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协议范例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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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协议1
中介服务机构因介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要收取一定的酬金,叫做佣金(commission),也称“手续费”(brokerage)。是否支付佣金以及佣金的比例大小会影响到买卖双方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利益分配和买卖能否达成,因此合理确定佣金的大小比例是国际贸易洽谈的重要环节。按照国际惯例,目前的付佣方式一般有3种:
(一)明佣。是指在买卖合同、信用证或发票等相关单证上明确表示的佣金额[1]。简单地讲,就是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明佣是中介服务机构交易结束后据以向委托人索要佣金的重要依据和证据。因此,它主要出现在我国出口企业向国外中介服务机构的报价中。
(二)暗佣。暗佣是指在合同中不标明佣金率和“佣金”字样,而由委托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另行签订的“付佣协议”或“协议”规定的佣金。简单地讲,暗佣就是发票外佣金,是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暗佣的金额对真正买主保密,由卖方暗中支付给中介服务机构的费用,等到卖方货款收妥之后,另行支付给中介服务机构。在实务中,中介服务机构为了获得“双头佣”,常常要求委托人不要在买卖合同中写明佣金,而采用暗佣。
(三)累计佣金。是指出口企业对包销、客户签订合约,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推销一定数量(或金额)以上的某种商品后,按其累计销货金额和佣金率支付给客户的佣金。通常,累计佣金在实际支付时,确认为经营费用或销售费用,而不可以直接扣减收入。
根据国际惯例,外贸企业在佣金支付时间上一般实行在买卖合同履行完全额收汇后才支付佣金给中介服务机构。其目的在于将中介服务机构的利益与该合同的履行状况融为一体,使得中介服务机构会努力地促使交易各方更好地履约,以得到他欲得到的那一部分利益。特别是当买卖双方初次交易出现误解和纠纷时,中介服务机构的沟通及调解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二涉税问题
在税收法律法规方面,对佣金的政策是从无到有、日渐完善的。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可以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范围中,“佣金”的列支问题也正在逐步完善。如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作为销售费用予以税前扣除,条件是:(1)支付佣金取得有合法真实的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另有规定者除外)[2]。尽管如此,在佣金问题上,税收政策仍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一)凭证问题。我国税法规定的“合法真实的凭证”一般是指税务部门认可并通过政府指定部门印制的各种“发票”、“收据”或特定“结算单”。在国际贸易过程当中,往往从事出口的企业所寻找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咨询商为境外企业,发生相关服务的真实性很难在实际检查过程中进行核实,将佣金支付给国外公司或个人后,国内贸易公司申报扣除佣金费用需要提供的凭据应包括银行的付汇凭证和取得的国外公司开具的发票。但问题是国外并不存在统一的法定发票,国外公司提供的所谓“发票”一般是其自制的纸质文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这样,国内贸易公司就存在“仿造”国外公司开具发票的可能性,在取得国外公司开具发票这一环节上,税务机关缺乏严密的税收监控措施。
(二)佣金支付对象问题。国外在涉税的相关问题上并不以发票为计税依据,与我国还存在着一些差别,因此业务是否真实发生、佣金支付对象也是我们在核实佣金能否据实扣除的重要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二、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因此企业在税务处理还应特别注意两点:第一,准予税前扣除佣金的支付对象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人和代表人等,支付给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人和代表人佣金应列入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支出要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来确定,不能随便列支;第二,企业支付给个人(非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佣金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三)佣金的扣除限额问题。通常,明佣在确认收入时直接按除佣净额确认,而暗佣按未扣除佣金的收入确认,并且暗佣也需要合法的发票作为会计凭证附件。但是无论明佣还是暗佣,佣金在5%以内税务上才认可予以税前列支。但是,由于企业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往往对佣金税前扣除的最新政策了解不及时,超比例列支佣金支出是对外贸易公司具有代表性的普遍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
(四)将折扣视为佣金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折扣是指卖方按原价给予买方一定百分比的减让,即在价格上给予适当的优惠。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折扣,名目很多。凡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折扣率的,叫做“明扣”,例如:“CIF伦敦每公吨200美元,折扣3%”;凡交易双方就折扣问题已达成协议,而在价格条款中却不明示折扣率的,叫做“暗扣”,这种做法属于不公平竞争,公职人员或企业雇佣人员拿“暗扣”,应属贪污受贿行为。对于明确的折扣问题,会计上和税法上都另有规定,并不按照佣金的有关规定予以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而在实际贸易中暗佣和暗扣都不是在合同中列明的项目,加之外贸进出口企业多为境外外资机构,调查取证存在一定困难,致使税务机关无法明确区分究竟支付给境外机构的该笔款项是作为暗佣还是作为暗扣处理。若是暗扣,那么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若是暗佣,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的规定比例扣除。
(五)涉嫌企业转移利润问题。我国新税收征管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跨国公司和关联企业的利润转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目前境内机构支付佣金带有自由佣金和法定佣金的双重性质。一方面佣金的高低由出口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佣金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支付的审核暂行办法》(1996年6月28日[96]汇管函字第186号)第四条的规定“出口项下凡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出口佣金支付,须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1)出口合同正本;(2)佣金协议正本(如为暗佣或暗扣);(3)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4)境内机构支付超比例佣金的申请书;(5)银行汇款凭证及外汇局售汇通知单。”这就对佣金的支付在额度上进行了一定的控制[3]。但是,如果企业的收入扣除各项成本费用以及佣金后,仅仅得到相当小的一部分利润或者负利润,或者这项佣金支出已经占到了企业收入的大部分,即便这笔佣金支出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那企业是否有可能通过佣金的方式转移利润到境外的个人账户或者境外关联机构账户,由于目前对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和个人的检查还存在时间和技术上的困难,在此我们也仅仅从谨慎性的角度考量这个问题,它可能是一种现实存在的情况,只是目前我们还无法采用相应的手段去探明究竟。
