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外协安全管理协议书(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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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协议【第一篇】
发包单位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工程项目需要委托乙方专业分包,为搞好治安保卫以及消防管理工作,防止各类事故,案件的发生,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地址:
二、工程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协议内容:
发包单位(甲方)治安消防职责:
1、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或建设单位制定的各项治安消防制度,在施工前甲方必须向乙方明确各项治安消防管理规定。
2、甲方负责办理乙方施工人员的出入证审批手续。
3、甲方负责工地宿舍中乙方暂住人员办理审批手续,并对治安、消防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4、甲方负责办理乙方施工人员的作业动火审批手续。
5,甲方负责对乙方执行治安消防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人员有权劝阻、制止、处罚,直至提请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专业分包单位(乙方)治安消防职责:
1、乙方施工人员需进入甲方工作,必须向项目安保部门提供施工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及有关证明资料,办好临时出入证或住宿证,并在有效时限内使用, 不准擅自涂改或相互借用。凡发现涂改和借用者按无证者予以逐其出出厂并处乙方负责人罚款一百元/人次,如需延长施工期限应及时与安保部门联系办理延期手续。乙方施工人员进入甲方单位应主动出示临时出入证并接受门卫的检查。
2、乙方施工人员需进入甲方工作,必须持有关证明,向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按时缴纳城建费,办理暂寄住户口手续,同时必须向项目安保部门交纳治安消防保证金,违者将取消其参建资格。
3、乙方施工人员超出20人的应指派治安消防负责人并建立治安消防组织。不足20人的由其带队的负责人负责治安消防工作。
4、乙方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治安防范和安全防火教育,严格遵守甲方单位的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如发生事故或案件,应认真查处并将处理报告送交项目安保部门。
5、乙方施工人员进入甲方单位工作,严禁赌博,偷窃公私财物、汹酒闹事、打架斗殴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对违者除按规定处罚外,并视情对有关施工单位按100—500元/人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由项目安保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乙方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单位的治安消防有关规定,接受项目安保部门的督查。当发生涉及乙方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时,由项目安保部门负责查处,乙方单位负责人应主动配合,当甲乙双方单位人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时,亦由项目安保部门负责查处。若双方人员发生矛盾,应各自做好本单位人员的工作,避免事态的扩大。
7、乙方内部发生一般治安案件均由乙方自己组织力量查处,凡是发生大案、要案,由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侦破,乙方应主动配合。
8、乙方施工人员必须在工程范围内活动,不得擅自进入未经允许的区域。不得擅自进入未经允许的区域。不得挪用甲方单位的公私财物,各施工单位之间未经许可不得挪用对方材料、工具,设备等。违者视情节予以100—500元罚款或扣除工程款总额的1—10%,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乙方单位在施工期间对自己工地上的电缆,电焊线、电线、配电箱及其他工具、设备、贵重物品等,应本着“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专人看管,防止物资被盗、被破坏。
10、乙方单位应按甲方单位的指定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如一时无法配备的可由项目安保部门代为配置,其费用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乙方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管理,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和使用电器设备审批制度,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动火;严禁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违者视情节处以50—200元罚款。造成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按情节轻重扣罚工程款的5—10%,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完成施工项目时,由签约各方检查执行情况后解除协议。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甲方保卫部门执一份备案检查。
立协议单位:
甲 方 (章) 乙 方 (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外协安全管理协议书【第二篇】
赣州千点家具有限公司 外协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赣州千点家具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现场负责人: 电话: 施工内容: 人数: 工程期限: 至 为确保进入甲方厂区的外协单位工作顺利完成,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厂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签订协议如下:
一、乙方(即外协施工单位)进入甲方从事各项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并接受甲方进入前的安全培训,及接受相关人员的监督。
二、乙方接受甲方安全管理的内容包生产安全,人身安全,设备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治安、消防等方面。
三、作业现场的管理。作业时必须有甲方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可由作业现场部门的安全员、班长或主管监督)。
四、作业完成后先由现场部门人员验收后,再由相关对口人员验收确认。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告知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
