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提供咨询顾问服务合同书【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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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咨询管理服务合同【第一篇】

建设地点:高新路延伸段西角

委 托 方:高科开发有限公司

承 接 方:西宁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20xx067 20xx 年 8月 14日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西宁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上列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承接 唐珺 项目日照分析设计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设计项目名称、规模及主要成果内容

项目名称:唐延·九珺

项目规模:

成果内容:日照分析报告

最终成果:图册两本

第三条、费用及付款方式

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为人民币元整。实际设计费按照最终总建筑面积核定,多退少补。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启动费用50%为人民币付剩余50%合同费用为人民币 元整。

第四条、成果提交的时间:

乙方按照条付款后 七 个工作日提交;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应按时提供乙方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

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及时限性负责,甲方提供资料如有不准确,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如果超时提供,乙方有权重新确定设计时间。

在乙方设计中途,如甲方发生变更委托设计项目的规模、条件,所提交资料错误或做重大修改,以至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设计费(按照乙方的报价为准)。

乙方为项目设计需要到现场调研时,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积极予以协助满足。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乙方应当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划设计规范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设计。

甲、乙双方应对因本次设计所知道的对方材料秘密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及方式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当按照估算设计费金额千分之二向乙方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同时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估算设计费金额10%的违约金。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估算设计费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乙方如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扣除成本后应向甲方返还已付款。

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照合同时间完成设计内容,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承担甲方已付款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若甲方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如乙方已经开始工作或最终成果已提交的,乙方不返还设计费,同时甲方还应向乙方承担估算设计费金额10%的违约金;若甲方因乙方原因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双方应立即达成如何处理的协议,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未协助乙方或未按照乙方要求进行调研现场的,乙方可停止设计直至甲方履行协助义务,但甲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超过15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可按估算设计费10%向甲方主张违约金。

乙方交付成果文件后,应根据有关部门设计审查见对不超出原定设计任务书范围的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和补充, 调整或补充面积或工作量超出本合约定10%以上的,要另行收取设计费用,收取标准则按本合同相应比例进行计算。

第七条 其他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甲方发表乙方的设计作品应经过乙方的同意,作品的发表版权应注明乙方要求的字样。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 四 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单位名称: 承接方单位名称:

高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

日期: 单位地址: 西宁市劳动南路178号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 西宁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9080125 西宁银行劳动南路支行 日期:

企业咨询管理服务合同【第二篇】

甲 方:

乙 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事项及内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商务信息调查服务。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保证其具有承接乙方委托进行商务信息咨询的法律资质和条件,因乙方不具有相应的法律资质而导致甲方受损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根据客户需求组成专业调查小组,为甲方展开商务信息调查服务;

(3)按进度计划完成各阶段任务,保证服务质量,及时与甲方沟通,按甲方提出的指导性要求修改和完善各阶段调查成果。

(4)确保各阶段的调查和咨询工作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

(5)乙方不得将为家方调查的商务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作为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用途,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须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与乙方联络并协助乙方开展商务信息调查咨询工作;

(2)为甲方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背景资料和相关信息;

(3)对乙方各阶段成果提出建议性要求或修改意见,并在审定通过后及时给予书面确认;

(4)及时向乙方支付报酬;

(5)如果对委托调查咨询的项目内容、期限做出改变,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适当措施,便于乙方及时调整工作。

第三条: 收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商务信息咨询费用总计为 元人民币。

2.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式发票。

3.以上费用由甲方通过现金形式支付乙方。

第四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以及对方基于和约或法律的原因对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资料和信息和知识产权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条:免责条款

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或者诉讼行为导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应当将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由此对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附则

1.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持积极态度友好协商解决,并达成书面的补充协议。

3.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授权人签字:

乙方(盖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授权人签字:

企业咨询管理服务合同【第三篇】

委托人________监理人_______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实施地点:

工程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标准条件;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项目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有关成员。

5、“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二条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集成商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条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第四条监理人的权利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信息系统工程的规划设计、项目实施、使用功能等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审批工程实施的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集成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事先向委托人报告,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工程上使用的设备和工程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集成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集成商停工整改、返工。集成商得到监理项目组或委托人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工程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完成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实施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的签认权。

第五条监理人的义务

1、保证自签订本合同时起至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止,始终、不间断的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执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资质。

2、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3、接受委托人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监理质量,按照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监理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5、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项目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项目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6、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7、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和设计人、集成商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条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实施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七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监理人对集成商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委托人或监理人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提出赔偿的一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对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经双方协商,适当延长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支付监理人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十一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经双方协商后应适当增加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也应予以延长,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十二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集成商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事先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否则委托人有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权利,并且由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十六条委托的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在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其费用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八条监理人驻地监理项目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集成商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第二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三条委托人应在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项目组提供如下设施:

第五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企业咨询管理服务合同【第四篇】

甲方:

乙方:

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教育信息咨询事宜,双方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

甲方为乙方提供就下列项目的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对公司的员工进行教育分析、学习规划、择校问题及高效率完成得出诊结论分析,指出解决路向并为其提供相关的教育信息咨询服务。

二、项目完成期限及收费

1、以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人民币________元于签约后一次性支付。

2、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壹周内开始实施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并在壹年内完成所有的咨询服务。

三、甲方乙方的基本义务

(一)乙方的基本义务

1、与甲方诚信合作,为甲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向甲方提供与服务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3、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

4、向甲方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及会计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定相冲突。

(二)甲方的基本义务

1、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乙方的最大利益。

3、应当及时向乙方发表顾问意见;按时完成提交项目报告。

4、对乙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四、生效、违约处理及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在签约并成功付费后生效。

2、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或由第三方调解。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持积极态度友好协商解决。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效力相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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