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广告合同范例【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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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告合同【第一篇】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广告收入确认;应用分析

2017年7月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经由财政部统一对外,其中规定非上市企业必须从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该准则。新标准规定以控制权转移取代原有的收入规则的以风险报酬转移为收入确认的重要依据,同时,准则中还明确了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为进一步规范收入确认和计量奠定基础。随着主流媒体迭代和发展,传统电视广告业态的内容也日益丰富,媒介传播渠道、内容和方式的多样化,使得作为收入主要来源的以广播电视为代表的传统媒体的广告收入的核算日趋复杂,在2021年广电媒体行业全面实施新收入准则的背景下,传统电视媒体广告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如何对这些业务做出规范处理成为实务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的基本要求

新收入准则规定收入确认采用“五步法”模型,其步骤为:第一,识别合同。识别合同就是解决合同成立与合同独立的问题。如果合同关注资产的转移,以控制权的转移为依据,经双方确认、权利和义务清晰,支付条件和可收回对价明确,同时具有商业实质,则可判定合同成立,反之则不成立。辨别合同是否独立,则主要在于区别合同是合并还是变更。合同合并指企业与同一客户先后订立多份合同只为实现一个共同目的,并且合同价格相互关联。合同变更则是要区别变更后是应当作为一份还是多份,操作时是按老合同执行还是新合同。第二,确定合同中的各种履约义务。确定单项履约义务的关键点在于合同中的某项承诺是否可以清晰地与其他承诺相互区别开,如果可以则说明该项义务应当可以被区别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看待。以此类推,合同有几个不同之处,即合同包含几个单独的履行义务。第三,确定交易价格。根据新准则确定的交易价格应考虑合同变量对价、主要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最后调整交易价格确定收入。第四,将交易价格分配到合同中的各种履行义务中。基于上述步骤,这一步的关键就是根据单个售价的比例或是打包出售时单独部分占比将合同价格分配到各个履约部分中。第五,实际执行时确认收入。在明确好每个单独履约义务的价格后,就需要在实际履约时确认收入了,根据新准则的要求,收入确认方法分为“时间段确认”和“时间点确认”,前者是基于某一时段内的业绩进度,分段确认;后者是在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的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二、电视广告收入确认面临的问题

(一)实际广告收入难以精确确定

传统电视广告中的4A广告年度投播通常签订的是框架协议,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合同金额和具体执行信息。这就往往会导致广告收入确认的延迟和不精确。尤其当广告订单发生临时调整时,由于双方确认过程繁琐,财务与相关业务部门信息沟通不及时等,往往会导致财务信息滞后,财务拿到的原始订单上的广告金额可能并不是最终确认的金额,这些情况的出现难免会导致广告收入的误入,影响收入确认的准确性。此外,因合同中广告没有标明具体播出时间,按照新标准被认定为(广告时段)控制权尚未转移给客户。综上所述,只能依据每次播出前下达的媒介订单(详细列示了播出时段、播出内容等信息)锁定具体的时段和播出金额,经客户确认后作为商品控制权转移的凭证,确认广告收入。框架合同和正式媒体订单构成了一揽子交易的本质,合并为同一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广告播出订单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广告收入确认的精确程度。

(二)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难以界定

电视广告常常采用的是“套餐经营”的方案,即在广告期内,客户可选择多个不同单价的时段进行组合播出,以达到持续的广告效果。这样的方案直接影响到合同中单项履约义务难以区分界定,过去往往是作为一揽子交易,按照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处理方式确认收入,既增加了财务风险,也与收入准则相悖。例如:套餐广告类型包含15秒和30秒的组合硬广方式,为了增加客户黏度,现在还会加入少部分新媒体(如:微信公众号)推送等组合播出形式,合同往往会将各种播出形式组合,和客户确认最终确定一个合同金额总价。但是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不同秒数的硬广,按次数计量的新媒体推送应当被作为三种不同类型的单项履约义务分别区别对待。

(三)收入确认的时点不确定

传统电视广告收入确认存在财务与业务分离,这也就直接导致了部分存在广告补点,赠播等形式的广告收入确认的时点存在不确定,直接影响广告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收入虚增的风险。新的收入标准明确规定了在某一点或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要求。传统电视广告订单通常在一段时间内衡量播出情况,在一段时期内确认履行义务,但是其中对于类似具有收视率保点计价CPRP的广告则应以“某一时点”确认广告收入,只有达到了约定收视率保点数才算满足约定履约义务。只有在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收视点或者是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赠送播出后,才可以按完成的时点确认收入。

