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 违约解除合同范例【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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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解除合同【第一篇】
关键词:预期违约;国际贸易;经验
当前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世界之间的联系逐渐增强,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也逐渐频繁,但是各国之间的贸易交往都是需要通过相关的制度对其进行制约的,要遵循相应的制度规则。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内容
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根据英美的判例法制定的,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截至前一方当时人通过言语或者是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自己将不予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制度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之前发生的一系列违约情况,可以及时解决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避免发生一些不必要的社会冲突,预期违约制度也是体现着合同法的公平和诚信原则。预期违约制度具有三个特征:一是预期违约制度实施的前提是不履行未来的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后,债务人履行合同的义务开始了,但是债务人不作出履行的表示,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属于违约情况;二是预期违约侵犯的是一种期待债权,合同的实施是双方达成一定的意思;三是具有补救的特殊性,当预期违约发生之后,当事人可以选择救济的途径,其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可以通过预期违约的方式要求赔偿。
二、国际贸易中预期违约制度分析
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包括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两种基本形式。一是预期拒绝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表示自己不能履行合同,可以通过言辞或者是行为的方式体现出来,属于预期拒绝履行。构成预期拒绝履行的情形是合同的其中一方当事人通过言语的方式告诉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自己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他实际不履行合同的明显的故意的行为,因此构成预期不履行合同的要素是拒绝履行的意思要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提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做出,不能有任何开玩笑的意思。当事人要表示自己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同时拒绝履行合同必须是没有正当理由,正当理论是指当事人享有一定的法律规定的解除权。根据预期拒绝履行的违约制度,可以对合同的守约方一定的选择权:一是合同的守约方接受预期违约,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守约一方可以相应的减轻损失,通过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制止损失的扩大,但是,如果守约一方本来可以采取措施进行制止,但是却没有采取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定的损失应该由守约一方自己承担。二是守约一方不接受预期违约,坚持合同的效力,在履行期届满之后寻求相应的赔偿,在这一期间,守约的一方是要承受很大的风险,因为在此期间,会发生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影响到双方的利益,守约方在作出这种决定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另外一种情况是预期不能履行,在合同履行期开始之前,根据情况发现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由于预期不能履行与预期违约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预期不能履行构成的预期违约情况应该是守约一方在行使自己的选择权时,要求对方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担保,才能采取预期拒绝履行的办法。
三、预期违约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在复杂的国际贸易中,预期违约制度有着一定的独特性,在运用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判断标准和救济方式,通过对这一法规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进行货物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有充分的理由断定另一方不支付货款,这一方就有权行使停运权,要求承运人不能将货物教给另一方,这一项权利的行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买货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形是在货物装运之后才发生的;二是货物已经由承运人负责,卖货的一方已经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另外一种情形是合同的另一方有某种客观的情况表明其有逾期违约的情况发生,守约的一方应该将这种情况告诉对方,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守约的一方将不能解除合同,这一规定也最大程度的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公平,鼓励交易能够顺利的进行。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国际之间的联系逐渐加强,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也成为国际之间加强联系的重要桥梁,预期违约制度作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规则,对于促进国家之间贸易往来的一项重要的内容,维护了国家贸易交往的公平和有序。
