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婚闹协议书 婚闹承诺书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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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内道路全路段全天候禁止机动车停放;
2.机动车辆(除摩托车)统一停放在校内指定停车场、地下车库或其它白色划线停车区域内,其它区域一律禁止停车;
3.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及其它非机动车统一停放在黄色划线停车区域内,其它区域一律禁止停车;
4.严禁无证无牌摩托车、燃油助动车及其它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
5.对于违反通知要求停放车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且多次违反的将禁止违规车辆进入校园等措施。
6.本通知自20xx年10月17日起正式生效,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请全校师生员工及入校人员积极配合,共创良好的校园环境。
特此通告。
上海建桥学院校长办公室
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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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①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②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③城市道路、桥涵、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④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区域;⑤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周边区域;⑥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⑦居民住宅小区;⑧经二路、中山路、清姜路、火炬路、公园路、高新大道、东风路、金台大道、大庆路、行政大道、陈仓大道西环路口至东门十字的沿街区域。
第二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除第一条规定区域外,市区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婚丧嫁娶活动可以在指定地点少量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环保等部门应大力宣传大面积、阶段性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大力倡导用更环保的电子鞭炮、电子礼花来代替烟花爆竹作为节日庆祝工具。
第四条 市区烟花爆竹销售、举办焰火晚会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第六条 公安、安监、工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组织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占道摆摊设点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住建、环保、园林环卫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各镇政府(街办)、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市民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尽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严禁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款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应带头执行本通告规定。
第十二条 各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告,分别划定县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落实。
第十三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宝鸡市公安局0917-3268334、 110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0917-3260359、 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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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主题:禁止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
活动时间:2019年10月16日
活动地点:本班教室
参加人员:三(4)班全体学生
结合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做好学生的一切安全教育工作。为了进一步普及学生安全知识,预防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
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首先,通过大量的鲜明事实,给学生介绍了近几年来因为燃放烟花爆竹致伤的案例及相关图片,讲解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事故:还没扔“炸弹”就炸了 。
医院眼科病房里,9岁的小朋友名叫俊俊,他从被子里露出一颗黑乎乎的小脑袋,眼睛紧闭,脸上涂抹着药物,孩子不时难受得呻吟着。掀开被子,孩子左手手腕直至小臂缠着厚厚的绷带,5根手指无力地垂着,医生说,孩子左手骨头裂开了。
原来,这个小朋友一人在玩爆竹。当地销售一种形状粗短、威力巨大的爆竹,外号“炸弹”,“炸弹”圆柱形,直径3厘米,长不到6厘米。俊俊把“炸弹”拿在左手上,刚点燃就炸了,烟雾和火光冲击到脸部和手上。“脸部和左手被烧伤,左手骨头被震裂了,眼睛被烟熏到。”医生说。
讲完故事后,先请同学发言,谈一下自己的感想
1、要选择合法的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
2、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和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
3、严禁在禁放区和禁止燃放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4、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选择符合要求的户外场地燃放;
5、除特殊说明外,不要手持烟花爆竹燃放;
6、告诉家长不要酒后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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