用权与产权相分离,存有在法律风险
《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是进行权益界定的一个重要标准。但是在接收用户小区供电资产的实际操作中,由于使用权与产权相分离,存有较大的法律风险隐忧。
如某供电企业《用户供配电设施移交协议(住宅小区)》中,“供配电设施所有权无偿移交的范围”条款明确移交的范围包含供配电设施占用的土地、空间和线路经行的通道(如高压线路走廊、电缆通道、配电房等)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即供电企业接收了用户小区供电设备的产权,但并不涉及配套的配电房、土地等产权的移交。这就导致了两个问题,一是配电房、土地等产权仍属于用户,如果用户将来要变更配电房、土地等的使用范围,必将损害供电企业的利益;二是当配电房、电缆沟等未移交产权资产年久失修,形成安全隐患时,本应由产权所有人进行修缮,但因相关资产的使用权与产权不一致,法律也未明确资产用户与供电企业的权责范围,使得供电企业无权,最终产生的法律后果仍然是由供电企业承担。
资产移交主体不明,移交协议的有效性存在风险
按某供电企业《用户供配电设施移交协议(住宅小区)》范本明确“移交主体甲方为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开发商等”。而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处置小区公用设施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由于住宅小区业主通常数量较多,并且业主购置房产的时间也不尽相同,致使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产权人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同时很多小区也没有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供电通常的做法是由地产开发商或小区物业公司代行签订供电资产移交协议。虽然供电企业通常会在协议中明确“甲方保证在签订协议前已取得本协议项下移交资产所有权人或业主授权和同意,内部程序完整、合法,否则因该方面而产生的纠纷及责任均由甲方负责”的条款,但并不能完全规避供电企业与地产开发商或小区物业公司所签订的移交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协议事实,如果该协议没有得到小区业主的追认,可能就会造成无效的协议。
3规避供电企业接收用户小区供电资产存在问题和风险的建议
规范资产价值的确认方式,确保资产价值信息准确、合规
虽然供电企业可以根据用户提供的资产相关资料来确定接收小区供电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由于资产相关资料的规范性得不到保障,因此建议通过资产评估来确定入账价值。
具体做法是签订移交协议后,供电企业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资产价值评估工作,供电企业按评估后的资产净值入账,以此来保证接收资产入账价值的准确、完整。
完善用户资产接收协议,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供电企业在接收用户小区供电资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对用户资产类别与来源进行分类研究、统计,制定规范、完善的资产无偿移交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资产移交方的法律责任。
针对供电企业对接收的小区配电房、线路走廊通道等使用权利的不稳定情况,供电企业可与权属人签订永久无偿使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提供方的报建义务、维护责任、处置配电房、线路走廊通道等应征得供电企业同意并保证另行提供符合条件的配电房、路径等条款。
加强用户移交行为的法律约束,确保接收的有效性
《物权法》规定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供电企业直接与地产开发商或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小区供电资产移交协议,其行为在没有得到业主或业委会认可前,是不具备相应法律效力的。因此,供电企业要合法接收小区供电资产,就必须得到业主或业委会的认可。
对于前期与地产开发商或小区物业公司签订《资产无偿移交协议》的已销售小区,供电企业应对此类小区进行复查,动态跟踪,做好用户资产移交的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尽量取得业主或业委会的认可。
对于接收尚未销售的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资产,供电企业在与地产开发商签订《资产无偿移交协议》时,应明确要求开发商须与买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该小区内的供配电设施已经无偿移交供电企业的条文,避免将来业主以地产开发商侵犯其公共设施为由,与供电企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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