三解决对策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中介业务也蓬勃发展,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融入国际社会参与国际分工的重要环节,借助中介能够有效地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和对未知市场的开拓。对该业务的探讨和研究不仅仅是为了已有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更为重要的是推动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完善,合理界定中介机构的佣金收入,并将其纳入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详细了解佣金的来源、去向、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问题,能够有效提高对非居民税收的管理水平,防止税款流失。
(一)加强沟通管理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结算方式日趋多样性,国际贸易项下的佣金问题只是其中之一。由于许多负有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对佣金涉税的有关规定并不了解,在签订合同时,特别是针对暗佣问题,往往企业与国外中介机构之间使用口头协议形式,无法提供明确的合同,造成了相关税收上的扣除限额问题,由此带来企业税务管理的风险,也增大了税务机关征管的难度。因此应当着力加强外贸企业涉及到佣金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和业务人员的指导、培训和监督力度,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及时与企业相关会计人员和业务人员沟通,核实业务背景和会计处理,促使企业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建议企业将税收风险管控贯穿到业务开展的全过程。
(二)明确、细化税收政策,提供准确详实的政策依据。现有的税收政策对于明佣、暗佣、明扣、暗扣并未作出详细的界定,税务机关即使发现上述问题也很难在政策上寻求支撑,这造成税收政策执行难度较大;对于某些企业来说,佣金已经成为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的支出,而对于这些方面的相关税收政策,如果不作出详细的规定和解释,很可能造成我国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建议相关政策部门根据新经济形势下出现的涉税项目制定相应政策,明确收取佣金行为所属的劳务项目;完善佣金的“劳务发生地”概念较好地解决我国外贸公司因利用“佣金虚胖”而带来的各种税收问题。
收佣金推广协议合同2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_精诚合作、相互促进、优势互补、共同发展_的宗旨,以为顾客提供更多有价值增值服务为目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一、合作范围
乙方通过相关媒体为甲方及甲方项目、活动、医院医生等进行宣传推广,并根据客户需求推荐客户至甲方医院消费。
二、合作期限及续约
合作期为两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协议有效期满前1个月,双方可向对方申请续约,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和互相评估,如果双方继续合作,双方应在本协议到期前签署新的年度合作协议。如果甲乙双方未在协议有效期满前重新签署新的合作协议,则双方合作到期自动终止,乙方在合作有效期内向甲方输送的客户将保留6个月的业绩保护期。即合作终止后的6个月内,甲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返点。
三、操作流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不构成代理、雇佣或类似关系。
四、费用结算与支付
.结算范围:__________
在计算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佣金时,应将以下消费金额一并计入到消费总金额中进行返佣结算:
乙方会员在甲方的所有消费金额,包括所有合作期间的再消费、新开发项目消费和由此产生的延伸消费等。乙方会员进行再次消费时,不需要乙方重新将顾客信息通过派单形式通知甲方工作人员(以下简称_派单_)乙方会员再次消费后,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
乙方会员在乙方登记的电话号码与甲方消费时登记的电话号码不一致的,不影响乙方会员的认定,只要等够证实该顾客为同一人,均应将该顾客认定为乙方会员,其消费按照乙方会员消费处理,记入消费总金额。
乙方会员到院咨询带朋友一起咨询或直接介绍朋友到院咨询,其转介绍会员按照乙方会员消费处理,计入消费总金额。
乙方派单后,甲方工作人员没有录入到医院的客户管理系统,以报备时间为凭证,若该顾客消费后认定为乙方会员的消费,计入消费总金额
(5)乙方派单后,甲方工作人员在录入顾客信息到医院的后台系统时,优先录了甲方商务通上的同一顾客信息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派单的同一顾客信息的,此时不以录入信息时间先后认定乙方派单无效;如果乙方派单时间早于第三方的派单时间或者甲方商务通上获得顾客信息时间的,应认定该顾客属于乙方推荐的乙方会员,其消费按照乙方会员消费处理,计入消费总金额。
(6)乙方会员通过乙方推荐和预约所产生的甲方项目的当期消费,以及甲方或乙方开发的该会员的后期消费。
收佣金推广协议合同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产品在乙方地点进行产品推广的一系列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2、合作方式:乙方愿意接受甲方排插系列产品在_____点 ________(具体地址)的铺货安排,并陈列于店铺显眼位置,同时做适当的推广工作。
3、返利:乙方销售额满 元甲方将给予返利 % ,满 元返利 % ,满万元返利 %。乙方销售额需提供正规的销售凭证,经甲方核实后返利。
4、结算方式:合同期内铺货产品由甲方铺底,补货结算为现金,合同期满可续签,不续签者或其他原因终止合同者应包装完好原数归还铺货产品,不能归还或包装损坏者则按原批发价结算。
5、原则上甲方在同一路段或同一区域只安排铺货一家,乙方在 个月内需完成至少 万元的业务额,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在同一区域开发其他客户安排铺货。
6、生效和终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 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签约地为,如双方同意续约,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二十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的续约协议。如逾期未能签署,则本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
7、其它事宜: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 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 经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规定,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人:(盖章): 签约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收佣金推广协议合同4
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乙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合作推广______________游戏项目、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与责任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条款共同执行。
一、合作方式
甲方利用合作平台及其他宣传推广优势,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条件宣传推广及运营乙方的游戏,并对因甲方宣传、推广带来的终端用户在合作游戏内产生的可分配收益按本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分成。可分配收益的分成比例为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二、合作项目
游戏项目名称:
项目经营范围:
三、合作时间
合作期限为_______年,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算起。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本协议为基础重新签订协议。
四、合作分工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保证其有能力、资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从事本协议中所约定的合作,并且该合作符合乙方的经营范围。
佣金协议5
