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广告合同范例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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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告合同范文1
以打造新的资源平台为基点
数字电视运营商之所以能激活整个数字电视广告产业,在于它通过对频道资源的整合,创造了一个新的资源平台,在这个全新的平台上运营商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为数字电视广告的产生提供合适的土壤。
整合多个频道资源
通过这个新的资源平台,数字电视运营商可以将传统分散的单一频道整合到一起,在此基础上开发新的媒体资源,打破原有的广告跟随频道接触用户的法则,创造了数字电视广告跟随运营商的网络来接触受众的模式。
同时,这个新的资源平台还可以与运营商的其他媒体资源形成对接,减少了广告主、广告公司在投放媒体时的很多麻烦。杭州华数广告部孙志华接受采访时就表示:“华数目前不仅能够整合各个频道资源,打造一个多频道的互动电视平台,同时还可以整合户外、楼宇、出租车、手机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昌荣选择与华数合作正是看好华数这个新的平台以及华数对自身多种资源的整合能力。”
互动性强
这些依托数字电视平台,尤其其中依托双向互动电视平台的资源,能够打破原有平台的单一传播的模式,实现和客户的双向互动,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爱好选择信息,对于那些感兴趣的信息,用户可以进行进一步的了解。
覆盖率高
由于这个新的平台整合多个频道资源,这个平台相对于传统电视单一频道在单一区域内,能够实现更好的到达率和覆盖率。目前杭州华数数字电视广告已经能够覆盖到杭州的150万数字电视用户,同时华数还发展了40万增强交互数字电视中高端消费用户,平均的ARUP值已经达到了65元/月。华数坚信,数字电视运营商将会在广告市场中起到更重要的作用。
开发新的广告形式
搭建数字电视广告平台并不是运营商的最终目的,更好地挖掘和实现这个平台的价值才是运营商所要做的。开发新的广告形式是数字电视广告运营商对这个平台价值挖掘的第一步。
开发符合平台特色的广告形式
数字电视运营商根据数字电视广告资源的平台特色开发出了多种兼具电视和互联网特色的广告形式。以经验相对丰富的杭州华数为例,经过三年的摸索,它已经开发了导航条广告、互动门户视频广告、企业门户定制广告等多种广告形式,这些具有互动性、强制性、高到达率等特点的新广告形式,正逐渐得到广告主的认可。
以导航条广告为例,它在用户切换直播频道时,内嵌显示在节目导航条上,所以静态广告图片形式展现出来,显示时长3秒,能够覆盖到杭州地区的所有数字电视用户,由于用户频道切换频率高,日均切换频道超过80次/天,所以广告周到达率80%以上,周到达频次超过100次/每户。这种广告形式受到很多本地广告主的青睐,华数广告部在10月份就已经将12月的导航条广告销售完毕。
而另外一种比较受欢迎的互动门户视频广告,是在数字电视主菜单门户时嵌入的视频中的广告。视频长5分钟,24小时循环滚动播出,每天的播出频次能达到288次,其中有50%的广告时间,目前能够覆盖到150万户数字家庭,该类广告每月到达数字电视用户247次,用户日均停留门户秒,平均单次停留秒。互动门户视频广告已成为数字电视优质广告平台。
华数数字电视广告部孙志华说:“华数数字电视广告收入虽然相对广告收入上亿的浙江省台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随着广告主对华数这种整合资源的认可,华数的媒体优势已经开始显现出来,目前主动到华数咨询报价的广告公司和个人客户已经明显上升了。”
扩大“广告”的内涵
对数字电视广告经营并不是数字电视运营商的最终目标,数字电视运营商是要寻求更多的盈利方式。目前各地数字电视运营商在广告资源的基础上拓展了广告的内涵,以杭州华数为例,华数设想在房产频道中设计好板块,将广告资源的位置如何分配进行合理的规划;之后由广告主直接管理这个端口,同时负责信息的维护,而华数来负责审核。收入上,华数和广告商进行分成,华数再依托现有的房产资源进行推广,如召开华数房交会等。华数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种模式的前端开发已经完成,即将投入使用,这种板块的设计也可推广到其他频道。”此外,华数还利用其网络的社区优势,开发了社区超市送货的业务。
促进广告主和广告公司介入新的广告领域
华数副总裁李学东说:“要让数字电视广告产业链上各个主体的利益均得以实现,才能带来整个行业的繁荣。”所以,数字电视广告运营商不仅要通过这些更具互动和更好体验的广告形式实现自身的利益,也要推动多个主体的参与,即广告主和广告公司的介入。不过由于数字电视广告是不同于原有媒体资源的一种新型资源,广告主和广告公司目前在选择投放时还比较慎重,“但所有投放过数字电视广告的广告主都会选择继续投放我们的媒体,”华数广告部表示,“因为这个平台是有价值的。”
艰难的说服——推动广告主广告公司选择
目前,广告主和广告公司对于数字电视广告的接受程度比较有限,尤其是大的4A公司对数字电视广告的接受程度还比较弱。数字电视运营商现在承担着教育客户的职责,他们要让广告主和广告公司了解数字电视这种媒体的优势,以此来推送数字电视广告资源。