参考文献:
违约解除合同【第二篇】
关键词:企业采购合同;合同管理;采购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采购合同管理概念
采购合同是采供双方在进行正式交易前为保证双方的利益,对采供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协议。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资料保管、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的管理。
二、物资需求计划、采购计划的管理
在签订采购合同前,物资的使用单位根据物资需求提报物资采购计划,物资计划管理是对物资需求信息的调研、搜集,并对需求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下达物资采购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全过程进行管理。维护物资计划的及时性、准确性、计划的预见性、严肃性是至关重要的。
(一)物资需求计划分类
按照使用单位报送需求计划的周期划分为年度物资需求计划、月度物资需求计划、追加物资需求计划。1.年度物资需求计划,是以会计年度为周期,依据使用单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编制的物资耗用计划。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使用单位提报的年度需求计划和上一年度物资消耗规律,编制下一年度需求计划。2.月度物资需求计划,是指在年度需求计划内,依据月份实际需求,编制的月份分解计划。3.追加物资需求计划,是年度、月度需求计划以外,根据生产的需要、生产情况的突变而临时提出的物资需求计划。
(二)物资需求计划内容
1.主要内容包括:物资编码、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图号、计量单位、数量、计划价格、用途或使用地点、资金渠道、交货时间、主机厂(品牌)和主机型号,物资属性、非标设备、配件或有特殊要求的附详细的技术要求等。2.物资需求计划要求及时、准确、完整。
(三)物资需求计划接收
业务部接收使用单位提报的物资需求计划,有技术要求的物资,使用单位在提报计划的同时与相应技术要求一同上报,避免因无技术要求影响采购流程的进度。需要相关资质的物资(MA、Ex、LA等),计划提报前,要求提报单位认真核对计划的准确性,确保型号准确,在相关网站可以查询。
(四)物资需求计划审核
业务员要对使用单位提报的物资需求计划进行审核。1.物资需求计划须经使用单位物资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2.物资需求计划须要素齐全,内容准确,采购周期合理,资金渠道明确,如生产费用、内部投资、安全费用等。3.使用单位填报物资需求计划时,如果因生产需要,需要指定采购渠道,须出据书面申请,说明指定采购渠道的原因。4.使用单位编制的物资需求计划,要综合考虑物资采购周期,包含采购计划核实和审批时间、采购决策和合同签订时间、供应商生产加工和运输时间等,确保需求物资能够满足供应需求。如购买汽车,虽然汽车的生产周期很长,但是汽车销售一般都是4S店销售成品汽车,所以要求的采购时间就很短,只考虑采购计划审批时间、采购决策和合同签订时间就行;购买轴承,虽然轴承的生产周期也很长,但是轴承是标准件,购买时可根据所需型号或批量确定不同的需求时间;而有一些配件,是某种设备独有,且该设备就是为某个公司单独设计的,生产企业需要按订单安排生产,就要根据采购批量,加工生产周期、运输时间合理提出需求时间。5.具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物资,可直接提供配件所对应的国家标准编号,无需提报技术要求。若因生产需要,使用单位提报非标设备、配件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需求计划,须提供详细的技术要求,还需经公司技术主管部门认定确实无法提供图纸或技术要求的,按定向议标组织采购。6.需要相关资质的物资(MA、Ex、LA等),业务员接到计划后要审核物资型号是否准确,在相关网站是否可以查询。如不合格要及时原渠道退回,并与使用单位沟通,修改、核实后尽快上报。
(五)物资需求计划变更或取消
原则上物资需求计划一经提报不得更改。如果因信息提报错误、生产变更等情况的,需变更或取消物资需求计划,使用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取消物资需求计划申请,并说明原因。需求计划发生变更或取消时,已订货的,与供应商协商停止生产和发货;已到货的,在公司内部予以调剂或与供应商协商退货;无法调剂经协商又不能退货的,只能与使用单位协商由使用单位按原始需求计划支领结算。
(六)物资需求计划的整理、汇总
业务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对各级使用单位报送的物资需求计划进行整理、汇总,作为编制物资采购计划的基础。业务部门对接收的需求计划进行整理、审核、汇总,平衡利库等,并按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要求,确定物资采购方式。
三、采购合同的签订
签订合同的业务流程包括: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调查、合同文本拟定、合同审核、合同的签订、合同登记编号、合同履行登记、备案、公证等有关手续。
(一)签订采购合同前的调查
