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补充协议书范本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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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书【第一篇】

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本施工合同并一致确认以下条款内容:

第1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面积:钢结构部分 平方米

工程内容:钢结构及维护和保温工程

承包范围:所有钢结构主体、维护工程、保温工程等内容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日期: 日历天

质量等级:合格

合同价款: 万元

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对本工程钢结构进行制作安装,不得转包。

本工程价款的计算按工程总造价一次确定,如设计图纸变更则相应调整变更部分造价。

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由乙方提供技术方案,经有关专家评审,甲方批准认可。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本工程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工程承包合同;

2、工程补充合同;

3、工程设计变更;

4、工程联系单;

5、工程签证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标准适用法律

适用法律情况:国家及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规均适用于本合同文件,国家(包括部、委)与上海市对同一问题均有规定时,以上海市的规定为准;上海市无规定的,以国家的规定为准。

适用标准、规范:本工程应执行的规范如下: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其它政府的规定

第4条 图纸

甲方在满足工程总进度计划前提下,按质按量提供建安配套施工图纸。

图纸提供套数:甲方应提供全套施工图5套,其中二套施工图作为竣工图资料在竣工后返还甲方。

第5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委派 同志为驻工地代表

上述甲方代表行使甲方的全部权力和职责;乙方必须接受其指令。凡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在本工程施工中,在其职责范围内所发出的书面指令和签证,均应视为甲方意见的有效表达。

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委派 同志为驻工地代表

乙方委派 负责现场施工

上述乙方行使乙方的全部权力和职责,凡乙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在工程施工中,在其职责范围内所发出的书面资料均应视为乙方意见的有效表达。

第7条 甲方工作

甲方应在开工前清理好现场,做到三通一平(水电路通、施工场地平整完毕)以保证乙方顺利开工。

甲方应在开工前将水电头子接到施工现场双方商定的位置。

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业主及监理的关系。

甲方负责进行脚手架的配合工作。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人员的生活、生产用地。

甲方负责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第8条 乙方工作

乙方应在分阶段施工前5天向甲方提供分阶段施工进度计划,以后每月1日和15日向甲方提供下部的施工进度计划。每月末向甲方提供当月完成实物量的施工月报,竣工前15天向甲方提供竣工通知书。对甲方的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料计划,另见双方签定的补充合同

乙方应做好对工地内的材料、设备、设施等的防火、防盗工作,并明确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

乙方在工程交付甲方之前,对房屋、各种构筑物,各类设施均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如有损坏,应予修复后方可交付甲方。

乙方应文明施工,按施工组织设计安排现场的机械、材料、设施,使施工现场达到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施工垃圾的处理应符合市容管理的要求,工程交工前应清理好建筑物和施工现场。

第9条 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图纸出齐7天后,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如甲方分阶段提供施工图纸,乙方应在下阶段工程施工前5天后提供施工方案。

甲方代表应在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2天,以书面形式批准上述文件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视为确认。

第10条 工期提前和延误

本工程甲方标书要求总工期为 天。

本工程乙方如按75天完成,甲方给予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如乙方不能在75天内完工,则给予 万元人民币的处罚(付款方法及细则另见合同补充)工期延误是指:

(1) 外界因素对施工进度造成的影响,如一周内停电水造成等工累计超过8小时甲方予以顺延。

(2) 因甲方原因对施工进度造成影响。如不能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能及时提供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而引起甲方返工,变更手续办理不及时,造成乙方等工及因违反本合同条款造成的其他影响等,乙方在这类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工期延误天数,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答复,逾期可视为确认。

(3)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甲方代表在5天内签证认可,工期相应顺延。逾期视作认可。

第11条 检查和返工

在工程竣工前10天,乙方应通知甲方对乙方施工的项目进行检查,如发生有遗漏项目施工质量等问题,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进行返工。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整改或返工通知后,应及时予以实施,待全部完成后,方可作为正式竣工。

第12条 工程质量等级

本工程施工质量的评定以质量监督站为准。

第13条 隐蔽工作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按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需验收的部位按验收规范确定。

