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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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学生):
丙方:
为了提高实践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综合职业素质,实现学生零距离就业,为企业提供培养与优选人才的途径,甲乙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联合推行“工学结合、顶岗实践”的人才培养新模式,甲乙丙三方现就顶岗实习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实习岗位、期限及留任
1.三方同意乙方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在甲方进行实习。
2.甲方将安排乙方在甲方的部门岗位进行实习。
3.实习结束,若甲乙双方同意,则甲方录用乙方为正式员工,签订“就业协议书”。
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各方在此同意和确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可以根据其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对实习岗位进行调整;
(2)在实习期内根据乙方的表现,经和丙方友好协商后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提前终止对乙方提供的实习机会;若乙方在顶岗实习过程中有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甲方应通知丙方,并有权提出中止乙方顶岗实习的建议。
2.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内容为乙方提供实习岗位,所安排的工作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和不损害乙方的身心健康;
(2)配合学校教学目标和要求,制定学生顶岗实习计划。有义务为丙方前往甲方实习单位对乙方进行指导或管理提供方便,向丙方提供乙方实习的真实表现等信息;
(3)负责为乙方安排住宿,住宿费由企业承担,提供工作餐,在乙方严格遵守实习时间和甲方各项规章的情况下,给予乙方每月元补贴;
(4)在乙方实习期间,配合丙方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安排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或工作经验的人员对乙方实习进行指导,并协助丙方对乙方进行管理。在乙方实习结束时根据实习情况对乙方做出实习考核鉴定;
(5)加强对实习学生上岗前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的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发生伤亡事故;
(6)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乙方在甲方实习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由甲方参照在职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办法处理,丙方负责配合做好学生、家长等各方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有权在协议规定的实习时间按照甲方安排的岗位参加实习;
(2)享有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权利。在严格遵守实习时间和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情况下,每月领取实习补贴。
(3)如果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违法或有损乙方身心健康,乙方有权在向甲方报告后终止在甲方的实习。
2.乙方的义务:
(1)在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保险有效。实习期间认真做好本岗位工作,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刻苦锻炼和提高自己的岗位操作能力,在顶岗实习的实践中努力完成专业技能的学习任务;
(2)在实习期间,遵守甲方的有关工作时间、休假制度、考勤制度、行为准则、保密制度及任何其它甲方要求乙方遵守的公司规定;
(3)应按时按质完成实习期间甲方交付的任务和工作;
(4)应遵守甲方的操作规程,如有违反造成甲方财物损失,按甲方规定处理;如因违规操作、不服从甲方管理而造成的伤害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
(5)遵守学院关于顶岗实习的相应管理规定和要求,与校内指导教师保持联系,按照顶岗实习的教学要求做好实习日志的填写、实习报告的撰写等相关工作,并接受实习单位和学院的考核;
(6)在签订本协议时,应该将此情况向家长汇报并征得家长同意。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实习内容和表现,有权决定是否直接给予乙方相应课程学分或直接参加学校相应课程的考试;
(2)有权在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前往实习单位对乙方进行指导或管理,有权向甲方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
2.丙方的义务:
(1)向甲方提供实习学生的相关信息,对乙方在甲方的实习给予充分的配合,做好实习学生实习前的动员与培训工作、实习中的联络、检查、协调工作,实习后的考核和其他工作;
(2)对乙方实习期间的行为予以监督和管理,以确保乙方遵守本协议及甲方的规章制度;
(3)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丙方有责任给予甲方积极、充分的配合,以便甲方追究乙方的违约行为。
(4)协助甲方做好实习生的思想教育和指导工作;负责同甲方共同处理乙方在顶岗实习期间发生的各种纠纷、突发事件及其它安全事故。
(5)对在顶岗实习过程中违反《顶岗实习协议书》、擅自离开实习单位或因个人表现被企业辞退的学生,丙方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保密约定
协议三方都有义务为三方中的任何一方保守法律规定的相关秘密,尤其是要对甲方的经营管理和知识产权类信息进行保密,若有违反,依据相关法律处理。
四、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协议期满自行终止。
2.因协议期限届满以外的其他原因而造成协议提前终止时,甲乙丙三方均应提前两周通知其他二方。
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有关乙方义务的规定,甲方可提前终止本协议,但应通知丙方并说明原因,由此产生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成绩不及格、给与纪律处分等相应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经三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对甲乙丙各方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本协议是协议三方通过对各种问题的研究、讨论,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后三方同意签署的;任何一方对此协议内容进行任何修正或改动,都应经过三方书面确认后方始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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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普遍认为做市商制度是提高市场流动性的有效制度,特别是在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中(张瀛,2007),但新三板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异化现象日益明显,做市交易受挫严重,所以有必要对新三板交易方式进一步探讨,为监管部门和实务界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一、 新三板市场交易方式及市场规模现状
