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效力的合同大全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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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效力的合同【第一篇】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止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另外,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也对职工因工死亡、因工伤残所应享受的待遇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有些单位借劳动者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甚清楚的情况,与劳动者签订有生死条款的劳动合同,发生事故后以劳动合同为根据不予赔偿,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法所不容的。在这里也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起见,对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要逐一审查,一旦发现有生死条款或类似条款,应及时提出,越早解决问题,便越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合同条款效力的问题网友分别从合同的效力如何约定和合同中的生死条款有法律效力吗两个方面为家阐述的。希望网友阐述能够对大家认识合同条款效力有一定的帮助。但如果您并未真的理解到合同效力的相关内容,欢迎您详情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不同效力的合同【第二篇】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项目(下称“项目”)中有关法律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接受委托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根据项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师协助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乙方指派的律师因发生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办理。

第二条委托事项双方约定,乙方为项目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包括:_________________1、为项目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2、参与与项目相关的讨论和谈判;3、草拟、审查、修改有关项目的合同等有关文件;4、协助甲方制定与项目相关的办理方案;5、协助甲方进行项目的验收和审计工作中的法律事务;6、协助甲方对项目中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7、协助甲方对项目中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8、办理甲方委托的有关项目的其他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乙方义务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工作;2、乙方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4、乙方律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要一事一档、一案一卷,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7、乙方律师应听取甲方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甲方义务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交通、住宿等工作便利;3、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乙方仍应获得相应的报酬。4、甲方指定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材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律师;5、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时,提供的邮寄地址、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均真实、准确,乙方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如果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律师。6、对委托代理事务的判断和决策由甲方作出,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务作出的独立判断和决策。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五条代理费用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1、双方在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后确定了本协议涉及的律师费:_________________(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2、甲、乙双方约定,就乙方提供的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支付方式为在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3、如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涉及到诉讼、仲裁等其他法律事务,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内容及代理费用。

第六条其他费用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2、乙方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差旅费用可先行向甲方预收,具体金额根据差旅情况另行商议。乙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应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办案差旅费,多退少补。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处理。

第九条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送达。一方迁址或者变更邮箱、传真电话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条其他特别约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乙方律师依法尽职尽责提供法律服务,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但对其所代理事务的实际结果不作任何承诺。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甲、乙双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本合同系双方友好协商,自愿一致达成。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期限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起生效,自项目验收完成或本合同解除时终止。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及乙方律师各执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不同效力的合同【第三篇】

《民法典》确立了居间民法典律制度。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活动中,施工企业委托他人进行居间,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所付居间费用有具体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的效力。

简要案情。

20__年7月初,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非经马*东、吕*锋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华、马*珉、李*华,双方开始协商义马2×155mw热电厂投标招标事宜。7月14日,王-非、马*东代表中建*局二公司与马*珉、李*华签订了居间协议。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是:若该工程中标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支付马*珉、李*华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

8月14日,义马市招投标办公室、义马*热电厂共同向中建*局二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义马2×155mw热电厂主控楼、主厂房、升压站工程。8月31日,义马*电厂与中建*局二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审另查明,王-非任中建*局二公司义马*电厂项目部经理。马*珉、李*华依据居间合同收到劳务费204000元。

后因中建*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珉、李*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一、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马*珉、李*华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合计432375元。二、驳回马*珉、李*华对王-非、马*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15291元,由被告中建*局二公司承担。

宣判后,中建*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以下事实错误:一是中建*局二公司从未与马*珉、李*华签订过合同。二是居间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协议。三是原判决认定的中介费用计算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判决中建*局二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审被告王-非代理人庭审中述称:签订协议是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居间协议违法,为无效协议。

判决理由。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非、马*东与马*珉、李*华签订的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是促使义马*电厂与中建*局二公司中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

本案审理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王-非签订居间协议是否是职务行为,二是居间协议的效力,三是居间费用的计算依据。