第14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本工程包干价为 万元人民币。图纸变更则相应调整。

第15条 工程预付款、工程款支付及结算

本工程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法根据工程进度,分段付款。

工程款支付,工程款分四阶段支付

(1) 工程开工前,支付备料款 万元

(2) 工程量完成至钢结构进场安装后5天内支付总价的20%

(3) 工程量完成至钢结构主体后5天内支付到总价的60%;

(4) 工程量完成至钢结构维护、保温安装结束后5天内支付到总价的80%;

(5) 竣工后30天内支付到总价的95%,其余作为预留保修金。

(6) 预留保修金在保修期后无息返还。

第16条 材料供应

本工程大材料由乙方以包工包料方式供应(除甲方供应设备外),乙方采购的主要成品及半成品须先征得甲方认可,方可定货采购。甲方供给的设备材料参见补充合同。

第17条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符合市建管局要求的全套竣工资料一套乙方应提前15天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甲方应召集各有关方面人员参加验收。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二套竣工图。竣工图编制的要求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18条 保修

保修内容、范围: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和其它确属乙方施工质量问题的均属乙方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一年。

在保修期限内,乙方对施工质量问题免费维修,在保修期限之外或非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修理由甲方支付费用。

有关保修细则,双方另定协议。

第19条 争议

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并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处理合同期间的各类问题,尽量避免争议或纠纷。如果发生争议,按下列 原则处理:

1、双方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在一方提出调解要求后的10天内,双方应保证合同的继续执行。

2、双方接受调解结果,应在调解作出后2天内执行。对调解的结果不能接受,或由于一方不执行调解结果使调解结果无法执行,任何一方可在调解作出7天后提请本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仲裁。

如任何一方不接受仲裁,可要求法院判决。

第20条 违约

如有违约,应按经济合同法的原则,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21条 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乙方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规定,因施工造成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根据本工程的员工作好安全、文明施工教育。

乙方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文明施工规定,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22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工程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破坏,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第23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保修期满后终止。

第24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合同补充协议书【第二篇】

为了使甲乙双方公正、公平、自愿的实现家居装饰工程交易,降低业主的消费风险,充分体现家居装饰监理在家居装饰行业的作用,让优秀企业有更多的经营商机,给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装饰装修服务,倡导环保、质量双达标,特制定本补充条款,望交易双方遵守执行。

1,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施工规范和相应法规进行施工,并服从甲方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否则,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应主动向甲方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从事装修需要具备的资格证书,并向甲方指明其经营范围中具有“承揽室內装饰装修工程”一项,由甲方在该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上签字。乙方不具有其中任何一项相关资质或者在签订合同前未向甲方出示,甲方得知后向乙方提出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3,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应向甲方提供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名单

4,施工方自行采购的材料须自觉按合同约定进料,对该工地材料质量、施工质量把关,实行自查自检;业主提供的材料,施工方应检验后方可使用(施工方不能以业主提供材料质量问题推托施工质量问题,业主提供材料确有质量问题的须经业主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

5,施工方须在下列关键工序完成后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委托的监理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A、材料进场B、隐蔽工程C、水路、电路改造及打压试验D、防水工程及蔽水实验E、细木工衬底工程F、面板、实木收口G、底漆、面漆H、墙、顶面基础处理I、吊顶工程龙骨及面板J、各部位板块铺贴K、工程中期验收L、工程竣工验收;以上分项工程未经监理验收,施工单位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由此造成工料损失及质量问题的由施工方承担责任。

6,施工方所供主材及数量清单:各种板材、龙骨、水电材料、油漆、水泥、胶类、涂料、墙衬、石膏线等必须与施工合同中材质约定相符并在进场时通知甲方委托的监理人员进行核实,同时提供相关厂商发货凭证(建材超市或材料生产厂家办事处)、销售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及环保证明材料等。

7,特殊工种如电工、水暖工须持相关上岗证书并经监理人员查验后方可上岗施工。8,项目变更须有文字约定,详细注明变更数量及价格并经业主和监理人员签字认可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9,施工方所购材料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业主所购材料施工方认为可能造成环保超标的应及时提出并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工程结束环保检测超标,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保修期内如发现有严重变形或修复后影响整体美观的乙方应承担更换责任。11,此工程不得转包或外包,若发现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12,该工程开工时乙方应出具工程进度表,水电竣工后乙方须出具水电路走向图交给甲方。

