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保险合同专业【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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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保险合同专业涉及保险条款、风险评估、理赔流程及法律法规,旨在保障企业财产安全和经营稳定,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促进经济发展。以下是阿拉网友为您整理的工商保险合同专业【优秀10篇】优秀范例,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工商保险合同【第一篇】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告知。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不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凤*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条款法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投保人:

保险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工商保险合同【第二篇】

安全保障义务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责任类型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此,《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直接责任。

例如,饭店服务人员没有擦干净地板,留有污渍,顾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伤害;某商场在通道上安装的玻璃门未设置警示标志,一般人很难发现这是一扇门,顾客通过时撞在门上,造成伤害,饭店和商场经营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种责任类型的特征为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不是由于直接加害人的行为,而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是因为这种未尽注意义务的行为而直接产生的损害,这时候的责任,就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直接责任。按照《法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形态的界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就是直接责任,以区别对他人的行为所致损害负责或者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责的替代责任。

经营者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所致损害负责,原则上是为自己的行为所致损害负责,因此应当是直接责任。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引起正当信赖,例如信赖其环境设施的正常利用符合安全性要求。

(2)损害发生于经营者的危险控制范围。

(3)对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经营者能够合理予以控制。

(4)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解释》明确了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例如第三人在旅店将住店的旅客杀害,抢劫犯在银行营业场所抢劫顾客的钱财或伤害顾客的身体,顾客到餐厅用餐、与他人发生争执而遭到毒打,顾客在商场购物时被偷、被打等,是此类案件常见的表现形式。其含义是:首先,受害人在旅馆、饭店、银行等从事特殊经营活动的场地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后,应当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受到其妻子伤害的丈夫,直接加害人就是其妻,应当由其妻承担责任。

要准确理解补充赔偿责任的涵义,要抓住以下两个要领:一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时,才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实体的补充,即补足差额。但必须注意的是,经营者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经营者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自己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

(1)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2)经营者对侵权的发生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成立的条件,但非原因。

(3)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发生竞合。符合上述条件,经营者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营者在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获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这是一种单向的追偿权,即实际承担责任的经营者可以向终局责任人、直接侵权的第三人追偿。这一责任设计完全符合侵权的原因力理论分析。所谓“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起主要作用的原因为主要原因,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起次要作用的原因为次要原因,其中主要原因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具有较大的原因力,而次要原因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具有较小的原因力。分析原因力的作用主要是用以确定加害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和承担多大的民事责任。由于这种类型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介入导致损害的发生,从原因力分析,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才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而经营者的不作为并非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只是加大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或者说如果经营者勤勉积极地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则极有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经营者违背此义务只是侵权成立的条件,而非原因。

工商保险合同【第三篇】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_______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工商保险合同【第四篇】

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提供高水准商务旅游服务的大型现代化旅游顾问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体现乙方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依据其积分提供相应的交通意外保险,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合作方式。

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户投保甲方《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核准)。

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达到_________分的客户。

第二条承保方案。

1.保额:rmb_________元(综合)。(未成年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2.保费:rmb_________元/份。3.保险期间:1年。

4.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本保险,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5.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客户增加的积分每达到_________分,乙方为其继续投保下一个年度本保险1份。

第三条承保流程。

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保险确认书。

2.每月20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附件1)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保险确认书(附件2)和团体投保单,同时缴纳保费。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卡,交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

4.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1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出险后5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24小时热线电话_________),申请理赔。具体参见《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件3)。

第四条保险确认书须由被保险人填写并在被保险人签字栏签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

第五条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

第六条如乙方提供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以《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甲方代表(签章):_________乙方代表(签章):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为乙方以年度为单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2、自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当日计算,乙方工作不满一年离职,离职后乙方继续享有本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受益权,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费用,费用计算方式为总保费/365天*离职之日起与工作满一年之间的差额天数。

3、自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险当日计算,乙方工作不满一年的,若乙方离职后放弃继续享有本意外伤害险的受益权,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费用。具体计算方法为总保费/365天*自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之日到离职之日的天数。

4、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若乙方在此期间乙方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乙方需放弃甲方为乙方购买的意外伤害险的索赔权和受益权,并需配合甲方提供理赔资料,并由甲方单位领取该保险的赔金。

5、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若乙方在此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自行支付,则乙方享有此保险的受益权,且医疗费用总额与保险公司赔付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6、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自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工商保险合同【第五篇】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属于合同的一种,既然是合同,那么就肯定是有成立及有效条件的,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签订保险合同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我国《担保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这一规定,作为保证人的保险公司在签订担保协议时,除要求放贷银行、借贷车主和汽车经销商都务必坚持最大诚信原则,这是担保合同和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根据《担保法》和《保险法》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在出具车贷保险单之前,应要求投保人(银行)和购车人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原则,如投保人和购车人投保时提供虚假情况等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如发生逃贷和贷款愈期不还等索赔案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依法拒绝理赔。