(四)广告出现的时间界定困难

随着传播媒介的不断拓宽,“两微一博”的新媒体方式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到传统电视广告的整合营销当中。互联网上的广告形式不像传统电视广告有明确的媒介订单可以直接一目了然。新媒体形式的广告往往会与活动、节目等项目结合,品牌线上的推广很难精准界定广告出现在公众面前的时间,这也就会直接影响到后续的广告收入的确定,企业应收账款的统计等,给企业后续经营管理带来不确定的风险。

三、电视广告收入确认的建议

(一)及时更新广告财务管理系统

当前大多数企业都已经实现了财务系统的自主开发和使用,其中有些企业更是已经提前实现了财务信息共享系统。集中、科学的系统化管理是广告财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企业应不断地更新和优化广告财务管理系统,以此来更好地贴合不断变化的会计准则和广告市场变化的需求。通过系统更新升级来解决实际广告收入难以精确确定的问题。企业的财务管理系统在优化时要将最新的会计政策与前段业务最新信息融合,实际操作中应该重新梳理优化电视广告播出从下单、排期直至播出的财务管理流程。让财务管理工作能在前段进行干预和知晓,对于补播、赠播等的情况能够通过系统实现相关业务信息的及时共享,财务可以通过系统主动并且及时获得,而不是仅仅依靠传统人工交接的信息传递方式,借此提高电视广告业务板块中财务人员及时、真实、准确地核算能力。

(二)强化专业知识培训

新准则更强调财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专业判断力。为了避免由于财务人员对准则不熟悉而造成会计处理方面出现问题,企业应当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一方面,对企业业务财务工作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培训,以便于财务人员能够不断充实和更新专业知识和提升业务能力,对于收入确认的时点把握更加精准;另一方面,企业对财务人员应在制度上做出相应的激励措施,可以从制度和奖励方面,促使财务人员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增强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为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奠定坚实基础。激励财务人员跨领域合作,尽量能在广告刊例价格的制定和合同内容签订时给予经营部门和相关法务部门提供专业知识指导,力争做到在合同中明确区分各个单项履约义务,未雨绸缪,以此为依据,避免后续各项业务混淆难以区分计量,违背新准则要求。

(三)优化合同管理

新收入准则具体实施中的第一步是确认签订的合同。财务管理人员应当与相关部门提前交流沟通,根据新准则对企业的广告合同模板、签订条款细则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将合同的签订与会计准则、核算要求相结合。通过规范合同的订立,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尽力做到在广告合同中区分各个单项履约义务,对广告播出的时间,刊例,折扣,赠播,补播等事项应明码标价,以避免因不明确的合同协议而引起的后续争议。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参照之前要求在实际管理中做好前期广告合同审核工作以及中后期逐步落实合同的实施状况与收入确认相一致的跟踪与管理。

(四)加强财务与业务部门的沟通

各种新媒体广告形式的出现丰富了传播媒介和内容,但同时也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广告出现的时间不统一和变化多端。广告财务管理特殊性在与它不是单纯的会计处理,它还涉及业务处理。广告财务工作人员不单单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计量,还要保持与业务部门的及时沟通,以便于第一时间知晓和获悉前段业务端口的信息变化,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可靠。同时企业应该加强收入确认的风险把控,让财务人员参与到广告合同和订单的审核管理中,对于广告合同内容的执行情况及时更新,企业应当重视财务人员的前段干预和把控。

四、结束语

目前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在电视广告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存在不确定性。新的收入标准是基于收入合同,对交易各方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给予相应的法律规范和保护。在此基础上,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提前制定计划,加强流程管理、强化专业人员的培训、优化企业财务系统,在此基础上让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更加规范。这将有力地推动广播电视广告业务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对传媒业的蓬勃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梁颖。新收入准则在广告收入确认中的应用——基于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的实践[J].时代经贸,2019(08):83-85.

[2]罗沈娴。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对企业的影响[J].现代营销(下旬刊),2020(07):210-211.

[3]柳凤英。新收入准则下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对策[J].纳税,2019(11):187-189.