1. 交易方式。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理论的主要内容是证券交易机制(Demsetz H,1968),国内外陆续有学者进行股市微观结构问题研究,研究结果显示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是决定做市商价差的决定性因素。目前新三板市场大部分企业采用的交易方式为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交易双方在场外对接达成协议之后,再通过新三板股转系统进行交易。为避免决策失误,买卖双方,特别是买方需要具备较专业的评估能力。做市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中引入做市商,做市商报价形成交易价格,促进交易的形成。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做市交易都是多对一的情况,也就是由一组做市商(2家以上,创新层公司不低于6家)为一家公司提供服务。
2. 市场规模现状。2015年以来,新三板公司挂牌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从整个周期来看,一方面新三板市场行情的全面爆发,吸引了众多新兴产业及机构投资者大批资金额进入;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较低的准入门槛,不完善的审核机制和交易制度也导致深层问题凸显。三板做市指数经历了2015年至2016年的股市大起大落,2016年8月31日收盘指数仅为1 点,较2015年4月底(2 点)下挫近50%。这表明,新三板市场整体稳定性不如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市场。
第一,总体交易规模分析。截止2017年6月底,新三板挂牌公司共11 284家,其中做市转让1 513家,相比2016年底1 654家做市企业数量有所回落,目前新三板市场依然以协议转让为主。从成交金额和成交数量来看,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做市交易在成交量上出现较大幅度的提升,相比协议转让,总体交易规模做市交易占优;但2016年下半年,受新三板做市成交遇冷、做市质量下降等多重因素影响,做市交易的整体交易规模低于协议转让。2017年以来的市场行情数据显示,做市交易成交量和成交额均有一定程度下降,出现一些做市企业回归协议转让现象,做市商的“尴尬地位”愈加明显。交易活跃度的大起大落显现出新三板市场的价格异常、秩序较混乱。
第二,交易方式选择行业及地域分析。新三板挂牌公司行业涉及信息技术、医疗、日常消费等行业,挂牌公司具有较强的差异性。据统计,选择做市交易的新三板挂牌公司里,信息技术和工业行业公司占据一半以上,接下来依次为材料、可选消费等行业,主要原因是新三板多侧重于战略新兴产业,信息技术的应用日趋广泛,技术含量较高,因此是做市商较青睐的行业。从挂牌地域分析,截止2017年6月底,广东地区总体挂牌公司家数为1 819家,北京地区总体挂牌数量1 611家,分别占整个市场挂牌数量比重的%、%,江苏省、浙江省、上海等位居其后。其中选择做市交易的挂牌公司地域分布上北京位居首位,其次分别为广东省、上海、江苏省等。由此得知,位于市场化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公司对资本市场更敏感,更有机会挂牌交易并进行做市转让。
第三,做市商偏好分析。本文对2015年之前挂牌的企业进行研究,选定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净利润增长率等反映公司成长能力的指标、以及总市值和营收总额指标,结果发现做市转让股票的整体盈利能力和成长能力均优于协议转让,做市交易公司的总市值均值和中位数显著大于选择协议转让的公司,同样做市交易营收总额的均值和中位数也显著大于协议转让的公司。说明做市商更青睐于公司规模较大、实力比较强的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推出的分层标准(依据三个标准分为创新层、基础层),划分为创新层的企业绝大多数采用做市交易机制,进一步证实了做市商对规模大、业绩好的公司具有偏好性。
二、 流动性困境原因分析
做市商制度已有研究文献认为,做市商制度的引入能显著提升股票交易频率,对股票价格和市场流动性带来积极影响(Venkataraman & Waisburd,2007;Bessembinder et al.,2011;Egginton,2014)。换手率是衡量股票流动性的重要指标,换手率越大,说明市场深度越大,股票流动性越好(熊家财、苏冬蔚,2016)。从做市交易和协议转让近期阶段市场表现分析(表1),截止2017年06月30日,做市转让企业的个股平均累计换手率均低于协议转让,2016年12月31日两种交易方式下的250日内市场表现也有相似特征,说明做市交易模式出现流动性困境,并未给企业带来长期流动性的提升。尽管最初引入做市商制度对股票价格和流动性能够带来一些积极影响,但是由于交易制度与新三板市场环境的“水土不服”,导致做市商发挥的作用锐减。
1. 做市交易制度存在缺陷,加剧新三板流动性不足。我国的做市商制度借鉴美国的NASDAQ市场,采用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场外市场需要通过引入做市商制度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杨之曙、王丽岩,2000),做市商除了发挥价格发现功能,在保持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及降低交易成本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陈一勤,2000;李学峰,2007)。但是新三板市场的急涨暴跌显示做市商制度的“稳定器”功能并无发挥明显作用。
由于我国和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体系差异,新三板市场做市商获取库存股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增发和从市场获取(通过做市在二级市场购买),而NASDAQ做市商主要是通过从发行方获取以及从市场获取。新三板市场做市商数量的严重缺乏,竞争压力不足,带来做市商的绝对垄断。对做市商来说,由于市场的调节作用,买卖价差的利润十分有限,因此他们更侧重于获取一、二级市场巨大的价差利润。做市商对交易量关注度不足,导致二级市场中通过做市转让方式获取利润的空间进一步降低。交易制度设计的缺失,部分做市商滥用政策红利,只重利润、不重价值的做市规则,导致定增破发频频上演、新三板流动性持续低迷。
2. 定价悖论导致新三板公司价值出现背离。股票的价格形成在我国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沪深股市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股价,投资人直接根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自主决定股票价格实施交易,实行的是竞价交易。另一种是新三板场外市场的定价方式。新三板挂牌企业多为高科技创新企业,这类企业由于成立时间较短,公司经营受经济环境影响较深,导致公司业绩波动很大。由于公司经营业务的新颖性,普通投资者认识不足,并不能?母?本上估计公司的实际价值,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价较难评估,所以新三板引入做市商评估股价的制度,实行专家定价。但新三板进入门槛的偏低加上做市商核心功能的缺失,导致现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出现公司股价和公司真实价值严重背离的现象。一个市场,如果大量定价不合理标的掺杂其中,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垃圾股被炒作,好的股票反倒流动性不活跃,进一步恶化做市环境,影响市场健康发展。
