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司灵活用工合同专业(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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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司灵活用工合同【第一篇】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v^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三、劳动法相关问题解答。

1、劳动合同期限如何分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签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如何约定?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答: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6、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样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延伸阅读:

案例分析。

本月某日,周小姐致电12333热线咨询说:“我于2019年到某公司工作,当时公司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和2019年公司两次更改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及营业执照,但我一直在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都没有变。2019年1月,现公司与我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2月,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支付了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可以不计发我2019年至2019年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吗?”

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据此,周小姐在前两个公司工作的时间应合并计算为现公司的工作年限。

山东公司灵活用工合同【第二篇】

(一)圆满完成了学院评估核查工作中我处负责的任务。

按照评估指标体系的相关要求,从健全和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严格人才引进程序等方面入手,取得了评估核查的较好成绩。

(二)逐步完善人事管理工作制度的建设,规范学院人事管理工作。

今年我们完成了《专业带头人遴选与管理办法》、《骨干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教职工岗前培训实施办法》、《兼职(课)教师管理办法》、《教师顶岗实践管理办法》、《非事业编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服务期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重新修订和完善了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在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过程中,充分调研,并邀请教学部门,特别是教学管理部门的参与,严格把关,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使学院人事管理工作更规范化。全力做好人事管理工作,严格按章办事,为学院教学工作一线的教职工做好保障服务。

(三)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不断拓宽人才引进渠道。

为补充学院紧缺专业的教师,使师生比达到高职院校评估要求,并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一年来,我们曾先后3次进行了公开招聘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人才,共引进高级职称人员17人(教授3人),博士1人,随调1名副高人员,在高级人才引进中取得可喜的成绩。在公开招聘工作中,因我们需要的专业人才比较紧缺,招聘工作曾一度困难重重,报考人数明显不足,为此,我们曾多次前往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沟通协调,获得他们的帮助和支持,为招聘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为解决学院专业教师紧缺问题,在人才引进工作中,我们多次组织了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聘工作,招聘了一批具有硕士学位、中级职称人员共130人。在具体组织招聘工作中,我们打破了传统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系部的人力资源优势,发动他们主动承担试讲、面试的组织工作,并鼓励大家充分利用人脉关系,介绍符合我院专业发展需求的优秀的人才前来我院应聘。

(四)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不断完善人事管理机制。

按省市和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我们启动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因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关乎每位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工作难度大,为做好该项工作,我们加强与兄弟院校和市人社部门的沟通学习,咨询政策上的盲点、学习其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重点在宣传和发动上下功夫,并充分发挥行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和教辅部门业务骨干的作用和工作范畴优势,共同参与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及岗位说明书的编制工作,使方案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辅助作用,大家齐参与,共同努力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五)加大师资培训工作力度,提升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为深入学习落实教育届的“三个会议”和“三个规划”,特别是高职教育的十二五规划,提升高职教育理念,我们组织开展了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中层及副高以上教职工培训工作等多项培训活动。

1、本年度,学院新进教师多,部分教师为应届毕业生,或是来自企业,为了让大家尽快融入学院这个大家庭,熟悉教学规律,对学院和高职教育教学理念有更深入的了解,我们组织了校级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我们联合评建办、教务处专门组织编写了新教师岗前培训大纲和学习资料,开展了教学观摩和讨论环节活动,要求大家写出培训学习心得。培训工作充分体现了学院的人性化管理,大家相互之间增进了了解,转变了观念,为下一步更好的开展工作提供了智力保障。

2、为了解关心新教职工的生活、学习、工作情况,加强与一线教职工的沟通,我们组织召开了多场新教师座谈会。

3、为提升学院管理和教学骨干的高职教育理念,我们组织开展了中层干部及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制订了提升高职教育理念培训计划,专门汇编了提升高职教育理念培训学习材料,邀请了专家进行高职理念专题培训讲座,加入了分组讨论环节,因本次培训准备充分,收到了较好的学习效果。

4、为支持亚运,服务亚运,我们联合继续教育学院开展了专业技术人员亚运知识培训,为调动大家的学习积极性,我们将培训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范畴,认可继续教育学分,取得了较好的学习效果。