随着以华数为代表的多家数字电视运营商的努力推进,参与到数字电视广告中的国际品牌广告主和大型的广告公司越来越多。10月26日,昌荣传播便同华数设立合资公司,共同进行数字电视广告市场的发展和资源开发,探索多种营销方式等。同时,数字电视运营商也聚集了一些忠诚的客户,包括本地和国际知名品牌的客户。华数广告部孙志华提到:“在这些客户中,本土的客户比较多。因为本地化企业对产品有直观的体验,广告主自身就使用这些媒体,能够很容易接受新的广告形式,同时广告主也能够看到竞争对手在上面投放的广告。本地广告主的类型主要集中在快消品行业、商场超市等,这类广告主选择直接和华数接触,选择先试投一个月,如果效果不错的话,再续签全年的形式。而那些全国公司,如通用、欧莱雅等一般都是通过公司与运营商接触,他们比较看重传统媒体的测评标准,要根据传统媒体评测标准选择媒体。但是数字电视运营商的大部分的数字电视广告收入还是来自这些知名品牌。”
有选择的合作——筛选广告公司和广告主
虽然在数字电视广告发展初期,客户的发展很重要,但是数字电视运营商并不是一味扩展合作范围,他们也会对其客户进行筛选。华数广告部孙志华表示:“我们很珍惜现有的广告平台,对于广告主会有筛选的过程,那些与平台形象不符的广告主的广告我们会婉言拒绝。”对于广告公司,各个运营商也都有不同的选择标准。比如华数选择广告公司时,表示要选择行业第一、第二的公司合作,“对于昌荣和思美的选择都是这个道理,思美是杭州地区的;而华数和昌荣基于新媒体全网业务的合作,华数看中的是昌荣在全国客户上的能力。”华数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推进新的评估体系形成
华数传媒副总裁李学东接受采访时表示:“数字电视运营商在推进广告主广告公司接受这种新的广告形式时,面临着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数字电视广告的评估。要真正实现数字电视广告的价值,只有为这个行业引入一套新的价值评估体系。”
现存的评估体系弱化了数字电视广告价值
李学东进一步介绍说:“其实客户对数字电视广告评估有自己的一套思路。华数的客户评估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凭借直观感受进行的价值评估,一种是以传统电视媒体评估体系为基准进行的价值评估。此外,还有一种目前华数和很多数字电视运营商一直渴望建立和推广的,就是适合数字电视广告行业的评估标准。”
第一种,客户凭借直观感受进行测评的体系,一般不需要规范的第三方数据,这种方式受到本地客户推崇。在杭州,华数的一些大客户,并不购买第三方数据,他们怀疑数据的真实性,因此他们对数字电视广告效果的评估主要是根据对效果的直观感受,这些客户会通过电话的接入率、到店率等标准来测评效果,之后再决定是否进行连续性投放。
第二种是以传统媒体的价值评价标准为参照系,大的4A公司一般都会使用这种评测体系,这样一来数字电视广告运营商就要把媒体价值评估体系转化为传统媒体评估。但是传统媒体的评估标准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只是去折中了价值体系,所以数字电视广告运营商们想要将数字电视广告的价值展现出来,势在必行的就是要推出符合自身特色的评估方式。
第三种客户了解这种广告形态是和传统媒体不一样的,愿意接受新媒体,认可新的数据价值评估体系,认为数字电视应该有自己的评估体系,不过这样的客户很少,只有百胜和一些很少本地的客户可以接受这种形式。
在对运营商采访中,我们了解到对于新的评估体系的搭建,运营商更侧重参照电视的标准而非互联网的标准;因为在运营商看来,依照互联网的体系进行定价实际上是降低了数字电视的价值,广告形式也是贴近直播电视的广告形式,所以希望拥有第三方媒体的价值评估。
资源平台的特殊性推动新的评估体系的形成
数字电视广告运营商手中的广告媒体资源是特殊的,它既不同于传统电视媒体的资源又不同于互联网媒体。它可以整合多个频道的资源,打破传统电视频道不能实现多台资源整合的限制;同时,由于它是在受众高关注度和高家庭覆盖的情况下进行传达的,从这点来看,虽然数字电视广告有些形式和互联网广告相似,但是监测上又不能和互联网相同,因为毕竟数字电视广告面对的是家庭用户,这是互联网这种个人媒体无法企及的。
因此针对数字电视广告的评估指标和体系,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全方位的价值衡量系统。目前国内在该领域做的比较成熟的是由尼尔森网联研究形成的数字电视广告价值评估体系。借助尼尔森在传统电视媒介数十年的研究经验和尼尔森网联自身长期的数字电视领域跟踪研究所形成的这一评估体系,已经与华数、北京歌华、深圳天威等重点城市的网络运营商开展了一定程度的合作,并对这些运营商的广告经营、市场拓展和价值估算起到了重要的决策支撑作用。
数字电视广告发展受到的制约
广告形式难统一
随着数字电视广告逐渐得到更大范围的认可,数字电视运营商也面临着一个重要的挑战:由于各地运营商和机顶盒有所不同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各区域的数字电视广告的形式和形态存在很大的差异。杭州华数指出:“上海东方有线和华数的数字电视广告形式就有所不同,而百视通虽然广告形式和华数接近,但是数字电视广告的布局、广告形态还是有所不同的。”
机顶盒型号的不一致
这种差异化不仅出现在区域之间,区域内部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以杭州地区为例的,虽然在整个城区是以双向网改造为基础的,单向网用户在总体用户比例中很少,广告形式一般不会受到影响,但是由于机顶盒的型号不同,这对广告统一的投放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这一点来说通信运营商的终端虽然不同,在业务的推广上就不会存在这个问题。针对这一问题,虽然有些风投开始收购各地的频道切换广告,目前已经收购江苏大部分地区,但由于各地运营商独立为政,全国很难统一,因此广告形态的差异化也正成为制约数字电视广告发展的重要因素。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做诗也会吟。上面就是山草香给大家整理的5篇电视广告合同范文,希望可以加深您对于写作电视广告合同的相关认知。
