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购销合同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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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购销合同【第一篇】
五次受贿76万元两次判刑10年
2007年12月7日,朝阳市检察院反贪局一位副处长接到了一举报电话,举报人称:“朝阳市新建建材设备经销处经理孙宪岭,在与辽宁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来往中,向购货单位的经办人大额行贿,而我们工人的工资却不能按月开支,这事你们管不管?”。这位副处长接完电话,将情况及时向反贪局张局长作了汇报,局长经过研究决定立案初查。
2007年12月中旬的一天,反贪局办案人员传唤了朝阳新建建材设备经销处经理孙宪岭,孙宪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行贿的整个过程。据他交代:“2004年左右,我通过沈阳市水泥机械厂业务员宁志强介绍,认识了辽宁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驻南美部经理杨慧,开始我们双方有小额度的商业往来,以后开始了大额的业务往来。”
“2006年7月6日,杨慧代表单位与我们经销处签订了标的额为75万元的高效节能烘干机设备订货合同,在合同履行后的9月7日,为感谢杨慧,我借他来朝阳检查烘干机质量之机,送给他好处费6万元。”
2006年9月,杨慧见孙宪岭很讲信誉,提供的设备质量也很好,又提出要通过他购买3套水泥立窑生产线设备,准备出口到南美的秘鲁。可是,他们公司的要求是生产这种设备的厂家,必须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厂家才能签订合同,否则买卖就做不成。而我们公司不是生产单位,只是一个经销处,不符合对方要求,于是10月11日,以朝阳市重型机械厂的名义,孙宪岭与对方签订了总价为572余万元的3套立窑系统主机及配套设备购销合同,又与朝阳市重型机械厂签订了总价为252余万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其中300余万由朝阳市重型机械厂付给孙。不久,杨慧又提出要订购4台同样的设备,如法炮制,孙在其中有获得了400余万元的差价款。
这两笔生意让孙宪岭挣了700余万的差价款,为感谢杨慧,他先后送给杨慧76万元。当侦查人员掌握了重要的证据后,2008年2月21日,朝阳市反贪局与辽宁省反贪局取得联系,要求省反贪局配合抓捕,就在这一天,省反贪局将杨慧传唤到案,并随即被带到朝阳市。
杨慧到案后,他已经预测到问题的严重,所以如实供述了曾与朝阳新建建材设备经销处业务来往中,收受了大额的款项:“我与朝阳新建建材设备经销处经理孙宪岭业务往来中,他是给过我很多钱,但我记不清了,这些钱一部分用来买房子、基金,剩下的一部分给外国人开发市场了。给我多少钱孙宪岭能知道,他说多少就是多少,不会有错的。这些钱不是我主动要的,而是孙宪岭主动给我的。我认为这些钱是给我个人的感谢费或是好处费。”
2008年5月27日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2008年8月26日龙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慧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判决宣布后,被告人杨慧不服提出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龙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8年12月8日龙城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又以受贿罪维持了原判。
被告不服再上诉改判一年零六个月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二次开庭维持10年原判后,被告人杨慧还是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09年3月3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龙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此次,原审法官被龙城区法院重新调整,重新选派了法官,开庭的地点从龙城区法院移到龙城区边杖子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在开庭审理中将76万元其中的70万元分开,认为70万元检察机关没有查清,其中6万元变成了单位受贿。理由是70万元是合同以外的执行保证金,用于南美部搞福利和出国维修设备的,6万元是单位受贿而不是个人受贿。
2009年6月4日重新调整法官后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慧单位受贿6万元,以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第三次判处结果公布后,原审被告杨慧服判。但对于这个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有人直接问为什么76万元的受贿款,变成了6万元的单位受贿款呢?那么70万元怎么处理,是按非法所得追缴呢?还是退还给被告人杨慧?
