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合同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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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一般条款【第一篇】

10、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1、节电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设备的改进。在乙方没有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况下,为了改善设备的运行状况,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设备的改动。甲、乙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设备的拆除。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也不可以委托他人拆除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

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本合同项下的节电设备经双方出具试运行正常文件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设备的意外损坏。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如果甲方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如果甲方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如果因为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超过10天停止运行,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限。

12、对节电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能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如果为提高节能效率,在合同有效期内,欲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3、节电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60天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

14、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完全正常运行。如果因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降低,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调整,可能对项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这些变化可能对项目节能量产生的影响。当这些改变致使节能量下降时,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减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项。

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大修期超过30天,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

15、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由于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

16、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都是无效的。

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者有关联的公司,此类转让无需甲方同意。

17、侵权和赔偿

因乙方或乙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甲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甲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乙方同意对甲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但乙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列。

因甲方或甲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乙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乙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甲方同意对乙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但甲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列。

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8、保密条款

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甲方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乙方在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亦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9、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动乱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15日

内以书面形式将详细情况告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终止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本合同延期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的义务将中止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但中止最长时间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应终止合同。

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双方协商免除不能履行的条款,并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其余条款继续履行。

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如果因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0、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调解

(A)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双方另行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另一方应当在日内同意接受该调查和调解。双方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资料,并接受其实地调查。

(B)如果双方无法对第三方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或者在一方书面提起调解申请后的45日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

诉讼/仲裁

双方同意不经由调解程序,直接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1、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A:项目工程描述

附件B:节能量的确认

附件C:节能效益的计算

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甲、乙双方用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本合同的修改应采用书面方式。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人或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开户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开户名:

上海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第二篇】

上海市电力公司技术与发展中心

执编单位:上海久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编写人员: 屠利德 谢仲华 楼振飞 陈 清 徐 海

费 刚 夏保良 叶文彪 俞国勤 蓝毓俊

俞力航 张 华 程丹明 毕毓良 俞 辉

张小越

上海作为全国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城市,同时也是最缺少能源资源的城市之一。

多年来,上海经济发展所需的能源几乎全部从市外调入或国外进口,能源需求外向依存度高达90%以上,全市一次能源产量相对于经济发展所需的能源量可谓杯水车薪,上涨是典型的外源型能源消耗的经济大市。

近年来,尽管上海的能源利用率逐年提高,万元GDP能耗为吨标煤矿/万元,与20同比下降了%,差不多只有1990年的1/5。

从开始到年,上海能源消费总量增长了倍,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倍。

但是上海市的经济发展对能源的依赖仍然有增无减,近十年来的能源平均增速在6%以上,2006年、20分别达到%和%,处于高增长态势。

因此,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必须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抓手,保证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展。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国际上一种先进的能源管理模式,是一种全新的节能服务机制。

与传统的节能服务公司通过推销节能产品或节能技术推动企业节能的模式不同,是一种集前期工作诊断设计,中期融资、采购、安装,后期节能量测定跟踪服务为一体的全方位、系统化服务。

其实质量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投资方式,这样一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用于工厂的设备升级,以及降低运行成本。

,上海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

五年多来,上海已出现了一批能源服务公司,已在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登记。

截至年,本市完成了各类合同能源管理项目460多个,年节约能源30多万吨标煤。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节能运作机制,已成为本市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奖对节能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上海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果,但该项工作的规范性还需进一步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写《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操作指南》非常必要。

该《指南》的出台将提高本市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操作性和规范性,深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节能减排工作、为经济全同可持续发燕尾服作出贡献。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杲 云

二00八年十月

编者按

能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命脉,节能减排是促进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重大战略措施。

2007年国务院印发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实现20万元GDP能耗比降低20%的节能目标。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节能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节能服务业的发展,规范合同能源管理工作,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编写《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操作指南》。

20世纪70年代,“合同能源管理”在欧美发达国家逐步发展起来,目前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服务产业。

编制本指南,旨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为加快把上海建设成资源节约型城市,积极培育节能服务市场,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EPC),大力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EMCo),逐步使节能减排工作纳入规范管理轨道。

本指南包括EPC定义、商业模式、业务内容、实施流程、管理机构、政策激励、支撑体系等主要内容,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开展提供了指导依据。

《指南》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国家、本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帮助与指导,在此表示感谢。

由于《指南》的编制尚属首次,难免有足之处,有待在今后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目 录