3. 信息披露水平不高,内幕交易频繁。根据Fama(1970)的有效市场假说,资本市场包括强式、半强式和弱式这三种形式,资本市场越有效,则信息披露越完全,做市商的报价越趋于合理。新三板市场跟传统意义上的强式资本市场相距尚远。自2013年4月份以来,股转系统公司多次公告,针对逾期未披露企业年(半年)报的企业,采取暂停股票转让的举措。此举措透露出当前信息披露不足的信息,一方面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只强制要求公司提供半年报、年报等信息,新三板公司大部分企业成长力较强,报告信息事件的间隔过长,很容易造成投资者信息滞后,带来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本应具备专业评估和研判能力的主办券商,并未很好的履行督促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此外挂牌企业的剧增要求更高规格的披露水平,而新三板市场显然是有所欠缺的。宽松的准入门槛带来企业质量的良莠不齐,必须辅以较高的信息披露水平,才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加投资者信心,促进股票流动性。
4. 监管力度不足、没有涨跌幅限制,导致价值失真。做市商操纵股价、牟取暴利等问题屡见不鲜,主要在于新三板企业本身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且证监会并未对新三板的具体运作进行监管。另外协议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主要原因是新三板上板企业急于获得融资,或者为了引进战略投资者,提升公司知名度进而获得行业地位,这些都可能出现人为压低企业股权价格的现象。如果监管力度不足,协议转让的交易特点易引发操纵价格、内幕交易等行为。加上新三板市场并不像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一样设置涨跌幅限制,并且异常交易不需要披露原因,如果股价被人为操纵,则股价会出现大幅度的波动。
三、 政策建议
国外资本市场的实践经验证明做市商制度有利于提升市场流动性,有效稳定市场,实现价格发现功能。做市商制度自2014年8月在新三板市场正式推出以来,经过市场的适应和检验,尚存在一定问题,需进一步完善。
1. 进行做市商收入管制,促进多元市场参与者良性竞争。作为新三板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做市商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投行业务收入、直投业务收入和做市收入。目前由于一、二级市场的巨大价差,做市商获取的收入主要是直投业务收入。相关部门应该出台对应的管理办法,缩小一、二级市场的巨大价差,借鉴NASDAQ股票市场,对做市商通过非市场手段低价获取库存股票进行限制,从而将主要收入来源转移到股份转让经纪业务、双向报价赚取差价上来,更有力地刺激市场交易量的连续性。此外,应引入NASDAQ市场多元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竞争机制,特别是做市商竞争机制,丰富不同种类的非券商做市商,使各机构发挥差异化优势,消除做市商的绝对垄断。
2. 新三板市场实现定价功能。做市交易有利于产生最优价格,提高市场效率。新三板实行做市商定价制度,要求主办券商摈弃目前片面追求辅导挂牌企业数量的急功近利行为,应当致力培育出匹配创新层标准或创业板财务标准的企业,专注提升挂牌企业辅导质量,提升估值定价能力。新三板实行多个做市商竞争性双向报价的同时,应对做市商持有做市企业股票明确严格的上下限要求,促使做市商发挥其专业优势来引导普通投资者了解创新型中小企业,实行合理、准确定价,真实反映出公司实质价值。
3. 严格信息披露制度,放缓降低投资者门槛。分层机制一方面筛选出优质企业,进行充分定价和融资,另一方面投资者参与新三板后有层级选择,更有利于信息整合和评估,因此在信息披露制度上也需要做出相应调整。对创新层公司,应制定定性的财务指标和严格的财务要求,同时设定外部定性评估机构对这些公司进行评估;较低层级的公司应该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任务,配以激励措施和摘牌约束,促进企业价值的提升。此外,投资者门槛应放缓逐步降低,因为若像主板市场一样放任大批散户进入新三板市场,则监管部门的职责必然落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上,从而成为新三板市场发展的障碍。所以投资者门槛的降低,应配合日趋完善的交易制度及信息披露机制,促使投资理性化。
4. 建设分级监管制度,启动做市商评价体系。证监会、国家及地方财政部门等市场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监管力度,针对不同层次的公司,进行制度的差异化安排。监管部门不仅督促企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还应整顿和监管做市商市场。对证券公司和私募机构等做市商而言,由于掌握更多的企业信息,因此增强做市能力、提高做市水平势在必行。对做市商实施激励和监督并重原则,建立做市商评价体系和监督平台,评价内容包括做市企业成交量、报价价差、成交额、做市企业违规记录等,上市企业和投资者均可对做市商的做市水平和质量进行监督,最大限度发挥做市商稳定定价、维持市场流动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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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三板市场;做市商;交易制度;估值;流动性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05-0046-08
一、引言
新三板①的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它的前身是2001年成立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老三板”。新三板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追溯至1990年12月份STAQ(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的诞生。STAQ系统是一个中小企业股份和法人股流通转让的场外交易市场,它基于计算机通信网络运行,在交易机制上采用了做市商制度。1993年4月28日,由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开发设计了NET系统正式投入运行,为证券市场提供证券的集中交易及报价、清算、交割、登记、托管等服务。NET系统在交易机制上同样采用了做市商制度。
1998年,由于地区柜台交易泛滥,场外交易市场无序发展,加之为避免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冲击,政府决定全面清理整顿场外非法交易市场。1999年9月,STAQ系统和NET系统停止交易。2001年5月25日,根据证监会意见,为解决主板市场退市公司与停止交易的STAQ系统和NET系统的公司股份转让问题,中国证券业协会协调部分试点证券公司成立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老三板”,三板由此面世。
但三板市场多年来成交清淡,备受冷落。为改变这种局面,为更多高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平台,为其股份流通提供便利,2006年,证监会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设立了“中关村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俗称“新三板”。股份转让主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并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技术平台进行交易。