关于王-非签订居间协议是否是职务行为。居间协议上虽未写明中建*局二公司名称,但居间协议约定的居间义务是义马*电厂工程项目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等。在王-非、马*东与马*珉、李*华签订居间协议后,中建*局二公司就又与马*东签订了关于义马*电厂工程项目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居间协议。义马*电厂工程项目中标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王-非已经成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不是王-非的个人事务而是中建*局二公司的事务,居间协议也是为了中建*局二公司的事务。由此可以看出,王-非该系列行为均是职务行为,王-非也认为自己该系列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王-非与马*珉、李*华签订协议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上诉人中建*局二公司认为王-非与马*珉、李*华签订协议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本案事实不符,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居间协议的效力。《民法典》确立了居间民法典律制度,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投标人中建*局二公司提供投标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投标书,让马*珉、李*华参与其投标事务并支付一定劳务费的约定,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因此该行为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居间人之间有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中建*局二公司作为投标人和承包人,没有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提供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因此上诉人中建*局二公司认为,该协议违反了《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居间报酬。《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规定可知,居间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为条件,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因居间服务而成立的,居间人就可以行使居间报酬请求权。关于居间报酬标准,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相应规定,因此确定居间人的居间报酬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可太高。一审判决虽然依照公平原则对居间合同约定的报酬额予以适当调整,但根据本案居间报酬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标的的收益中所占的比例还比较高的实际情况,对居间费用还应当再适当酌减。中建*局二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计算居间报酬,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应计算居间报酬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居间协议书约定,合同签订后首付20万元,余款按照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该比例既可以理解为仍然按照工程款2%的比例计算支付劳务费至付清时为止,又可以理解为首付20万元后所余劳务费与工程总造价之比按照转款比例支付。如何计算应付居间劳务费这一约定不明,马*珉、李*华也没有提供施工过程中转款数额和应当按照转款所付的居间劳务费,一审确定的工程款额是施工合同终止时的完工工程价款,因此原判决认定中建*局二公司未按照转款比例支付构成违约的证据与理由不足,应予以纠正。

不同效力的合同【第四篇】

目前,我国存在着多种性质的房屋,主要可分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公司开发建造的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房屋。非商品房主要包括:公房改制出售给个人的房改房,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政策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这主要是指单位集资房和安居房,____镇私有房屋以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村证房等。最高人民法院于________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而在现实生活中,更为常见的则是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非商品房因其地理位置优越,价格相对便宜,吸引了众多二手房买主。但因为我国对非商品房的买卖设置了许多限制,又没有很明确的对二手房买卖的司法解释,致使在买卖发生后容易产生纠纷。大多数的情况是一方在买卖后反悔,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那么,这几种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一。房改房买卖合同效力。

1.________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____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将国有公房产权出售给职工。分为三种方式,一种是以市场价购买,产权完全归个人;一种是以成本价购买,产权也归个人;一种是低于成本价的标准价购买,产权由个人和单位共有。

2.________年,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房的流通,建设部出台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对房改房的首次上市出售规定了许多限制条件。比如:已取得房产证的房改房才允许买卖;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指标准价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如果有共有权人时应当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在出卖时应当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以及交纳其他税费等。《____省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了类似内容。对于卖房款,办法规定,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交易收入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归住房所有权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全部产权归住房所有权人所有后再进行交易,交易收入按前款的规定执行。也可以直接进行交易,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交易收入由住房所有权人与原产权单位按房屋的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得所部分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5.签订合同时夫妻一方未到场签名的合同是否无效呢赵律师认为,如果房产证上明确写明了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则一方单独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除非有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因为买方此时应当知道此房系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此时买方不构成善意取得,没有两人的签名也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有了授权委托书,买方则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的决定,卖方构成表见代理,买方构成善意取得,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另一方事后对配偶的行为进行了追认,也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如果另一方在事后不予认可,则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而当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时,此时夫妻一方对外所签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除非另一方能证明自己的配偶和买方有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行为。因为,买房人为善意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法律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赵律师认为,在买卖任何性质房屋时,为了将来没有任何后顾之忧,买方应当让卖方夫妻两人共同签名,以防将来产生争端。本人就曾代理过相关诉讼,一个案子打了两年,打完一审打二审,打完二审再发还重审,后来总算达成了调解。

