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代理合同 加盟代理合同【汇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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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加盟代理合同【第一篇】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甲方同意乙方加盟经营xx饭店,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加盟经营项目
分部许可加盟店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为_________.
总部根据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_________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许可分部以分许可的形式发展加盟店。
第二条特许经营关系
分部基于与总部签署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获得总部的许可,在_________区域范围内发展加盟商,许可其设立加盟店。
分部与加盟商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加盟店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总部对分部与加盟商之间签订的本合同的审查,总部依据本合同对加盟店享有的权利,以及在实施本合同过程中对加盟店的管理与监督行为,并不表示总部与加盟商之间存在直接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总部不是本合同的当事人。
在本合同中涉及的总部的特许经营权,除本合同有明确规定之外,均由分部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总部不对加盟商(加盟店)承担任何义务与责任,加盟商不得依据本合同向总部主张权利。
在总部与分部之间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终止时,总部有权决定本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临时行使分部依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加盟商(加盟店)应当直接向总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加盟店不是分部或总部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加盟店不得以分部或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分部或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三条加盟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如需续签合同,乙方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协商续签,乙方享有续签优先权。
第四条餐饮加盟合同的特许范围
————————————————————
第五条餐饮加盟的条件与要求
1、餐饮加盟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2、加盟店应注册为————,并以其名履行本合同;
3、营业场所的要求:————————————————————————————————
第六条餐饮加盟的培训职责
加盟提供者的提供以下的培训及承担以下的义务
————————————————————————————————————————————
第七条利益分配及送货
———————————————————————————————————————————
第八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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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该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最新的加盟代理合同【第二篇】
甲方:(特许方)
法人代表:
住址:
乙方:(加盟者)
法人代表:
住址:
“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_______系列连锁店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_______系列连锁店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
第一条 组织
1、_______系列连锁店(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_______系列连锁店”登记商标。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 加盟
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_______元每年,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位于(餐饮店住所)的_______系列连锁店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餐饮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_______系列连锁店连锁餐饮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
第三条 加盟特权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_______系列连锁店”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_______系列连锁店”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_______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_______系列连锁店”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同时享受_______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产品一级经销商进货价。(各产品规格和价格见附表)
(3)在餐饮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餐饮店的统一化;
(4)加盟店的产品种类,价格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也可根据加盟店的实际情况和总部协商完成;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
(8)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9)可以适时地得到餐饮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10)加盟店财务上完全独立,自负盈亏,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总部(支部)只负责技术上的指导。
第四条 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_______系列连锁店”的徽记和商标,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_______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徽记及商标;
2、有关“_______系列连锁店”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仅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_______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从总部进货。
区域加盟代理合同【第三篇】
第一章 合同双方
授权方:河南省恒信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授权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码:
登记机关: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
税务登记号:(国税) (地税)
发证机关: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办公地址: 邮政编号:
电 话: 传 真:
加盟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或批准的法人企业或经营者「以下简称加盟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码: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税务登记号:
发证机关: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办公地址: 邮政编号:
电 话: 传 真:
授权方,加盟方本着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双方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共同遵守。
第二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盟方自主决策,自愿向授权方申请加盟恒信科技软件类业务地市级城市一级代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授权方的标识及某些管理服务系统。加盟方有责任维护整个授权经营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并承认项目的商标,授权方的商号,标识等是加盟经营的营业象征。
第二条 基于授权方河南省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具备了加盟的基本条件,根据恒信科技操作系统建设规划,同意加盟方加入其销售系统。
第三条 授权方根据恒信科技加盟的市场规划,根据对加盟方的申请的审核,同意加盟方成为 省/「直辖市」(省级代理),由加盟方负责授权区域内恒信科技品牌项目推广,软件的销售等恒信科技相关业务(注:数据类业务无渠道唯一性).省级代理加盟费用0元,地(市)级代理加盟费用8000元。省级代理可直接获得数据类业务的金牌级代理价,并赠送代理平台,无业绩考核。
第四条 本合同有关的文字定义
以下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加盟合同书”:印有授权方标识及“恒信科技”授权经销字样的标志牌。
“知识产权”:指以下所有或任何一项:
软件的。设计以及核心程序。
授权方与管理服务系统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信息,商业秘密等。
“管理服务系统”:授权方使用的知识产权和必要的技术机密,商业秘密,经营方法;从事推广,管理和运营业务过程中所开发的商业模式和方法。
在本合同中词语“授权”是一种合同许可,是在授权方和加盟方之间授予和施加权利和义务的唯一方式。
授权方可设立分授权方(县/市加盟商).