2013年12月14日,新三板正式扩容至全国。股份转让主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在场外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通过股转系统进行报价成交。这种交易制度的弊端是:首先,投融资双方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投资方由于不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或是对所投资的企业信息缺乏足够的了解,从而造成投资失误。其次,在协议转让交易制度下,由于不能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方,而无法形成连续交易,造成新三板市场流动性的严重不足。
我国2014年8月25日正式引入做市商制度,为新三板市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由于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短暂,且不够完善,国内学术界对做市商制度的理论研究及实践研究较少,因此,本文将梳理国内外关于场外市场做市商交易制度的理论研究作为进一步研究的铺垫。
(一)国外学者对做市商制度的理论研究
根据做市商数量划分,做市商制度可分为垄断性做市商制度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垄断性做市商制度中,每只股票只有一个做市商,典型代表是美国纽交所的专家制度。竞争性做市商制度中,每只股票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做市商,典型代表为美国的NASDAQ市场。
首先,国外学者对做市商交易制度与竞价交易制度在证券交易中所带来的收益进行了比较研究。维斯瓦纳坦和王(和,2002)研究发现,做市商交易制度和竞价交易制度的优势分别体现于不同的交易规模中。当交易规模较小时,投资者选择竞价交易制度会带来较大的收益;而在大宗交易中,风险厌恶型投资者选择做市商制度带来的收益会大于竞价交易。巴杰特(Bagehot,1971)把交易者分为两种:知情交易者和非知情交易者。前者具有信息优势和交易选择权。即依靠信息优势与做市商进行交易,从而获得利润,而做市商又必须执行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的确定性义务。所以,做市商只能通过设计固定的价差来弥补相应的损失。科普兰和加莱(Copeland和Galai,1983)运用单期博弈模型验证了巴杰特的结论,指出当市场上存在信息不对称时,就会存在买卖价差。而垄断性做市商设定的有效价差会大于竞争性做市商。
根据研究结果显示,在竞争性做市商制度下,证券市场会比在垄断性做市商制度下具有更优的流动性和有效性。首先,在市场流动性方面,买卖价差越小,意味着执行交易指令的成本越低,成交速度越快,市场流动性越好。戈德斯坦和内尔林(Michael 和Edward ,1999)通过定量研究发现,做市商数量和交易效率之间存在正相关,而做市商之间的竞争则降低了有效买卖价差。拉菲(Eldor Rafi,2006)研究发现,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期权市场,流动性显著提高,交易量增加60%,买卖价差减少35%。同时,在市场的有效性方面,交易成本越高,越容易获取超额利润,损害市场公平,降低市场的有效性。垄断性做市商市场中,垄断者利用信息优势获取垄断利润。而竞争性做市商市场中,由于提高了信息透明度,交易成本降低,增强了市场的有效性。贝克尔(Becker,2004)对比了纽交所前三大专家公司和NASDAQ一家做市商的交易数据,结果发现纽交所专家公司获取的收益远高于NASDAQ做市商,纽交所专家获取了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超额利润,从而降低了市场的有效性。
综合以上研究得出,做市商制度和竞价交易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规模的交易,二者结合形成混合易制度则可以发挥更大的比较优势。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比垄断性做市商制度具有更好的市场流动性和有效性。
(二)国内学者对做市商制度的理论研究
多数国内学者指出我国应当引入做市商交易制度。冯巍(2005)通过对海外做市商制度的实践及相关理论研究进行综述,发现做市商交易制度在大宗交易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进而指出,我国证券市场应坚持以竞价交易制度为主导,同时,可优先选择对以大宗交易为主的品种引入做市商制度作为辅助交易制度。吴林祥(2005)研究认为,应借鉴海外市场的经验,当市场流动性充裕时,采用竞价交易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而当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以致竞价交易不成功时,应考虑引入做市商制度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李学峰、常培武(2009)研究认为,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充分发挥是保证市场稳定的重要手段,进而指出我国场外市场可借鉴国外成熟场外市场以竞价交易为主、做市商交易为辅的复合型交易制度。白冰、逯云娇(2012)对比研究了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OTC交易制度和市场运行模式,从提高市场流动性、发挥估值功能和限制做市商垄断地位的角度出发,提出我国应积极引入做市商制度,采用混合交易制度。胡鹏飞(2012)通过对最大的场外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做市商价格发现能力进行分析,发现放宽做市商准入制度,加大做市商之间的竞争,能够有效促进价格发现的作用。刘纪鹏、韩卓然(2013)指出做市商制度是新三板市场运行的核心,做市商制度的引入,能够有效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价难题。因为做市商制度能够使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交易价格决定融资价格,有效发现企业的内在价值。
二、国外做市商制度的实践
从国外实践经验来看,在场外市场发展的初期,由于市场规模较小,交易机制不完善,流动性较差,难以吸引投资者。 如果采用竞价交易制度,会出现交易指令无法完成匹配的现象,进而发生交易中断与流动性枯竭。因此,世界各国在场外市场建设初期,都普遍引入了做市商交易制度, 以美国的NASDAQ市场、OTCBB市场,英国的AIM市场,日本的JASDAQ市场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兴柜市场较为典型。
(一)国外主要场外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实践
美国NASDAQ市场曾经是世界最大的OTC交易市场。20世纪70年代,NASDAQ建设初期,采取的是传统竞争性的做市商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在提供流动性、活跃市场交易、促进价格发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NASDAQ建立了分层系,为不同类型的公司设立了不同的挂牌标准,实行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及资本市场三个层级。在做市商交易制度实施方面也做出了不同规定。美国OTCBB市场也属于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市场,对企业挂牌准入门槛较低,该市场的股份转让也采取了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