5、为做好2011年师德学习月工作,我们制订了学习方案,创新学习方法,鼓励大家根据自己的工作经历,撰写体会文章,组织专家对心得体会文章进行筛选,评出优秀文章报省教育厅。

(六)做好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和试用期满考核续任工作。

为促进学院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我们制定了《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本年度共进行了两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共选拔任用了15名中层干部。为了形成干部能上能下的灵活任用机制,我们制订了中层干部试用期满考核、任用实施方案,组织了任职试用期满的20位中层干部进行考核续任工作。

(七)开展好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组织开展了2011年度学院班子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并以组织学习,征求意见,谈心得体会,撰写发言提纲等形式进行,并对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52个“不准”,院领导班子成员深入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自身分管的工作,提出了整改措施,收到较好的效果。

(八)在党员发展工作中,严格党员发展程序,严把党员入口关,确保党员发展质量。

1、制定《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委员会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关于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实施意见(试行)》,编印《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组织工作手册》等,做好党员发展和培养工作。

2、做好学院业余党校的工作。今年5月份学院业余党校举办了第九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参加人员创历史新高,我们加强管理,严把考勤考核关,共有656名学员经过培训考核,顺利结业。选送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市委党校学习,今年共有6名教师参加培训并结业。

3、通过组织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参观番禺^v^,接受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干部“七一”参观红色革命纪念馆,组织师生党员观看《镜鉴》等警示片,开展第x届全省法制动漫作品征集评选活动等,进一步加强全院师生的廉政文化意识。

4、通过对系支部书记进行轮训,制定《党支部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基层党组织的工作任务和角色定位,强化功能,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堡垒作用。

山东公司灵活用工合同【第三篇】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新型劳动争议案例不断出现,而一些争议案件的解决则因为新法新规定而有了变化。这里我们选择了8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有的经调解或谈判而和解,有的通过裁审才使争议得以平息,但这些案例的解决无一例外地告诉我们,新法对规范劳动关系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已经显现。

案例回放:今年2月,“卡夫”完成对达能饼干业务的收购后,决定将其在中国的总部由北京搬迁至上海,这涉及250多名员工的切身利益。“卡夫”职工火速成立工会,要求与公司进行集体协商。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也指出“卡夫”的行为“程序违法”。后在社会***的关注下,双方终于就总部搬迁的员工安置之事达成了和解,签订了专项集体合同。员工获得了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金,公司也挽回了社会影响,保证了搬迁的顺利进行。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于卡夫公司当初没有进行平等协商,即使按照法定标准支付了经济补偿,仍被有关部门指责“程序违法”。俗话说:“一根筷子易折,一把筷子难断。”新法的这条规定大大拓宽了职工集体维权的法律渠道。

案例回放:今年7月,四川省旺苍县某企业在劳动保障局的主持协调下,一次支付职工奉云双倍工资8300元。奉云自2007年12月起在企业看大门,企业始终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他在《劳动合同法》宣传活动中得知,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的工资,随即向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后企业除全额支付6个月工资4800元,再一次性支付其赔偿工资3500元。

新法亮点:为了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加大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需注意的是,此规定情形应当发生在今年2月1日以后并从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的第2个月开始计算,而且该条款是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也有义务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而不在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请求未必会得到支持。

案例回放:今年2月,西安音乐学院乐器厂农民工党义军和李浩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乐器厂单方解聘的行为违法,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此前接到辞退通知的李浩在乐器厂当了19年的油漆工,乐器厂却从来没和他签过劳动合同,没缴过社会保险。今年5月,劳动仲裁支持了两位员工的请求。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取消了《劳动法》中“同意续延”限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案例回放:今年7月,北京东城法院宣判京城首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雇案,驳回了员工当事人的全部请求。2005年,这位员工入职日立数据,第二年10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是商务经理。公司称她的工作范围包括数据录入,但她在该项工作中经常出错,随后她还表示停止数据录入工作并多次拒绝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计划。今年3月,因她拒绝录入工作已2个多月,公司不得不另行招人填补空缺。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有人称之为“铁合同”,但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此案的关键并不是员工在数据录入工作中总是出错,而在于公司曾通知她参加改进业绩计划,如果业绩改进将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她予以拒绝。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解除。