第五条 授权方授予加盟方如下权利:
经营:a,授权方提供的视频会议软件的推广与销售。
b,授权方数据类业务的推广和销售。
在与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中使用授权方的标识和管理服务系统。
第三章 合同宗旨
第一条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在于确保授权方,加盟方忠实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双方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条 加盟� 因此,必须遵守对所有企业法人或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并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合法经营中获利。
第三条 加盟方须维护“恒信科技”的整体形象,在其辖区内不得以其他形式及形象从事与“恒信科技”业务有关的商业活动。
第四条 授权方对本合同任何条款有最终的解释权。
第四章 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自签约日起有效,除非本合同提前终止。加盟方在合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授权方提出延长恒信科技加盟合同的书面请求,并经授权方同意,可以续签《恒信科技加盟合同书》.在合同有效期内,加盟方须每年获得授权方的《加盟授权书》.首次签约后即同时获得有效期为一年的《加盟授权书》,以后在《加盟授权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授权方更换新的经营年度的《加盟授权书》.
第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加盟方有优先签约权。
第五章 授权方的义务
第一条 授权方保证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为了保证产品使用者的利益,防止加盟方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授权方对项目经营内容实行区域化限制制度。
第三条 在本合同期间,授权方积极协调市场,协助加盟方按照恒信科技加盟规划进行市场设计和拓展市场会员网络。
第四条 授权方提供适当的人员培训,经营管理,营销策划等方面的辅导,作为推行“恒信科技”品牌加盟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授权方维护“恒信科技”业务系统的正常和正确运营,支持加盟方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加盟方的经营利益。
第六条 授权方为加盟方提供以下授权配置:
1, 授权区域内推广软件项目,并受公司保护;
2, 恒信科技形象硬件。「包括标牌,标识,宣传品」;
3, 系统的恒信科技相关业务培训;
4, 全面导入恒信科技经营管理系统。
第六章 授权方的权利
第一条 授权方在授予加盟方经营权过程中,有权向加盟方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二条 授权方在授予加盟方经营权后,为维护授权方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有权对加盟方提出必要的经营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 为确保授权加盟体系的统一性和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授权方有权对加盟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 授权方有权要求加盟方在任何时候提供市场信息,销售数据等。
第五条 授权方有权要求加盟方使用统一的全国性广告,并接受授权方对地方性广告的控制。
第六条 为提高员工业务,思想整体素质,树立好企业形象,授权方有权要求加盟方接受授权方的培训和管理方案。
第七条 授权方为实现总体的经营战略目标,有权对加盟方按绩效制度考核。
第七章 加盟方的义务
第一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所在地的有关法规,规定。
第二条 遵守恒信科技加盟系统的运营规定:
1, 加盟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和税务登记等相关证件,保证其有效合法性,便于授权方的验资,评估。
2, 在辖区内尽职做好恒信科技的所有项目推广,服务和业务管理。
3, 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消费客户资料的录入与保管工作,确保不会流失被盗。
4, 做好本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业务,思想整体素质,树立好企业形象。
第三条 维护授权加盟的良好声誉。
第四条 妥善保存加盟方的经营业务记录,以备授权方的核查。
第五条 接受授权方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涉及加盟方经营方面的各种税费由加盟方依法承担。
第八章 加盟方的权利
第一条 加盟方有权获得其经营利润所得。
第二条 加盟方有权登陆恒信科技所提供的商务平台站点进行业务操作。
第三条 加盟方可以取得授权区域内恒信科技品牌产品,项目的代理价格,具体标准详见恒信科技商务手册。
第四条 使用授权方授权范围内的标识,形象设计。
第五条 获得授权方所提供的项目推广和指导的权利。
第六条 获得授权方提供广告策划支持的权利。
第七条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授权方所赋予的权利。
第九章 加盟条件
加盟方的资格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 有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经验;
3, 有适于授权经营的资金,且信用良好。
4, 有一定的计算机与互联网操作能力。
第十章 禁止竞争
第一条 合同有效期间,加盟方不得有擅自跨区域经营,以损害其他加盟方的利益,扰乱授权市场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需跨区域运作请与公司协商与所跨区域加盟商合作拓展业务。
第二条 加盟方不得同时宣传,陈列,经营其他具有与授权方的产品有竞争性的项目和商品,加盟方不得以他人项目和商品冒充授权方的产品来搭售,销售。
第十二章 合同的解除
加盟方与授权方签订合同以后6个月内,经授权方核查加盟方经营行为 未实施的,即视为加盟方违约,授权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出现双方合作过程中任何加盟方侵害授权方知识产权的行为,授权方将收回其《加盟授权书》,并终止加盟方的授权经营资格。
对违反恒信科技授权合同规定,侵害授权方合法权益,破坏加盟体系的行为,授权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终止加盟方的加盟资格。包括加盟方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场所需要的其他证照;跨授权经营范围;违反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项时。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如授权方或加盟方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能预见的事件的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业务,本合同的履行可以终止,双方各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7天内或通讯障碍消除之日起3天内以书面的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将不能继续从本合同中获益。
第十四章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章 争议解决
第一条 如果产生有关本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郑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条 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若没有及时行使合同所赋予的权利或合同要求对方严格履行的义务将不构成自动放弃权利和要求。
第十六章 通 知