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改判5年
在第三次改判后,不但社会上反响强烈,而且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以杨慧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属认定罪名不正确,量刑畸轻,这种判决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此,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6月11日,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抗诉理由是:被告人杨慧在辽宁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宪岭签订、履行高效节能烘干设备订货合同,及立窑系统主机及配套设备购销合同中,先后五次收受孙宪岭给付的好处费76万元。杨慧得款后均据为己有。原审被告人杨慧在侦查阶段供述的事实清楚、充分,足以认定:
其一、被告人杨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他人给付的好处费76万元,归个人所有;并利用职务之便,为孙宪岭谋取了700余万元的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二,原审判决以杨慧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属认定罪名不正确,量刑畸轻。
其三,原判决只依据庭审中杨慧改变的供述及孙宪岭改变的证言,而不采信杨慧在侦查阶段,几次稳定且符合客观实际的供述;还有孙宪岭在侦查阶段证言,及对其以行贿罪调查的庭审中的证言。孙宪岭、杨慧二人的供述能够与杨慧单位的领导相印证的证言,所以认定杨慧犯单位受贿罪是不妥的。
杨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证实,对杨慧从孙宪岭处,收受好处费的事根本不知道。杨慧在没有辽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或同意,在公司领导和南美部同事都不知道的情况下,从孙宪岭处收受钱款,并非单位意志的体现,只能是他个人的行为,其行为应构成受贿罪,而非单位受贿罪。即使杨慧以南美部名义收受孙宪岭钱款,但所收受钱款归他个人所有,没有证据证实,他将钱款用于南美部的支出,其行为仍构成受贿罪,而非单位受贿罪。原审法院只依据庭审中,杨慧改变的供述,孙宪岭送给76万元是给其单位南美部的,用途是处理其货物在国外出现的各种问题,及给外国人佣金。即孙宪岭改变的证言,他给杨慧所在单位南美部70余万元钱,用于杨慧在处理卖给国外设备出现的质量等问题的费用,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采信侦查阶段调取的确实充分、符合客观事实的受贿证据,而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慧犯单位受贿罪,明显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对此,为了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为此,龙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支持了抗诉。
2009年9月21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其一,原审被告人杨慧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与孙宪岭订立供销合同中,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为孙宪岭谋取利益,并收受孙宪岭送给的好处费6万元,其行为侵害了国有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人杨慧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欠妥。其二,抗诉机关提出原审被告人杨慧受贿额度应该是76万元,经审查,杨慧为孙宪岭取得高效节能烘干设备合同提供便利,使孙宪岭获得利益,并收取孙宪岭人民币6万元的事实证供吻合,足以认定。孙宪岭与外国人签订的立窑系统主机及配套设备购销合同时,杨慧收取70万元的事实存在,但此笔款认定为杨慧个人受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贿人孙宪岭几次稳定证词,此笔钱是给杨慧单位的,是合同以外的执行保证金,用于南美部搞福利和出国维修设备费用。杨慧单位也证实,杨曾经提到过给外国人佣金的事。原审被告人杨慧供述不一,曾交代自己买房子、基金了。也交代给外国人佣金了,对此资金的性质及去向问题,检察机关没有查清。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慧收取人民币70万元属受贿行为。
最终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受贿罪、386条对受贿罪的处罚规定、383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64条对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撤销了龙城区人民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的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杨慧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建材购销合同【第二篇】
乙方:XX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 材料名称
材料(产品或设备)名称: 详见材料清单
规格型号: 详见材料清单
质量标准(或技术指标): 符合国家相应产品质量标准
所购材料附送服务项目还包括第 3和4 项。
可就所购材料、设备的安装及其使用功能和方法向乙方咨询。
