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协议书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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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协议【第一篇】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于外供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身、设备安全,统一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遵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经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以下安全管理协议。

一、甲方权力与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的资质、即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书进行验证后方可签订有关合同。

2、乙方合格的化学品送达甲方厂区后,卸货、保存、使用的安全责任即转移给甲方。

3、甲方应有符合要求的化学品仓库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乙方权力与义务:

1、乙方应具备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

证等资质证书。

2、乙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

相关的安全生产法规、行业规程。

3、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设置现场安全员,安全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合格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5、乙方提供的化学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三、其他:

1、双方各自承担各自责任范围内的安全责任。

2、如发生劳动安全纠纷,可提请劳动安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使用单位(甲方):(盖章) 供货单位(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安全协议合同【第二篇】

甲方:建设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施工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无锡市燃气管理条例》、《水平定向钻进管线铺设工程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为了保护厦门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经三方协商,就太湖国际社区C1地块项目达成以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协议,本协议管辖范围仅限甲方提供相关施工图纸范围及相关施工内容,超过上述范围,三方应另行签订保护协议并另行办理燃气管线安全咨询。

第一条甲方在工程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的施工范围、内容、工期、相关施工设计图纸(根据需要须提供相应地下构筑物、基槽、桩基主体施工图、道路施工图及地下管线设施平、纵断面图、)、施工组织设计、顶管或定向穿越作业方案、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等资料提供给丙方,并落实专人负责与丙方联络具体事宜;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条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各应指定一名工程项目联系人,该联系人负责在整个施工期间各自所辖责任范围内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和协调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其他联系人签发的通知书或联系函;联系人如需变动的,应及时通知其他两方。

第三条丙方在甲方提供上述完整的资料后,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施工图纸所确定的施工范围,向 甲方提供该施工及影响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图纸资料,和甲方预约确定现场交底的时间,并由甲方通知乙方三方共同进行现场交底。甲方应负责将该施工及影响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图纸资料移交乙方,该工程项目不同阶段、不同专业的施工由不同施工单位负责的,甲方负有向其所有施工单位移交资料和交底的责任。由于周边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图纸标注与现场可能会有一定的误差,甲方和乙方必须对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具体实际位置进行现场探测和地下物探,否则发生燃气事故由甲方和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甲方依据已取得施工及影响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图纸资料,用仪器探测或人工探挖方式勘定核实施工现场地下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实际具体位置,明确燃气管道及设施现场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甲方和乙方应在已探明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第 五 条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

(一)安全保护范围:

1.低压、中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安全控制范围:

1.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1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至1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 六 条甲方应根据已探明的地下燃气管道情况、燃气管道保护和控制范围,组织编制相应的《工程施工对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并报送丙方备案;甲方应负责向本工程项目的不同阶段、不同专业的所有施工单位分别送达所编制的《工程施工对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并监督落实。否则由此造成事故和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施工单位不认真遵守执行《工程施工对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造成事故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丙方应在收到由甲方提交的该工程《工程施工对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厦门市地下燃气管线安全咨询意见书》。

第八条乙方在工程动工前,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将已制定的《工程施工对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通过技术交底方式落实到相应工作层面作业班组负责人和具体作业人。

第九条甲方应在工程每个涉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分项工程动工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丙方,当工程将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时,乙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丙方;当工程将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时,乙方应提前24小时再次通知丙方。丙方在接到通知后,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市政工程(含各种地下管线施工)按不少于1次/周对施工现场的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检查,房地产项目除基础工程及后期各种地下管线施工、绿化工程按不少于1次/周外,其它按不少于1次/月对施工现场的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检查。若甲方动工前不告知丙方,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事故由甲方负全部责任,丙方有权在今后办理安全咨询时拒绝办理手续。

工程设计变更或施工作业方案发生变更需修改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时,甲方应及时函告丙方,同时,乙方应按照第八条要求落实到具体作业人;丙方在接到变更告知函后,应及时安排好检查工作,按照要求的频度进行检查。

第十条甲方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保护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负总责,乙方负责燃气管道具体保护措施的实施及管道警示标识的保护;丙方应落实燃气管道的检查工作,做好紧急应对准备。

第十一条甲方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违反以下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事故由甲方和乙方负全部责任。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2.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3.进行机械开挖、爆破、起重吊装、打桩、顶进等作业。

(二)在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前,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停留、行驶载重车辆、推土机等重型车辆;

(三)顶管和定向穿越工程,穿越作业管线位置与燃气管线和设施的净距应大于 米。

(四)禁止其它严重危害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二条丙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施工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行时,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发放《违章施工停工通知单》;甲方应督促予以整改,经丙方确认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行因素已经消除,乙方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三条 丙方在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危及燃气管道安全隐患时,*山草香 *应发放《违章整改通知单》通知甲方项目联系人,由甲方项目联系人负责督促隐患整改,甲方不得拒绝接收,若甲方拒绝接收, 丙方有权在今后办理安全咨询时拒绝办理手续。