签订采购合同前要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合同主管部门也应对合同对方进行持续全面地尽职调查,搜集相关合同材料,确保其具有合同主体资格和合法资质。1.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并注意查询企业的年报及公示信息。2.相关许可资质证件(例如MA、Ex、LA证等)。3.法人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其事项、权限和期限。4.资信情况,对方的资产规模、财务状况及银行信用、企业信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履行合同能力等。通过加强了解、审核可以保证所签合同能正常履行。
(二)合同文本
1.合同文本要做到内容合法、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双方责任分明、语言文字规范。2.采购合同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标的物名称、数量(包括数量、单位、计量方式)、质量条款(包括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规格型号、品牌等)、价格、运输、付款方式、交货地点、检验标准、保险、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法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合同份数、生效日期等。
(三)合同审核
对于技术条件复杂,合同条款风险较高,金额特别巨大的合同文本,合同管理部门组织公司主管领导、计划业务部门、采购部、财务部等部门专业人员共同审此类合同。合同内容的审核要求内容合法、条款齐全、表述准确、形式完备。1.内容合法。指合同的订立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行为合法有效。不能签订无效的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合同)和可撤销的采购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的采购合同)。2.条款齐全。指合同文本应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其它条款填写清楚、齐全。3.合同对方委托人的审核。合同对方委托人必须经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授权委托应包括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预留签字样)。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需审核委托或授权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杜绝效力待定的采购合同(无权人以他人名义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采购合同)。签订招标采购合同时,委托人应与供应商投标时一致,不能更换委托人。4.合同签订采用合同各方均签字并盖章的方式。合同签字盖章后交由相关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编号,盖章。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一)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
1.合同生效后,应全面适当履行。2.合同坚持书面履行的原则,禁止口头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传真、往来凭证、电子邮件等一律采用书面形式。3.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承办部门要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非正常履约情况,控制和降低合同风险。4.合同承办部门应建立合同履行情况台账,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记录。按月或者按季度,对历史合同履行情况、未履行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分布年份和原因及风险较高的合同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和公司主要领导。对历年未完全履行的合同,结转到下一年度合同,继续执行,并在月末分析时一并分析。
(二)采购合同的管理
采购合同的管理还包括业务员要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及时与供应商沟通,掌握生产进度及合同履行情况,督促供应商按时交货。如供应商交货不及时,业务员要及时与使用单位沟通反馈,一方面了解使用单位真正需求时间,另一方面告知使用单位供应商可能延迟交货,减少因延迟交货造成的影响。
(三)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合同
对方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合同(或对方提出异议)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反映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并尽快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异议书须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必要时应会同合同承办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四)合同期间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对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破产或其他重大变化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通过合同主体变更等方式确认新的合同主体。
(五)合同内容变更
合同内容变更的,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合同管理部提交合同变更的原因,变更合同的协议在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变更包括对合同内容的补充和修改。
