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的合同(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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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根据集体土地承包法相关法律规定,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甲方将村集体所有的荒坡地承包给乙方使用经营,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荒坡地面积、位置

本块荒坡位于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亩。

四至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____。

二、承包期间

承包期间为___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承包费及交纳方式

本宗荒坡地每亩每年承包费________元,每年承包费共为________元。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一次缴纳年承包费共____元。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把本宗土地交付给乙方,甲方应保证他人不得在本宗土地上主张任何权利及干预乙方生产经营,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如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则甲方承担本合同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五、甲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与交通要道之间有畅通的道路,保障乙方的通行权,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路障及人为堵塞本宗土地交通道路。

六、乙方承包本土地后保证合法经营,乙方对本土地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收益权等。特殊情况下,乙方有权转租该承包坡地和地上附属物。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的权利。

七、若租赁期间乙方在本地上建有附着物,合同到期后,拆除不影响其价值的,乙方无条件拆除,若拆除影响其价值,折价给甲方。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规划,如该承包坡地被征用,地面附着物费土地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九、在承包期限内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及国家征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本宗土地。

十、承包协议期满后,乙方若愿意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该地有优先承包权。

十一、本协议不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甲方法定代表人在协议有效期内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

土地承包合同2

答辩人:岳x。

答辩人:岳xx。

被答辩人:谈x。

就谈x以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向贵委提起仲裁,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请求:

依法及时裁决驳回被答辩人谈x的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谈x以答辩人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符合客观事实。

根据仲裁申请书称:20xx年和20xx年,二被申请人趁申请人及其家属未在家之际,在未经申请人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分别将申请人的400平方米的良田批为宅基地,其中建房占地192平方米,其余的土地被申请人作为自留地据为己有至今……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二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答辩人的审批用地档案材料(见证据材料第19-32页)显示:岳x、岳xx依法申请,并经社、村委会和乡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最终经南江县国土局同意占用未利用地新建住宅的法定程序。

同时,答辩人出示的现场照片也证实所修建的住房位于原公路上 20xx年10月11日,南江县国土局向岳xx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后,岳xx已出资打好地基并精心管理和使用至今。

足以证实被答辩人所称是其良田,是其所承包的`土地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无证据证实。

二、被答辩人谈x至今不是原老公路(二被答辩人住房和地基)所在地的权利主体,以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仲裁其请求明显不能成立。

被答辩人毫无任何根据妄自认为村社将原老公路处供桥边东至新公路路边,南至郭x承包地,西至被答辩人柴山坎下,北至老桥边的土地划给被答辩人作为修建南杨公路占地的补偿。

答辩人出示的郭x(时任x村1社社长)1997年工作笔记(见证据材料第5-7页),清晰显示1997年12月1日丈量占地记录,仅占被答辩人8×2=16;沙田×=。

共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是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涂改。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答辩人所出示谈x1998年3月1日承包土地明细登记表(见证据材料第8页)也证实发包人并没有将原老公路发包登记给申请人。

?二答辩人出示的20xx年7月21日x村1社郭x(时任社长)的录像及文字记录(见证据材料第37页)足以证实是答辩人岳x开垦了原老公路非耕地并经法定程序批准修建住房和地基。

被答辩人谈x没有在原老公路处从事任何开垦,更无从谈起为良地。

承前述,答辩人岳x的住房和岳xx所修建住房地基均属于原老公路未利用地(非耕地),是岳x开垦,并经法定程序批准修建住房。

被答辩人在仲裁申请书称享有约400平方米的良地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无证据佐证。

二答辩人经过法定程序批准修建住房依法占用的非耕地,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被答辩人要求解决土地之事,20xx年2月16日,驻村干部、村社干部现场查看实际情况,已由x村一社社上给被答辩人一次性补足。

同时,被答辩人也签字确认(见证据材料第33页)。

四、被答辩人早已丧失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被答辩人称1997年修建南杨路该社已将原老公路400平方米补偿给了被答辩人,那么,在20xx年和20xx年就不可能将该良地批准给答辩人进行修建住房。

20xx年xx月xx日,答辩人岳x经法定程序批准修建住房及附属设施,20xx年10月11日,答辩人岳xx经法定程序批准修建住房之后,被答辩人在两年内并没有向相关部门反映,更没有认为答辩人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是在早已丧失诉讼时效的情形下,20xx年2月16日又在村委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商并签字,至今已满5年零5个多月,在经调解终结处理补偿占地面积后,依法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情形,明显丧失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

事实上,二答辩人不存在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二答辩人经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向南江县国土局缴纳相应费用。

其批准用地面积载明未利用地(非耕地)。

同时,《物权法》第152条也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答辩人岳xx一家一子一女,至今未分得相应土地使用权。