[4]周文辉。张崇安。互联网知识付费平台商业模式的构建路径——赋能视角的案例研究[J].管理现代化,2020(03):47-51.

[5]胡嵛然。新收入准则在广播电视广告业务中的应用[J].商业会计,2020(21):56-59.

电视广告合同范文【第二篇】

(一)广告内容:。

(二)广告频道/频率:。

(三)广告时间:。

(四)广告次数:。

(五)广告时长:。

(六)其它约定:。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法

(一)本合同价款为:国民币 元,大写 圆,

备注: 。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于 年 月 日支付国民币 元,作为定金,待支付剩余款项时抵作价款。

(二)第一次付款: 年 月 日前付款国民币 元。

第二次付款: 年 月 日前付款国民币 元。

第三次付款: 年 月 日前付款国民币 元。

补充约定: 。

(三)支付方法: 『支票 『转帐 『现金

其他:

第三条:双方权利任务

(一)甲方权利任务

1.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对乙方进行相干的资格审查。

2.如甲方为广告主的,应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乙方供给以下文件:营业执照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德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广告审批机构对特别产品或服务广告内容出具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它证明文件。如甲方为广告主的机构,则除供给广告主的上述材料外,须同时供给甲方的营业执照和委托协议书。甲方承诺其供给的上述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不违背法律规定,不侵占他人的民事权利。

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于实际投播的日期、广告时长、段位等相干具体事项,可以广告投播订单的情势另行断定。甲方的订单应由乙方签字盖章确认。

4.甲方应在广告日的 天前,向乙方供给广告样带及与其版本一致的广告投播订单,承诺内容真实、合法,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

5.甲方请求的广告属于依法必须在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批的,应当向乙方供给书面的相干审批文件,并保证批准文件的真实、有效。

6.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广告带所涉及的他国民事权利的合法应用允许证明。在广告中应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批准,应用无民事行动能力人、限制民事行动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批准。

7.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法支付合同价款。

8.甲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撤销广告订单。 如因特别原因需要撤销广告订单的,应在广告日的 天前,以书面签章情势通知乙方,并按该次被撤销广告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相干费用。

9.因乙方原因造成广告无法按期的,甲方有权请求乙方顺延履行。因延迟给甲方带来丧失的,甲方有权请求乙方赔偿。如延迟将无法实现合同目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乙方权利任务

1.乙方合法拥有本合同约定媒体的广告资格。

2.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广告。

3.乙方有权请求甲方提交《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广告所需要供给的证明文件。

4.乙方应建立广告审查制度,配备相应的广告审查人员,审查广告样带。广告样带必须经广告审查人员签字批准后方可,并记载在案存档。

5.甲方供给的广告样带内容及其表现情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规格不符合标准的,乙方有权请求甲方修正。甲方应在广告日的 天前,将修正后的样带交给乙方。如甲方不批准修正或逾期仍未提交修正稿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请求甲方赔偿。

6.应甲方请求,乙方应如实供给监播记载。出具监播记载的机构为: 。

7.乙方应建立广告档案管理制度,自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保存本合同文本两年。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照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照未支付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时间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因甲方未按期向乙方供给广告样带造成本合同无法按期履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国民币 元,大写 圆。

(三)乙方已尽法定审查任务,而因甲方供给虚伪证明材料,造成广告作品侵占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广告未按约定时间播出的,甲方可请求乙方另行约定持续播出,并承担违约责任。如另行安排持续播出甲方将无法实现合同目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乙方赔偿。

(五)乙方不得擅自转变约定广告的栏目、时长、时段和内容。因特别原因乙方需将甲方广告调剂至其他栏目或时段的,需在日的 天前,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协商按以下方法处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广告时长、内容毛病的,双方协商按以下方法处理:。

(六)乙方未尽法定的广告审查任务导致的广告违法,甲方可向乙方追究相应的责任。

(七)。

电视广告合同范文【第三篇】

关键词:数字电视;广告传播;广告效果;经济效益

广告效果是广告传播对消费者所产生的影响,即广告所<>达到的既定传播与促销目标的程度。增强广告传播效果,避免无效和低效的广告,这是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广告媒体共同的追求,也是广告传播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近年来,中国电视领域发生着迅速变化,数字电视进程日益加快,并正在走进我们的生活。传统模拟电视广告传播,我们有一系列措施与经验,但是,数字电视之后广告传播将是机遇还是挑战?广告将如何取得良好的传播效果与经济效益,这是值得我们探寻的新课题。