(六)合同中止
合同承办部门发现必须中止合同的情况(或对方提出中止合同的要求)时,应将相关情况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以公司名义向对方发出书面中止合同的通知。合同承办部门认为需要中止合同的情形已经消除,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继续履行合同。
(七)合同解除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继续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除外。
五、采购合同纠纷的协调解决
(一)合同纠纷处理的责任机构为合同承办部门
合同承办部门对发生争议的合同应及时做出反应并进行处理,以防止超过诉讼时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随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合同发生争议时
1.因各种原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达成一致的,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与对方订立书面协议。2.协商、调解方式无法解决的争议,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同时主动会同法律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纠纷的办法,并形成书面报告。3.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指定相关人员参与处理,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法律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登记、审查。物资组织到货后,业务员还要及时与供应商催要发票,及时挂账、结账。尤其是有预付款的合同,业务员更要及时关注、追踪预付款付款后情况,主管业务员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督促供应商发货,催要增值税发票。有的供应商因为各种原因(主要是经济原因),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业务员要及时汇报,并与供应商多沟通,跟踪供应商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直至挂账完成。
六、结语
违约解除合同【第三篇】
关键词:三甲公立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防范对策
引言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公立医院用人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且在用工需求上面临复杂和严峻的形势。由于国家劳动人事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员工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仲裁成本的降低,加上医院不够重视内部劳动关系的管理机制,一旦出现人事劳动争议,员工往往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公立医院出现的员工与单位之间的争议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劳动争议纠纷,即医院与员工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另一类是人事争议纠纷,即医院与事业编制员工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本文以沿海城市S三甲公立医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为样本,在发现问题、剖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希冀为保护、调动和发挥医务工作者的积极性并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1三甲公立医院劳动人事争议内容所涉类型分析
三甲公立医院的人力资源管理是否科学到位,其中的一个重要指标体现在劳动人事纠纷能否依法妥善处理,而分析此类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类型有助于更好地发现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促进医院从事先防范和法治思维角度来规范人力资源管理。2016年至2020年,S三甲公立医院共发生6件劳动人事纠纷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从争议性质看,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纠纷各3例;从争议进程看,有4例经仲裁后进入诉讼阶段,有2例为仲裁裁决后终结;从裁决及诉讼结果看,4例为支持或部分支持员工的仲裁或诉讼请求,1例为驳回员工的仲裁请求,1例为仲裁阶段调解结案(部分支持医院请求员工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上述案件所涉争议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所涉的争议焦点为:医院在试用期内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医院认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员工提前30日通知医院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因赔偿金或补偿金发生的争议
所涉争议焦点为:员工以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请求支付赔偿金;员工主张人事聘用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金支付。
因专项培训及待遇发生的争议
