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合同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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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合同【第一篇】
委托人(甲方):
地址:电话:
受托人(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年月日订立本合同。
1、法律服务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法律事务:纠纷一案。
2、委托权限: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第()项范围:
(1)一般诉讼/仲裁代理。
(3)代为参加执行、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执行和解、代收取执行款项并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3、承办律师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律师为本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3)若律师因合理原因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4、律师费: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为:先预收元,剩余的代理费数额按照判决数额的﹪收取(不含预收律师费)。
5、其它费用:双方约定:市内交通、文印费用按元包干使用(异地交通、住宿、通讯、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另按实际支出结算)。
6、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本事务的进展情况;。
(4)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
(5)律师无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以外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6)乙方和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定或约定应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供的除外)。
7、甲方的义务:
(2)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规定相冲突。
8、证据和财物:
(1)由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或原物,所有权属于甲方,除已依法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已由其归卷的外,可由律师归还甲方。
(2)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件执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财物,应由乙方和律师在合理时间内移交甲方。甲方拒绝接收、或因无法通知乙方而未移交的,甲方可予代保管或提存(保管期间的费用及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再要求移交的,不计利息及意外损失。
9、完成受托事务: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托事务;。
a、属诉讼/仲裁/执行代理的:
(2)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
(3)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
b、属非诉讼事务的:
(1)对方完成了满足甲方要求的行为;。
(2)甲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
(3)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或终止;。
(4)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乙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
(5)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
10、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十五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2)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在受托处理本事务过程中发现甲方有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正常完成受托事务的能力之情形,有权中(终)止提供法律服务。
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时,甲方应当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费用。
11、违约和赔偿:
(1)甲方未按期支付律师费及其它费用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另行支付滞纳金给予乙方。
(2)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它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乙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3)签订本合同后,在甲方未着手办理委托事务之前,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按本合同约定金额的50%计收违约金;甲方已着手办理的,应当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费用。
12、不保证:乙方和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或咨询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受托事务的结果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13、其他约定:。
1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合同【第二篇】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一)无偿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资产在本部门内部上下级或同级之间调拨;。
2、跨部门、跨地区和跨级次的资产划转;。
3、因分立、合并、撤销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5、经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
6、对外捐赠。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或担保(抵押)损失等的核销。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合同【第三篇】
36。
2015。
〕
3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顺义区区级党政机关,是指顺义区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已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六)报损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资产。
除上述情况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配置标准内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二)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处置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是指对发生盘亏、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批准权限。
单位价值在。
5
万元以下,批量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申报单位报送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对本单位资产处置时要严格按照批准程序进行审批。
5
万元(含)以上,批量价值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批准。
将国有资产调拨、捐赠给其他部门、国有企业或其他省市和地区以及捐赠给本市公益性组织的,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将国有资产调拨、捐赠给非国有性质的企业、非公益性组织、团体和个人。
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报区财政部门批准。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及其他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批准程序。
1.
1
),申报单位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2.
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报单位和本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3.
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置方式,进行资产处理,及时交接资产,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及账务处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需报区财政部门批准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2
),申报单位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2.
3.
4.
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区财政部门批复,进行资产处理,及时交接资产,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及账务处理。必要时应做好账销案存等相关工作。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需报区政府批准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2.
3.
区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由主管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
4.
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区政府的批复,进行资产处理,及时交接资产,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及账务处理。
5
万元以下,批量价值在。
10。
3
),由主管部门统一将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上一年度资产处置情况,于每年。
1
月
10。
日前报给区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除提交单位资产处置申请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区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实物资产的调拨、捐赠。
1.
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
5
2.
资产使用情况说明和接受资产单位资产使用方向;
3.
接受资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单位性质的文件;
4.
区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出售。
1.
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
5
2.
出售股权、股份,应出具初始投资证明及股东决议等文件;
3.
经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核准备案文件;
4.
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5.
区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置换。
1.
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
5
2.
3.
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4.
区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报废。
1.
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
5
2.
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或内部技术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3.
区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报损。
1.
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
5
2.
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
非正常资产损失,应提交对造成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4.
5.
区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除按照相应处置形式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上级机关允许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七)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的,还应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坐落、面积、规划用途。
区政府、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及资产交接凭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及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依据。
15。
个工作日内,与区财政部门确定的国有资产处置委托机构联系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不得自行处理。资产交接前应保持完整,严禁拆除任何部件。
行政事业单位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成立临时性机构等原因临时配置的资产,单位应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及临时性机构撤销后,及时将资产上交区财政局资产管理科,由区财政局进行调拨使用或公开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资产,由区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区属单位资产配置情况进行统一调剂。暂时无法调剂使用的上交区财政局资产管理科。
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资产处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2007。
〕
57。
号)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合同【第四篇】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闲置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其核销的行为,通常包括行政划拨、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下面是网友为分享的“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合同大全【5篇】”,欢迎阅读。
明确资产处置流程,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应当由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对闲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审核、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按其授权及审批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第一步,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第二步,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其掌握的该项资产管理信息,对其使用状况、使用年限、账面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第三步,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查对有关明细账和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资料,统计该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行费用、维护费用等支出以及价值状况。根据上述情况,通过财务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第四步,技术部门从技术角度,对资产的安全性、可用性、损耗程度等方面进行技术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提出资产处置的'相关意见。
第五步,资产管理部门综合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提出的意见以及相关资料,进行 全面分析,提出最终处理意见,并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审批。对于规定限额以下的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对于规定限额以上的处置事项,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应对处置申请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第六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后,各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处置方式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一、出售、无偿转让或对外捐赠业务。事业单位对于出售、无偿转让、对外捐赠固定资产业务,一般要经过3个步骤进行核算:
1、将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理,按照待处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 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实际出售、无偿转让或捐出时,则按照处理的固定资产所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 —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3、对出售固定资产过程中取得价款、发生相关税费,以及出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损溢,均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
二、 毁损、报废或盘亏业务。
1、将该项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理资产,按照待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报经批准予以处理时,按照处置固定资产所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 —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3,对于处理毁损、报废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处理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损溢则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合同【第五篇】
第十二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四条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规定限额审批。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的,应附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地方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经地方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
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对外捐赠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九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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