13,所有工程施工完毕验收时除制作工艺工程量水路验收外,电路工程验收应打开所有电源开关考验电路承受力12小时。

14,水电路改造所订价格应包含所有辅材,电路包括强弱电,电路应含接插件、控制柜等墙内材料,强弱电护导管品牌为,强电电线品牌为,电话线品牌为,闭路电视线品牌为,网络线品牌为;水路应含墙内各连接件,水管品牌为。

15,工程施工所使用的电不超过度,水不超过吨,超过部分由乙方承担。16,业主委托监理人员负责竣工验收不超过2次,超过2次的每多验收一次业主扣罚施工方合同价的1%作为监理补偿,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天处罚合同价的1%。

17,施工工艺标准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xx)、工程验收标准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xx)、环保标准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xx)、同时执行《家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43-20xx、高级标准执行DBJ/T01-27-20xx(高级标准执行建设部110号令),未达到标准的施工方承担不达标项目的赔偿。

18,中期付款的标准为:木器制作结束;厨房、卫生间墙地砖铺贴结束;吊顶结束;墙面找平结束;水电改造结束。

19,付款方式:材料按照质量及数量进场验收合格支付30%;中期验收合格支付30%;竣工验收合格支付30%;保洁、清场后支付5%;其余5%作为保修金;清场发现问题不能修复的,业主可拒绝支付10%工程款。

20,施工企业必须提供《环保预评价》计算表,对材料进行环保分析。业主提供的装修设备到达现场,施工单位经品质、数量验收即负责保管责任,由此造成的安装质量问题或损坏或数量丢失的,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

21,禁止非本工地施工人员在现场进餐和私自留宿,由此造成的治安问题由装饰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如有违反的,施工方给予业主合同价1%的精神赔偿。

22,工程量验收按实际量决算,工程中非业主意愿增加项目或属设计计算失误或有意漏项的不增加工程款,工程报价和竣工结算的水电报价误差不得超过10%;超出部分由一方承担(增加项目除外);业主需增加项目的价格参照合同单项报价执行,所有增加项目须由监理审核。

23,施工期间业主或监理人员发现施工队不能胜任本项装饰工作时有权要求装饰企业更换施工人员。

24,水路改造后进行打压试验,实验方法和试验结果要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打压或未安国家标准打压,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施工方承担。

25,现场施工人员,必须进行施工现场成品保护,因施工不当,造成业主财物损坏,由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

26,每项工程项目未经装修监理验收签字,业主不支付工程款项。

27,由于施工方造成一切安全事故,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

28,保修期间业主通知施工方需要维修的,施工方必须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未到场的施工单位赔偿业主合同价的5%,施工单位同样承担保修期的保修。

29,在未接到业主通知或未经业主同意施工人员在竣工后进入业主住宅的视为骚扰,无论何种原因,施工企业应承担业主合同价10%以上的精神赔偿责任。

30,工程进行中,业主有权对原设计进行改动。在未接到业主书面申请时施工单位无权变动任何设计方案及材料品质。设计方案应包括效果图、平面图、天花图、节点图、制作尺寸详图。凡无以上图纸的现场制作业主有权拒付工程款,其设计知识产权归业主所有。

31,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国家标准并以业主委托的监理公司的验收结果为最终验收结果,施工方必须进行家居装饰工程结束后的两项环保检测(甲醛、苯)。环保达标的业主承担费用,反之施工单位负责双倍赔偿。

32,业主与装饰公司签订的合同与本条款有冲突时以本条款为准。

33,本《补充条款》的内容有效期至保修期结束。

甲方(业主):乙方(施工方):

日期:日期:

补充协议书【第三篇】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挡墙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范围外的新增施工内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范围外的零星工程及新增内容

1、新增土石方工程

2、衡重式挡墙和重力式挡墙部分的粘土夹片石回填;

3、桩板式挡墙部分的砂卵石回填;