2、甲方监督乙方是否根据双方合作合同进入甲方场地工作。
3、甲方负责对双方合作合同中有关乙方工作区域、工作内容、安全管理职责等内容进行核对确认,并为乙方办理入厂手续。
4、对乙方的违章操作行为或不服从甲方监督的行为,甲方有权依据甲方制定规定给予100-50000元处罚,直至解 除合作合同,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对违法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该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遵守甲方的所有的规章制度,向每个员工传达,并留教育记录。
2、乙方应接受甲方对乙方安全生产资质审核,按照甲方规定进行登记,办理入厂手续。
3、乙方应该接受甲方工作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包含但不限于安全、消防等的教育和培训,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甲方监督指导:对工作区域、工作内容进行安全指导和检查,对检测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如解决不力而被甲方勒令停工,停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4、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合法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有职业禁忌、患有妨碍工作病症的人员。严禁使用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的人员。严禁使用身份不明的人员。违反本规定,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乙 方承担。
5、乙方应严格审核委派的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应做到持证上岗,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证照资料复印件。因提供虚假资料,导致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厂区内施工用电接电器线路、移动电动工具(电焊机、砂轮机、切割锯)等必须自配漏电保护器,并获公司主管部门批准,由厂内电工负责接线,禁止施工人员私自接电,如施工人员接电拉线,引起的事故损失由施工方负责并赔偿。
7、乙方应爱护甲方的设备、物资和各种设施,因擅自动用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自备的各类物资由乙方自行妥善保管,丢失、损坏等均与甲方无关。
8、在工作过程中,甲方提供的工作区域有安全隐患,乙方有权及时要求甲方整改,否则所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七、在乙方进入甲方工作期间,因乙方人员责任或因乙方对作业现场管理不善等原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治安案件及刑事案件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对造成甲方及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代理人签字: 委托人代理人签字:
地址:
年
日 地址: 电话:年4
月 日 电话:
月
外协安全管理协议书【第三篇】
外委外协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
协 议 书
编 号: 项目名称:
发包单位(下称甲方): 承包单位(下称乙方):
承包形式:切块输出□ 土建维修□设备安装□ 技术改造□
设备维修□
其它维修□外委外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合同编号: 或委托协议编号: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为了切实加强外委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xx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安全管理协议书。
第一章 甲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一条 有权要求并监督承包商认真贯彻执行《xx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否则甲方依据承包商(乙方)违章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第三章)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条 有权审查乙方施工资质,有权拒绝与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承包单位签订协议。
第三条 组织乙方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乙方建立员工、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档案。
第四条 按照规定为乙方办理《外委外协单位安全生产许可通知单》、用水、用电、用火以及通行证等审批。
第五条 有权对乙方生产、检修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对查出问题能整改的要求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承包商违章行为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对查出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有权按承包商违章处罚规定进行罚款直至停工整顿。第六条 对乙方的车间级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和安全风险预控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第七条 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第八条 乙方发生事故时,提供协助救援服务。
第二章 承包商(乙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乙方是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准能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准能安字(2015)356号)和选煤厂《外委外协施工单位管理办法》(选发„2015‟46号)以及选煤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不得越界作业,服从甲方安全管理,主动接受甲方安全检查,在甲方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并按期整改。
第十二条 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如办理开工手续、参加安全培训(入厂安全培训或安全考试)、上报特种作业人员复印件、作业现场安全设施验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和办理《选煤厂外委外协单位安全生产许可通知书》和安全检查等。