案例回放:今年7月,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创下本市解雇赔偿之最。谢先生1995年6月进入上海西门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工作。2003年10月,被调入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安徽省总经理。今年4月18日,公司单方无理由将其解雇。谢先生6月向浦东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方坚持不肯恢复劳动关系,谢先生遂提出300万元的补偿要求。经调解,双方最终就补偿135万元达成一致。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需注意的是,今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设定了双重上限,即经济补偿基数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案关键是在于法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案例回放:今年4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仲裁委首次裁决两名飞行员零赔付解除劳动合同,驳回新华航空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3月,中国新华航空飞行员王振军和郭岳炳申请劳动仲裁,要与新华航空解除劳动合同,遭新华航空反诉,分别被索赔500余万元的违约金和补偿费。对于新华航空要求两名飞行员支付空职成本和管理费的主张,仲裁庭认为,这笔费用是航空公司根据自己的利润和管理情况自行测算的,在两名飞行员不予认可,航空公司又拿不出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庭不予支持。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有一个重要变化:取消了《劳动法》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由于两名飞行员在转业前就已是空军的成熟飞行员,航空公司并没有为他们花费巨额的培训费用,而且根据民航局的有关规定,飞行员70万至210万元之间的“转会费”应由接受飞行员的“下家”而不是飞行员个人承担。据此劳动仲裁认为新华航空不得要求飞行员承担违约金。但此案尚未尘埃落定,另外其他判例显示,飞行员跳槽也不都是“零赔付”。

案例回放:今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学历造假案作出终审判决:徐女士返还公司补偿金及部分多得的工资,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7万余元。几年前,徐女士持伪造的复旦大学双学士学历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一家高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9000元,后增加到13000元。去年2月,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其签署了协议,支付徐女士相当于4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代通金共计65000元。去年8月,徐女士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2万余元。9月,公司得知徐女士的学历纯属伪造,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反诉,要求徐女士向公司返还经济补偿金和多得的工资,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首次明确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知情权问题,第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行使知情权时,劳动者有如实告知义务。此案中徐女士伪造学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始无效的情形。

案例回放:今年3月,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发出本市首例申请劳动报酬支付令。夏火林等13名员工均在上海锃刚五金有限公司从事铸造工作。对于员工的工资发放,该企业一直采用年初向员工预先发一部分,其余的工资等到年底一次性发放的方式。到了2007年,由于该企业经营不善,屡次拖欠其他企业货款,并且被这些企业告上了法庭。由于该企业支付工资能力有限,便开始拖欠员工工资。此事被金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监察中发现,该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支付员工的工资,员工们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愤然向金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讨薪支付令。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还将民事诉讼中的支付令制度引入劳动争议,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据此劳动者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全文(2013年7月1日实施)。

全国^v^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v^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v^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v^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v^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v^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v^劳动行政部门会同^v^有关部门规定。

《^v^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山东公司灵活用工合同【第四篇】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v^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v^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___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解读:《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否则会弄巧成拙。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同时还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由于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出于某些目的,可能会拒绝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条同样的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避免僵局的产生,当然,用人单位需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解读:本款规定了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起始日期,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时,法律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需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宽限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期限,因此,宽限期用人单位可不支付二倍工资。

山东公司灵活用工合同【第五篇】

2010年对刚刚成立仅一年的坪山新区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在这一年里迎来了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三十周年的大庆,xx市第五次党代、会的召开,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一体化的盛事,新区在第五次党代、会精神的指引下,全面进入了大开发大建设的新时期。全体干部职工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带领下,鼓足干劲,快步追赶,积极投身到新区的开发建设之中,新区面貌日新月异。2010年,组织人事局紧紧围绕新区中心工作任务,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以落实新区“1+8”文件为核心,全面落实争先创优工作、干部能力提升行动、干部挂点联系制度三项重点工作。

新区“1+8”文件是党工委、管委会为加强新区干部队伍建设,大力推进重点工作,加快建设新区步伐而推出的重大举措。新区“1+8”文件确定了许多重点工作任务,我局今年承办的重点工作任务有创先争优活动、干部能力提升行动、干部挂点联系制度落实。