可派技术人员到场指导甲方施工。
乙方负责安装到位,并指导甲方或材料、设备使用者正确使用及一般维护。
乙方负责所购材料的售后服务及维修工作。(保修时间按所购材料或设备的保修单规定或依甲方与业主所签承包合同的相关规定)
5. 其它 :
第2条 材料包装
包装标准: 一般
包装费用: 由乙方承担
包装物的处理方法:选择以下第 1和3 种处理方法。
1. 甲方负责自行回收
2. 包装物随产品归乙方所有
3. 其它方法:现场所产生的其它与产品包装有关的垃圾及其相关的清理工作由乙方负责
第3条 材料数量
采购数量: 详见材料清单
计量单位: 详见材料清单
合同数量确认方法: 以甲方材料入库耗用单所确认数量为准
第4条 收货规定
交货单位: XXXX有限公司
收货单位: XXXX有限公司
收货地点: XXXX
收货方法: 以甲方相关人员确认为准
运输方式: 汽运
运输费用的承担: 由乙方承担
收货时间: 以甲方通知为准确性
第5条 收货时间
本合同起止时间: 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 。期间具体节点,见甲方提供的相关文件。
若属乙方原因而使合同逾期,则每逾期一天按乙方材料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在采购结算时扣除。
如遇下列情况乙方用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认可后,材料供应可作相应顺延。
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甲方提出重大设计变更;新增项目或材料供应量大幅增加。
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
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三天内,将延误内容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需甲方签证认可,逾期不予确认。
乙方若违反合同及其附件对材料供应时间及附加服务进度的规定,甲方有权对合同范围内的材料及服务范围进行调整。
第6条 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为 XXXXX 元(大写 XXXX 元整)。作为支付材料预付款和逐批材料的每批货款的依据。
以上合同价款中含 税 。
本工程竣工前,乙方收取的预付款和进度款总额,达已完成工程量的 80% 。
本合同价款为 固定价格合同 。材料采购总价包干,如因甲方要求更改造成材料采购的增减,则纳入最终结算,其它原因甲方一律不予增减采购量及价格。
第7条 货款支付
材料预付款:按合同的 _% 支付,发货前 清。
材料采购进度款:按每月甲方公司审核完毕后的乙方当月提供材料及完成附加服务的实际量支付80%的进度款。待甲方办理好审计后,累计资金支付至最终结算价的 _% 。留 _% 作为材料质保金,一年后无息返还。
乙方施工和生活用水、电及机械台班、测量,由双方按定额规定或按实结算。
乙方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工程竣工结算书送交甲方,若因乙方自身原因使结算拖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的预决算人员应有该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结算的工程项目、时间、金额、转帐的银行账户、账号。没有授权委托书的,不得与甲方办理预决算。
工程完工验收后,乙方报送的工程预决算书(一式三份)只能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甲方收到乙方预算书一个月内审核完毕。
结算书必须由双方负责人签字(乙方签字人员应有法人授权书)并盖单位公章。
工程结算书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有双方负责人签字,并盖双方修正章,否则为无效结算。
付款依据:
合同、普通发票。
材料入库耗用单、材料耗用汇总表、资金分配单(各种单证要求项目经理、主管工长等相关人员签字俱全)。
甲方收到业主当月进度款后,甲方按不高于甲方自身收款比例同比例支付乙方货款。最高不得高于总价款的80%。
支付方式:转帐支票,不支付现金,乙方支领进度款所用印鉴与签定本合同所使用的印鉴单位相符。
第8条 工程质
量与竣工验收 本工程质量应根据设计施工图、修改图、变更通知、施工说明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遵照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有关工程质量的规定,由乙方确保其提供的材料及其相应的安装等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本工程质量等级:合格,若未达到本合同要求的质量等级,甲方将在乙方的最终结算中扣罚2%的质量
保证金。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并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同时向甲方提供工程事故报告。因甲方代表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乙方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甲方代表检查验收。乙方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工程竣工验收,应以设计施工图、修改图、变更通知、施工说明、施工验收规范为依据。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达到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合格以上标准。
提交齐全的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图2套。
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工程保修期限为壹年。