一、数字电视及其特殊的传播功能

数字电视(DigitalTV,DTV),是利用数字化的传播手段提供卫星电视传播与数字电视节目服务,用数字压缩来取代传统的信号模拟方式,从而为用户带来集高品质图像质量、特色化服务内容于一身的数字电视频道服务,具有高速、高质、超量、超文本、超时空、可检索、自由转换等传统电视所不具备的功能与特点,即是电视节目信号的拍摄、处理、编播、输出、接收、显现均采用数字技术的信息系统,存在于电视制作、传播、收看的全过程,它刷新了传统电视的传播方式,提供了一种新的沟通平台,具有多媒体、即时性和交互式传播的特点,它是未来世界电视传播发展的主流趋势。概而述之,数字电视主要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电视台前端的数字化,实现电台、电视台内部栏目、节目、频道之间的互联互通各信息共享。二是在此基础上,在一定区域内整个电视信号传输、接收系统实施整体转换,逐步关闭模拟电视,实现前端到终端整个系统由模拟向数字的转换。

数字电视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多样性的服务功能。数字化最本质的特点就是开放、兼容与共享,它整合了其他媒体和电信运行的所有功能。如互联网浏览、即时视频点播、电视购物、资讯平台、远程教育、市政公报、互动游戏、分类广告、电子商务等,实现了电视机、收音机、计算机功能“三机合一”,使广播电视网、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网“三网合一”,在它们之间实现了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使电视成为类似电脑信息终端的显示器,数字电视成为“复合性多媒体”。二是互动功能。数字电视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向着受众选择和控制的方向转化,实现了电视传者与受众之间真正意义上的双向交流和即时反馈,技术实现了逐行显示的标准VGA图像,电视机成为一台多媒体信息终端显示器。三是实现了电视的多视窗如画中画、画外画、视窗放大、静止画面等功能。可根据用户的需要自由地选择频道、选择画面,并可以根据用户的不同口味与需求随时更换节目。四是电视频道明显增加。数字电视使电视节目传输资源得到极大膨胀,卫星通过数字压缩技术可以传输上百套高质量的电视节目,有线电视网通过采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也可以提供数百套左右的节目。因此,现在使用的电视模拟网只能传输40多个频道,使用数字电视网后,则可以传输500多个频道,而每一个频道又可以播放多套节目。数字电视普及后,受众观看电视时,节目选择更宽,形式更加多样,内容更加丰富多彩。

由此观之,数字电视与传统模拟电视传播比较,其传播优势明显体现在:电视传播播的质量高、选择的范围与传播的地域广泛、媒体与受众的互动性增强。其未来的发展空间将会越来越广阔,必将受到受众的普遍欢迎。

二、数字电视给广告带来全新的传播方式

1.从单向硬性传播向双向互动传播转变。数字电视的功能与特性决定了它与传统电视媒体截然不同。传统电视的传播模式是受控的,信息是单向流动的,受众处于一种你播什么我看什么的状态,受众反馈的方式不外乎写信、打电话。而数字电视则由过去受众被动接受信息转为“互动式”(传者与受者表现为实时交互操作),即人机交互,受众可以主动地接受需要的电视信息。数字电视传播形式由过去的“一对多传播”变成了除“一对面”外的“点对点”传播。即数字电视使受众在观看电视的同时,能上传有关信息,选择与节目相关的内容和服务,如我国数字电视杭州模式就实现了VOD视频点播。数字电视后画面还有多种“链接”形式,可以进入另一个数据流程。如果传统模拟电视广告传播给人的感觉主要是向消费者“推”、“输”广告信息,乃至施加“皮下注射”进行广告信息灌输的话,那么,数字电视广告的、传播,改变为受众可以与电视中任何自己需要的广告“信息源”联系,把需要的广告信息“拉”出来,主动进行观看、浏览甚至下载,这样,传统模拟电视那种“地毯式轰炸”的广告传播方式正在失去效果,数字电视的出现大大地减少了广告传播的负面影响。

