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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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地【第一篇】
工程合同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工程建设律师发现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承包人受到资质等级的限制,以及建筑工程总分包和转包的关系,导致合同主体和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也是案件的诉讼主体呈现出复杂的情形的主要原因,因此,正确确定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是处理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关键。根据审判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情况,笔者认为,下列几种情况应该引起审判人员以及当事人的注意。
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所签合同的主体问题。勘察设计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是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技术力量、资金以及固定资产等情况对勘察设计和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后依法核定的经营证书,是一个建筑企业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体现之一。因此,任何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行为均是违法的。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因此造成质量缺陷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列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和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出借人为共同诉讼主体,并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或者分支机构所签的合同主体问题。据工程建设律师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或者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也就不能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实践中,不少建设工程合同是有这些职能部门签定的,加盖的也是职能部门的公章。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此类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得到建设单位的追认或者同意,则为有效合同,否则,则为无效合同。但从诉讼主体上看,职能部门毕竟不能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因此,这类案件应当由建设单位作为当事人并承担民事责任。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发生纠纷后的诉讼主体问题。按照我国建筑法有关规定,总包企业可以将主体以外的其他分部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但须对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如果分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区别不同情形确定诉讼当事人:分包人是总包人的下属企业,或与总包人存在隶属关系的,虽然下属企业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仍应以总包人作为当事人;分包人与总包人没有隶属关系,但分包人因承建工程发生纠纷的,工程建设律师认为应以总包人为当事人,分包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发包人、总包人和分包人三方协商,由总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转让给分包人的,则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与总包人无关,发生纠纷,应以发包人和受让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第二篇】
答辩人:省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京公司)
地址:市青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
因原告市卫生学校(以下称卫校)诉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追加实际施工人谭忠、监理人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公司)为共同被告。
答辩人与卫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由谭忠实际负责施工,且提前完工经验收工程合格。
依据《建筑法》第67条“承包单位转包,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承包人与接受转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司法解释赋予了卫校对实际施工人的诉权,为了查明事实,原告诉求得到完全解决,有必要在本案中追加谭忠为共同被告。
依据《建筑法》第34、35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进场材料经监理单位新明公司出具监理意见为合格。
原告诉请认为工程使用不足五个月就频频发生水管破裂,监理单位对此负有责任,应当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对原告可能存在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法院查明事实,减轻诉累,应当将实际施工人谭洪忠、工程监理单位新明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
二, 原告请求答辩人承担维修费¥元没有依据,维修费用即使实际发生亦应当先在质保金¥元范围内扣减,故对于原告诉请答辩人承担维修费用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答辩人负有两年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义务,对此答辩人予以认可。
实际上答辩人亦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维修义务的,答辩人有维修记录等详细的证据支持,相反,没有证据表明答辩人在得到原告通知后怠于履行维修义务。
原告自行维修是原告放弃自己两年保修期权利的行为,对其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答辩人当然不予承担。
即使该费用实际产生,一方面答辩人对¥元的维修费用数额不予认可,没有证据表明原告每一次的维修费用的产生都是必要的,都是与该工程维修相关的;另一方面,原告尚有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未支付,作为完全必要的维修费用应当首先在质保金内扣减。
本案中质保金为¥元,远远超过原告诉请的金额,所以对于原告诉请支付维修费用的诉请应当予以驳回。
三, 原告诉请答辩人对给水管网工程返工并承担返工费用¥2485000元没有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依据《合同法》第111、第262、第282条之规定,承包人的瑕疵担保义务有约定的依其约定,该工程使用过程中,出现水管破裂影响使用的情况,对此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约定由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
答辩人承担的是维修义务,不是返工。
原告提出的返工请求及¥2485000元的返工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合同依据。
水管工程仅仅是本次施工的一个部分,按照标的性质、损失大小,均不能达到返工的程度。
现在原告依旧在使用该工程,返工是对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是原告致师生利益于不顾滥用诉权,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请求法院追加谭忠、新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依法查明事实,对原告诉请全部予以驳回。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省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1-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第三篇】
民事诉讼证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主要表现形式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是法院认定争议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主要有以下七种: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书证的主要形式有:发包方的招标文件、承包方的投标书、承包方、发包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工程量签证单、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设计变更的联系单、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工程预决算书等。
2、物证:是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已施工完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工地施工的机械设备等。比如在对工程量的争议纠纷中,已完成的形象工程即为物证。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视听资料的主要表现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有关工程方面的往来电话录音、往来电子邮件、对施工现场的录影录像资料等。
4、证人证言:是指知晓案件事实的当事人的陈述。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证人证言主要是知晓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事实的人员,所作的陈述。比如,工程监理人员对于施工方延误工期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诉讼请求根据或反驳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而言,即为发包方、承包方在法庭上对争议案件事实及反驳事实的陈诉。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主要表现形式有: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工程款的决算结论等。
7、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通过勘查、检验等方法形成的证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主要表现为应承包方或发包方的申请,法院的审判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停工、窝工、施工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等事实,进行证据保全而成的证据材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答辩状【第四篇】
答辩人:周**,男,39岁,汉族,住黄*区黄*办事处周花园社区h
代理人:王xx律师 135 0180 99 23 上海君然律师事务所
因山东玉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绿化种植义务。双方于xxxx年2月29日签订的玉皇新村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工期为xxxx年3月29日至xxxx年4月8日。答辩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绿化种植义务,并通过了原告验收。原告于xxxx年7月10日按照约定支付了总工程款的50%,即原告诉称的96906元。此款项支付了是答辩人履行种植部分义务的工程款,是总工程款的一半,并非全部工程款。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此款项不应当返还。
二、答辩人对草坪维护管理了三个月,原告应当支付这部分费用。在完成合同约定的种植工作后,答辩人从xxxx年4月9日起对合同约定的草坪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维护和管理。并因此发生了较大数额费用,原告因此获得利益。原告应将此费用支付答辩人。
三、答辩人撤出草坪管理是经过原告同意,并将管理权交给原告的。因原告测算工程面积不合理、不提供维护水源等原因,答辩人向原告提出交涉。根据双方协商,答辩人按照原告要求写了书面申请,将草坪的维护管理工作交给玉皇新村项目部刘**、陈**等人,并约定由二人领取剩余工程款。在交付草坪管理权时,原告对草坪状况并无异议,答辩人还将用于维护草坪的草坪机两部一并交给了项目部。此后,原告从未与答辩人就此事进行联系。由于原告疏于管理,为推卸责任将答辩人起诉。
四、原告现将本案争议草坪管理权另行发包给他人。如果原告否认答辩人将管理权交还的事实,那么,首先应当向法院主张要求答辩人继续进行维护管理,而不应要求返还工程款。原告一方面诉称双方未解除该合同,另一方面又将该合同涉及的草坪管理工程另行发包,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原告首先应当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答辩人已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绿化种植义务,原告支付的是种植工程的工程款,因此,答辩人无须返还。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自担。另外,原告应当支付答辩人所支出的草坪维护管理部分的费用,原告对此保留诉权。
此 致
黄*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周**
xxxx年10月20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答辩状【第五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因此,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只能以《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记载的日期即10月20日为准,至于被告在竣工验收之后何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审查备案,则完全由其自主决定,原告只是应被告的请求予以配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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