第9条 文明施工与安全保卫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有关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保卫的各项规定,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设施,承担因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乙方施工区域现场应达到文明工地合格标准。若被有关部门评为不合格工地,乙方应在两天内按要求整改完毕,并承担经济处罚。
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乙方现场负责人应是安全负责人。乙方施工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上报。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在2小时内通知甲方。
乙方的施工机具、材料、周转材料、临时设施均应放在甲方划定的区域内,并自行承担消防工作。如发生公、私财物被盗及火灾昀由乙方负责。
甲、乙双方签定的安全、保卫、治安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甲方限定期限内将设施、材料、周转材料全部清退出场。超过期限不作清理,
甲方将按废弃物清理出场,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0条 争议、违约
发生争议后,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停止施工外,乙方都应保护施工进度,保护好已完工程。
凡乙方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决定终止协议的履行。
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在质量检查中被质监部门评为不合格。
工期达不到已确定的节点考核要求。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现场管理混乱。
甲方依据上述情况的发生终止协议后,乙方有义务保护好已完工程移交甲方,并在三天内将人员、机具,周转材料撤除现场,逾期则按条处理。
甲方不能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因乙方不能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因合同发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XX区法院提请诉讼。
第11条 其他
本合同未明确事项均按《合同法》、《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和条款执行。
合同文件范围: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其附件(含安全协议、治安防火协议、廉政协议)。
中标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关于工程协商、变更等
甲方代表的书面指令
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国家、本(省、市、区)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和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甲执二份,乙执二份。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建材购销合同【第三篇】
关键词:钢铁企业;金融危机;策略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钢材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钢材价格日趋下跌,形势非常严峻。近期国家虽出台多项拉动经济的相关措施,但短期内还难见效果。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3月末,国内钢材综合价格指数为点。同比下降点,降幅%。中钢协编制的价格指数以1994年4月的钢材综合价格为100点,从指数就可以看出,如今的钢材综合价格已经低于1994年4月了。在国内钢材价格下跌的同时,钢材出口量也大幅下降。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1季度,中国钢材出口514万吨,同比下降%。3月,中国出口钢材167万吨,进口钢材127万吨,而钢坯净进口46万吨;累计下来,中国钢铁产品净进口6万吨。进人2季度,钢材价格仍然在谷底苦苦挣扎,钢铁企业已经到了生死存亡的关头。面临如此严酷的挑战。钢铁企业应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凝聚力
在当前严峻的形势下,有人认为重提企业文化的重要性对提升经济效益是无法立竿见影的。而事实上,企业文化是企业管理内化的无形之手,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职工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执行力,进而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发展动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经济衰退大潮的大环境及整体钢铁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企业难免会遇到来自各方面困扰,如资金不足、市场减少、利润降低等,职工也难免因此对企业的前景及自身的生存发展有着担心,以至于士气低落。在这个时候,如果企业明确了核心理念体系,有发展目标和远景,有整体认可的、符合全员意愿的企业理念和价值观,即使遇到惊涛骇浪也能充分激发职工的工作激情和同舟共济、克服困难的不竭动力。
二、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