制造商姓名________,其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简称制造商),同意将下列产品_______(简称产品)的独家权授予人(简称人),人姓名________,其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
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新产品:__________
第二条 人的职责
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定单。人无权代表制造商或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包括装运期和付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的拒绝由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 业务的职责范围
人是________市场的全权,应收集信息,争取用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人应精通所推销该产品的技术性能。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成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 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五条 人对用户的财务责任
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贷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未经同意,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第六条 用户的意见、人的作用
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为宜。
第七条 向制造商不断提供信息
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4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八条 保证不竞争
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人更不应制造产品或类似于代销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人不应或销售与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不论是新的或旧的)任何产品。
此合约一经生效,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本协议规定在此协议终止后的5年内,人不能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予以竞争,本协议终止后的一年内,人也不能其他类似产品,予以竞争。
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九条保密
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第十条 分包人
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人,人应对该分包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工业产权的侵犯
人应观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活动以外的此类费用。
第十二条 人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力。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人。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
第十三条 向人不断提供信息
为促进活动,制造商应向人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制造商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人。
第十四条 技术帮助
制造商应帮助人的雇员获得产品的技术知识。人应支付其雇员往返交通及工资,制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五条 佣金额
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
______美元按______ %收佣
______美元按______ %收佣
第十六条 平分佣金
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某一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人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 商业失败、合约终止
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金。若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己中止,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 计算佣金的方法
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回收的关税等应另开发票。
第十九条 佣金的索取权
人有权根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贷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有支付全部货款。则根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
取佣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户拒付贷款,则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 支付佣金的时间
制造商每季度应向人说明佣金数额和付佣金的有关商场。制造商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第二十一条 支付佣金的货币
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二条 排除其他报酬
人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第十九条之规定支付佣金,
第二十三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一年后,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3个月通知,于下年的12月30日终止。
第二十四条 提前终止
如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______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文件的归还
协议期满时,人座将第十三条中所述及的由制造商提供的全部广告资料及所有文件归还给制造商。
第二十六条 存货的退回
协议期满时,人若储有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批示退回,费用由制造商负担。
第二十七条 未完之商务
协议到期时,由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十五款支付人佣金。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
第二十八条赔偿
协议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于制造商总部________所在国之现行法律。
第三十条仲裁
固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执应根据________的法律________仲裁解决。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应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双方应提名一位公证人。
如两名仲裁员在30天内未能就提名一位主席达成协议,仲裁应有权提名第三名仲裁员为主席。仲裁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三十二条 禁止转让
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第三十三条 留置权
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第三十四条 无效条款
如协议中的一条或一条以上的条款无效,协议其余条款仍然有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制造商: 人:
签署地:________ 签署地: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
董事长:________ 总 裁: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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