英国伦敦交易所于1995年6月成立了第一个场外交易市场AIM市场,在欧洲占据重要地位。AIM市场采用了做市商交易与竞价交易相结合的混合易制度。日本的JASDAQ市场在1991年成立初期,采用了竞价交易制度,由于当时日本经济陷入衰退,市场低迷,交易十分清淡,上市企业的数量不断下降,部分企业转到东京交易所上市,导致JASDAQ市场面临危机。在这样的背景下,JASDAQ市场于1998年12月引入了做市商交易制度,最初对部分股票进行试点,而后逐渐扩大做市交易股票的范围。我国台湾地区的兴柜市场定位于上市或上柜的预备交易场所。采用了传统的做市商制度,且每只股票至少有两家做市商。国外主要场外市场交易制度概况如表1所示。
(二)国外场外市场做市商交易制度的演变
由以上对国外主要场外市场交易制度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在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的成熟场外市场,多采用竞价交易制度;在规模较小、流动性较差、低层次的场外市场,多采用传统的做市商制度。同时,竞价制度和做市商制度相结合的混合易制度成为场外市场交易制度演变的一个趋势。从表1中看到,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场外市场都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竞价交易和做市商制度相结合的混合易制度。
做市商交易制度向混合易制度演变的原因主要归结为三点:
1. 市场规模扩大催生新的交易制度出现。从经济学供求均衡的角度理解,这是由市场机制引发的需求决定的。通过对国外成熟场外市场交易制度的比较可以看到,伴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投资者数量及交易量不断增加,投资者结构不断分化;市场流动性要求逐步提高。一方面,做市商制度无法满足大规模的市场流动性需求,要求出现更加有效率、交易成本更低的竞价交易制度,从而达到市场交易的均衡状态。另一方面,做市商制度更适于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大宗交易;而伴随着个人投资者规模的扩大,竞价交易制度更能发挥其高效、低成本的优势。
2. 做市商制度固有的缺陷要求交易制度不断发展。由于做市商往往是挂牌企业的主办券商,其掌握的信息远胜于普通投资者,拥有极大的信息优势,因此,做市商有可能利用自身优势,出现“串谋报价”,从而操纵股价的情形。在美国NASDAQ市场曾经发生过做市商操纵股价的经典案例。克里斯蒂、威廉和舒尔茨(Christie、William G.和Paul H. Schultz,1994)通过选取在NASDAQ市场交易的100只大盘股作为样本进行研究,发现其中有半数以上的股票没有按照1/8的奇数倍进行报价。这种报价使得最小价差比采用奇数倍报价的最小价差扩大一半左右。通过扩大有效价差,做市商获取了超额利润,同时提高了其他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削弱了市场的有效性。从客观上看,做市商制度的内在缺陷,对交易制度的不断发展提出了要求。
3. 混合易制度在世界范围不断发展。以日本JASDAQ市场建立的严格内部分层管理制度最为典型,即对部分流动性好的股票采用竞价交易制度;对部分流动性差的股票则采用做市商交易制度。美国的NASDAQ市场于1997年引入竞价交易制度以后,采取做市商为辅助交易制度;英国伦敦交易所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采取竞价交易制度为主,同时引入做市商交易制度为辅,并推出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EAQ),对股票进行自动报价,以提高市场流动性。对流动性较好的多数股票采用竞价交易的SETS系统,对部分流动性较差的股票则采用做市商自动报价的SEAQ系统。目前,混合易制度已经在世界各国的场外市场交易中,得到普遍应用。
三、做市商制度在我国新三板市场的实践
我国自2014年8月25日起正式推出做市商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的核心就在于提供流动性和估值。做市商制度推出以后,新三板市场的交易活跃度得到较大提高,市场整体规模迅速扩大。市场的融资功能也得到了真正体现(见图1)。
注:根据全国股转系统提供数据绘制得到。
图 1:2015年新三板市场总体规模一览图
(一)做市商制度对新三板市场的影响分析
1. 做市交易对股票流动性改善效应凸显。选取2012―2015年新三板挂牌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两类股票为参照样本,其中,做市转让的股票以2014年8月25日―2015年9月30日一年时间为研究周期。以成交数量、成交金额、做市成交金额占比以及换手率指标来衡量市场整体流动性的变化,如表2所示。
表2:2012―2015年新三板挂牌股票交易情况一览
[年份\&转让方式\&成交金额
(亿元)\&成交数量
(亿股)\&换手率\&2012\&协议\&\&\&\&2013\&协议\&\&\&\&2014\&协议&做市\&\&\&\&―\&协议\&\&\&\&―\&做市\&\&\&\&协议\&\&\&\&]
数据来源:全国股转系统。
根据表2得到:在2014年8月份引入做市商制度之前,我国新三板市场股票成交金额长期徘徊在亿元级别的水平。换手率也很低,长期维持在个位数区间。以上数据说明,在引入做市商交易制度之前,新三板市场整体流动性较差。做市商制度正式推出以后,2014年全年新三板总成交金额为亿元,做市成交金额占比为%。2014年8月25日至2015年9月30日,做市商制度实施一年多的时间,新三板市场总成交金额为亿元。其中,做市转让成交金额为亿元,做市成交金额占比%。新三板市场的整体换手率也显著提高。2014年的换手率为。做市商制度实施一年多以来,换手率区间在―,大约是2012年和2013年换手率的倍。
综合以上分析,做市商制度实施以来,市场整体交易的换手率显著提高,数据表明:目前新三板市场整体流动性得到明显改善;且做市转让成交金额占比远高于协议转让成交占比,由于做市商运用自身专业能力对做市股票进行细致严格的甄选和价值判断,挑选出优质股票参与做市,从而也提高了市场各类投资者对做市股票的青睐。因而,做市股票比协议转让的股票具有更高的流动性。
2. 做市商交易对新三板股票的估值作用。选取做市、协议两类股票作为参照样本,为剔除2015年6、7月份A股股灾带来的扰动,研究采用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共378个市盈率TTM②数据,时间以周为单位,每股收益采取2015年半年报公布数据,采用市盈率TTM整体估值法(剔除负值收益),估算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类股票市盈率变化水平。由于市盈率TTM是一个滚动概念,且根据季度变化计算,本研究基于新三板股票连续四个季度每股收益滚动变化水平,采用周为时间单位,得到的是周度市盈率,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出新三板股票估值水平的真实变化情况。根据万得资讯提供的数据,经市盈率TTM整体法(剔除负值)估算,得出在样本区间内,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市盈率TTM总体变化区间在(,),做市转让股票市盈率TTM波动区间为(,);协议转让股票市盈率TTM波动区间为(,)。如图2所示,做市股票市盈率TTM曲线明显高于协议转让股票市盈率曲线。同时,研究采用市净率整体法(剔除负值)对做市和协议两类股票进行估值。样本区间仍为8月份至12月份期间共312个市净率数据,每股净资产匹配2015年半年报数据。如图3所示,做市股票的市净率曲线同样显著高于协议转让股票的市净率曲线。
此外,根据上述两种估值方法,通过对样本数据统计得出,做市转让股票的市盈率TTM和市净率的均值及中位数均高于协议转让股票,而方差均低于协议转让股票(见表3)。
表3:做市和协议转让股票估值统计比较
[\&市盈率TTM整体估值法
(剔除负值收益)\&市净率PB整体估值法
(剔除负值收益)\&做市转让\&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协议转让\&样本均值\&\&\&\&\&方差\&4,14\&\&\&\&中位数\&\&\&\&\&]
数据来源:万得数据库。