能发战胜这场金融危机,还取决于企业是否有一支能打敢拼的职工队伍。适于时展的高素质人力资源已逐渐成为企业实力的象征,成为企业最富有挑战力和竞争力的资本。拥有一支比竞争对手更精练、更高效的团队是企业灵活应对外界挑战长盛不衰的竞争优势。如今很多钢铁企业都认识到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人才工程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企业更应该把人才工程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采用多渠道引进和培训企业所需人才。另外,企业还需建立完善、公平、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职工潜能。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用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激励作用。
三、狠抓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
在当前钢铁企业面临空前困难的情况下,支撑企业长远发展壮大和渡过难关的根本出路在于技术进步,在于由此带来的过硬的产品、过硬的质量和过硬的盈利水平。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技术质量工作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为钢铁企业完成各项生产经营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质量保证。要面向一线、面向市场、面向效益进行技术攻关,狠抓产品质量提升,狠抓工艺装备的功能完善,狠抓管理制度的责任落实。要把精力实实在在地放在市场上,深入一线,把技术优势转化为产品的优势,效益的优势。
四、通过对标挖潜提高经济效益
对标挖潜是瞄准先进企业,瞄准先进指标,不断挖掘自身潜力,提高竞争力的过程。它可以丰富和拓展企业的思路,实现降成本目标,达到企业最经济的运转。主动与先进企业对标,不间断地查找差距,弥补自己的短处,是一切优秀企业的特质。钢铁企业要做好主要经济指标和先进企业的对比工作,找出低于钢铁行业平均水平的经济技术指标,努力提高本企业落后的经济技术指标,把降成本的目标选择在同行业先进指标上。通过各工序经济指标的对比,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找到降成本的措施和途径,缩小和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差距。
五、降低原燃料库存占用,优化采购结构
由于金融危机的冲击,原材料市场也是急转直下,所以加强库存管理,降低采购成本,也是应对金融危机的一条重要途径。
(一)强化库存管理,应对价格变化
在当前严峻的形势下,高库存就意味着高风险,所以要进一步把库存管理和应对价格变化作为一项核心工作要抓,既要保证钢铁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又要降低库存风险,减少资金占用。尤其是大宗物料,更要把库存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与生产用料部门密切结合,细化管理,减少漏洞,力争把库存控制在最佳指数。
(二)加强成本控制,公开透明招标
在保证采购原料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实行价格低者优先的原则。在采购环节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招标采购,往往能通过供应商的相互比价最终得到底线价格。实行招标采购,可以有效增加采购环节的透明度,有效解决传统采购中靠感情采购、关系采购的弊端,对物资供应商来说竞争环境更加公平、合理,企业不仅大幅降低采购成本,而且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腐败现象的产生。
(三)实行价格审批制度,降低采购成本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原料供应商为了占领企业,抢占市场,往往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有意让对方提高采购价格,以此牟取暴利,无形中使企业的采购成本增大,而且可能会有质次价高的伪劣产品进入企业生产环节,使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企业必须加强对采购价格的监管,建立健全与自身企业相适应的价格管理体系,成立统一的价格管理委员会,负责采购价格的事前市场询价、事中价格审批、事后考核的工作,价格审批人员要对采购部门的物资到货、价格审批记录存档、备案。同时,价格审批要相互制约,要形成自下而上逐级审批方可生效的内部制约机制。莱钢、唐钢等钢铁企业都设置了价委会来监督价格的制定、实行。
六、转变观念,及时调整营销政策
(一)变“以产定销”为“以销定产”、“以效定产”
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钢材市场是卖方市场,在卖方市场条件下,钢铁企业奉行的是生产观念、产品观念、推销观念。在这种观念下,企业没有把生产和消费有机地统一起来,没有意识到用户的需求对生产起的决定性作用。这种观念导致企业“以产定销”的经营方式,企业关起门来生产,有能力生产什么就生产什么,有能力生产多少就生产多少,并不考虑这些产品的销路。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这些优势都不复存在了,据统计,目前钢材供需严重失衡,如果按照2008年的生产量。2009
年全国至少有1亿吨钢材无法消化,再关起门来生产是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所以钢铁企业要迅速转变营销观念,变“以产定销”为“以销定产”、“以效定产”。即要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不盲目增加产量。控制企业的合理库存。
(二)风雨同舟,与销售渠道缔结战略伙伴,实现双赢