任何书面通知按本合同中所述双方的注册地址以图文传真送达通知人后,即视为送达。
合同签署地为郑州市。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备案一份,复印件无效。
加盟方兹承认签署本合同,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条款所包含的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第十七章 其 它
第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授 权 方: 加 盟 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户名全称: 户名全称: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加盟代理合同【第四篇】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为弘扬中华美食,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推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第二条: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对方任何行为的权利。任何一方的职员不是对方的雇员,也不是对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对对方及其劳动关系和员�
第三条:双方进行合作,甲方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认同格兰仕文化;
2、能按照双方商定的装修方案进行装修,能按照乙方的要求制作门头、灯箱、喷绘等广告设施。
3、能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开店手续和证明。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持:
1、合同期间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费50000元;
2、乙方不参与甲方店经营;
3、乙方无偿提供格兰仕店店面形象标识、设计方案及其相关指引;
4、乙方(含乙方指定的食品公司)有义务提供菜系配方及技术支持;
5、乙方无偿提供格兰仕微波炉一台;
6、合作期间内,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内增加微波炉、电磁炉、空调、电饭煲等电器设备,乙方有义务以出厂优惠价提供以上系列产品(需向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
7、乙方提供的电器产品在国家规定的三包期内,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
8、乙方制作部分关于宣传单页、海报;
9、乙方在媒体上对店给予宣传推广;
10、其他事项:
第五条:甲方应该尽到如下义务:
1、合法经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
2、合作期间甲方承担店内、店外装修设计(参考《格兰仕店专业指南》);店内桌面菜单,桌面立牌可参考《格兰仕店专业指南》及附件;
3、店内须增设价格适中的菜系(不少于10款菜式)供顾客选择,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广,开发适当特色的'新菜系;
4、店内须积极推广光波炉的消毒杀菌功能,倡导绿色环保;
5、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在店内张贴乙方有关的宣传品,并根据需要更换宣传品;
6、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摆在店内使用,有条件的可摆在醒目位置,并能让消费者容易识别为GALANZ产品;
7、应在店内醒目位置设立“格兰仕光波炉消毒专区”,有醒目的宣传品,并且尽可能在顾客面前用光波炉现场消毒;
8、双方协议维护乙方提供的微波炉产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单独出售、转让、赠于、质押。
9、其他事项:
第六条: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乙方不定期对甲方微波炉美食店的门头、灯箱等物品的使用进行跟踪抽查,甲方应给予配合,对不合格的地方应该根据乙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七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年后,甲方若无违法本协议的情况出现,微波炉及乙方提供其他产品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第八条:甲方经营的“店”,若出现以下情况,乙方可无条件的收回微波炉和其他物品:
1、甲方经营过程中,出现有损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利益、商誉)的情况;
2、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未满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经营的;
3、己方未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用于本协议规定的用途;
4、甲方和乙方的竞争对手进行有关宣传、联合销售等行为时。
第九条:若甲方转让店,必须将微波炉一起转让,并且保证微波炉继续在美食店内使用,保证门头、灯箱设施不变。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营者的变更、营业执照的变更、经营地址的变更等。
第十条:不可以抗力处理:
如果甲方经营的店因拆迁、建筑物改造、整体规划变更等行为导致不能经营的,若经营期限未满三年,甲方应退还乙方微波炉;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若在协商开始后15天内未能解决,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年。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签字:
公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加盟代理合同【第五篇】
特许人:c连锁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传真:
受许人:(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传真:
(1)乙方认可甲方是c产品、知识产权及相关的经营模式的合法所有者。
(2)甲乙双方均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或自然人,能独立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3)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为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甲方将c的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4)本协议中使用的小标题,均为方便理解而使用,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除本合同文意(包括前言)另有需要,下列各词应有如下含义:
c产品由甲方统一配送,包括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生产产品及甲方取得营销权的产品。
c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c商标、商号、专利、外观设计、cis系统等所有经营技术等。
宣传推广用品由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吊旗、吊画、海报、特价牌、购物胶袋等。
2.特许授权
甲方特许乙方在省市区街号开设c连锁店,专门销售甲方统一配送的c产品。
甲方将其所有的c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c的经营活动。
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行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特许权。