第十三条 积极配合甲方审查资质,严格按照施工资质范围施工,不得承接超越资质范围的施工任务,不得将承包项目转包或分包,不得随意变更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人员和辅助人员,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增加人员时,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或增加,否则以非法转包处理。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办公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操作(检修)规程、事故调查处理、事故应急管理等基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办公会议、安全培训(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三违”人员和班前会等安全记录。
第十六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电工、金属焊接与切割工、起重工、高空作业工等)做到持证上岗并建立档案;对特种设备建立档案(检验、登记)并报甲方备案。
第十七条 依据集团公司对承包商进行“五个关口”、“五个统一”安全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即把承包商纳入本单位基层车间或班组进行管理,承包商应当参照选煤厂车间标准,按照选煤厂要求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如为从业人员提供具有承包单位标识的工作服、安全帽和防砸鞋以及防尘口罩、耳塞、毛巾、手套以及肥皂等劳动保护用品。杜绝新增职业病病例,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八条 告知从业人员相应的作业环境、操作规程、防范及紧急避险措施;同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对自带设备和用水、用电、用火以及对甲方同意使用的设备、消防设施和工具负有第一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必须为作业人员佩戴安全上岗证(胸卡),严禁酒后上岗。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原煤、末煤系统施工时所用的电气设备必须达到煤矿防爆的标准,配电箱(柜)接地必须达到接地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进入现场时,不得抽烟、不准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不得乱拉乱接电线,采取防止电缆线被门、设备和钢管等挤压,严禁从高处往下抛掷物品。
第二十三条 不得随意拆除和挪动甲方的安全警示牌;在施工危险区、危险点应设臵安全防护或悬挂警示牌,并认真维护和管理;在进行地下挖沟、切割路面等项目时,必须在甲方指定的场所小心作业,发现不明管道、不明电缆或不明物体时,必须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甲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组织对承包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甲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向甲方及时报告,不得冒险作业。
第二十五条 负责所承包范围内的文明生产管理工作,服从甲方文明施工的管理如不得随意在作业现场大小便、乱扔垃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等。
第二十六条 发生生产事故后,乙方应当在2小时之内向选煤厂报告;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等较大事故时,应立即向准能公司和承包项目所在地人们政府报告;同时积极组织抢救,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应做好记录、拍照或摄像。
第二十七条 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或甲方调查事故;凡因乙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破坏事故现场,乙方承担所造成的法律责任 和经济责任。
第三章 承包商(乙方)违章处罚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施工安全许可程序如项目转包或分包、未与公司签订《准能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责任状》、未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未参加甲方入厂安全培训和未取得《选煤厂外委外协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立即责令停工并给予乙方3000元~5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施工安全许可程序如未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作业、变更人员后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没有制定安全措施之一的,每项均罚款乙方3000元~5000元,并停工整顿。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焊工和高空作业工等)无证上岗操作的,处罚乙方3000元~5000元。
第三十一条 没有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基本安全管理制度或没有建立安全培训(车间级和班组级)等安全记录的,处罚乙方3000元~5000元,并停工整顿。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气瓶)及其附件(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等没有检验报告或检验标签缺失之一的,每项处罚乙方3000元~5000元。
第三十三条 隐患严重、未限期整改或检查中拒绝在《隐患整改通知书》上签字之一的,甲方收回《选煤厂外委安全生产许可证》,每项处罚乙方2000元~5000元,并停工整顿。
第三十四条 违章指挥、现场违章现象严重、不服甲方从管 理之一的,甲方收回《选煤厂外委项目安全许可证》,每项处罚乙方2000元~5000元,并停工整顿。
第三十五条 进入设备内作业时,未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及作业前后未履行签字手续的、使用胶带机拉绳开关上胶带作业、使用的设备或工具电缆破损的,每项处罚乙方2000元~5000元。
第三十六条 现场人员抽烟,在原煤和末煤系统施工时,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失爆或接地保护失效的,每项处罚乙方1000元~3000元。
第三十七条 动火作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每次罚款乙方1000元~3000元。
(一)未办理用火审批工作票。
(二)未对现场10米以内洒水降尘、未设臵接火盘和消防器材、未设专人监护、收尾未清理作业现场和焊渣、动火作业完毕后未与岗位巡视人员进行交接等。
(三)敲击碰撞气瓶、气瓶无防震圈或安全帽、乙炔发生器无回火防止器、气瓶压力表损坏、气瓶使用或存放时间距不符合《选煤厂安全规程》规定、乙炔瓶放倒使用、滚动气瓶、气瓶混装或混运、混吊、气瓶吊装未使用专用吊篮等。
