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协议书版4篇
本协议书明确房产过户的相关条款,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房产信息、过户费用及支付方式,确保交易合法合规,保障双方利益。下面是可爱的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房产过户协议书版4篇优秀范文,欢迎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产过户协议书版【第一篇】
抵押权人:
地址:______。
抵押人:____。
地址:______。
担保人:
抵押物业地址:____。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字第__号。
第一条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年月日会同担保人签字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年月日签字之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权人之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它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发出入伙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港币。
所有已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之账户。
第四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目起计。
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知照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照办。
第五条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银行之港元贷款最优惠利率加厘计算。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三百六十五天为基础。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该调整将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低利率。
第六条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全部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顺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之期数。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逾期利息及罚息。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之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它借款责任,因:
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之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已在抵押权人感到满意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占管并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讨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
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港币贰佰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
有关本合约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按上述关于逾期利息率计息并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
第十条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之购房合约。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或/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房产抵押。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
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是指抵押人与。
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购买之名下已建成之抵押房产物业。
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
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之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之押品。
抵押人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发生之入伙通知书后,即代其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之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
2.物业建成入伙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之解除:
1.一俟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它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予抵押人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之处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之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之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之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等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为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为及失职之责。
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4.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下运用其处分该房产之权力:
抵押人逾期三十天仍未缴清全部应付之款项。
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及。
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5.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之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权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7.抵押权人或按第五。
条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代理人,须将由出租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之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
第一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之一切费用。
第二用以扣缴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
第三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之贷款及应付之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它有权收取之人士,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敷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8.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9.抵押权人可以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它要求,或有关抵押房产所需之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之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掉留在该房产内,而该等要求或通知书将被当做于发信或掉留之后七天生效。
第十二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四、抵押房产之损毁,不论任何原因,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之损失。
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九、立即清付该房产之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诉讼。
十七、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
一、担保人,地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
是本合约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也是本合约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
以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约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
以本合约生效日起至抵押人还清或担保人代还清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费用之日止。
二、担保人责任:
1.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
6.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后,而取得本合约项下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或抵押物业,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公平或合理之方式予以处分,以抵偿代抵押人清偿欠款本息所引起之损失,如因处理该等抵押物引致任何纷争或损失,概与抵押权人无关。
7.担保人在此的担保责任是独立附加及不受抵押权人从抵押人处获得楼房或其它抵押、担保权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无需先向抵押人追讨或处置抵押物业,即可强制执行担保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担保责任直至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抵押权人责任。
抵押权人基于抵押人确切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及担保人愿意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之担保责任的条件下:
四、本合约由各方签署,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由抵押人签署提款通知书并予抵押权人收执并经抵押权人核实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起二天内,抵押权人须将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指定账户,否则抵押权人须偿付利息予担保人,利息计算按第五条第一项办理。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之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第十五条其他。
一、对本合约内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约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约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约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九、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二、在争议发生时,各方均有权选择,以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五、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约规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七条附则。
一、本合约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二、本合约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后,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约生效日
三、本合约内所述之附表。
附表。
及抵押人与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为本合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约用中文书写,壹式肆分,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
第十八条签章。
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以下签章作实:
抵押人签署:
抵押权人:
代表人签署:
担保人:
代表人签署:
房产过户协议书版【第二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最新房屋过户合同范本最新房屋过户合同范本。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肆份最新房屋过户合同范本合同范本。甲方产权人一份,乙方一份,毕节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见证方:鉴证机关:
房产过户协议书版【第三篇】
河南郑州出台新政策:直系亲属房产过户产生的税费可以减少,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算了一笔账,郑州一套92平米左右的房子由父母过户给子女,如今只需交几十元,可以少交近9万的税。
目前,在郑州市内五区实行,即中原区、二七区、惠济区、管城区、金水区。郑东新区看新系统上线后的情况决定,今后也会执行。
网上传得沸沸扬扬的“郑州直系亲属房产过户税费减少”,是否确有其事?昨天,大河报记者走访郑州市房管、税务部门发现,郑州直系亲属房产过户时,交易价格可以自己决定。换言之,直系亲属房产过户产生的税费可以减少。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算了一笔账,郑州一套92平米左右的房子由父母过户给子女,如今只需交几十元,可以少交近9万的税。
消息:本月8日执行自行定价新政策。
昨天上午10点,大河报记者来到该郑州市房管局西区办事大厅,发现地税受理窗口挤满咨询政策的老百姓。
“网上传‘郑州直系亲属房产过户税费减少’。有没有这回事儿?”一位市民正在询问地税窗口工作人员。
“有这回事儿。”他说,现在地税系统升级,老百姓想享受新政策得等到这个月8日。
郑州市房管局西区办事大厅税务窗口工作人员解释,老百姓买卖房产需要交契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费的征收依据,就是房屋的交易价格。
“但是有一部分人为了偷税漏税,故意把房屋的合同价格写得很低。比如一套实际价值100万元的房子,他们在合同中把交易额改为20万元。这就是所谓的‘阴阳合同’。这样,就可以按照20万元的价格交税,从而偷税漏税。”上述工作人员说,从4月1日开始,郑州市的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正式运行,地税部门通过评估系统为交易的房子核价,买卖双方按照地税部门定的价格交税。
郑州市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说,凡郑州市直系亲属过户房产的,不再由税务部门评估定价,而是按合同中约定的成交价交税。换言之,直系亲属过户房产不必按照税务系统的报价交税,可以自行报价。
昨天,有一位咨询政策的市民感慨:“这个消息太好了,都有点接受不了。”
解惑。
1、兄弟姐妹之间过户能享受优惠吗?