2.由强制性接收向选择的自由性收看转变。传统模拟电视是受控的、单向的,即传输接受,受众只是单纯被动地接收电视信息。而数字电视传播下的受众可以在自己许可的时空中自由选择电视观看,接受与消化电视信息;可以随时随地、随心所欲地在电视中查找不同形式的信息,甚至可自由观看、查询、浏览、下载需要的广告信息资料,从而避免消费者因注意力不集中产生的广告传播的无效性和被动性。数字电视广告的出现,甚至可能使传统购物方式发生转变,广告主开始向直销广告主转变(如中国数字电视的青岛模式),消费者不必一家家商场跑来跑去比较商品的质量、价格,更不必面对售货员的“热情推销”,一切只需操作遥控器或红外遥控键盘,边观看数字电视中的广告,边详看企业、产品的介绍,边互动选货、订货、购物。在数字电视环境下,受众成了主动广告信息的寻求者,开始真正能够控制自己的收视时间和收视内容,完全消除了电视广告在接收时间上的强制性与被动性。

3.由电视表现手段的单一性向电视表现的多样性转变。数字电视把影像、声音、文字、图表等信息传播形式集于一体,变成一种可以包容一切信息传递方式、类似于计算机“多媒体”全方位信息传播的媒介载体。也就是说,数字电视整合了一切媒体的优势,具有了多媒体的功能,它能最大限度地运用各种技术与艺术手段,利用现代高科技声、光、电技术制作出生动活泼、形式多样、赏心悦目、可视性强的电视信息(广告信息)。数字电视有电视画中画、画外画、视窗放大、静止画面等展现传播方式,给受众以全方位、多维度的广告信息传播,传达多感官的广告信息,甚至还可以实现电视广告信息的录像、复制、定格或回放等功效,给受众带来全面的视听觉震撼。因此,数字电视传播广泛、力度大、交互性强,数字电视广告传播就可充分利用其技术优势,推播全屏广告、画中画广告、声音广告、游动广告、互动广告、全流量广告等综合多种传媒技术的广告传播形式,以取得最佳传播效果。

4.由电视信息投放的模糊性向准确性转变。与传统模拟电视广告传播比较,数字电视广告投放的精准性明显增强。数字电视可依据有共同兴趣、爱好、利益的分众群体(消费者),依据要确定的广告信息的内容和形式传播,即特定的电视广告针对特定的电视受众,使得数字电视广告传播的目标受众十分清楚。如某固定的电视节目专栏,不同产品的广告就可投放在这类传播平台上。这样广告播放的信息投放在有着共同需求的分众(消费者)中,其广告传播的目标市场十分清晰,从而真正做到广告传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广告主在数字电视中传播广告的信息的准确度就会大大提高,就能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广告主可以利用数字电视传播技术及时监测广告观看者、访问者类型、访问的时间、访问的地区,并进行归类统计,从而准确地了解到电视广告传播的效果。这样,广告投放、传播广告的目标市场就会越来越准确。

5.由传统固定的电视传播向移动的数字电视传播转变。随着科技的发展,数字移动电视正在出现,它是无线传输的数字化电视,其特点是移动接收、携带方便、清晰度高且音响效果好,能够随时随地收看,对受众的影响非常大。当前,流媒体如车内移动电视、手机移动电视、计算机电视收视等早已出现,这为电视广告传播带来了新的传播途径。目前上海、长沙的车载移动电视,以收视优势拉动了广告信息的传输,取得了良好的效益。2004年以来,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都相继推出了手机电视传播业务,其用户数量逐年增长。移动数字电视的传播效率和接受功能优势是传统模拟电视媒体所无法相比的。这种移动的广告信息播放,能达到更好的传播效果,获得更高的广告到达率。

三、数字电视广告实现有效传播的途径

1.采用“点对点”的方式传播广告信息。数字电视改变了传统电视广告那种“全民式”的传播模式(数字电视频道的增多实际上就是对传统模拟电视单一强势传播的削弱),使“点对点”的定向定面电视广告传播成为可能。数字电视媒体可以针对不同的受众播放相应的广告信息,传播模式表现出新的“点对点”的映射关系,它能使电视广告在最合适的时间、以最合适的方式传播给最需要广告信息的受众(消费者)。数字电视传播的出现,开始使自己小众化,传播的针对目标越来越细,这样就能有效增加数字电视广告的针对性、及时性与沟通效果,大大提高广告传播的效益,同时,由于“点对点”的传播方式,在个性化内容的数字电视频道中,受众注意力集中,需求的目标明确,并自主自愿地接受电视广告信息,电视广告传播的效果自然会更好。