(一)扎实推进创先争优活动。

创先争优工作是___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而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的一次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v^员的活动。新区正处于大开发大建设的攻坚时期,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非常符合新区的发展建设需要,因此,新区将创先争优工作作为新区的重点工作之一进行部署落实。一是强化领导。新区成立了以绪松书记为组长、现学主任为常务副组长的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亲自抓创先争优工作;二是强化保障。为确保创先争优活动取得实效,在新区财政较为紧张的情况下,安排115万创先争优专项经费。从两个办事处抽调了2名工作人员充实创先办力量。三是强化措施。新区出台了关于实施“一令一榜两报两书两行动、推动新区大开发大建设”为主要内容的“1+8”文件,其中一令即重点任务令,一榜就是工作进度榜。新区党工委把创先争优活动列为全区108项重点任务令之一,明确了创先争优的具体工作任务,每月张榜公布创先争优活动开展进度,活动结束后兑现奖惩。四是强化宣传。建立了创先争优简报制度,在《深圳侨报》开设了“创先争优”活动专栏,目前已编印简报10期,已出专栏9期。各级党组织悬挂创先争优宣传广告和标语40多条,宣传栏50多期次,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五是强化典型。按照“五好五带头”的标准,各级党组织逐级推荐“党建示范点”20个,和“科学发展带头人(优秀^v^员)”40名,根据新区党工委的部署,对现有的典型进行进一步提升和宣传,年底前树立新区第一批的“党建示范点”和“科学发展带头人(优秀^v^员)”。

(二)稳步开展干部能力提升行动。

干部能力提升是以“一令一榜两报两书两行动”为主要内容的“1+8”文件中的“两行动”之一,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深刻认识到新区干部素质的高低决定新区未来发展的速度和方向,专门将《坪山新区关于干部职工能力提升行动的实施办法》,就是要推动新区干部“原地转型”,建设学习型机关,全面提高新区广大干部职工文化素质、政策理论水平以及综合协调能力,提升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能力。我局作为干部能力提升行动的主办单位,今年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干部培训工作。一是拓展培训的渠道,不局限于只在国内培训,还将培训的视野投向香港及海外。我区目前已与国家^v^认可的海外专业培训机构美国三立国际集团及香港职业训练局高峰进修学院、香港金融管理学院等多家国际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作意向书,准备将新区的部分干部职工根据需要分批送香港及海外培训;二是加大目前干部的岗位培训,今年我局共组织或主办培训班11个,参训人员达900多人次,取得了较好的培训效果。其中,组织7名局级干部、71名处级干部参加了“深入学习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专题研讨班”;33名处级干部参加了北京大学高级研究班;10名处级干部参加了党校组织的处级干部任职研究班;多名干部赴港参加了“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专题”学习交流培训班。通过参与形式多样的培训,促使各级干部更新了知识、提高了能力;三是采取请进来的形式,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到坪山以学术交流、讲课等方式,为新区的干部职工传递最新的各类知识,今年已邀请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王法辉教授和美国罗斯福大学校长middleton(米德尔顿)博士等海外学者对新区全体干部职工开展了两场主题讲座,开拓新区干部职工工作思路、视角和眼界。

(三)落实干部挂点联系制度。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v^___特别强调要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不断增强群众工作本领,扎实做好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的工作。新区推出的“1+8”文件也明确了社区基层工作是新区的重点工作,并提出了要在社区建立干部挂点联系具体群众的工作。为了贯彻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决定,我局根据“1+8”文件,制定了新区《贯彻新区“1+8”文件,干部联系群众,促进和谐基层建设实施方案》,于11月25日组织召开了新区的动员大会,将新区副处级以上干部98人分别挂点到23个社区,并每人联系5户群众,共联系490户社区居民。其中9名新区领导带头分别挂点到2-3个社区,不仅指导协调社区的挂点工作,而且每人还联系所指导的社区中五户具体的群众。每一社区都指定一名正处级领导为挂点工作组组长,负责协调社区内其他挂点干部的工作,并就挂点社区、联系群众的工作情况向挂点该社区的区领导汇报。为了将联系群众的工作落到实处,我局还专门制定了《坪山新区干部基层工作指引》,《坪山新区干部基层工作信息报送表》等,进一步完善了干部下基层的工作程序,促使下基层的干部密切联系群众,当好“指导员、宣传员、信息员、调解员、督办员”五员。

二、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严把“选人用人关”,扎实开展新区各类干部职工的考察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

(一)认真协助党工委、管委会选拔合适的人才、提拔负责任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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