以上研究结果表明,做市股票的整体估值水平显著优于协议转让股票。即与协议转让股票相比,做市转让股票具有更高的估值,说明做市商交易明显提升了新三板股票的估值,具有价格发现的作用。做市股票的方差低于协议转让股票,说明做市转让股票的估值整体较为稳定。而协议转让股票的估值水平、交投活跃度等具有更大的分化性。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做市商掌握的信息远远胜于普通投资者,加上自身的专业性,对企业发展和内在价值有更好的判断,能够更好地甄选出优质股票,挖掘其内在价值。其次, 多家做市商通过提供连续报价,降低了单一做市商垄断性做市对价格形成的干扰,提高了市场的有效性,有利于促使其价格向内在价值靠拢。再次,做市商在向市场提供双向连续报价的过程中,可以更好地掌握市场上各类投资者的实时报价信息,从而有利于发现真实价格。
3. 做市商交易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根据股转系统数据,新三板市场在2014年8月份引入做市商交易制度以后,2014年股票发行融资金额为亿元,是2013年融资金额的倍。发行股份数是2013年的倍。2015年前11个月股票发行募集金额累计为亿元,是2014年融资金额的倍。以上数据表明,新三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以后,企业通过新三板市场进行融资的规模得到大幅提高。由于做市商自身较强的专业能力,能够对企业的内在价值进行深入挖掘并通过做市进一步发现价格,从而帮助企业在发行股票时进行合理定价,即通过交易价格决定融资价格,使企业能够在新三板市场上顺利实现融资,避免了企业因为定价过高而无法获得融资,或通过社会其他渠道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做市商交易使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得到真正体现,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二)当前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1. 交易制度存在漏洞,估值失真――齐鲁银行的案例分析。2015年7月20日,在新三板挂牌的齐鲁银行,当日盘中发生多笔元交易,且成交股份数量巨大,导致股价大幅波动。类似于这样的“元交易”现象频频发生,且均发生于协议转让交易。通过以最低申报价格元成交,符合当前交易规则,且新三板协议转让所涉及的印花税、转让经手费及过户费均是以成交金额为基础进行征收。超低价交易使得个别投资者利用交易规则漏洞,达到规避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也有可能存在利益输送、虚假交易、逃避债务等企图。由点及面,类似案例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新三板市场目前不设涨跌幅限制,且无熔断机制,导致股价剧烈波动,异常交易频繁。结果是股票的真实价值被低估或高估,也为市场上的投机者提供了可寻的漏洞。根据万得资讯统计数据,2015年前7个月,共出现3858次异常交易,元成交出现206次(见图4)。齐鲁银行的案例表明,当前新三板市场交易制度存在漏洞,导致估值失真,亟须进一步优化交易制度,改革协议转让制度,发挥做市商交易和竞价交易制度相结合的优越性。
数据来源:Choice。
图4:2015年前7个月新三板市场异常交易次数
2. 流动性差异化明显,“有价无市”――明药堂的案例分析。2015年8月7日,山东青岛明药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新三板市场由协议转让变更为做市转让,中泰、华安和民生证券三家做市商为其做市。截至2015年12月15日,4个多月时间仅仅发生5笔交易,且交易当日仅有一个价格,其余交易日则均为“有价无市”,做市商缺少对手方,库存股无法出清。类似这样的挂牌企业大量存在。据万得资讯统计,截至2015年11月18日,仍有2203只股票自挂牌首日起尚未成交一笔,“有价无市”的僵尸股比例达53%。流动性差异化特征非常明显。明药堂的案例说明,新三板做市普遍存在流动性匮乏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做市商制度不够健全,市场参与主体投资教育不到位,缺乏归位尽责约束机制,做市商往往没有建立起正常且严格制度化的盈利机制,即通过在市场中向投资者提供双向报价,赚取做市价差收益和交易佣金;而是运用PE/VC化的投资思维,通过低价参与定增,出现持股惜售的现象。另一方面,市场整体流动性差异化,导致市场投资者给予这部分“有价无市”的股票更低的流动性溢价,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做市商库存股无法出清的困局。
3. 做市商处于垄断地位,亟待引入混合交易制度。目前,新三板市场做市商总数79家,而新三板做市企业1061家,随着做市企业爆发式增长,做市商数量无法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据万得资讯统计,平均每只股票有家做市商,明利仓储和联讯证券的做市商家数最多,分别为26家和34家。远远落后于美国NASDAQ市场600家做市商的总数和每只挂牌股票20家做市商的平均数量。新三板市场做市商处于明显的垄断地位,导致一方面,少数几家做市商联合形成对某只股票交易定价权的垄断,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真正发挥;另一方面,做市企业的不断增加,对市场流动性提出更高的要求,数量过少的做市商难以有效发挥提高新三板市场整体估值的作用,导致新三板企业的业绩与估值出现较大偏差。
国外实践经验表明,做市商制度和竞价交易制度相结合的混合易制度是场外市场交易制度发展演变的趋势。学者吴林祥(2005)也提出,借鉴海外市场经验,在场外市场竞价交易制度下,引入做市商交易制度可采取“混合模式”与“平行模式”③。从表1可以看出,美国NASDAQ市场和英国AIM市场采取了做市商制度和竞价交易结合的“混合模式”;而日本JASDAQ和英国伦交所则采取了做市商制度和竞价交易并行的“平行模式”。从国外经验看,采用做市商交易制度的市场,往往采取引入竞价交易相结合的混合模式。新三板市场做市股票整体流动性差异明显,交易结构分化,做市商垄断的特征决定了亟待引入竞价交易的混合易制度。
四、政策建议与展望
新三板市场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多重政策利好的推动下,运行整体平稳,功能逐步改善。但从市场发展阶段来看,新三板市场仍处于初创期,与国外成熟场外市场相比,市场的功能与运行质量都有待提高。
(一)政策建议
本文分析认为,现阶段,新三板市场在做市商制度下,存在交易制度不健全、规则不完善、流动性差异化明显、市场结构失衡等问题,本文围绕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四点政策建议:
1. 改革交易制度, 堵住规则漏洞,完善市场参与者归位尽责机制。当前新三板市场制度建设配套设施不完善,交易规则存在漏洞,需改革协议转让制度,建议渐进式向做市商制度和竞价交易制度相结合的混合易制度转变,并建议将协议转让交易中的定向交易调整为交易日的收盘之后进行,避免盘中股价异常波动带来的投资风险。针对通过协议转让规避个人税费以及虚假交易等扰乱市场的行为,监管部门可设置专门的稽核专员,对类似情形的交易记录,与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定期排查,堵住规则漏洞,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做市交易制度下做市商等主要市场参与主体的教育和管理,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增强其责任意识和专业水平,使各参与者做到归位尽责。
2. 扩充做市商队伍,增加做市商竞争,提升市场整体估值。为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建议放宽做市商准入制度,扩充做市商队伍,增加做市商之间的竞争,进一步提升做市商的做市能力与水平,增加市场流动性。一方面,让更多的做市商参与进来,能够有效提升新三板市场整体的合理估值,避免新三板企业的估值与业绩出现较大偏差。另一方面,能够较好地解决股权集中度的问题,也为管理层引入竞价交易制度打下较好的市场基础。
3. 丰富投资者主体,推动公募基金入市,优化市场产品结构。新三板市场缺乏包括机构投资者、价值投资者在内的长期资金的市场供给,不利于市场的长期稳定。一方面,推动公募基金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进入新三板市场进行长期投资,能够增强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以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参与主体的信心,也有利于股权分散。另一方面,增加新三板市场的产品供给。在推出优先股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推出企业债券和衍生金融产品设计等,丰富新三板市场的产品供给,从而吸引各类投资主体。
