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采购合同做成中标合同【参考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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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做成中标合同【第一篇】

供方:签订日期:年月日 需方:

3.交货地点、方式:送货到需方仓库。

4.供货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5.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货物送达需方仓库或供方地区货运站,费用由供方负担。

6.包装标准:原产地包装。

7.验货方式及提异议期限:按样按样,如有异议应在三天内书面提出。 8.交货时间:按供方生产情况及客户方使用情况分批交货。 9.结算方式期限:按实际数量验收。以现金或银行汇款结算。

10.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履行完毕后失效。

11.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2.免责条款:遭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交货(履行合用),供方不承担该损失。 13.其它约定事项:请保持产品完好无损。若合同出仓数量有误差,则按实际验收数量结算。

1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有效。

供方: 需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采购合同做成中标合同【第二篇】

甲方(采购方):

乙方(供货方):

今由甲方向乙方采购一批电脑,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合同。

1、甲方向乙方定购的pc电脑,共计20台(配置详见附件:pc电脑配置单),单价为:元(大写:肆仟伍佰元整)合计金额为:元。(大写:玖万元整)。

2、甲方向乙方定购的ideapady480m-ith笔记本电脑,共计10台(配置详见附件:ideapady480m-ith笔记本电脑配置单),单价为:元(大写:伍仟伍佰元整)合计金额为: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

3、以上第1、第2两项总金额为:元(大写:壹拾肆万伍仟元整)。

1、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配置供货,甲方按照配置单收货。

2、验收通过标准应按照所有产品部件均为协议附件之地址:约定的部件进行,乙方需保证提供相应配置的货物。

3、乙方对所提供的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的品质问题,在机箱锁具没有打开、设备没有人为外力损坏的情况下发生的一切设备故障,乙方将按照相应配件厂商质保标准提供免费维修、免费更换等无偿服务。

4、人为损坏和其它非自然缘故造成的电脑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不予免费质保,但应当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在此基础上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乙方向甲方提供购买货物后三个月的软件免费维修,三个月后,发生故障的,乙方可不进行免费维修,但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对甲方购买的电脑进行必要软件维修,在此基础上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合同价款支付形式为到货日三个月后一次性付清。

1、甲方和乙方应充分协商,制定本协议约定的机器配置。在配置确定后,若有任何调整意向,应及时向乙方说明。

2、甲方有对电脑设备的采购建议和调整的权利,并有对乙方工作的监督权。

3、甲方有按时交付货款的义务,但若甲方在电脑使用过程中发现因乙方失误或者恶意欺骗导致电脑出现使用问题或者质量问题时,可拒绝支付费用,并要求乙方返还所有费用,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保证按照配置单向甲方供货。如出现定制的配件型号无货或数量不齐时,则应及时向甲方说明协商调整,如因乙方单地方问题而出现有品种、数量、规格、品质不符合协议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甲方损失的赔偿义务。

2、乙方确保本协议中的安装、维修工作的及时到位,并保证合同约定电脑配置、质量,负责应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应严格按照附件电脑配置保质期及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维修和维护义务,若因乙方原因不及时进行电脑维修,甲方可追究乙方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可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4、若因甲方不当操作或者人为损害造成的,乙方可不用承担义务,但应为甲方维修提供便利。

本协议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合同含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共五页,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的附件作为协议正式文本,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电脑订单表见附件。

甲方:乙方:

日期:

采购合同做成中标合同【第三篇】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花木的事宜,经甲乙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所购花木品种。

乙方供应的花木品种有香樟树、桂花树、迎春花、千头菊。

二、花木数量、价格。

三、合同总金额即人民币:

四、供货质量要求:

1、花木质量要求:

(1)、植株生长旺盛,无现疫病虫害及机械损伤;无明显疤痕的遗留;。

(3)、植株冠幅饱满紧凑,无缺失,偏冠,歪斜等现象;。

(4)、花木无折断、枯枝现象,没有5cm以上的锯枝。

2、土球质量要求:

(3)、挖掘形式必须与包装形式规格相一致,包扎必须扎紧,包扎必须扎紧,土球不能松散,土球底部以45°角收底挖球形,遇大根必须据断,严禁根裂。

3、吊装要求:

(1)、树木挖掘修剪后,必须当天装车;。

(2)、吊装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不使土球及树干受损伤,严禁土球与树干之间松动。

4、技术要素:

(2)、花木起挖后,在停放及运输过程中必须进行保鲜、保湿、防风、防晒、抗蒸腾、抗寒等抗逆技术处理。

五、双方义务。

1、乙方义务;。

(1)如期、如质、如量按合同第二条第二款附表中的数量选苗、起挖、包扎、吊装及运输至甲方地点。

(2)乙方负责办好检疫证及有关手续,并负责调度车辆。乙方负责验收前的所有费用(报价已含)。

(3)乙方负责花木验收前的所有操作组织及向甲方提供花木验收后的技术协助(卸车及种植)。

(4)乙方必须在15天内完成全部操作,即从合同签订生效日至所有花木供应种植完毕。

(5)乙方保证花木的成活,否则甲方拒绝付款。

(6)花木的运费、种植费、护养费均由乙方支付。

2.、甲方义务:

甲方在确认花木成活后按合同支付货款。

甲方:

乙方:

采购合同做成中标合同【第四篇】

采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供应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负责施工王山镇王新城房建工程需要,现向乙方采购水泥,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宜宾市兴文县王山镇王新城房建二、三期工程。

二、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单价。

三、技术标准:水泥质量按国家、四川省规范要求及本工程设计要求。

四、货到工地后,甲方派管理人员按要求验收合格后,点清数量、签好送货回单。

五、供货期限及运输方式: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施工要求确保水泥正常供应;运输由乙方负责将水泥送至施工现场。

六、验收质量标准、资料提供:甲方按国家、四川省规范要求及本工程设计要求进行验收;乙方及时提供水泥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

七、付款及结算方式:甲方每月25日按实进行计量,次月(15—25)日支付乙方全额货款(乙方需出据相关发票及收据等手续)。

八、运输方式、地点和费用负担:乙方负责送至宜宾市兴文县王山镇王新城房建二、三期工程;水泥运输费及装卸至甲方指定现场施工位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九、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负责办理运输车辆运水泥至甲方施工指定地点所需通行证等相关证件。

(2)因水泥质量原因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责任和损失。

(3)乙方供水泥时随带出厂合格证和有关资料,如因水泥质保资料影响工程验收的。

(4)乙方必须保证水泥供应做到保质保量;若经甲方发现乙方水泥供应水泥存在数量不。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二份,具有相同效力。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限: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全部货款结清为止。

采购合同做成中标合同【第五篇】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供方盖章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电话:电话:

50 2838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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