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协议书【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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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协议书【第一篇】

收养人:

王明,男,生于1968年1月1日,湖北省黄石市人,住址:新华路23-1号。

郑艳,女,生于1970 年2月15 日,籍贯、住址同上,系王明之妻。

送养人:

王伟,男,生于1970年10月1日,湖北省黄石市人,住址:新华路25-3号。

张彬,女,生于1972年10月8日,籍贯、住址同上,系王伟之妻。

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就收养王军一事,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协议当事人遵守: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被收养人王军,男,生于20xx年1月5日,现系黄石市第一小学3年级学生。

第二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收养人王明,无子女,与送养人系同胞弟兄关系,与被收养人系亲伯侄关系,个体经营户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住房,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人条件。

收养人郑艳,无子女,与王明系夫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人条件。

第三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

送养人王伟、张彬,无业,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符合法律规定的送养的条件。

第四条 收养人的义务

送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其他

1、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到黄石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2、本收养协议自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签字、并经黄石市公证机关公证及经黄石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即生效。

收养人:(签字、盖章) 送养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收养协议书【第二篇】

送养人: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汉族,北京市____区人,农民,住____区__村;

送养人:_______,女,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汉族,北京市____区人,农民,住所同上。_______与_______系夫妻。

收养人:_______,男,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汉族,北京市____区人,农民,住____区____村。

收养人:_______,女,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北京市____区人,农民,住所同上。_______与_______系夫妻。

被收养人:原名_______,改名_______,女,1992年6月7日出生,_______与_______之女。

收养人因结婚多年没有生育,又特别喜欢孩子,欲收养子女;送养人因有两个子女,认为将_______送给收养人抚养,对_______的成长教育更为有利,所以愿意将女儿_______送给收养人作养女。被收养人也表示愿意。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收养人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为收养人的养女,随收养人共同生活。

二、被收养人以父母称呼其养父母。

三、被收养人的姓名改为_______。

四、协议生效后,上列三方共同遵守法律中关于收养关系的规定,包括:

(一)收养人对被收养人承担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二)被收养人将来对收养人尽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三)被收养人听从养父母(收养人)的教育。好好学习,养成良好品德。

五、被收养人的户口,由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办理迁移事宜。

六、本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送养人:______________

收养人:______________

被收养人:_______

证明人: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件:本协议一式4份,送养人、收养人各执1份,证明人执2份。(仅供参考)

收养协议书【第三篇】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收养协议书【第四篇】

甲方(收养人):江义,男,身份证号:342421197102226795

姜玲,女,身份证号:342421197305066787

江义之妻。

乙方(送养人):刘亚军,男,身份证号:

系刘江生父;

江芳,女,身份证号:342421197310226722系刘江生母。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刘江一事,本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刘江,男, 年出生,现年 岁,就读于汇文中学;收养一事已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二条 收养人江义与送养人江芳是同胞兄妹关系,家信在六安市金安区双河镇西街,夫妇均身体健康,有固定收入,生活稳定,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三条 送养人刘亚军、江芳于20xx年离婚,被收养人刘江归女方江芳抚养,收养事宜已征得男方刘亚军同意。

第四条 甲方保证在收养关系确定以后,对被收养人视同己出,尽自己全力抚养被收养人。

甲方独立自主抚养被收养人,任何人(包括乙方)均不得出面横加干涉,

第五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甲方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被收养人与乙方断绝父母与子女关系,被收养人改随收养人的姓氏,乙方不得干涉。被收养人与甲方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第六条 被收养人与乙方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乙方不得随意干涉被收养人的生活、学习等事项。

第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立即生效,被收养人跟随甲方生活。

第八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没有其他任何纷争。

甲方: 乙方:

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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