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合同实用(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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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合租【第一篇】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男/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男/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市____街道____小区________号楼__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计______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__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________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房协议书【第二篇】
甲方(出租者):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乙方(租屋者):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甲方将私有房屋门市,出租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租赁地址:
二、租赁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每月 元(大写: )。
四、付款方式:
五、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 元,不租房及款清(交回最后一次水电费收据)时退还乙方。
六、屋内设施:
七、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时间为 年,如中途任何一方违约,则违约金 元归守约方所有。合同期满前,乙方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
八、租赁期内的安全、水、电及因租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支付。
九、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在屋内进行非常活动及违法行为,否则后果自负。
十、甲方应保证房屋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公寓租赁合同【第三篇】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所出租给乙方的公寓,其租赁年限为 年,自 年月 日至年 月 日。该出租的公寓位于 号。
上述公寓使用权的租金具体如下:
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大写 圆整;
二、费用交纳:
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的费用项目和支付方式如下:
1、租金
租金按月交纳,乙方须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付清本月租金。租金均为不含税金额,开具租赁发票的,由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预付租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 圆整。
2、公寓保证金和水电费押金:
(1)签约半年以下,押一个月租金。半年以上不到一年的,押两个月租金。签约壹年以上的,押三个月租金。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支付公寓保证金人民币小写¥ 元整(大写圆整)。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水电费等费用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如乙方按期交纳各项费用并且无违约行为,合同期满,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公寓保证金、水电费押金,甲方应无息的退还给乙方。
3、租赁期内,如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公寓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三、水电费:
四、公寓装修:乙方同意使用甲方已对所将交付公寓的装修,须照价另行补偿甲方合理装修费用;如乙方需要另行对甲方已经装修的铺面进行装修的,由乙方在退铺时进行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补偿。
五、甲方权利义务:
1、除因不可抗力外,甲方应将公寓交付给乙方使用。
2、承租期内,甲方应保持该公寓主体结构处于可供使用的状态。
3、甲方按照附件二交付标准将公寓交付给乙方,乙方已确认无误并予以认可。公寓交付使用时,甲方交付通知发出之日起三日内,乙方须办理交接手续,如乙方未能在通知期限内前来办理交接手续,则通知期期满之日视为交接完毕。
4、甲方租给乙方的公寓,乙方只能用来居住,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公寓用途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进行整改;经催告乙方仍不予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公寓的使用权,并按照本合同九条处理。
5、乙方的行为影响物业管理范围内住宅区的业主休息以及其他利益时,为了广大业主的利益,甲方有权出面调解并制止乙方的行为,乙方两次以上不听劝告者,视为违约,按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6、甲方不承担除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外因乙方使用公寓所导致的其他任何责任。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对本合同约定租赁的公寓享有使用权。
2、甲方通知乙方办理交付公寓的手续后,乙方有义务在通知期限内前来办理手续。
3、乙方承诺,本合同约定的。公寓只用来居住使用,如有违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有义务爱护租赁房屋室内及公共部分的房屋结构、装修及水电设施等,保持完好可供使用状态,不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乙方对自己及物业使用人人身安全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乙方对公寓有修缮义务。
5、甲方交付给乙方公寓时,所有设施设备合格,完好,能正常使用,如出现故障,乙方自行修复,乙方不得损坏公寓内及公共设施的房屋结构、装修设施、水电设施等,保持完好可供使用状态,如有损坏,乙方须照价赔偿。
七、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如有违反,按本条款处理。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乙方须将公寓内乙方自有动产搬出租赁的公寓,逾期未搬出的,视为废弃物,由甲方自由处理,并且对乙方不作任何补偿,乙方对此表示接受,无任何异议,并且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公寓保证金、水电费押金视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回,乙方所投入的装修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如乙方有未交清的费用须支付给甲方。
1、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未向甲方支付公寓保证金、水电费押金等相关费用;
2、乙方如没有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交纳当月租金、水电费等任何一项费用,逾期在10日以内的,每延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欠费金额2%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同时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利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自动退租。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公寓转让、转租等;
4、严重违反东莞市雄信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规定,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不改正;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公寓用途;
6、租赁过程中有严重损坏甲方利益或其他业主利益的行为;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二)甲方应遵守本合同各条款,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甲方应尽量如期交付公寓于乙方。
如因特殊情况甲方虽经努力但仍无法如期交付的,乙方同意给予甲方宽限期三个月。延迟交付若超过三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于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内无息退还乙方已交的公寓保证金,水电费押金等全部款项。
(三)如甲方因规划发展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结算清相关费用后,甲方将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水电费押金一次性无息返还给乙方,至此,甲乙双方终止本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采取仲裁(诉讼)方式维护自己权利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八、转让或转租公寓:
1、乙方将公寓进行转租或将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照转租或转让时甲方的租赁政策执行。
2、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公寓进行转租或将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须按本合同附件一标明的建筑面积,以50元/㎡的标准计算(建筑面积超过两百平方米的按两百平方米算),向甲方一次性交纳转租或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手续办理费,甲方据此为乙方及第三方办理相关手续,将公寓转租或将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九、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之日起七日内,乙方应清退公寓给甲方,且乙方不得损坏公寓内及公共设施的房屋结构、装修设施、水电设施等,保持完好可供使用状态,如有损坏,乙方须照价赔偿,公寓内所有装修设施归甲方无偿所有;逾期乙方未搬走的物品,视为废弃物,甲方有权自由处理,并且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十、如因不可抗力、政府征收甲方租赁物等政府行为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终止本合同并全部免除履行本合同责任,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水电费押金、公寓保证金一次性(不计息)退还给乙方。
十一、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能发生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概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因此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按照乙方根本违约处理。
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公寓及室内设施、物品为本人及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质押或转借他人。如乙方有上述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偿一切损失。
十二、本合同有如下附件:
1、交付标准附件二;
2、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3、《消防安全责任书》。
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已理解并确认无误。
十三、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解决。
十四、为了有利于公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便于使用者居住,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消防安全责任书》等所有规定及各项制度,如有违反,乙方愿承担责任,乙方对此表示接受且无异议。乙方不委托甲方为本公寓的物业管理机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本合同项下通知除另有规定双方均以书面方式进行。通知可以邮寄、面交方式。
如以面交的方式送达,则以接受方收到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如以邮寄(包括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则以寄出后七天(特快专递为寄出后三天)为成功送达时间(包括本人签收、他人代签、本人拒签、无人签收)。本合同已列明双方地址如有任何变动,应立即通知对方。否则,合同一方怠于通知,致使另一方按照本合同所列地址向其发出之通知而未能收到,该通知仍视为已经成功送达。
公寓交付之前,乙方送达地址在以本合同身份证地址为准;公寓交付后,以乙方承租公寓地址为送达地址。
十六、本租赁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如乙方要求续约的,应提前两个月与甲方洽淡续约事项,乙方如没有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是否续约,乙方须按照本合同最后一个月的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怠通知违约金。如乙方不再续约,期满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十七、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本合同签定前甲乙双方的一切意向书、认租书、备忘录、磋商和协议等均被本合同替代。