6.房改时是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在出卖时未征得单位同意是否有效呢在房改时是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房不存在此问题,买房者取得房产证后公房即变成私房,此时可以自由买卖,不必征得单位同意。但当房改是以标准价购买时,单位和个人对于房屋是共有关系,原房主对于房屋只享有部分产权,房产证上也肯定标明了共有权人。此时,买房人应当知道此房的权利人并非只有原房主,应当知道还有单位的产权。买房人不构成善意取得,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如果事后单位予以了认可,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如果单位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________年内申请撤销合同的,应当予以撤销。但原房主无申请撤销的权利。

7.法律规定,对____市房地产、私有房屋进行转让、买卖时,均需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当初买卖时没有进行登记是否导致合同必然无效呢赵律师认为,《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定中要求买卖双方对房产进行过户登记的规定是行政管理法规,而不是合同有效性的规定。合同的订立有效性和进行房产变更登记是两种法律关系,合同有没有效力在订立时已经确定,至于进行房产过户登记则是属于合同履行的内容,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我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8.总之,赵律师认为,买卖房改房合同如果没有极其特殊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法律会支持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稳定性,保护“诚实信用”这一民法的帝王规则。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比,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在交易时,必须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其他方面没有很大的区别。二.集资房、安居房买卖合同效力。1.我国经济适用房包括集资房和安居工程房。集资房是单位为解决本单位内部职工居住困难而在单位取得的国有划拨地上兴建的住房。由单位进行了补贴,个人也出资购买,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安居工程房是由政府批准并提供划拨地兴建、由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个人出资购买的保本微利房。2.按照建设部1999年出台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2004年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务院2007年8月7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____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________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________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____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同时还对单位集资房规定,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____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3.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买卖此两种经济适用房的情况。经济适用房在有的是买卖房号,有的是在居住后________年内出卖,有的是在居住________年后出卖。在房地产市场涨价的情况下,有的卖方反悔,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理由大致有:将单位集资房卖给了非本单位人员,其没有本单位职工购房资格;在房产证未办理下来之前就卖了楼号,买卖房屋必须要有房产证,无证买卖无效;原房主未居住满________年就将经济适用房卖掉,违反国家政策;原房主将经济适用房卖给了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买方,违反国家政策无效等等情况。那么,他们的这些观点是否能成立是否能导致合同的无效呢3.赵律师认为,在国务院2007年8月7日出台《国务院关于解决____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前,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是有效的,也是可以得到履行的,房管部门应当办理过户登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买房人构成善意第三人;将房屋卖给外单位职工,原房主居住未满________年或卖给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的买方,虽然不符合相关经济适用房相关的政策,但这些政策只是部门规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不是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是否具有有效性的依据,且房屋管理部门也会予以办理过户登记。4.赵律师认为,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有很大的区别,政策性极强,相关的政策规定越来越严格。经济适用房的原房主只有有限的产权,经济适用房不能自由在市场上流通。通过炒作经济适用房而获利与政府投资兴建经济适用房的目的背道而驰。为此,____市已经在2007年6月份叫停了集资房和经济适用安居工程房的过户登记。《国务院关于解决____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是国务院发布的意见,虽然不是行政法规,不是认定合同有效性的依据,但具有强制性,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遵照执行。买卖双方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则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今后,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存在履行上的障碍。即使原房主配合办理过户,房屋管理部门将不会单纯依据双方的合同,在交纳相关出让金后为新房主办理过户登记。新房主将无法取得房产证,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赵律师认为,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无法得到履行,经济适用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如果想买经济适用房,只能通过正当渠道,通过政府购买,而不要和原房主自由协商购买。三.村证房(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1.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只为本集体内部成员兴建的房屋为村证房,或称小产权房。由于是在集体土体上的房屋,而未经过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因此,无法取得市证,或称大产权。2.在本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3.非本集体内部的成员或____市居民,没有在本集体购房的资格,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即使有的集体出台相关政策,允许外集体或____市居民购买,但村规民约无法对抗法律和行政法规。