3.经营方式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即在年月日前以其名义在当地工商局、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自筹资金设立c连锁店,并以此作为最终获得c特许经营权的前提。
连锁店内的电脑硬件及软件按甲方管理系统的需要由甲方代乙方购置,此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自我投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乙方合法享有连锁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在经营期间只能经营甲方提供并许可其经营的c产品,不能经营其他任何产品。
乙方在连锁经营时必须明码实价,按甲方所制定的统一价格销售。
4.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
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对乙方的货物进行适当的调配;
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财务报表、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的损坏,甲方有权视情况在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处罚,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乙方如根本违反本合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按期支付货款月及给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造成企业形象重大破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甲方义务:
负责c的原材料采购、产品设计、开发和生产,并负责依约向乙方提供c产品;
提供乙方成立c连锁店时需由特许方即甲方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向乙方提供c连锁经营专业培训(包括:营运管理、店务管理、财务管理、陈列推广、电脑操作等);
负责乙方的铺面设计,并在在乙方开店前指定当地的管理机构负责向乙方赠送一定数量的宣传推广用品(包括吊旗、吊画、海报、特价牌及购物胶袋等),赠品的数量由甲方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根据乙方铺面的具体情况来定;
负责制定和修改c连锁店的经营手册、经营守则;
负责在一定的范围内维护乙方的独家经营权。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权利:
有权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c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址开展经营业务,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权拥有连锁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负责连锁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
有权对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员工不负责任造成乙方严重缺货、影响乙方的销售之行为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及时给予圆满答复;
有权到甲方c网站上了解、查询产品信息及行业发展最新动态;
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活动。
乙方义务
及时向甲方给付货款;
按c的统一形象要求,严格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或由甲方指定的装修公司进行店铺装潢),并负责装修费用,按设计要求购买甲方统一订制的货架、标志、牌匾、灯箱架等辅助材料;
确保连锁店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证照的合法性与完整性,以保证连锁店经营业务的合法正常开展;
在连锁店内只能按甲方规定的统一价格经营销售甲方许可的c产品,不得经营其他任何产品,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产品价格,需向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并得到甲方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提供的c产品经验收后,乙方应妥善保管,并负责验收后的产品质量及所销售产品的售后服务;
派专人管理货物并应甲方及其指定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
对c网上商店有推广宣传的义务,对经营区域内的网上客户提供服务的义务,并获取协议利润;
积极参予甲方安排的统一促销活动及其他活动;
在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甲方对c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c产品及经营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特许加盟费用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以现金或汇票形式向甲方指定帐户支付特许经营加盟费元;合同保证金元;合计元。
7.货物配送、调换及运输
甲方以进货价按每平方米*元至*元的金额向乙方连锁店提供首次配货量。
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根据乙方的市场情况统一配货,在开业x个月内某种销量不超过该品种进货总量的%,乙方可向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确认申请调换的货物保存完好,并由甲方审批后给予一定比例的调换。
开店之日,乙方应提前天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在收到款项后组织发货;开店之后,乙方要求甲方发货前,将货款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在确认收到乙方货款后,安排发货;乙方到甲方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所属仓库提货,每次配货周期不少于x天。
8.承诺及保证
甲方对x连锁店的商标、商号、cis系统等所有经营技术等资产拥有所有权,乙方无权作任何处置。
乙方对甲方向其提供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经验等有形、无形的资产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依约向甲方支付货款。如乙方逾期向甲方及其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应交而未交总额的千分之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仍未付清,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追回货款;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应依约向乙方发放货物。否则,按上述条款同等执行。
10.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的x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的x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报告。
11.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法院管辖并按中国法律执行及解释。
若执行该意向书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一般条款
本合同的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后即时生效。
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