1、总则

编制目的

编制依据

2.合同能源管理定义

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客户

3.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

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量保证型

能源费用托管型

4.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内容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流程

6.合同能源管理机构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7.合同能源管理的鼓励政策

条件

标准

申请

8.支撑体系

融资

担保

认定

调解和仲裁

办事机构

附录A相关文件及规定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附录B参考资料

1.总则

编制目的

为积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更好地指导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开展,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其他部门共同组织编写的指南。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3)《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4)《国务院闰天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5)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通告》206月

(6)《上海市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

(7)《上海市节约能源“十一五”规划》

(8)上海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合同能源管理的定义

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动作节能机制。

本指南所指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以契约的形式,对节能项目约定节能目标和商业动作模式,并主要通过以节省能源费用或节能量,支付项目成本、取得收益的一种投资经营方式。

节能服务公司

节能服务公司(EMCo—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以下简称EMCo)。

又称能源管理公司。

EMCo主要是提供能源服务,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动作、以赢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专业化服务公司。

EMCo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诊断、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运行、维护和管理一整套的系统化服务,交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客户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客户是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对象,即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接受节能服务,有节能潜力,具有良好信誉的用能单位。

3.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

随着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客户和EMCo作为两个平等的市场主体,商业动作模式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可根据需要进行创新和演变,逐步探索新商业发展模式,以实现权利与义务共存,共担风险、共享效益。

目前成熟的商业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节能效益分享型

在项目期内客户和EMCo双方分享节能效益。

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和风险由EMCo承担,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率后,节能效益首先保证EMCo收回投资成本,然后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客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客户享受。

节能量保证型

客户和EMCo双方都可以投资,而客户作为主要投资方,EMCo向客户承诺一定比例的节能量,达不到承诺节能量的部分,由EMCo负担;超出承诺节能量的部分,双方分享;直至EMCo收回全部节能项目投资和收益后,项目合同结束,节能设备移交给客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客户享受。

能源费用托管型

客户委托EMCo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EMCo负责管理客户整个能源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EMCo负责改造客户的高耗能设备,并管理其用能设备。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客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客户享受。

4.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内容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用能诊断。

EMCo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对客户目前的购进和消耗能源的情况、各项节能设备和措施进行评价。

测定客户当前用能量,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

(2)节能项目设计。

根据用能诊断结果,EMCo向客户提出如体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成本的方案和建议。

如果客户有意向接受EMCo提出的方案和建议,EMCo就为客户进行具体的节能项目设计。

(3)节能服务合同的谈判与签定。

EMCo与客户协商,就准备实施的节能项目签订“节能服务合同”。

(4)节能项目融资。

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客户和EMCo可根据项目资金决定是否需要融资。

(5)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及调试。

由EMCo负责节能项目的原材料和设备采购,以及施工、安装和调试工作。

(6)运行、保养和维护。

EMCo为客户培训设备运行人员,并负责所安装的设备/系统的保养和维护。

(7)节能效果确认。

EMCo为客户提供节能项目的节能量保证,并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项目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

(8)节能效益分享。

在项目合同期内,EMCo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在EMCo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将转让给客户。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基本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项目双方接触。

(2)用能诊断。

(3)项目建议。

EMCo向客户提交节能项目建议书,介绍节能项目情况、提出改造建议、估算节能量及收益。

(4)监测确定基准线。

双方对要改造的耗能设备进行必要的监测工作,以建立节能项目的能耗“基准线”。

监测工作须在更换现有耗能设备之前进行。

(5)项目谈判、签订合同。

双方喜协商正式签订节能服务合同。

(6)融资。

根据项目资金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融资,如果资金不足可考虑通过商业银行等途径进行融资。

(7)项目实施。

EMCo进行节能项目工程设计工作、项目建设和安装节能设备。

(8)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双方共同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9)监测节能量,效益分享。

根据合同中规定的监测方法,完成需要进行的节能量监测工作。

根据节能效果及合同约定进行效益分享。

(10)项目维护。

EMo负责向客户提供所安装设备的维护服务。

(11)项目培训。

EMCo还应对客户的技术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便于合同期满后,项目设备仍旧能够正常地运行,使节能效果具有持特性。

(12)项目合同结束。

合同到期,EMCo将节能设备移交给客户,项目结束。

6.合同能源管理机构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是指导上海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协调机构。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1)组织、推进本市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并对相关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实施进行协调。

(2)规范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对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