保险单责任生效之前,应及时签订反担保协议。《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反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抵押物可以是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质押物可以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以及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实行反担保以后,一段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借贷人故意不还或无力偿还贷款时,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反担保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免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造成保险公司被动。

车贷保险合同、协议条款必须严谨、完善。笔者认为,现行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还有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一是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公司承担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的90%的比例太高、太笼统,没有与相关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挂钩,而且对相关责任人10%的免赔责任不细,也不明确。

二是当发生车贷保证保险“代位追偿”(即先赔后追)时,对最终抵押物的处理者是银行、是保险还是经销商?在保险合同(协议)中也不明确,因回收的抵押物既有购车人所交本金(30%)和还贷部分,销售商有由银行转嫁的10%免赔和担保部分以及未收回费用部分,保险人(承保公司)先行支付的赔款部分。如由贷款银行处置抵押物,难以调处多方利益关系,加之银行在其中的份额少,对抵押物的处置积极性不高,往往长期搁置,最后报废;如果由销售商处置更不合理,因他所承担的比例更少,只有10%.

鉴于此,在保险合同(协议)条款中,最好明确由保险公司为抵押物的处置人,因为保险人所占份额大,不仅处理抵押物的积极性高,而且也便于协调银行、销售商和保险人三方的利益关系。

工商保险合同【第六篇】

第一条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报告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天内赔。

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

保险公司(盖章)_________被保险人(签字)_________。

保险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工商保险合同【第七篇】

1、劳动合同法适用的用人单位。所有的用人单位,它包含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2、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劳动者。我市的在编人员和近几年为乡镇招录的本科毕业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除此之外,所有在劳动合同法适用的用人单位中工作的劳动者。

3、保姆、家庭钟点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为他所服务的是家庭,而不是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人单位。

4、为个体包工头打工的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个体包工头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虽然没有工商执照,但他是应该起执照而没有起执照,属非法用工,也按有工商执照对待。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必须的。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后订立劳动合同,但最晚不得超过一个月。

2、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一个月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将从用工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为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共支付11个月。

1如果用工一个年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上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4、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一份,必须给劳动者一份。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就是只要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能够正常开展工作,劳动者就可以工作到退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条款。

(一)法律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双方可以协商的条款: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如果约定试用期的要遵循以下4条。

(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之内。

(2)试用期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下不许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至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试用期的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试用期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在是每月900元。即两个80%,一个最低。

2、如果约定培训的要遵循以下4条。

(1)培训项目。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上岗前的教育、军训等培训不算。

3(2)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于培训该劳动者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共3项。

(3)可以约定服务期。服务期的时间双方协商。

(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支付约定金的方法是将用人单位为该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分摊到服务期内,劳动者服务时间差几个月支付几个月分摊的培训费作为违约金。

3、如果约定保密条款的,要遵循以下6条。

(1)保密的内容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2)保密的时间是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的劳动合同法没有作规定,应由其它相关法律来调整。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

(3)竞业限制的人员。只有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约定竞业限制。

(4)竞业限制怎么制定。一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最多2年,二是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三是不许自己开办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企业。

(5)要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不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没有义务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条款。

4(6)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多少,法律没作规定,双方商定。

五、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

这一讲主要遵循以下3条。

1、对工资数额和支付的要求。要双方协商一致,但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目前是每月900元。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对增加工作时间的规定。如果需要加班,每周最多允许加1天,也就是每周至少休息1天。如果需要加点,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时,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不论加班还是加点,必须通过工会与职工协商,每月总数不得超过36小时。加点的,按150%付给工资。休息日加班的,能补休的要补休,不能补休的要支付200%的工资。节假日加班的要支付300%的工资。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的概念。解除是在合同履行当中停止履行。终止是出现以下情况劳动合同结束:合同已到约定期限,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劳动合同法的社会保险费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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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如果按你的工资1490元作为基数购买的话那么具体费用如下: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元(8%)单位月缴费元(12%)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元(2%)单位月缴费149元(10%)重特病个人每月1元单位每月元(%)。

如果你在原单位工作8个月的话那么个人缴费就是元单位缴费是元回答完毕..谢谢采纳!

工商保险合同【第八篇】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围。

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章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工商保险合同【第九篇】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需注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

工商保险合同【第十篇】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三章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力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陷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9座以下客车:6.00%的年折旧率;农用运输车:12.50%的年折旧率;其他车辆:10.00%的年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章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的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的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的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的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的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的率为15%。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的率为15%。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

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第三十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二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第九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十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章其他。

第三十六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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