4. 完善分层管理制度,差异化监管安排,逐步平衡市场结构。新三板市场结构的严重失衡对分层管理制度提出了现实的需求。2015年11月20日,证监会出台了新三板分层制度,现阶段先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逐步完善市场层次结构。本文分析认为,新三板先分为两层,符合市场实际情况,但仍有发展空间。针对新三板流动性差异化明显的特征,本文建议:待时机成熟,可在优选层中加入竞价交易,实行混合易制度。以改善市场流动性为目的,适应市场内生发展的需要,形成差异化的配套服务和监管安排。在继续坚持新三板市场包容性的同时,兼顾市场发展的效率和市场有效性原则。
(二)未来展望
做市商交易制度在新三板市场的实施将是一项较长期的重要制度安排。本文研究认为,针对目前新三板市场流动性较差、类注册制的挂牌方式、市场层次较低等特征,应加快做市商扩围和股东数量扩围;同时,推动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入市,不断增强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为将来引入竞价交易制度提供现实条件。展望未来,从国外成熟场外市场的历史经验和新三板市场的发展现状来看,实施竞价交易制度的条件尚不具备,短期内难以推出。因此,做市商制度在新三板市场的实施并不是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需要长期贯彻实施下去。做市商制度和竞价交易制度相结合的混合易制度将是新三板市场交易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注:
①“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市场。因在其中的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称该市场为“新三板市场”。
②TTM为Trailing Twelve Months的简写,含义指最近12个月。TTM数据是一个滚动概念,包括4个连续的季度,其数值每个季度都会不同。TTM市盈率是指最近12个月滚动盈利对应市盈率。
③混合模式指在做市交易中引入竞价交易制度,或在竞价交易中引入做市交易制度,形成混合易制度。平行模式指在一个市场中,对部分股票采取做市商交易,对部分股票采取竞价交易,形成平行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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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协议模板4
关键词: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系统功能
文件处置协议功能是国际数字档案馆普遍采用的,进行业务流程控制的核心方法,而在我国却缺乏相关功能应用。2010年6月我国颁布的《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中,也未引入文件处置协议相关功能需求。本文通过探索文件处置协议功能的流程和应用等问题,以期在我国数字档案馆建设实践中引入文件处置协议的功能理念并推动其实践开发,进一步提升我国数字档案馆运行效率和质量。
1 文件处置协议的基本概念
文件处置协议(“Disposition Agreement”)一词来源于美国电子文件档案馆(“Electronic Records Archive”)(以下简称“ERA”)的需求文档,该文档将其定义为“控制文件处置,并包含文件集具体处理说明的文档”[1]。从定义上看,文件处置协议类似于我国的保管期限表,可被视为适合于计算机应用的保管期限表。传统的文件保管期限表仅适合于人读,而文件处置协议主要用于机读,适用于数字档案馆。数字档案馆使用的基本文件处置协议格式如图1所示。
如图1所示,文件处置协议一般由一个基本信息和多个处置项说明组成,基本信息说明文件处置协议的适用机构、全宗或部门等概况性信息,而处置项说明明确每一类文件集的详细处置方法。从格式上看,与传统文件保管期限表相比,文件处置协议特点主要体现在:①内容精确化:传统文件保管期限表只定义定期和永久两种处置方式,而文件处置协议定义多种处置方式,例如,在“5.处置说明”下拉项可以选择销毁、移交、永久保管和重新鉴定四种处置方式,并且设置具体时间和周期;②内容结构化:文件处置协议中的字段采用控制值、系统验证、声明及强制性依赖、值列表等形式控制字段值;③内容丰富化:除传统文件保管期限信息外,文件处置协议还提供每一个处置项详细的文件数量、尺寸、移交频率等信息,有助于数字档案馆对移交文件数量进行预测和对较长年限,例如一个长期项目的多次移交进行跟踪和掌握。
图1 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格式实例(部分)
2 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功能的意义
国际领域对于文件处置协议功能给予充分的重视,例如著名文件管理系统需求标准MoReq2010[2]将其列为文件系统的九大核心功能之一。ERA在其需求建设指南[3]中将文件处置协议功能列为数字档案馆必选功能之一,并在系统中实践开发了该功能,该功能意义在于:
自动化文件处置流程。美国长久保存环境研究组《数字档案馆长期需求》报告别指出:“数字档案馆需要积极地、尽可能地自动化其业务流程。长期经验表明,人力成本是数字档案馆运行成本的最大部分”[4]。文件处置协议功能可以支持数字档案馆自动化鉴定、移交、销毁等业务流程,例如,图1中的“处置说明”项精确到年月,支持在预定时间发起移交、销毁等业务流程,有效实现自动化。
提高数字档案馆进馆质量。据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课题组对我国档案馆电子文件移交进馆情况的一项调研表明[5]:半数调研档案馆存在接收的电子文件未经鉴定和划分保管期限的问题,这意味着大量电子文件缺乏规范的鉴定便仓促进馆,进馆电子文件价值缺乏控制。在数字档案馆系统中加入文件处置协议功能可以强制性要求进馆单位移交前进行鉴定,划分保管期限,制定完善的文件处置方案。例如,ERA要求文件形成部门采用数字档案馆系统平台制定文件处置协议,移交的文件集必须链接到系统中对应的文件处置协议,而缺乏相关文件处置协议的文件集不予接收。这样就可以从源头上把关,提高数字档案馆进馆质量。
证明数字档案馆的可靠性。只有数字档案馆系统能够证实其保管的文件是在恰当的处置协议控制下实施处置的,才能证明系统的可靠性。举例来说,假如一份文件从系统中销毁了,数字档案馆应当能够证明这份文件销毁是在一定的处置协议授权下合法进行的,而不是随意被删除的。因此,数字档案馆系统中必须具备处置协议功能,并且链接至其所管辖的所有文件或文件集,而每一份文件或文件集都必须具备对应的处置协议。
3 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功能分析
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功能基本流程。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功能基本流程分为四步,如图2所示:
图2 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功能的基本流程
如图2所示,该功能具体步骤为:
(1)立档单位采用数字档案馆平台创建处置协议,通常是由业务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完成,处置协议初始状态为“草案”;
(2)立档机构文件管理责任人员采用数字档案馆平台对处置协议进行审查和更新,完成后提交至档案馆审核,处置协议状态从“草案”变为“已审查,提交至档案馆批准”;
(3)档案馆相关人员对机构提交的处置协议进行接收,并复核,对其中不合理的处置项提出修改意见后返回,处置协议状态从“已审查,提交至档案馆批准”变为“复核后返回修订”;如果无需修改返回,则处置协议状态从“已审查,提交至档案馆批准”变为“提案”;
(4)档案馆档案管理责任人员对处置协议提案正式批准,处置协议状态从“提案”变为“正式批准”,文件处置协议进入数字档案馆系统,赋予其正式的唯一标识符后不能再被修改。