(3)构建社会公共平台,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4)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过程中,借鉴国内外有关经验对示范项目所涉及的财税、信贷、保险和法律等方面的政策、法规问题进行协调。

(5)指导并组织国内外合同能源管理的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7.合同能源管理的鼓励政策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印发了《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对本市合同能源管理实施项目享受相关政策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

(2)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项目合同金额高于30万元,且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100吨标准煤。

标准

(1)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期诊断费用,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其他项目一次性资助2万元。

(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全额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现的实际节能量,可按照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对由合同能源公司与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实际节能量和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投资比例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

1.专项补贴的申报

(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合同后,应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项目备案。

(2)项目实施完成且正常运行三个月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节能诊断资助申请。

项目改造完成一年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按实际节能量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专项奖励申请。

(节能量确定办法见附件一)。

2.申报材料

(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法人证书、备案文件等企业资质复印件。

(2)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体制改革、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申请表见附件三、附件四)。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4)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

3.审批程序

(1)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节能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委托审核和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2)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申请项目的资助奖励方案。

(3)市财政局按照确定的资助奖励方案,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助奖励资金直接拨付有关单位。

8.支撑体系

融资

有融资需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向各商业银行申请办理。

担保

有担保需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向各担保机构申请办理。

认定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的认定由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节能审核机构负责。

调解和仲裁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双方可共同申请由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按约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办事机构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政府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办事窗口,主要负责协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作EMCo的日常管理工作。

邮件地址:emc_sh@

上海市节能网公布部分节能服务公司名单,详细信息可从网上查阅。

附录A:

相关文件及规定

附件一: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试行)

一、节能量确定原则

1、项目节能是指所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用能系统的实际能源消耗量与改造前相同可比期能源消耗相比较降低量,无特殊约定比较期间为一年。

2、项目节能量只限于通过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生产工序和设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实现的能源节约。

而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途径产生的节能效果。

3、项目的节能量等于项目范围内产品(工序)的节能量之和。

单个产品(工序)的节能量可通过计量监测直接获得,不能直接获得时,可以用产品单位产量能耗的变化来计算该项目的节能量。

4、项目除技术以外影响能源消耗困素应加以分析计算,并对节能量确定加以修正。

这些因素如:原材料构成、产品种类与品种构成、产品产量、质量、气候变化、环境控制等因素的变化。

5、项目实际使用能源应以企业实际购入能源的测试数据为依据折算为标准煤,不能实测的可参考推荐的折标系数进行计算。

二、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方法

1、确定单个产品(工序)的范围

在此产品(工序)直接相关联的所有用能环节,即是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边界。

2、确定第I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基准能耗Eio

在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前规定时间段内,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能消耗的全部能源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

用Eio表示。

3、确定节能环节技术改造前第I个产品(工序)产量Pio。

节能技改项目实施以前,规定时间段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与服务。

产量的确定采用仓库物流记录盘查、生产记录查阅等方法收集。

全部产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的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

4、计算改造前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耗能Nio。

按以下公式计算出改造前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

5、确定节能技术改造生第I个产品(工序)的综合能耗Eil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规定时间段内,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消耗的全部能源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

用Eil表示。

6、确定节能技术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产量

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完成后,规定时间段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与服务。

产量的确定采用仓库物流记录盘查、生产记录查阅等方法收集。

全部产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的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

7、计算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Nil

按以下公式计算出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

△Ei

8.第I个产品(工序)节能量

为剔除又扩能产生的节能量,将项目改造前后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的差值与改造前产量的乘积,定义为第I个产品(工序)节能量△Ei

三、个计算项目节能量

1、估算能耗泄漏EL

能耗泄漏是在项目范围内进行的节能活动对项目边界以外的影响。

在项目节能量计算中应当包括能耗泄漏影响(扣减或增加。

)

2、计算项目节能量△E

按以下公式计划计算出项目改造后节能量

四、节能量监测方法

企业应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节能量监测体系、监测方法和计量统计的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建成后,可以持续地获取所有必要数据,且相关的数据计量统计能够被核查。

其中监测方法应符合《GB/T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的要求,监测设备应符合《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的要求。

附件二: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

沪经节(2008)560号

上海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各区(县)财政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在本市的开展,充分调动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根据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9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发[2008]8号)的文件精神,市经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上 海 市 经 济 委 会 员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实现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在全市的开展,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资金扶持使用,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支持范围)