任何一方发现有危害或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危害行为,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制止无效时,丙方有权向市(区)市政园林局、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区)建设局等单位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立即报110请求协助。

第十四条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坏后的处理方式

如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管道设施防腐层损坏,燃气管道设施损坏及燃气管道破裂泄漏或爆炸,乙方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施工,拨打抢修电话并通知甲、丙方联系人;丙方应立即组织应急抢修并现场取证;因甲方责任造成事故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丙方, 因乙方责任造成事故损失的由甲方先赔偿丙方, 甲方可向乙方追偿。若甲方拒绝赔偿, 丙方有权在今后办理安全咨询时拒绝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甲方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线与燃气管道之间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应确保燃气管道上的覆土深度达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间甲方、乙方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裸露、悬空等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道路施工完成时必须修复相应的标志桩;若甲方、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甲方应负责无条件整改,并承担全部整改费用;若因此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事故由甲方和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时起生效,正本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本协议内容甲、乙、丙三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自愿按本协议执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工程项目联系人: 工程项目联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工程项目联系人:

年 月 日

安全协议书【第三篇】

甲方:

乙方:

为保证员工人身安全以及发电厂运营的顺利进行,争创文明安全企业,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思想,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书。

第一条: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甲方对应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及履行安全职责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凡不遵守安全规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施工人员,及时进行纠正、处罚,直至停止其工作。

3、甲方对新员工进行厂部、专业、值(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懂得安全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及现场实际安全状态。经安全生产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对经培训考核不合格、安全技能不具备所在岗位要求不适应所在岗位要求的乙方,有权停止工作或调换其工作岗位。

4、甲方监督检查乙方的安全作业情况,按甲方安全检查考核细则规定进行违规考核。

5、接受公司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劳动纪律和《电业工作安全规程》,服从管理,自觉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范操作;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不违章使用电气设备。离开办公室宿舍工作场所时要断开所有用电设备电源,防止火灾发生。

2、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熟悉安全生产施工操作规程,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上岗时必须对所属作业环境的危险源及安全注意事项进行辨识了解,未掌握所在岗位应具备的安全基本常识,不得上岗。

3、上岗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按规定衣服做好三紧,接触化学药剂时要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具并做好安全预案。避免高空坠物的危险,在高温高压设备工作时,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并防止烫伤,如:排污、对照水位计等。了解煤气的特性做好防止煤气中毒的预防工作。

4、在现场施工过程中注意同事的安全保护用具是否佩戴齐全,做好相互保护工作,对同事的违章行为及时提醒和纠正。

5、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凭有效的上岗证上岗工作。

6、作业时,需对本工种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备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停止施工,及时汇报。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时,不得擅自盲目施工。当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报告,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记录等资料。

7、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做好安全、文明上岗作业。

8、不得在生产现场随意操作及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现场工作时在安全上要互相提醒,做到“四不伤害”。

9、严禁酒后上班作业,严禁非专业人员乱拉乱接电源,严禁私自动用非自己保管、使用的施工设备。工作时不得嬉戏打闹,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纪律。

10、遵守交通法规,杜绝上下班交通安全事故。下班行走时多人不拉横排以避让车辆,夜间避免一个人外出,不许在外面酗酒,遵守单位住宿制度。

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如果是因为自身违章操作或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责任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违约责任及处理

1、安全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应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事故调查应按照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乙方违约造成的责任事故,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四条: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安全协议书【第四篇】

合伙各方:

甲方:

乙方:

就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砂石场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伙经营的项目

甲、乙、双方在位于 大乌江镇凉风村共同出资开办一砂石场,为甲方提供原材料。双方共同经营砂石的生产、销售及相关附属业务。

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至合伙项目完成并完成项目清算之日或双方共同确认之日止。

三、出资金额、方式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6000000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2000000元;以场地出资及办理手续的山头拆资计人民币6000000元,共计6000000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已于本协议签署之前交齐并已投入到合伙项目中。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12000000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四、合伙事项的决策

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关合伙事项的决策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决定。

五、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甲、乙、双方各二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承担。

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因经营砂石场尚有如下合伙债务未清偿:

1、尚欠xxx青苗、果树赔偿款13000元未支付;

2、开办砂石场前期使用挖机、装机、双桥车等机械,尚有 300000 0元机械费用未支付。

六、现场连砂的销售

现场连砂销售价格确定为400元/车(车箱长度不超过米,车厢高度为米加米围板)。

连砂的销售一律执行现款现货,任何人不得赊欠。

七、销售款的保管及分配

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王洪负责保管砂石场的销售款项,每收足销售款10万元分配一次。

本协议第五条所述债务及其他合伙债务未清偿之前,三方均不得分配销售款项,所收销售款项应优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

八、合伙事项完成后,合伙财产一律变现处置,不得租借。

九、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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