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功能需求。从图2流程图可以看出,数字档案馆系统至少应为用户提供创建、批准处置协议等系列功能,具体包括:
创建处置协议。该功能包括:①创建处置协议模板;②基于模板、现有处置协议、根据一系列提问用户回答来创建新处置协议功能。
存储处置协议。该功能包括:赋予处置协议唯一标识符和存储文件处置协议功能。
赋予处置协议状态。该功能包括:为用户提供赋予处置协议状态和根据需求报告处置协议状态的功能。
修改处置协议。该功能包括:为用户提供删除和修改处置协议的功能。
管理处置协议多版本。该功能包括:①管理文件处置协议的多个版本;②管理在业务规则中定义的文件处置协议的各种版本的功能。
批准处置协议。该功能包括:①为用户提供提交待批准的处置协议的功能;②为用户提供批准文件处置协议的功能,包括录入文件处置协议批示、批准相关人员,提供利用文件处置协议定义案卷、管理文件处置协议相关审查人员,合法用户、录入责任人员审查、录入有关文件处置方案涉及的案卷内容审查人、鉴定报告审查人信息等功能。
定义处置协议中的处置说明。该功能具体包括:①定义系统能够实施的处置说明的功能;②检查处置协议中包含的处置说明确保其能够被系统实施的功能。
自动化电子文件处置说明实施。该功能具体包括:①为用户提供暂停任何处置说明自动化实施的功能;②为用户提供对任何暂停的处置说明继续自动化实施的功能;③提供实施变更的处置说明的功能;④在处置说明变更时进行确认;⑤识别变更的处置说明影响的所有文件;⑥对所有受处置说明变更影响的文件执行变更后的处置说明功能。
其他。该功能包括:①定义处置协议之间关系;②提供包含处置协议中文件相关元数据的功能;③根据标准检查处置协议功能;④提供在处置协议批准过程的所有阶段获取处置协议功能。
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功能的应用实例。数字档案馆应实现以文件处置协议为核心的流程控制,例如处置协议控制数字档案馆文件的移交,支持鉴定流程确定文件价值,控制文件的销毁等。以移交流程为例,数字档案馆处置协议对其控制原理如图3所示。
图3 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控制文件移交
如图3所示,数字档案馆文件移交过程分为三步:①定义文件处置协议:定义文件处置协议及其处置说明,每一个文件处置说明规定一个文件集合的具体处置方法;②移交计划:根据文件处置说明生成特定文件集合的移交计划,根据移交计划提出一到多次的移交申请,移交申请是对每一个文件集合中的部分文件移交提出的;③执行移交:当正式移交时,采用封装方法对需要移交的文件集进行封装,并在传输、接收过程中采用认证方法进行认证,生成认证报告。可以看出,文件处置协议在移交中主要发挥三方面功能:①控制文件移交范围:文件处置协议控制哪些文件集需要移交、哪些需要暂时保存和销毁;②移交计划形成的前提和基础:文件处置协议中有关文件处置说明的内容会成为制定移交计划的参考和依据,机构向数字档案馆的每一次移交都必须是在一定的处置协议批准下进行的,不能随意发起移交;③启动移交行为:文件处置协议中定义的处置说明将在预定时间启动移交,或是发出系统提醒。
4 结语
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功能的未来实施和完善需要:①更新我国现有的保管期限表,使之成为可以应用于计算机的文件处置协议,例如,人大学者李泽江提出的“对保管期限表应细化其保管期限,处置行为,包含预定处置状态的文件保管期限等策略”[6];②建立文件处置协议模板库:数字档案馆系统应当建立各类文件处置协议的模板库,供各类机构、各种类型文件使用。例如美国电子文件档案馆的文件处置协议模板库形成级次结构。最顶层的处置协议模板适用于所有机构使用,只包含最基本元素,例如基本处置说明、机构名称等;第二层处置协议模板划分类别,例如捐献档案处置协议、联邦文件处置协议等;第三层模板继续细分,例如联邦文件处置协议下划分出图像、音频、文书类型处置协议等。除此之外,机构可以在遵循ERA标准模板的格式要求下,自行定义更为精确的处置协议模板,并且注册登记在ERA系统中,丰富的模板库也将统一规范各类型机构、各类文件的处置流程,避免文件处置随意性。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数字档案馆的基本结构与运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1CTQ033)的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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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离婚协议书模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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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 万元(该款包括但不限于女方拆迁补偿、安置、过渡、奖励等费用),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当日付清。
2、 车辆归男方所有;
3、现有家具、家电等家庭用品全部归所有。
4、双方目前自有现金归各自所有。
四、 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与对方无涉。
五、 女方对儿子享有探视权,男方应积极配合,原则上每月 次,具体时间、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六、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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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离婚协议书模板二
男方(以下简称甲方):
女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经登记结婚。现鉴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协商一致,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二、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为登记产权人为 、 的位于重庆市 区 村……的商品房(套内面积约为平方米),含装饰装修。
2、对财产分割的意见
甲乙双方的婚前财产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对各自所有物并无争议;
乙方同意甲方独自享有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的商品房100%的产权(含家具家电等);甲方补偿乙方人民币8万元(大写:捌万元整),此款按下列方式支付:(略)。
三、双方婚生女儿林某某由乙方负责抚养(即跟随其共同生活),甲方按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
四、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五、双方一致确认: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承诺自行承担对外所欠债务,若有任何第三人向双方主张共同债权,对外负债的名义债务人应赔偿因此给夫妻另一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六、双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三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七、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留存民政部门。
甲方(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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