2.建立电视资讯平台传播广告信息。在数字电视中建立“资讯平台”,就可以为广告传播建立信息资源库或称其为“服务仓库”,供受众(消费者)随时随地查找需要的广告服务,用户通过所设的解码器或操作键盘可随意检索数字电视广告信息,这样一来,电视广告就成为可供查询、可供检索的信息资料。电视资讯平台栏目上的受众,往往具有共同爱好和兴趣,这样也就能更好地使广告主与媒体接近目标分众(消费者),了解他们的购买行为和购买的习惯与差异,从而开办“资讯平台广告”——直接针对新产品的目标受众设计资讯平台,把广告的内容完全融到所资讯的形式与内容中去,把电视机变成进入千家万户的多媒体广告信息终端。数字电视可以满足不同目标受众的需求与愿望,通过数字电视频道提供分类广告,为广告客户提供足够广阔的选择空间。目标市场明确了,电视广告资源就能得到合理开发。

3.采取电视与网络互动传播广告信息。对于广告而言,与受众进行有效沟通是一个永恒的课题。数字电视技术第二代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电视与互联网联通,真正实现跨媒体的信息共享,交互式应用越来越广泛,这样我们就可以充分利用两种传播媒介的各自特征与优势来进行广告信息的传播。受众在收看数字电视后,可以通过遥控、点击广告链接到企业或新产品频页,或上网查询更详尽的产品广告信息,甚至把需求信息再反馈到电视台或商家。同时,也可将数字电视广告转化为网络视频播放,可利用数字电视来吸引受众(消费者)收看简短广告片,最后用字幕打出受众需要了解的信息,告知到网络中去查找更详细、更需要全面了解的广告信息,使受众对广告信息的阅读层次化,并进行互动双向交流。这种把电视媒体广告和网络广告结合为一体的广告传播方式,在美国、日本已经出现了,并日益受到受众的欢迎,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互动电视广告”最重要的价值就在于帮助商家与电视受众(消费者)进行更深层次的沟通,通过广告信息库的建立,真正实现“一对一”的营销。

4.办好电视节目吸引受众来传播广告信息。数字电视后,节目制作的质量成为收视的关键,电视节目抓住了受众的眼球,才会产生传播效益。因为数字电视后每个安装了有线电视或卫星电视系统的用户将能收到500多个频道,这种传播局面必然使电视受众不断地更换、选择电视节目来满足自己的收视要求。这样,传统模拟电视单一频道强势传播的局面开始削弱,那种全方位、大面积影响受众的广告,在数字电视面前变得只是少部分地影响受众了。数字电视广告传播必须在电视频道相对稳定、节目品牌影响力大这种收看状态中去争取受众。因此,数字电视时代要想使商家的广告传播影响受众,就必须发挥数字传输的技术优势,办出有吸引力的电视节目,给受众带来乐趣,使数字电视节目显现出互动性、娱乐性、新颖性、知识性和趣味性。要利用好的电视节目搭建广告传播的平台,想方设法吸引受众视觉、听觉,让受众在享受好的节目的过程中自愿接受有关广告信息,甚至引发受众自发关注和参与,吸引他们去主动寻找广告信息,这样才能使电视输出的广告信息吸引眼球、传有效果。

5.实行电视分群投放来传播广告信息。传统模拟电视传播的对象往往是“全民性”的,广告传播也是大面积“广而告之”的“印象轰炸”,电视广告传播往往不顾各个年龄层次、各个地区、各种收入阶层、各种文化水准、各个生活层面的受众,盲目传播广告信息,所以这种电视广告传播关注力低。随着数字电视的发展,受众开始分群,有着共同兴趣爱好、购买行为与购买习惯的受众,观看与浏览的是共同关注的电视信息、电视广告,受众导向时代真正来临。这时电视广告传播只有按分群的目标受众“投其所好”地把广告信息传输给受众,投放的广告才会取得成效。在数字电视传播时代,我们完全可以根据广告主的需求,锁定广告目标用户群,为他们“量身定制”广告,做到精确定向的广告传播。如果电视广告传播的分众(目标消费群)与专业电视频道的目标受众趋于一致,电视广告传播就会取得巨大效果。