且对20xx年10月11日已批准的修建住房的土地早已打好地基,一直在合理管理使用至今。

1997年修建南杨路仅占被答辩人两处土地面积约138平方米,20xx年2月16日将河对面的尖角田一次性补足。

这一事实从被答辩人的仲裁申请书第2页第1行也能证实。

实际上村社并没有将原老公路400平方米补偿给被答辩人。

被答辩人在既没有对老公路实施开垦,又没有取得原老公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二答辩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仲裁,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

特请求依法及时裁决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3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山林的管理,并充分开发、利用本村的山林资源,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同意将下述山林承包给乙方。

一、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顶头铺山界:东至冷水山,西至山脚老路,南至大安源山,北至大安源山。

二、承包期限和承包费用

1、承包期限为贰拾年,即从20xx年3月1日到20xx 年2月29日;

2、承包费用为叁仟壹佰贰拾元整(¥:3120元),合同签字生效后,乙方一次性付清承包费。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第一款中的两处山林在乙方承包期间一切山林权属纠纷甲方应协助解决。

2、甲方应协助乙方管理所承包之山林及遇到天灾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4、甲方同意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经营权流转,流转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对所承包林区有自主经营管理,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2、乙方应按期一次性缴清承包费用。

3、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管理所承包的林地。

4、承包年限内,乙方须保留娘竹肆百根(柒寸以上),分布均匀,如若支数不足,乙方须按当年的市场价给予赔偿。

5、顶头铺全面为雷达财、雷卸根叁人,林水根叁人,共拾叁人的山。

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同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履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合同生效后,20 年3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之合同自动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一份,送村委会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20 年3月1日

土地承包合同4

发包方: (以下称为甲方) 承包方: (以下称为乙方)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充分利用土地的`经济价值,增加集体和个人的收入,经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甲方将一处土地有偿承包给乙方管理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承包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承包范围:乙方承包的土地位于 处,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总面积为 亩。

三、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一)乙方每年每亩向甲方交纳承包金 元,总承包金为元(大写: )。

(二)承包金交付方式:

四、承包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保证该土地界限、四至与他方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二)该处土地的所有权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权、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有关合法权益。

(三)乙方只准在承包范围内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等,不准改变土地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另行发包。

(四)甲方有按时收取承包金的权利,乙方有义务按时交纳承包金,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

(六)乙方在承包期内的一切生产经营投资均由乙方本人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七)在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土地的补偿金归甲方所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归乙方所有。

(八)乙方不准在承包范围内进行破坏性生产经营,否则乙方将承担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九)在承包期内,乙方不准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乙方将承担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

(十)乙方在生产经营该土地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所属村民,报酬由乙方承担。

(十一)合同到期后,甲方重新发包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五、本合同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作出补充条款,补

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违约责任:本合同一经签订既具有法律效力,双方

必须严格遵守,如单方违约,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峨山司法所存档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见证机关:

土地承包合同5

发包方(甲方):

发包负责人:

承包方(乙方):

住所:

一、承包土地名称:甲方将大队号地耕地面积公顷承包给乙方。详情后附表:

二、承包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承包土地用途:种植业生产经营。

四、地租价格:按黑龙江省农场当年度规定的价格执行。

五、租金交付时间:当年3月30日前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交与甲方,以甲方出据的收款凭证为准。

六、合同保证金:为保证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甲方按每公顷500元的标准,收取保证金;乙方交付的保证金,甲方按当期银行利率计息,在双方解除合同时,甲方退回乙方。如乙方在承包期内违约,保证金做为违约金没收。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单位使用的土地;

2、监督、检查乙方依据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制止乙方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和应交方式收缴租金;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5、依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6、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理产品;

2、乙方对发包责任人擅自更改合同内容或不合理的摊派有权拒绝;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在承包期满或因故终止合同时,应使所承包的土地恢复原有状态;

4、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资源造成损害;

5、按合同约定土地租金价格和交租时间及交租方式交纳租金。

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乙方经甲方同意,承包土地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收益由乙方享有;

2、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定书面合同,并报甲方备案;

3、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土地流转后的土地租金、交租时限、方式,仍按由乙方按合同规定执行。

九、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认真履行合同中所约定条款,按约定期限交足租金、合同保证金时,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己权益;

2、乙方在承租期内中断承租或出现弃耕、荒芜、改变用途和损害土地资源等行为,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中止合同,并把乙方交纳的合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没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重罚。

3、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过错方要按损失程度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4、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单方强行收回出租耕地,如遇国家建设征地、统一规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开发和综合治理等不可预见的事件发生,甲乙双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并根据情况甲方负责对乙方承租耕地做适当调整。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立合同。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基层单位一份。

甲方(发包方):

黑龙江省农场

发包责任人(签字):

责任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包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

50 155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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