4、地面建筑物拆除工程及拆迁工程引起青苗补偿、线路迁改等工作内容。

二、工期

开工日期以发包方书面确认的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以发包方确认的竣工报告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

三、质量标准

按原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不变,即工程质量达合格标准。

四、工程量确认

甲乙及监理工程师三方现场按实收方,经监理及甲方审核后确认。

五、综合单价的确定

按原合同条款执行:(1)当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适应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则按该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计价;

(2)当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则参照报价中类似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进行计价;

(3)当报价中无对应项目和参照项目时,按20__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调整,人工费、材料费按施工同期《重庆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若同期《重庆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双方认质认价进行结算,总价下浮6%(税金和认质认价部分除外)。

六、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新增施工部分乙方按确认工程量报送给监理和发包人,发包人每月按确认的'工程款70%支付;余款待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在90日内审计完毕后无息支付至经审计确认工程结算金额的85%;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7日内,支付至经审计确认工程结算金额的95%;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后7日内,支付至结算造价的100%)。

七、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及保修条款按主合同执行;

八、本补充协议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同原合同。本补充协议一式8份,甲乙双方各持4份,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补充协议【第四篇】

甲方:

乙方:

根据公平、公正、协商一致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二次结构劳务分包协议中未含项目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一、人工挖槽:人工挖槽,包含人工开挖、清平、回填等工序,分包单价30元/m³(实挖工程量),工程量据实结算;

二、基础砼:包括后台搅拌、原材运输、砼运输、上料、振捣浇筑及养护等所有工序,分包单价300元/m³(实际浇筑工程量),工程量据实结算;

三、基础砌筑:包括基础部分植筋、放线、后台搅拌、原材运输、砂浆运输、上料、砌筑及构造柱所需钢筋、模板和砼等所有工序,分包单价200元/m³(实际砌筑工程量),包含模板、绑丝等辅材费,工程量据实结算;

四、角窗:

1.模板:包括模板、木方、模板支架租赁搭拆,模板加工安装等所有工序;分包单价:65元/㎡(按粘模面积计算);

2.钢筋:包括下料、调直、加工、绑扎等所有工序;200元/工日,工日据实结算;

3.砼:包括后台搅拌、原材运输、砼运输、上料、振捣浇筑及养护等所有工序;180元/工日,工日据实结算;

五、烟筒

包括放线、植筋、上料、砌筑等所有工序,分包单价3000元/个;

六、2#砌筑前准备工作:

1.放线工、钢筋工:200元/工日

2.上料、挖土等壮工:130元/工日;

3.植筋:元/㎡(建筑面积)

七、合同外用工:技工200元/工日,壮工130元/工日。

八、承包方式:包工包辅材,承包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干方式,一次包死,不再做任何调整。

九、质量要求:合格,如因质量不达标导致二次返工所造成的用工用料由乙方负责,并追究对甲方所造成损失;

十、安全、工期、付款方式等其它条款详见甲乙双方所签的市外桃源生态度假村二次结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补充协议书【第五篇】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20__年7月13日签订合同编号为NPXY合20__-SG-01的《毕节万晟置业土石方外弃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因冬季施工增加成本及施工难度加大等原因,为保证工程进度与施工安全质量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

1、样板区土石方工程量经甲乙双方预算约计万方,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元/立方米(即按36元/立方米结算)。

2、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施工完成7万方的土石方量,剩余约计万方;乙方需在施工有效工期40天内完成(施工有效工期为:除了政府管制日期与不可抗力因素如雨天,其余都计算为有效工期,40天有效工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如乙方能按时完成剩余约计万方工程量,甲方将另行增加4元/立方米作为乙方赶工费的奖励(此奖励只对剩余约计万方量有效);乙方施工延期不得超过3天,如延期超过3天则取消本协议按原合同执行。

4、不可抗力因素如雨天等需经双方签字确认;政府管制日期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红头文件;雨停后24小时乙方必须正常开工。

5、经甲乙双方确定,乙方需新修样板区北部施工道路;新修施工道路路线上的青苗赔偿问题由乙方负责协调,甲方负责进行赔偿;新修施工道路的工期不得在制定的'40天有效工期内折扣。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最后一次协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其它异议。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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