不可否认,数字电视在中国还只是初现端倪,怎样构建数字电视广告传播,还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研究与开发,但我们深信,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未来的电视媒体仍然是广告传播最为重要的媒介,其广告传播效果也最为明显,崭新的以“受众本位”数字电视的广告传播时代的春天即将到来。

参考文献:

电视广告合同范文【第四篇】

电视购物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是一种利用电视媒介等渠道为客户传达商品信息,消费者通过电话或互联网进行订购并接受配送到家服务的无店铺营销模式。现阶段主要分为两种,包括直销广告和购物频道广告两种。直销电视购物广告是指广告主自行或委托他人为自己的产品制作广告节目,并与广告者订立合同,使用其频道和时间段时间销售。购物频道电视广告是由某电台出资成立专门的购物频道,由经营购物频道的独立法人主体自行选购商品,制作并播出广告,进行销售的形式。与一般的商业广告相比,这类节目时间偏长,信息内容清晰,更能有效地表达产品或服务的信息,清楚地表明其产品数量和存货,一旦消费者打电话表示同意,则合同即刻可以成立,因此,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产生深刻的影响。与实体商店的销售模式相比,电视购物广告销售优点鲜明,只要打开电视,足不出户,锁定购物广告几分钟,便可以获得非常丰富而详细的产品信息;只用一个电话,动动手指便可订购自己喜欢的商品,而且是送货上门。再与网上购物相比,电视购物的消费者不需要有复杂的网络技术知识,而且电视频道的信誉度一般要比网站上更可靠;电视购物还可以通过音频视频效果并用,形象的真人表演及展示来进行更有感染力的宣传。然而,在我国,由于电视购物广告为新兴营销模式,所以调整该行业相关方面的法律尚有缺失,电视购物广告节目的审查、制作与不甚规范,导致消费者对电视直销的信任度也越来越差。于是2010年度12部委联合出台了相关的意见以规范药品、医疗等方面的电视购物广告,中国电子商会举办的315消费电子投诉网2010年度电视购物投诉量统计也显示,2010年该网受理的电视购物投诉呈下降趋势。这种改观令人乐观,但同时还要考虑的问题是更加规范的购物频道的兴起将传统的直销电视购物节目挤向中小城市,统计也显示,未来中低收入者将会成为电视购物的主体消费人群;虽然电视购物广告行业份额现在可能萎缩,但只是说明目前的市场发展环境不利,长远来看,它仍然相当有潜力,所以及时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来规范治理电视购物广告行业势在必行。

二、电视购物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司法实践中,关于电视购物的法律纠纷主要依《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和广电总局的行政规章来处理,真正明确系统规定电视购物这类特殊买卖方式中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内容,广告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电视购物中广告主(即该类买卖合同的卖方)通过公众最常接触的媒介进行要约,随时准备给消费者订立合同,提品,接受货币。这种广告行为与消费者,尤其是中、低收入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不通过行政许可等方式进行及时的监督和管理,容易使广告主利用管理漏洞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按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在电视购物中,消费者获得信息的方式,这种客观的情况容易导致电视购物广告宣传过分夸大,甚至与真实情况不相符。2010年电视购物行业投诉的主要问题有夸大宣传(%)、产品质量缺陷(%)、售后服务欠缺(%)、货不对版(%)和假冒产品(%)等。这组数据显示,不少广告主会利用电视购物广告空间上距离及时间上的滞后欺骗消费者,不仅侵犯了消费者买卖过程中的知悉权,而且严重违背了合同自愿平等的原则。《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了的电视购物广告主体主要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者,可对于普通的消费者来说,他们往往看到了繁多的参与者,而对于这其中的法律关系却是不甚了解。