十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都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且理解并确认无误,双方都承诺愿意遵守本合同,如有违反愿承担责任。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以资信守和查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签约日期:
武汉市租赁住房合同【第四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
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等原则,承租人和出租人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人资格 本合同出租人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
(一)出租人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二)出租人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被委托(授权)单位以委托人或自身的名义与承租人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承租人资格
本合同承租人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籍农业转移人口或籍外来务工人员。
(三)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籍外来务工人员。
(四)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情况
(一)出租人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住房)坐落
(二)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见本合同附件2。该附件作为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该住房和承租人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返还该住房时的完整验收依据。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二)该住房仅供承租人及本合同附件1载明的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居住使用。
第五条
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及期限
(二)承租人领取钥匙之日起开始计算租金,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1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月的租金。
2、按季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3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季度的租金。
3、按半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6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半年度的租金。
4、按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12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年度的租金。
5、一次性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租金总额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 (三)承租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四)租赁期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调整租金标准,承租人承诺按照调整后的标准交纳租金。
第六条 租房保证金
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前,向出租人支付第一次房屋租金时,一并满返还房屋时,承租人无违约行为,出租人全额退还租房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
第七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与该住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出租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承租人承担的维修项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八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租人,并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本合同附件2载明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并移交该住房钥匙为交付。
(二)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申请续租未予核准,以及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须提前返还房屋的,承租人在合同到期之日起20日内,将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返还出租人。返还房屋时,承租人应当保持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结清租金、费用等全部款项。
返还房屋后,承租人遗留的物品,出租人可作废弃物处理。
第九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维修
本合同所称维修,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的维护、修理、更换。
(一)租赁期间,出租人承担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下列项目的维修: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棚等构件;
3、相关规定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的项目;
4、依法由维修资金开支的维修科目; 5、其它:。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下列项目的维修:
1、房屋门窗的玻璃及门框扇、窗框扇等;
2、分户水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涤盆、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的房屋构件、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等; 5、其它:。
(三)应当由第三人维修的,由出租人负责联系维修,承租人也可以自行联系维修。
(四)承租人负责维修的项目,承租人可以自主选择维修人,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房屋所在小区对维修的项目在规格、尺寸、材料、色彩等方面有统一要求的,承租人按照统一要求进行维修。 (五)出租人因维修影响承租人居住,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六)出租人对住房进行检查或维修,承租人给予必要的协助。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该住房未及时检查、维修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并承担法律责任。 (七)任何一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而导致损失,造成自己损失的自行承担,造成对方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其它: 。 第十条 房屋的使用
(一)承租人应安全、节能、环保、合理地使用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因使用不当、擅自拆除或者改造导致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损坏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承租人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1、擅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窃电;
2、擅自改装室内给排水、燃气管线;
3、在房屋内或者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4、在房屋内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载的物品;
5、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二)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设施和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承租人需要对房屋进行改善,必须在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返还房屋时,承租人不得拆除改善的部分,出租人不补偿承租人因改善而支出的费用。 承租人未经书面同意擅自改善或者返还房屋时拆除改善部分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三)其它: 。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的变更 因实施城乡规划、房屋被征收征用,出租人提前收回该住房的,应对承租人先行安置。承租人可在出租人提供的其他房源中选择住房继续承租,双方订立变更合同。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的提前终止和承继
(一)租赁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因战争、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导致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灭失或者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
2、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的,本合同终止。承租
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并返还租赁房屋。承租人隐瞒不报或拒绝返还租赁房屋,按照合同约定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死亡的,本合同附件1载明的家庭成员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可以继续承租该住房,租赁期限为本合同剩余租赁期限。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续签
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需要继续租赁的,应提前3个月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实物配租续租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出租人与承租人可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一)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2、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3、其它:。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承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状况,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
2、转借、转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调换承租房屋的;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及附属设施设备的;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5、逾期6个月未支付租金或未支付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8、其它:
第十五条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承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总(一)因房屋权属争议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出租人延迟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总
(一)违反使用、维修、返还等约定义务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三)其它: 。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
自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逾期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自约定返期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房屋的强制收回
承租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应当返还房屋而拒不返还的,出租人可报请有关部门强制收回,承租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双方协商和解,也可以请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份,承
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