所涉争议焦点为:员工接受医院提供规范化培训后未满服务期,提出离职而引发的违约金纠纷;员工对绩效分配方式有异议而产生的纠纷。
2三甲公立医院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医院人力资源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从招聘、录用至离职都受到人事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但公立医院长期对法律法规不够重视,在用人权、管理权、解聘权仍存在一定的优越感及随意性,对员工的利益诉求没有重视,以致在用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较多。从上述案件折射情况来看,公立医院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包括几方面:
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的风险
一方面,医院管理人员对劳动人事法律知识缺乏了解,没有正确理解和应用国家或地方的劳动人事法规及政策,处理问题过于主观、随意;另一方面,工作思路受行政命令影响较大,如实践中常见的制订医院规章制度不经民主程序仅凭领导的个人意志决定、未经考核程序即对员工进行奖惩、滥用试用期权利辞退员工、无正当理由阻拦员工离职等情形。人力资源管理不善,这在劳动者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的背景下,既容易导致人事劳动争议发生,还可能导致医院人才流失。
聘用及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的风险
一是未及时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包括初次录用后未及时签订合同和期满后继续聘用未及时续签两种情形;二是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时未进行分类管理的法律风险,如在试用期限的约定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的聘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二者有区别;三是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容易导致的法律风险是:在合同未对权利义务作出细化、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出现争议,裁决机构一般按照有利于劳动者原则作出认定,医院往往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四是医院在与员工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人才引进协议、培训服务期协议,但二者的内容存在相互冲突,这给医院用工管理带来隐患。
规章制度不符合裁决规则的风险
上述案件中医院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员工对绩效分配方案有异议所引发的纠纷,都需要医院证明包括录用条件、各项纪律制度、工资绩效制度等在内的“规章、制度、方案”的有效性。正如有学者指出,一个机构看似在运用规章制度时拥有主动权,但却时有败诉[1]。究其原因在于规章制度不能被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所采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规章制度不具有合法性,包括实体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程序上未经职代会讨论表决或未向员工公示,均会导致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二是规章制度本身约定不明确,比如医院约定员工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医院仅是套用该法律规定而未在合同中做明确界定和细化,就会引发适用争议,裁决机构一般会以难以将员工行为与造成单位重大损害对应为由,从而作出医院败诉的裁决。
证据意识不足的风险
上述案件凸显出医院在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缺乏证据意识,如在一起人事争议中,医院提出反仲裁请求主张员工擅离职守,但科室考勤表却填写不规范,甚至在员工脱岗期间仍发放工资,这就给证明员工缺勤从而认定其违反规章制度带来证据障碍;在另一起劳动争议中,医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纪,但在仲裁时却无法提供已将处分决定送达员工的证据材料。总而言之,医院证据意识不足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是证据未形成,如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签订,应当有考勤记录但未制作,应当有书面送达记录但实际未书面送达等;二是证据未保留,如材料遗失、毁损,办公系统更替导致丢失公告、数据等关键证据。
3三甲公立医院人事劳动管理风险管控的对策分析
强化人力资源管理者的法律服务意识
首先,要提高管理岗位人员的站位,增强其法律意识[2]。在法律法规上,除了《劳动合同法》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颁布填充了人事管理法规的空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明确了聘用制员工违法违纪的界定及对应的处分及处分程序等规定,这对医院依法用工并规范劳动人事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政策、法规的执行能力是衡量人力资源管理者业务水平的关键[3],因此,有必要制定法律素养提升计划[4],并将劳动人事法律法规的掌握和执行情况列入对医院人力资源管理者岗位业务的监督考核标准之一。其次,要克服行政化思维,提升管理人员的服务理念。上述案例中既出现员工提出离职却被医院拒绝阻拦的情况,还出现培训协议约定员工接受培训后离职则违约金以数倍工资计算的情况,这都或多或少受到医院管理存在行政化色彩的影响。这就要求医院树立“以人为本”理念,畅通员工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平等协商对话机制。
健全对合同履行的全方位动态管理机制
