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实用修订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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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1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3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3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3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

6、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3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3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39、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40、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的法律责任。

行合同的义务。 41、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约行为的原则。 42、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

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承租人使用、收益。 43、代位权: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债务人怠于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

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的债权的权利。

同。 44、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

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45、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

18、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19、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4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

20、不可抗力: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4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

21、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2、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4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合同。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

2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4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24、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5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

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51、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

26、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务。

效之前而将其撤回。52、(合同)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

27、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53、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28、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54、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合同。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

29、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30、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55、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又称标准合同。56、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

31、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57、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58、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84、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负责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保管物的一方为寄存人,另一方为保管人。益。 85、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

59、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费的合同。

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管辖,并根86、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合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的一方为受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托人。

60、法律管辖竞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87、行纪合同: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的合同关系时,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由特别法规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以自己名义从范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特别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时,才适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向其支付报酬的另一方为委托人。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规定。88:居间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

61、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寻找订立合同付价款的合同。机会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为其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另一

62、样品买卖: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方为居间人。

同一品质的买卖。89、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

63、试用买卖: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受买人认可标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90、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64、易货买卖: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91、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

65、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92、质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电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

66、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一方称用水人。

68、供用热力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热力,另一方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热力人。

69、赠与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70、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7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72、捐赠: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73、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74、租赁合同: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75、房屋租赁合同: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76、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77、承揽合同: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78、技术合同: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79、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80、技术转让合同: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8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82、技术咨询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83、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2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规定例外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条中的“二次”以2020年1月1日之后起算)。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规定

1、约定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的解除、无效

1、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经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无效

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3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的理解与适用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基本案情

20xx年12月1日,原告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流公司)分别与被告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x公司)、被告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x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买卖合同》,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前述三份合同、协议约定:由龙x公司销售煤炭给xx物流公司,xx物流公司销售给杉x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0xx年12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交货方式为水路运输,龙x公司销售给xx物流公司的煤炭到港后直接销售给杉x公司,xx物流公司委托杉x公司对煤炭进行质量、数量验收。xx物流公司、龙x公司及杉x公司三方还约定,在xx物流公司未收到杉x公司货款前,龙x公司不向xx物流催收货款,如杉x公司拒付或拖延支付货款,则龙x公司放弃要求xx物流公司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被告龙x公司向原告xx物流公司出具了9份《水路货物运单》和32份增值税发票(总额为30 942 450元),被告杉x公司亦向原告xx物流公司出具《收货证明》5份。按照上述货物运单、发票和收条的记载,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共计有吨煤炭交易发生,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杉x公司应向原告xx物流公司支付相应货款,xx物流公司也应向被告龙x公司支付约定价款。而事实上,原、被告三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相关各方并无真实煤炭交易发生,也无相关货款的给付。在案证据证实, 签订合同时,被告龙x公司和被告杉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邱某一人,而杉x公司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的营业执照,隐瞒了其公司和龙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邱某的事实,尔后,邱某伪造了9份货物运单,并授意其工作人员虚开32份增值税发票和5份收货证明并交予xx物流公司,虚构了整个煤炭交易的事实。被告龙x公司基于上述合同虚构煤炭交易,形成对原告30 942 450元的债权。原告以两被告恶意串通,以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相关合同为由,诉至某中院,请求判决撤销20xx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龙x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与被告杉x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与两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

裁判结果

某中院认为,被告龙x公司、杉x公司故意隐瞒其法定代表人均为邱某的真实情况,使xx物流公司签订了前述合同和协议,并且通过伪造货物运单、收货证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虚构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龙x公司、杉x公司的行为与该项规定相吻合,应认定为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xx物流公司关于撤销其于20xx年12月1日与龙x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与杉x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撤销xx物流有限公司20xx年12月1日与龙x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与杉x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律师意见

本案中,被告龙x公司、杉x公司实为同一人控制的公司,但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这一真实情况,使原告与两公司签订了合同和协议,并且通过伪造货物运单、收货证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虚构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实。被告龙x公司基于上述合同虚构煤炭交易,形成了对原告3000余万元的债权,从而到银行办理了保理业务,将此笔应收账款向银行转让进行融资,使得原告可能陷于被银行追索的风险,银行也可能陷于保理业务坏账的风险。两被告不讲诚实信用,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欺诈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撤销合同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彰显了法院在制裁违约、打击欺诈、维护社会诚信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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