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理赔委托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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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委托书【第一篇】

本人*** 事故车 **牌 厢式货车 牌照号****** 一直没过户 折价委托*** 使用 于20xx年4月*日出事故,现本人委托被告人*** 出具相关证明委托书。,特此声明如下:

第一 事故车一直由***驾驶使用 本人未曾在事故当日驾驶,出险

第二 本人只承担未过户之责任 其他追索权利由法院和原告酌情根据事故实际造成人追索赔偿。

第三 有未尽事宜可联系保险公司和事故责任人***全权处理。

委托人 :***

年 月 日

注:

委托代理人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 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

交通事故理赔委托书【第二篇】

本人***事故车**牌厢式货车牌照号******一直没过户折价委托***使用于20xx年4月*日出事故,现本人委托被告人***出具相关证明委托书。,特此声明如下:

第一事故车一直由***驾驶使用本人未曾在事故当日驾驶,出险。

第二本人只承担未过户之责任其他追索权利由法院和原告酌情根据事故实际造成人追索赔偿。

第三有未尽事宜可联系保险公司和事故责任人***全权处理。

委托人:***。

注:

委托代理人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

交通事故理赔委托书【第三篇】

委托人姓名(甲方):

身份证号:地址:

联系电话:邮编:

受委托人姓名(乙方):

身份证号:地址:

联系电话:邮编:

具体委托事项、委托范围:

我们系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关系,经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因甲方跑车繁忙来回不便,现委托受委托人在委托人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办理此次事故赔损下列范围内的`保费。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投保公司办理赔付给乙方(小车一方)的赔付金额。

二、乙方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办理赔付金额手续后,即此次交通事故与甲方(及包括甲方保险法人)不再负担其他赔偿,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甲方责任。

三、甲方须向乙方提供领取赔偿金额过程中必要协助。

四、甲乙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协议,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终止协议方全责承担。

1、受委托人按照保险公司赔付标准,领取赔付交通事故对方(小车一方)的所有赔付金额。

2、领取的赔付金额用于交通事故发生的医药和赔损。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需另行协议。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委托人及受委托人各执一份。

委托人:

xx年xx月xx日。

受委托人: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理赔委托书【第四篇】

委托人姓名:(受害人母亲),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受委托人姓名:,男,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邮编:

具体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人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一事由其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委托人:受委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

交通事故理赔委托书【第五篇】

委托人:,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受托人:,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现委托上述受托人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参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一案处理工作。

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全权委托。

委托人(签名):

时间:

受托人(签名):

时间:备注:1、2、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全责方不可委托。

交通事故理赔委托书【第六篇】

兹有(男、女)岁,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因需对其伤情进行伤残鉴定,委托你中心予以鉴定,交通事故鉴定委托书。现将有关材料送去,请指派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由鉴定部门和鉴定人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由鉴定人所在单位证明鉴定人身份,加盖公章。

××××××鉴定所:

兹有×××,性别:×,××年×月×日生,琢×××××。

因其在×年×月×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伤,请贵所委派司法鉴定人对其进行司法鉴定。

1、鉴定×××是否构成残疾;。

2、如果第一项鉴定结论是残疾,鉴定×××的残疾等级。

大多数上海交通事故当事人都不是很了解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特别是上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程序,鉴于此,为使众多的交通事故受害方清楚的掌握伤残鉴定的程序,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总结如下:

1、伤残鉴定分两种:精神鉴定、肢体鉴定,鉴定材料《交通事故鉴定委托书》。另外还有一个三期鉴定,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

精神鉴定上海这边费用一般是2400元,肢体鉴定一般是1800,三期鉴定一般是800元。

2、交通事故发生后,伤残鉴定之前需要去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队拿一个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又叫推介书,20xx年上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跟20xx年上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比较有所变化。

20xx年是受害方从交警队拿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后可以自己去或者委托律师去相关的八家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20xx年上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则是在交警队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的时候就要从委托书上面的六家机构先确定好哪一家,也就是说,让当事人当场作出选择,且机构有所减少。

3、如果不愿意采用这种方式,还可以先就20xx年上海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案件起诉立案,不计算具体赔偿数额,然后请求法院出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也可以去做伤残鉴定。

4、肢体鉴定一般是3个月后去做,精神鉴定一般是6个月后去做,具体根据受伤者恢复情况。

5、经过法院委托的鉴定一般不会被推翻,如果是受害方自己委托去做的鉴定,对方或者保险公司有可能不认可,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方面准不准许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自己委托所作的伤残鉴定被推翻,则之前的鉴定费对方不承担,要受害方本人承担该交通事故第一次的无效伤残鉴定委托费用。

交通事故理赔委托书【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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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授权委托身份证号:

代表我们全权处理xxx交通事故的相关事项,并认可其签署的所有文件。

受委托人无转委托权。委托人: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xxx关系签名/时间。

协议相关方性别身份证号码。

甲方系xxx妻子系xxx父亲系xxx母亲系xxx儿子。

乙方系xxx车驾驶员。

丙方系xxx车所有人。

一.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地点:

二.事故概况:年月日中午,xxx驾驶xxxx与xxxx在xxxx发生交通事故,xxx送xx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协议条款:

甲乙丙三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x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见证下,经协商一致,就事故赔偿事项协议如下:

1.乙方和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以及财产损失项目等费用共计xx万元(小写:xx元)整,其中包括已预付人民币xx万元和剩余款项xx万元。

2.甲方同意接受上述赔偿款项,认同x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承诺不再要求乙方、丙方任何形式的费用和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并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乙、丙方的任何责任。甲方保证配合乙、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3.甲方要积极配合乙方、丙方进行事故保险理赔事宜。

4.本协议签订后拾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xx万元,剩余款项xx万元,待丙方与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结束后拾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

5.丙方支付上述款项时甲方应出具收据。

6.甲方到场签字人(或委托人)保证有全权代理权。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和乙、丙方各执一份,x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留存一份,四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拓展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交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3、住宿费。

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4、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5、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营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鉴定费。

(1)、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止后根据当事人康复后身体状况进行评定进行的。

(2)、伤残鉴定的等级主要依据是交警指定鉴定医院的检验报告,康复后情况你没说,不好给你意见。

我参与的工伤鉴定基本都是这样处理的。

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即医疗终结后15日以后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10、残疾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3、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被抚养人生活费这部分不另外计算。

交通事故理赔委托书【第八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职务: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职务:_______。

住址:_______电话:_______。

现委托在我单位与交通事故一案中,作为我方参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一、一般授权。

二、特别授权:

授权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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