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标准版 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实用【参考5篇】
离婚协议书应明确双方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等事项,确保权利义务清晰,避免未来争议,体现双方自愿和平分手的意愿。下面是阿拉网友收集整理的离婚协议书标准版 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实用【参考5篇】优秀范例,欢迎阅读参考,喜欢就支持吧!
离婚协议书标准版【第一篇】
男:。
女:。
该男子和该女子于xxxxx因为夫妻关系不和谐,夫妻关系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现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没有妇女、房屋、共同财产和任何债务;
三、离婚后,双方生活无关,不得干涉对方未来生活。
本协议一式两份,男一份,女一份,签字后立即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生效后,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协议书标准版【第二篇】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所)登记结,现因,双方感情却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位于的房产(建筑面积:平方米)是甲方婚前购买,离婚后归甲方所有,房产内全部家电、家私也归甲方所有。乙方自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周内搬出。
二、甲、乙双方的婚生子女归甲方抚养,乙方每月给生活、教育费元,直至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三、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银行存款,公司股票(价值),离婚后全部归乙方所有。
四、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元人民币的欠款,离婚后该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清偿。
五、本《离婚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六、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七、儿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xxx元,在每月xx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八、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李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李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xxx年xx月xx日。
离婚协议书标准版【第三篇】
协议人: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号。
协议人: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号。
协议人李某欧阳某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育儿子____________。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与欧阳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方________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在每月4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________路________小区________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90万元,现协商归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方某现金42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欧阳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李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李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_____协议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离婚协议书标准版【第四篇】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_年__月__日生育女儿______。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婚生女儿______由乙方抚养,随同乙方共同生活,甲方每月需支付抚养费______元,直至婚生女儿年满18岁为止。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抚养费汇入名下的银行。账号为:。乙方应保证离婚后在与女儿共同生活期间,不得更改女儿姓名,否则乙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甲方可随时探望由乙方抚养的婚生女儿。甲方每星期可探望女儿____次,乙方应保证甲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____天。
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财物归乙方。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__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元给对方。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离婚协议书标准版【第五篇】
离婚协议因涉及身份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只能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进行解释。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终止婚姻关系为目的,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一致性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因此,应当认定离婚协议自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时成立,即双方签字时成立。
离婚协议的成立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的生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些约定也根本无从谈起。《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此,离婚协议被认定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23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失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对协议离婚来说,双方自愿是基本条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必要条件。而离婚协议书中它不仅应明确是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还应明确双方离婚后比较重要的问题,如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离婚协议书写得好,将为双方日后的平静生活创造良好基础。反之,可能会婚虽然离了,但是还有许多遗留问题给双方带来麻烦。
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
(1)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
(3)财产处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等;。
(4)其他事宜,如住房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
由于女方一般对法律所知有限,不清楚自己在法律上有哪些权利,不知道如何很好地保护自己,同时由于离婚时女方往往由于太伤心、太难过而情绪波动较大,在达成离婚协议时常常感情用事,以至容易造成事后追悔的情况。因此,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避免离婚后追悔莫及或者再起纠纷,建议女性在达成离婚协议前先向有关专业人士咨询,或者请律师代表自己与男方协商,或者请律师居中调处,在双方发生争议时请律师阐述有关法律规定,再由双方提出自己的意见,然后在律师的帮助下达成离婚协议。
1、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的凭证,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当事人即具备再婚的条件.
2、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在国外,离婚证的效力高于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例如中国公民(离婚者)要与外国人在国外登记结婚,只要持离婚证,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就给予登记。如果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就得办理离婚公证后才能认可。国际上多数国家一般不承认离婚调解书的效力.
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难的,因此,签订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同时,离婚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比如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协议当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意见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却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这样在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只能诉诸法院。
另外,还要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因此,不能做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起诉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
参照《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对此,应与《合同法》第1条第1款规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区别,此其一。其二,就书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对于离婚协议而言,书面形式应仅指离婚协议书,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而审查则须以离婚协议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而离婚协议书则完全符合这些要求,自然成为我国法上的选择。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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