电视购物广告中,消费购物的行为,往往不一定是出于对广告主及其产品的了解,而是冲动地相信了广告主的工作人员及广告荐者(出现在购物广告中的广告主及其工作人员之外因推荐广告而获得利益的人)的竭力介绍与推介。对于该购物合同的当事人是谁;产品如果出现问题,到底应该找谁承担责任,消费者更是不甚清楚。还有一部分消费者认为只能去追究厂商的责任,但电视购物广告中的产品的厂商一般又远在外地,导致很多消费者不得不放弃对自己权利的保护。通常广告因缺乏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库存等具体信息而被学理上归为要约邀请,但是电视购物广告中,一般在电视屏幕上价格、质量、存货、订购时间等有明确的显示,广告主的这种行为则被认为是确定的要约行为,消费者一旦拿起电话同意选订产品,该买卖合同就因消费者的承诺而成立。按买卖合同的规则,除非因质量问题,消费者如果此时无理由拒绝接受货物,拒绝付款,应属违约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但电视购物的买卖合同中,考虑到产品从广告主手中交付给消费者一般还需一定时间的物流运输,而且,电视购物广告中的产品由于节目光线、摄影角度的影响,很有可能与消费者期望的色泽、质地有一定差距,如果没有质量上的瑕疵,这样产品对消费者的价值就极度减损,导致消费者在买卖合同中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就得不到保障。

三、保护电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思考

针对以上对电视购物广告行业存在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为实现电视购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应当及时加快制定电视购物行业方面监管监督的法律。通过电视购物广告的方式购买商品正在成为一种流行的渠道,它有着其它销售渠道没有的特点和优势,且广告企业也正在自行地走向规范的道路,近两年新兴的电视购物频道便是极好的例证。因此,对于这种正在萌芽且有蓬勃发展趋势的积极销售方式,一定要有系统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维护,进而一方面促进电视购物这种购物模式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消费者能有良好的值得信赖的购物环境,使得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最大保障,同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电视购物广告不同于一般的商业广告,它一般都有价格提示、备货说明、销售电话和时段等信息,这些确定性的表述使得它成为广告主应当受到约束的合同要约行为,一旦消费者拨打电话做出购买表示即为承诺。因此,对于这些广告主(购物企业)及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该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电视购物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监督内容及其法律责任,电视购物广告主(企业)的广告许可标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权利和义务及其行政责任,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规则。

(二)为优化当前电视行业的发展环境,应当明确有关行政机关对于电视购物广告的监督监管内容,并细划责任,保障法律的有效执行。现行的《广告法》中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因此,新的电视购物企业广告法律中应当明确工商行政机关对这些企业及其广告进行监督审查的行政权力。

1.通过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规模、地址、经营范围、产品质量等信息的审查,对这些企业广告购物信息,订立购物合同实施准入行政许可。

2.监督审查机关应要求在本辖区内电视媒体上电视购物广告的广告主提前备案广告视频,并提供广告中出现的产品及产品推荐人的真实信息。

3.对于虚假或夸大的或未经备案的电视购物广告,监管机关应当及时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力,撤销其电视购物广告的行政许可或处以罚款。

(三)明确电视购物中不同主体的义务,扩大消费者受到侵害时,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由于电视购物广告尤其是家庭购物频道广告是近几年来新兴的营销现象,所以消费者对于广告中出现的法律主体及关系可能认识不够清楚。实际上,电视直销的购物广告中,卖方是广告主(提品的相关企业),他们或自主设计广告,或委托广告经营者制作广告,通过购买广告者(电视媒体)的时段获取订单。这类广告中,消费者直接认知到的人便是广告主的工作人员及其以外的以其地位、形象或自身经验推荐产品的人。而在家庭购物频道的广告中,卖方一般是频道另行成立的下属的独立的企业法人,他们选定厂家并购买商品,通过制作节目,聘用主持人来推销产品。此种情形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与广告者实为同一主体。无论以上哪种广告,当消费购买商品权利受到侵害时,为使其权利得到保障,从这些广告参与者中明确承担责任主体的的范围极为重要。首先,对瑕疵商品,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卖方(广告主)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对于缺陷商品,消费者还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追究生产者的责任。再次,对于广告中作虚假、严重夸大不实宣传的商品,广告的经营者与广告的者应当与广告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并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对于广告经营者与者来说,他们与广告主及其产品的接触要早于消费者,而且对于虚假和严重夸大宣传的商品,不需要特殊检测就能发现,此时,若继续经营、该广告,则主观上已有欺骗消费者的故意,并最终造成了消费者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消费者如果购买了虚假、严重夸大宣传的电视广告产品,也可以向广告主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以自身经验、地位、形象向消费者推荐该产品并获取广告主给予利益的主体追究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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