首先,这类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到宅基地和集体土地的买卖,而宅基地买卖、集体土地的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第三,目前,农村这类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始终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第四,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许多案件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关系到其生存权益。因此,所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赵律师提醒那些图便宜的买房者,村证房万万买不得,买房人不会取得房管部门的房产证,得不到法律保护,随时都会被认定为无效,在房屋拆迁时也不会得到充分的补偿。

不同效力的合同【第五篇】

甲方(委托方):

地址:

电话:

乙方(代理方):

地址:

电话:

依照《_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委托代理进口商品订立如下协议:

产品名称:

英文名称:

1、乙方根据双方确定的进口合同主要条款与外商签约。

2、乙方在甲方违约时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货物。

3、乙方特别权限,包括履行、变更、中止、解除进口合同及其他相关事项。

(一)甲方责任。

1、确保委托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乙方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履行义务。

2、不得利用乙方享有的条件和政策进行不正当违法活动,并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依本协议规定所做的一切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外商由甲方指定(或提供),甲方应自行对该外商资信和产品质量负责,无条件接受乙方根据代理协议进口的货物,并保证货单相符、单单相符、单证齐备。

4、自行承担进口关税、产品增值税和进口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5、甲方或其指定的外商不履行义务导致进口合同和/或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条件的,甲方无权要求乙方退还已经支付的开证保证金。与此同时,甲方还应偿付乙方为其垫付的所有费用(含以月息_____%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并承担乙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6、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代理协议的,可以免除相互间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双方应在得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甲方应该和乙方一起与外商共同交涉,免除乙方对外商的责任。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乙方的相关费用以及其它损失。

7、当外商违约时,如甲方提出索赔的,应在索赔期内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索赔证件,预支付相应的仲裁、诉讼及其他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甲方不承担索赔费用或不提供必要协助的,均视为甲方放弃索赔。

(二)乙方责任。

1、依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外商洽谈、签订、履行合同。

2、在收到甲方_____%保证金后开出即期信用证。

3、若因外商或承运人原因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履行或无法全面履行的,乙方应在_____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采取补救措施,或按本协议规定代表甲方对外索赔,并实时向甲方通报相关情况。

1、甲方应随货款同时向乙方支付总货款_____%的代理费,代理费不足rmb_______元按rmb_______元计。

2、甲方须在信用证付款日到期日前_____日内将货款以付汇当日银行外汇牌价计算将货款转入乙方指定账户,在此之前物权属于代理方。

3、在货物进口报关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报关费、批文费、报检费、仓储费、银行费用等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并即时支付。如实际由乙方代垫的,甲方须在报关完毕后立即付还乙方。

1、甲乙双方应各自履行职责义务,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出现问题或发生损失由各自承担责任。

2、本合同规定的代理手续费不包括办理采购合同项下仲裁、诉讼及外商破产事宜所需的费用。

3、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磋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出现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4、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届时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除仲裁庭另有规定外由败诉方负担。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不同效力的合同【第六篇】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

3、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4、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5、请求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外聘工长职务,月工资_____________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应承担各项责任。

第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三年有余,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综上,共计七个月。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超过一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以书面形式确立。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支付双倍工资。

第四,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不单位应为每位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任何的社会保险,所以应为申请人补交。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申请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不同效力的合同【第七篇】

一、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

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二、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三、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第一,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第二,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范文:

抵押权人: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大厦(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与______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规定浙江_________有限公司将2万平方米_________山庄用地退还给______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愿补偿500万元人民币给浙江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杭州_________大厦愿为______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支付补偿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如下抵押协议:

第一条抵押担保的债权。

乙方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甲方与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规定的大______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应支付的_________万元补偿款,其支付期限分别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万元。

第二条抵押物。

乙方愿提供座落于______市_________路号的_______________大厦的房产作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的抵押担保,该房产面积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属框架结构,属乙方所有,其房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

第三条双方同意抵押担保的范围与______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范围相同,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四条抵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产。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为并有权要求再提供担保。

的评估并向有关登记相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评估费和抵押物登记费用双方各半承担。

第六条因本抵押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有关机关登记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大厦。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不同效力的合同【第八篇】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签订后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合同。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l)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实施。但对于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当然无效的行为,而只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就确定了未成年人不能依法独立实施的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

主要是指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不必追认。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的效力问题,通行的理论基本是这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有二种情况,一种是可以实施的民事行为,如纯获利益的行为和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这种行为是有效的,其它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应由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其自己不能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的规定便是上述三种类型在法律规定上的具体体现。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体及客体方面存在着问题。所以有的学者把其归结为三类:

一是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其中分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二是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种情形:

1、根本无权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三是无权处分行为。

以上三种情形只有当法定代理人追认、本人追认或者有处分权人追认后方才生效,否则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其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亦即未“依法”成立),因此在《民法通则》及原《经济合同法》中将其归类到无效合同的范畴。所以《合同法》在制订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如经相关权利的追认便具备了合同有效的条件,亦即解了“不合法”的问题,从而认定其为有效。这样既不损害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的意愿,应当该是符合客观事实要求的,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此类合同的根本特点就在于合同有效与否取决于权利人的承认或追认,这就是效力待定合同与其他效力类型合同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以不论在法学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权利人进行了追认,而且符合《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及第51条的规定,都应认定合同有效,否则就为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根据这一标准来作出正确的认定和处理。

不同效力的合同【第九篇】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兹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甲方达成以下协议:

项目名称:

根据《_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定本合同,以资共同严格履行。

1、付款方式:货款按甲方要求时间点验收合格后付清。

2、交货时间:按甲方宣传时间点要求交货。

印刷质量标准。

1、甲方应认真审核设计制作文件,经甲方确认后开印。甲方确认后,若仍有错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若甲方要求改版,其损失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根据甲方设计制作图文印刷如有问题,乙方不负责任。

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作工艺要求,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印刷品出现质量问题或与清样内容不符,甲方有权拒收产品;乙方应按甲方的制作要求进行更改或重新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保留索赔违约金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力,并按《_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由违约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仲裁机构仲裁。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不同效力的合同【第十篇】

甲方(用人单位):代理人:

乙方(实习生):

为明确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根据《民法通则》、《_劳动法》、《_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实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实习学生到规划实习生岗位实习,乙方应按学校的教学内容及实习要求,努力完成实习任务。

三、实习津贴。

依照按劳取酬的原则,按甲方现行制度确定实习生的实习津贴。具体支付方法如下:实习津贴:__元/月,其他补贴:根据实习生在岗工作表现,以奖金形式发放。

四、工作时间及休息假日。

1、甲方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保证乙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2、甲乙双方具体约定:如有项目需要,本着自愿原则加班。

加班补助细则如下:

1、法定假日加班,伙食补贴30元/天,报销交通费用(凭地铁卡充值发票和出租车发票)。

2、工作日晚上加班,晚餐补助15元,报销交通费用(凭地铁卡充值发票和出租车发票)。

五、保险福利待遇。

2、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实习学生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3、甲方根据实习学生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4、实习学生患职业病、工伤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六、合同解除、变更、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2、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实习合同,但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3、实习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对甲方项目造成损失或乙方无法达到项目要求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在为实习生履行实习津贴支付手续后,解除本合同。

七、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50 3114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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