1、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前期诊断费用进行专项扶持。

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实际节能量进奖励。

第四条(支持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

2、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项目合同金额高于30万元,且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100吨标准煤。

其中,重点支持项目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项目实施后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项目。

第五条(支持标准和方式)

1、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期诊断费用,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其他项目一次性资助2万元。

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全额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现的实际节能量,可按照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与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实际节能量和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投资比例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申报和审核程序)

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合同后,应向市经委进行项目备案。

2、项目实施完成且正常运行三个月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向经委提出节能诊断资助申请。

项目改造完成一年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按实际节能量向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提出专项奖励申请。

3、市经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委托审核和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4、市经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申请项目的资助奖励方案。

5、市财政局按照确定的资助奖励方案,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奖资助奖励资金直接拨付有关单位。

第七条(申报材料)

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法人证书、备案文件等企业资质复印件。

2、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4、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

第八条(管理监督)

1、市经委应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2、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扶持资金以及有挪用、截留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取消其申报该专项扶持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九条(附则)

1、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

上海市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诊断费用申报表

申报单位情况企业名称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邮编

企业负责人电话/手机传真

企业性质(1、国有或国有控股 2、集体 3、股份制 4、外商投资 5、私营 6、其他)

企业基本情况(上年财务数据)万元/万美元总资产固定资交净值销售收入

税后利润

固定资产原值资产负责率(%)税收:

创汇:

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工程类别

项目联系人传真

开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

项目合同金额(万元)

简述项目内容及技术措施

申请单位意见:

(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主管部门或区(县)经委意见:

(公章)

附件四:

上海市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补贴申报表

申报单位情况企业名称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邮编

企业负责人电话/手机传真

企业性质(1、国有或国有控股 2、集体 3、股份制 4、外商投资 5、私营 6、其他)

年总能耗(折吨标准煤)其中耗电量(万 kwh)工业总产值(万元)

企业基本情况(上年财务数据)万元/万美元总资产固定资交净值销售收入:

税后利润:

固定资产原值资产负责率(%)税收:

创汇:

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工程类别

项目联系人传真

开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

项目合同金额(万元)

简述项目内容及技术措施:若申报的节能技改项目为打包项目,按照工程进行分类并说明内容含(技术措施简述、投资额、节能量)

申请单位意见:

(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主管部门或区(县)经委意见:

(公章)

注:工程按工业锅炉工程、工业窑炉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化工程、绿色照明工程、余热余压工程分类。

附件五: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需具备若干要素(供参考)

一、EPC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内容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目标

3、节能基准线的确定方法

4、节能效益保证与效益分享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的工作内容及提供的条件

2、乙方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三、项目实施工作内容约定

1、节能产品选型、产品管理使用权、产品所有权归属问题

2、产品安装、调试、验收、管理培训与质保维修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1、验收标准

2、验收方式

3、成果提交

六、节能收益的测算与效益分成、支付和方式

1、节能效益的测算

2、节能效益分成

3、支付方式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EMC业务特点【第三篇】

EMC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从属于地方政府的节能服务中心有根本性的区别。

EMC所开展的EP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商业性

EMC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

2、整合性

EMC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施“交钥匙工程”;EMC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EMC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EMC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

对于客户来说,EMC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3、多赢性

EPC业务的一大特点是: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了:EMC、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

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EMC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EMC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

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

正是由于多赢性,使得EPC具有持续发展的潜力。

4、风险性

EMC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MC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

可以说,EPC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

EPC业务的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的各种风险的分析和管理。

EMC模式现状【第四篇】

当前在国内,“合同能源管理”也专指从事能源服务的企业(简称EMC)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EMC-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国外也称ESCO-Energy Service Company,又称能源管理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

EMC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改造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或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并获得利润,滚动发展。

EMC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企业,按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项目的节能效益占项目总效益的一半以上。

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保证实现承诺的节能量;从分享项目的部分节能效益收回投资并获取利润。

在合同期内,改造设备为EMC所有,EMC分享的效益足额到帐。

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和全部节能效益移交给客户。

EMC模式带给能耗企业的效益:

1、能耗企业不用资金投入,即可完成节能技术改造;

2、节能工程施工完毕,就可分享项目的部分节能效益;

3、在合同期内,能耗企业的客户支付全部来自项目效益,现金流始终为正值;

4、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和全部节能效益归能耗企业;

5、EMC为能耗企业承担技术风险和经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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