从医院人力管理的角度来讲,劳动合同管理应当属于关键的医院管理要素[5]。首先,合同的制定应根据不同的岗位要求和员工的特殊性,既要权利义务明确,也要避免千篇1律的协议模板。比如,在培训协议签订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作为医院培养合格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为避免医生培训后另谋高就,医院往往会与医生签订服务期协议,对于服务期间发放的工资、绩效及奖金是否属于培训费用,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判例,故有必要在签订服务期协议时,明确对专项培训费用、服务期限进行界定,并保管相关的书面材料,包括培训审批单、报销凭证等,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其次,合理设计录用条件且规范试用期制度及流程。要以书面形式如岗位说明、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岗位职责,且录用条件的考核点务必做到量化并向劳动者明示,并通过合理的考核程序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或考核指标作出认定,对于没有达到录用要求的材料收集过程、考核过程、考核结论等环节应当保留书面记录,特别要向劳动者说明试用期解除合同的具体事由并保存好告知的书面记录。由此,医院才能做到“试用有法,裁人有据”,依法试用,合法解除[6]。再次,在合同管理上,医院应提高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能力[7],如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区分受聘主体,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人事聘用或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试用期满日期,合同期满日期、或岗位变更日期等关键节点并设置功能提醒。此外,要有效防范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医院必须拥有精通法律的管理人才,聘用、劳动合同,人才引进协议等均要经过法律专职人员的合规审核,并由其把关合同签订、履约、续签、解除等流程的风险点和应对机制。
强化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的“证据思维意识”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家规”[8]。在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实行证据式管理[9]。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必须把握好内容合法具体、制定程序规范和制定后公示三个关键要素。首先,内容上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应当公平合理又要具体可量化,如在界定“严重失职”“重大损害”等表述上要做量化规定,比如具体约定重大损害的情形、违规次数等。其次,在制定程序上要发挥医院工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沟通员工的作用[10],特别要规范保留出席人员的会议签到、会议记录、意见记录等资料。此外,在公示环节,为避免出现争议后员工以“未告知”为由来主张规章制度无效,有必要将规章制度作为人事聘用或劳动合同的附件,或通过制定员工手册并发放签收,确保员工知悉规章制度,以便医院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能够充分履行举证责任。
建立完善的内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
违约解除合同【第四篇】
关键词:英国法;燃油;租船合同
一、船东需证明燃油不符合合同标准或行业标准
当燃油质量问题导致船舶机械损坏时,船东应与供油商一起对船上燃油进行联合取样(此处强调联合取样是避免供油商日后对船东所取油样不认可)。船东应与供油商就检验方、样本以及检验的实验室等达成一致。根据检验结果和燃油采购合同中有关燃油质量标准的规定,证明燃油商所提供的燃油不符合合同标准。
二、船东需证明燃油的质量是导致船舶主机损坏的直接原因
船东需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不符合规格的燃油所造成,这是一个纯技术问题,需要聘请海事技术专家进行证据的指导。相比船东繁重的举证责任,供油商通常只要拿出一个或几个相反证据便可以对抗船东的索赔主张。因此,我们在收集证据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时,还应防范供油商从以下几方面对船东的主张进行抗辩:船员操作错误导致的主机故障;船舶维护不当导致的主机故障;之前合同所供的燃油有问题导致的主机故障;如果船东使用了更为严格的燃油管理程序,就可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如果船东采取了预防措施,如将合格的燃油或添加剂加到不符合规格的燃油中去就可以避免损失的发生。
三、船东需证明已采取合理的减少损失的措施
当燃油质量问题导致船舶机械损坏时,船上人员应及时停用燃油,防止对船上主机及相关设备的进一步损害,并将问题燃油封存。在英国法下,遭受损害的一方负有及时减少损失的义务,否则船员在发现燃油问题后仍坚持继续使用该燃油,进而导致了机器更严重的损坏,供油商对此扩大的损害将不承担责任。燃油质量问题往往给船东带来很大的损失,包括救助费用、船舶修理费用、燃油差价以及船期损失等。船东应及时收集各种直接、间接证据以证明自身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此外对于在哪修船、何时修船等问题也应及时告知供油商,以避免日后在修理费等费用的合理性上存在争议。基于上述分析,建议在订立租约时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风险防范:
(一)租约中明确约定燃油标准和燃油质量要求
期租合同下,租家对于提供合同规定的燃油的责任是严格的、绝对的,如果租家提供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燃油,船东对船舶速度、表现、增加的燃油消耗以及时间损失一概不承担责任,甚至租家不得以“合理谨慎”为由要求免责;此外,由于不同燃油在成分上各有不同,很多燃油尽管符合国际使用标准,但不同船舶对于燃油的选择一般是根据自身燃油净化机等设备的性能进行油料的选择。因此,建议业务部门在洽谈期租合同时,一是结合期租船设备的性能合理考虑燃油的使用,在租约中对燃油的标准、质量要求予以明确约定;二是明确关于租期当中如何控制燃油品质以及由不合格燃油所导致的船舶机械损坏的责任承担方面的规定,推荐使用BIMCO的燃油质量标准条款。