郑州市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说,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祖孙、兄弟姐妹。他提醒,直系亲属办理过户时须出具派出所的证明及户口本。
2、网传成交价不能低于500元,真的吗?
“网上说,直系亲属间过户房产成交价最低为500元。真的吗?”昨天,市民李先生问。郑州市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答:“随意申报。你想申报多少都行。”“1元也行吗?”李先生追问。“的确可以随意申报。但是得打出税票。换言之,税费得大于1块。”工作人员回答。
3、房子最低定价能到多少?
这位工作人员解释,最低可以定到几十元。比如定价20元的房子,按照4%的契税和%的营业税征收,需交元税,超过1元可开税票。
4、直系亲属间房子过户到一半能享受半能享受新政策吗?
市民魏先生有点郁闷:他刚把自己房子过户给儿子,非常担心享受不到新政策,多掏冤枉钱。
昨天,郑州市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帮他支招:“房产证过户没有?没过户可以退税。”“还没过户!”魏先生问,退税后,可以按照新政策走吗?“可以。”这名工作人员答。
算笔账。
新政出台后,哪种交易更省钱?
“直系亲属房产过户主要分为继承、赠与和买卖三种形式。”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如果孩子名下无房,继承老人房产后再次出售,无需交个税,但如果名下有房,则需交个税;如果走赠与的程序,不仅有公证费,还要交契税。新政实施后,郑州直系亲属之间房产过户,双方可以自由定价,不仅省去公证费,还少交契税和营业税。
新政策。
以一套92平米房子为例,父亲过户给儿子。
地税定价须交多少税?
税务部门评估房子价值:90万。
90万×4%契税=万元。
90万×%营业税=万元。
自己定价需交多少税?
自由定房价:500元500元×4%契税=20元500×%营业税=28元。
能省多少?(万元+万元)-(20元+28元)=86352元。
赠与。
父亲赠与儿子房产,现在这套房子价值90万,待他儿子以后再卖房子时房价达到190万元。他儿子需要缴纳差价(190-90=100万)20%的个税,即20万元。此外,还要交元左右的公证费。契税按3%交的话,需要交万元。
共交:20万元+2000元+万元=万元。
继承。
调查:
郑州哪些区可以自行定价交易?
还有5种情况,过户可不按税务报价交税。
郑州市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解释,除了直系亲属房产过户外,还有5种情况,房产过户可以不按照税务系统的报价交税。具体如下:
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存量房权属转移,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存量房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法律文书中没有载明价格的,应对其进行核定征收;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的价格。
3.存量房曾发生火灾、凶杀、爆炸等重大事件导致低价出售的,应提供消防、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曾发生火灾、凶杀、爆炸等重大事件的证明文书。
房产过户协议书版【第四篇】
地址:电话:
被告:倪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电话:
被告:姜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xxx遗产(总价约110万元)。
二、请求判决被继承人xxx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6产权,xx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xxx于1xxx年12月4日出生,于20xx年1月19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xxx于20xx年12月8日死亡)。被告倪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姜某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2产权,xx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3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倪某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