(四)电焊机电缆有接头、接地装臵失效。
(五)私自处理现场滞留雷管。
第三十八条 违反下列规定的,每项均处罚乙方500元~3000元
(一)未按照选煤厂要求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二)自带设备和施工用电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配电箱未上锁的。
(二)私自进入配电室,带小孩进入现场的。
(三)爬(钻)火车、钻(跨)胶带或在胶带上站、行、坐、卧或触摸胶带的。
(四)穿戴具有选煤厂明显标识的工装(选煤厂特别规定除外)、未挂牌(胸卡)上岗或冒名顶替、未戴安全帽的。
(五)材料配件堵塞消防通、设备没有包机标识、危险区域未设安全标识或随意拆除、挪动甚至损坏甲方的安全防护或警示标志的。
(六)固定或临时电源的电缆乱拉乱接或被重物挤压的。
(七)启动甲方设备、电梯、起重机、消防设施或用火后借用甲方的灭火器未归位的。
(八)高空作业(含2米以上)未正确使用安全带的。
(九)从高处往下抛掷物品无人监护或在放射源附近更换设备没有防护措施的。
(十)使用吊装孔电动防护门后未立即关闭、揭开煤仓或楼板网格板没有可靠防护措施和警告标志的。
(十一)机动车辆行驶超速(厂内速度超过15km/小时、矿区道路速度超过限速标志)、客货混装、超员超载、无证驾驶农用车或农用车载人等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
(十二)设备漏水或卫生没有达到物见本色、作业人员随意 大小便、损坏文明生产设施、乱扔垃圾(如油桶、包装材料、建筑材料和塑料袋等)等。
(十三)对安全监察站下发各种通知如召开安全会、培训和领取隐患整改书以及报送特种作业人员复印件等无故推延的。
(十四)在进行地下挖沟、切割路面等作业时,未按甲方指定场所作业或安全措施执行不到位。
(十五)发现不明管道、不明电缆或不明物体时,没有立即保护现场并向甲方报告或没有防范措施的。
(十六)违反《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选煤厂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和《安全质量标准化》以及《选煤厂安全管理制度》等其它规定。
第三十九条 作业过程中,发生挖断电缆或管道、损坏设备、损坏消防设施(感温电缆、自动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等)等非伤亡事故,致使选煤厂被迫中断生产或影响安全生产,除由乙方限期恢复生产和公司处罚的同时,甲方给予乙方停工整顿的处理。
第四十条 发生轻伤事故后,如无公司处罚,选煤厂在处罚乙方5000元~20000元的同时,给予乙方停工整顿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除公司处罚外,甲方收回《选煤厂外委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将该单位清退出选煤厂。
第四十二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如无公司处罚,选煤厂在处罚乙方5000元~20000元的同时,给予乙方停工整顿的处理。第四十三条 发生新增职业病病例的,选煤厂在处罚乙方100000元(拾万元)的同时与乙方解除合同关系。
第四十四条 乙方发生各类事故后,未在2小时之内向选煤厂报告的,选煤厂在给予乙方处罚5000元~20000元的同时,给予停工整顿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说明
(一)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二)公司处罚是指承包商在承包期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同时,根据《神华准能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准能安字[2015]356号)进行处理。
(三)“五个关口”:准入关、责任关、稳定关、监督关和验收关;“五个统一”:统一推行本安体系,统一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统一班组建设,统一安全培训和教材,统一考核。
(四)乙方在签订本安全管理协议书的同时,已确认收到甲方《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的电子版一份。
(五)协议书有效时间。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六)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业务主管部门一份,安全监察站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 乙方:
(加盖公章处)(加盖公章处)
厂长(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消防安全管理协议【第四篇】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员工家属及小孩在公司居住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家属及小孩的人身安全,公司本着对员工家属及小孩在公司生活区内健康、安全负责的原则,依据公司的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经双方协商,特制订并签订本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责任:
1、负责在生活区域的水域区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2、负责员工和家属及小孩对生活区的安全相关要求的告知。
3、负责生活区域所有雨水井盖以及各排水沟无隐患,保证完好无损。
4、负责员工家属及小孩到工厂临时居住协议的签订。
乙方责任:
父母、家长是孩子成长道路上的法定监护人,为了家庭的幸福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必须切实履行对孩子的教育、监护、管理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1、所有员工家属带孩子进厂时必须在行政部东门岗处进行登记,登记时注明进厂时间,和初步居住计划时间。
2、要掌握公司的相关安全和管理规定,加强对孩子在公司期间的交通、活动、饮食、用电、用火、防溺水、防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3、员工的家属及小孩严禁进入公司生产区域、施工区域及非生活区域。
4、对未成年小孩在公司生区活动要有成年人陪同、监护,严禁私自活动造成隐患。
5、严禁到公司水塘边、井口边、临时建筑物下等容易对人造成损伤的地方活动。
6、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易伤人等物品进入公司。
7、严禁随便动用及损坏公司的设施、设备及物品。
8、严格遵守公司相关的管理制度。
9、所有员工家属及小孩进入公司暂时居住,都要到公司安委会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10、如有违反以上规定及因自己监管不力造成事故的,所有责任由当事员工自己负责。
以上条款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各负其责。
本协议一试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家属及小孩离厂时自动失效。
甲方:乙方:(员工或员工家属)
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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