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租赁合同精彩8篇
河南省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规定租金、租期、押金等条款,保障租赁关系的合法性与稳定性,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以下是阿拉网友为您整理的河南省房屋租赁合同精彩8篇优秀范例,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河南省房屋租赁合同【第一篇】
出租人:
承租人: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甲方愿意将位于私有楼房以每月租金元租给乙方仅为单位办公之用。租期年,年月日至年月日。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此合同以资共同自律遵守,不得反悔违约。
一、物业管理费(包括水。电,暖。卫生费,电视闭路费)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与租金同时付给甲方。
二、乙方在租住期间必须遵守本小区有关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环境卫生等其他管理规定,不得从事非办公等其他包括“黄赌毒”在内的一切有碍邻居正常生活的违法违规违约活动,否则一切后果有乙方承担。
三、乙方在租住期间不得私自将现租住房以任何名义方式出售。转租,转借他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甲方同意乙方因为办公需要对该租住房进行适当装修装饰,其费用由乙方承担,装修时不得随意对房屋进行建筑结构改造,乱接水电,暖线路,不得破坏房屋内外原有设施。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应尊重乙方合法权利,不得随意追加租金。
六、合同到期后除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续租续签《租房合同外》。乙方必须在合同到期最后一天搬出非甲方的一切物品。否则甲方在十日之后将对房内滞留物品按乙方自动放弃物品处理。后果由乙方负责。
七、合同到期后乙方不再续租该房时,原屋内由乙方装修部分不得拆卸故意破坏或者折价要求甲方付费,应作为双方诚信守诺愉快合作乙方友情赠与甲方行为。
八、本合同由甲乙双方认真协商。逐字逐句慎重认可签订。合同内容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增减,修改,涂抹,伪造。因此甲乙双方违反以上任何一条均属违约,违约方付对方违约金五千元,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九、合同签订立即生效时乙方必须向甲方一次性付清租期全部租金元及物业管理费(包括水。电,暖。卫生费,电视闭路费元,共计元,大写元,甲方同时向乙方签写收款收据。
十、合同签订生效日期:年月日.
十一、此合同共页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河南省房屋租赁合同【第二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共________年零____月,出租方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回收。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出租房屋月租金________元,租期租金总额________元。承租方将租金以________________方式,于________________付清给出租方。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移给。
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方将租用房屋转让给。
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4.合同届满,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清结。出租方如需继续承租,应提前________个月与出租方协商续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权。
第六条合同终止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的。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暂时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5.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应负责赔偿;
6.承租方因故终止合同,如由此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应支付赔偿金________元。
第八条免责条件。
2.租赁期间,如因市政建设拆迁,该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返
河南省房屋租赁合同【第三篇】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租赁地址:小区栋室;房型规格;居住面积平方米;。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2、房屋租金:每月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支付,另付押金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4、租赁期内的水、电、天然气、暖气费、物业费、卫生费等由乙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天;。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天然气、取暖、卫生费、物业费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给任何第三者,甲方如出售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合同。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出租方:承租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河南省房屋租赁合同【第四篇】
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出租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
(五)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二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提供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履行房屋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有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当保护房屋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配合房屋出租人进行房屋租赁登记;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居间活动,应当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到房屋租赁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向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引导、协助或者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不得承租自己提供经纪业务的房屋。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房屋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采集房屋租赁信息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
(四)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真实、合法、有效的,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等内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部门补领。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合同重要内容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原租赁合同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公安、规划、税务、工商和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在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及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视制度,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发现登记信息不实的,予以更正;。
(二)发现未登记的,进行补登;。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工商等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等证照;可以查阅有关资料,了解其房地产经纪业务等有关方面的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工商等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的;。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使用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房屋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计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房屋租赁合同【第五篇】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
(四)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真实、合法、有效的,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等内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部门补领。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合同重要内容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原租赁合同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房屋租赁合同【第六篇】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培育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合法使用权或者管理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机制。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证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规划、税务和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省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
第七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供应,满足住房租赁市场需求。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出租。鼓励、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房屋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
河南省房屋租赁合同【第七篇】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2.室内附属设施:。
电器: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______年;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____________支付,另付押金__________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一次付款计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______天;。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河南省房屋租赁合同【第八篇】
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出租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
(五)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二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提供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履行房屋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有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当保护房屋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配合房屋出租人进行房屋租赁登记;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居间活动,应当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到房屋租赁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向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引导、协助或者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不得承租自己提供经纪业务的房屋。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房屋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采集房屋租赁信息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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