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实用【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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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第一篇】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主、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相关事宜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乙方自愿承诺完全配合甲方做好个人的相关工作交接,若乙方未交接清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配合直至所有交接工作全部完结。
3、乙方在甲方工作 年,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元( 个月工资标准);同时,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双方已经了结所有的劳动权利义务,薪资已全部结清,今后互不追究。
4、乙方自离职之日起,其所有行为均与甲方公司无关,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承诺离职后不得以甲方员工身份从事任何活动,亦不得对任何第三方透露任何甲方公司资料,否则由此给甲方公司带来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后正式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甲方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第二篇】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辞职权: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称之为“辞职权”。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劳动合同正式解除。
2、特别解除权:《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以上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特别解除权,劳动者可以无条件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限制。除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其它几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后,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不可抗力解除权:《劳动法》没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权,但我国《合同法》对不可抗力解除劳动合同却有明确规定。所谓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客观事件,例如水灾、火灾、地震、火山爆发、水灾等自然事件,或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变化等等,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笔者认为,不可抗力也是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三篇】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编号: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与 (身份证号: )在本单位工作岗位为 ,订立的合同编号为 ,合同期限为 的劳动合同,兹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第 项规定予以 (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章) 员工(签名)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注:
1、此证明书壹式贰份,单位留存备档壹份、员工个人留取壹份。
2、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
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第四篇】
爸爸因为身体原因休假了一段时间,康复后与之建立十年关系的单位便想要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明说,想让雇用人自己提出离职,请问这样的情况如果离职的话用人单位应如何补偿??请资深人士提供专业意见!
最佳答案
1、“想让雇用人自己提出离职”:如果你父亲能工作,只是自己提出辞职的,不会再有补偿了,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你爸不自己提出辞职:单位无权解除与你爸的合同,除非是:你爸不能再从事原工作,而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时,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在你爸能从事原工作单位却不让干、或者是你爸虽然不能再从事原工作单位也没有给安排新工作的:单位强行解除合同,就是违法解除合同。
3、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你爸双倍经济补偿金(本来工作十年的补偿金是10个月工资,但违法解除合同时应给20个月工资),另外,如果单位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你爸的,还可以要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合同范本《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是:《劳动法》第26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申诉人:农民合同制工人邱某某。
被诉人:某养鸡总场。
案情
邱某于1986年4月被某养鸡总场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至1996年10月31日届满。邱某于1997年3月份因患腰椎间盘突出症,休病假超过 3个月。按该场规定,休病假超过3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场方于7月份解除了劳动合同。8月份场方又通知邱某上班,上班按临时工对待,不签合同。邱某上了几天班后,因病不能胜任工作,自动离岗。场方称,邱某是违纪,不能发给补偿金。邱某不服到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诉。
分析意见
邱某与养鸡总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期10年,即从1986年3月起,至1996年10月31日。邱某患病是1996年3月,被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正是劳动合同期内。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的精神,邱某要求养鸡总场发给补偿金是合法的,仲裁委予以支持。
仲裁结果
养鸡总场故意制造理由,不发邱某补偿金是违背劳动法的。因邱某确是因病于1996年7月份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应及时发给补偿金。但养鸡总场于8月份又通知邱某上班按临时工对待,又不签劳动合同。邱某因病未愈,上了几天班就自动离岗了。该场抓住邱某自动离岗问题不发给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多次到养鸡总场找有关负责人宣讲有关劳动法规,使其充分认识到劳动法的权威性。并指明不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会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在此基础上,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
1.依照国务院1991年第87号令的第十七条规定,按邱某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邱某在本企业工作10年,本人标准工资260元,应发给邱某补偿金2600元整。限仲裁调解书生效之起,15日内付清;
2.仲裁处理费200元,双方各付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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