(二)燃油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燃油标准和燃油质量要求
同样的,航次租船合同下,船东在采购燃油时,也应充分考虑船舶设备性能等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燃油标准、质量要求并完善燃油质量争议处理条款。另需注意的是,当前国际供油商提供的燃油采购合同文本通常会加入索赔时效条款,要求买方(船东)在交货后30天内通知供油商燃油质量或数量争议,否则索赔被视作已过时效。这就意味着,对于燃油存在潜在瑕疵,并通过了加油时的燃油检验的情况下,如果船舶没有在加油后的30天内使用,船东很难就燃油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害向供油商提起索赔。对于该条款效力的认定问题,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的主张不尽相同。美国法院倾向于承认并实施合同索赔时效限制,而我国法律基于公平原则更倾向保护受油方(买方)。当然作为船东,我们也可以选择以侵权为诉因,绕过该条款向供油商提起索赔。
四、关于租期内船东变更船管公司的问题
租船合同中通常规定“租期内船东不得变更船管公司,除非获得租家书面同意。”有的租船合同会在“除非获得租家书面同意”之后加上一句“租家不得不合理拒绝”。关于这个条款在英国法下的性质认定问题,其属于条件条款、中间条款还是保证条款,英国法没有相关判例可供指引,从司法实践来看,该条款很可能被认定为中间条款。英国法下,违反中间条款的后果是,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主张损害赔偿,守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取决于违约方违约的程度,是否剥夺了守约方履行合同的根本利益。回到我们的问题中,船东在租约内未经租家同意变更船舶管理公司的,若该行为剥夺了租家履行本合同的根本利益,那么租家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反之,租家无权解除合同,只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为防止在市场下行时,租家寻找船东的违约行为并借机提前终止租约,我们建议经营人员在租船合同谈判中,结合公司关于船管公司变更的安排,及时将公司改革及船管公司变更事宜与租家进行充分沟通,打消租家对船管公司变更可能影响船舶服务水平的疑虑,并争取在租约中明确,“船东有权在租约内将船管公司更换为XX公司”。如果租家不同意,至少应在条款中加入“租家不得不合理拒绝”的表述,尽可能争取有利的法律地位。
五、关于租期内船东卖船的问题
期租合同中的“船舶所有权和船旗”条款通常规定,“船东在租期内卖船或更换船旗,须获得租家的书面同意”。关于这个条款在英国法下的定性问题,英国法没有相关判例可供指引,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争议。然而,以下英国判例带给了我们一些启示。该案中,原告租家向被告船东期租了一艘货船,租约中未写明该船是一艘英国货船,也没有关于船东不能在租期内更换船舶所有人(即卖船)或更换船旗的规定。期租届满后,双方同意续租此船12个月。在续租期间内,船东将该船转卖给了希腊人,承租人得知后尝试申请禁令阻止船舶买卖,未能成功。租期届满后,承租人起诉船东要求其赔偿由的损失,承租人指出船舶被出售给希腊人后,船旗国由英国变成了希腊,船长与其他船员也由英国人变成了希腊人,这导致了船舶保险费用的增加。此外,当时市场上对于希腊船的口碑比英国船差,这也导致租家丧失了许多商业机会。法官最后裁定认为,当船东向承租人期租船舶的时候,船东负有一个默示义务——船舶有关权利的变更,不能影响船舶所提供的服务。船东卖船所引发的船旗国变化以及雇员职业道德水平的变化使船舶被租赁使用的难度增加,给租期内的船舶营运带来了影响。因此,虽然期租合同没有明确禁止船东卖船或更换船旗,但船东在租期内卖船(或更换船旗)构成违约,船东须赔偿承租人一定损失。在我司使用的期租合同框架下,船东未经租家同意而卖船构成违约,根据上面英国判例,租家至少有权向船东主张损害赔偿,因船东卖船而给租家带来的租用该船所能得到的利益的影响可作为定损范围。
六、关于租船合同何时成立问题
在英国判例中,船东与租家通过各自的租船经纪人,就从美国密歇根运送木纸桨去德国开展租约洽谈。在6月9—15日期间,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租期、运费等)达成一致,剩下受载期和货物数量条款未达成一致。6月15日船东发电报表示希望尽快就剩下不重要的条款达成一致并在当日将租约确定下来。然而在6月16日,船东收到了对其更加有利的其他货盘,船东并未将此信息告知正在与租家洽谈租约的经纪人。6月17日,船东通过经纪人告知租家,“由于合同中两个未谈妥的条款属于重要条款,租约无法成立,船东已将船期租给其他货主。”租家通过经纪人表示,“双方的租约已经订立,仅是一些技术上的问题需要解决。”后租家以违约为由将船东告上法庭。本案的审理焦点集中于双方的租约是否已经成立。本案法官援引了英国判例中法院对于租约成立的评价标准,即“法院的任务是审查当事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推断当事各方是否有缔结相互具有约束力合同的客观意图,即便双方在某些重要条款上未达成一致,也不能阻止合同的成立”。本案中,船东在6月15日电报中所表达的“希望尽快就剩下不重要的条款达成一致并在当日将租约确定下来”清晰地表明了船东订立租约的意图。可见,租约的成立不在于双方是否已就所有重要条款达成一致,不在于是否双方的授权代表已签署合同文本,而在于双方是否表达出了订立具有约束力的合同的客观意图。同时,本案虽属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经纪人在租约洽谈中的法律地位是船东/租家的人,其是基于船东/租家的委托,在船东/租家的授权范围内代为洽谈租约,经纪人在谈判中所达成的租约对船货双方均具约束力。当市场上出现更加优质货源时,船东需要即刻做出选择确定好谈判对象,并及时告知经纪人,以免出现船东在未通知经纪人的情况下,进行“一船多租”所引发的违约风险。
参考文献:
[1]李明发.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研究.安徽大学学报.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