营销渠道是指产品从厂家到用户之间流动的载体。对企业来说,营销渠道的建立实现了一系列重要的经济职能,包括产品销售、信息交流、服务传递、资金流动等,拉近了生产者和用户之间在时间与空间上的距离。在严峻的市场形势下,钢铁企业营销要大力实施大户、协议户战略,通过建立中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进行强强联合,共同抵御市场风险,营造“双赢”的局面。首先,实施大户战略,对有实力、经销量大的大宗客户给予价格、运输、资金及年终返点方面的优惠,为大宗用户提供更及时、周到的售前、售后服务。认真听取大宗客户的意见,依照大宗客户的意见改进自己的工作。其次,与一些实力强、发展前景广阔、市场空间大的中间商签订中长期用户合同,互惠互利,同舟共济,共同抵御金融危机带来的风险。
(三)建立广泛的销售网点,尝试新的“移库”销售方法
除利用中间商销售之外,建立销售网点,钢材直供直销也是许多钢铁企业常用的销售方式之一。建立广泛的网点,直接与用户进行感情沟通,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心声,了解用户的需求。实地考察市场,了解市场信息,掌握第一手资料。为中间商提供服务,为用户直接提供售后服务,协调各方面关系,在用户中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尝试新颖的“移库”销售办法。钢铁企业在目标市场设置分销机构,分销机构在目标市场所在地租赁仓库,将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直接运往目标市场所在地,再由本企业销售人员在当地组织销售,从目标市场所在地仓库直接销售、发运钢材给客户,避免中间环节,这就是“移库”销售。首先,“移库”销售的优点是不转移产品所有权,在目标市场仓库内未销售的钢材所有权仍归钢铁企业所有,钢铁企业销售人员直接控制钢材的发运,款到货发,这样就规避了由于诚信不足而带来的财务风险:避免赊销现象的出现,杜绝财务费用;避免货款回笼不及时甚至货款根本无法回笼的现象;避免出现呆账、死账现象。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许多大宗客户、协议户也是资金周转困难,有时没有能力预付款,甚至有时没有能力货到付款,这就给钢铁企业带来资金安全隐患。我国还处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许多制度还不完善,市场中还存在着欺诈行为,“移库”销售可以帮助企业躲过营销陷阱。其次,钢铁企业的产量不仅仅取决于设备机组的生产能力,还取决于实体流通是否顺畅,厂内库存必须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否则厂内库存积压过多就会影响生产。在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企业往往销售不旺,合同订单不足,如果等有了合同订单再将产品运出,势必会提高厂内库存,造成车间堵塞,影响生产。利用“移库”的销售方法,可以将钢材直接运往目标市场所在地,缓解厂内库存压力,保证正常生产。“移库”销售不失为经济低谷时期好的销售方法。在钢材市场低迷的时期,宝钢、鞍钢、唐钢等都以“移库”销售、钢材直供直销作为主要的营销策略之一,并都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利用中间商销售和建立网点直销并不矛盾,钢铁企业要善于运用混合的营销模式,打出漂亮的组合拳,以赢得市场竞争之战。
七、精打细算,强化财务管理
建材购销合同【第四篇】
我院认为歙县人民法院(96)歙经初字第27号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讼争茶叶系金峰茶厂依购销合同销售给罗伟光的茶叶,价值元,证据不足。
1.徐建红与罗伟光签订的购销合同不足以证明讼争茶叶即归金峰茶厂依合同销售给罗伟光价值元的茶叶。收集在卷,被法院采信的购销合同,系金峰茶厂与罗伟光于一九九四年七月十日签订,这份合同的交货地点与案发当时金峰方提供给警方的销售发票的交货地点不一致。判决采信的购销合同的交货地点是罗伟光茶庄,销售发票的交货地点是千岛湖茶庄。罗伟光陈述千岛湖茶庄与他无关,金峰茶厂厂长徐建红陈述千岛湖茶庄为其同乡徐周伟与他人合伙经营。
2.法院认定罗伟光签字验收的出库单所列茶叶即为讼争茶叶,证据不足。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七日,吴云土向检察机关陈述,他将讼争茶叶从金峰运到罗伟光处卸船上车后,未与罗办理过任何书面交接手续,也未将出库单给罗伟光签字。因为讼争茶叶由他运到山东邹城直接交徐建红,罗伟光没必要验收。在绩溪公安局黄宏进一案的卷宗材料中收集的,由吴云土提交的金峰茶厂的出库单,并没有罗伟光的签字。因而被判决书采信的罗伟光签字的出库单不足以证明判决所认定的事实。
3.外运证件等并没有证明讼争茶叶价值元,相反却证明了讼争茶叶数量为18000斤,收购价为54000元,销售价为90000元。
4.押运人员吴云土在该案审理期间的陈述证明该批茶叶的数量、品种以及发案和报案的经过,其陈述并不能证明讼争茶叶为罗伟光依购销合同所购,价值XX万余元。
5.金峰茶厂向有关部门的反映材料仅为一面之词,且材料中并未提及讼争茶叶购方为罗伟光。
二、讼争茶叶为金峰茶厂销售给山东邹城千岛湖茶庄,价值90000元。
1.案发当时,金峰茶厂提交给绩溪公安局的外运证、税票,销售发票等,已经明确载明讼争茶叶价值90000元,购货单位为山东邹城千岛湖茶庄。
2.案发第三天,徐建红向绩溪公安局陈述一九九四年七月九日左右,他与千岛湖茶庄的经营者徐周伟签订了一份二万斤的茶叶购销合同。同月十五日,徐建红让司机返回金峰运茶叶。纵观整篇问话笔录,徐建红只字未提与罗伟光的购销合同,更未提及讼争茶叶即为罗伟光所购价值十五万余元的茶叶。
3.呈西茶厂提交给法庭的入库单证明,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入库的讼争茶叶无论是数量还是金额与金峰茶厂出示的原始证据基本相符。
综上所述,歙县法院(96)歙经初字第27号判决书由于对证据的采信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最终造成判决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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