电视广告合同2
合同双方
甲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有效证件号码:
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甲方将其所拥有____市公交大巴车辆____路车共____辆车上安装乙方的车载电视作为广告载体租赁给乙方使用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内容及范围
1.公交车载电视广告:车载广告机播放时间乙方均可用作广告。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广告权租赁期限为____年,即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租赁费用
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广告权租赁费用计人民币____元整(¥_______元)
其中:
1、广告载体使用费每年人民币____万元整(¥____元)
2、 甲方车辆的广告载体设施维修、维护、更换广告劳务费等,乙方每年支付人民币____元整(¥____元)
第四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义务保障车载电视广告的物理安全,如发现损毁应及时告知乙方进行维护不得隐瞒,如甲方原因造成设备损毁应承担相应赔偿。
2、甲方车辆在运行中,不得随意将车载电视电源切断,妨碍车载电视广告的,一经发现将自愿罚款1000元/____次/____辆次做为赔偿因停播给乙方的损失。
3、甲方不得人为损坏车上刊播的广告和作为广告载体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第一时间通知乙方进行修复,属人为损坏的按原价赔偿,机器检测将交由机器生产产家进行判定。
4、车载广告机是智能机器,可以把每天播放的时间,次数和播放内容自动形成记录,随时可以查询,以此作为判断是否人为关机依据。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本合同期满后,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约权。
2、乙方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缴纳风险保证金及租金。
3、乙方须合法经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创意、内容应健康真实,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广告的、制作均由乙方自行完成,但乙方不得在甲方公交车内外部位有违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的各类广告。
5、乙方因经营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自主经营广告并获取所有的广告收入。
7、甲方同意乙方在公交车内增加、更换其他广告载体设施时,乙方须自行承担该设施的购买、维修、更换等一切相关费用,同时所购买的广告载体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并须定期检查、维修、更换,并确保不对车内乘客造成侵害,因乙方安装或更换的广告载体对他人造成侵害,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不得损坏甲方车辆的任何设施,如有损坏,应按价赔偿。
9、乙方安装或广告时,不能影响甲方车辆的正常营运。
10、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乙方项下的权利义务另行转让给第三人。
11、乙方在车内广告载体上除应商业性广告外,还应免费一部分的公益性广告,商业性广告和公益性广告的比例是____.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甲方法人:
乙方法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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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视广告合同3
近年来,在有些地方,电视节目滥插广告,观众意见不小,但又无可奈何。西安市民王某起诉西安有线电视台在节目中违规插播广告一案,经法院一审认定西安有线电视台侵权成立,判决向原告赔礼道歉三次,并赔偿经济损失700余元。标的不大,却备受关注,因为本案开创了以受众起诉、法院判决来维护受众合法权益的首例。
恐怕任何人包括西安有线电视台自己都不会肯定滥播广告的行为是正确的。可以说,自从80年代前期广播电视业和广告业大发展以来,国家广电管理部门就十分注意维护电视节目的完整性,制止播放广告干扰节目的行为。早在1985年,国家工商局、广电部等部门就下达通知规定“节目进行中,不得中断节目播出广告”。1988年广电部和工商局又联合发出通知规定“电视台不得中断节目播映广告,或在节目画面上叠加字幕广告”。1993年10月,广电部在《关于不得在电视新闻节目播出中插播字幕广告的通知》中指出这样的做法“损害了电视新闻的整体形象,也侵犯了观众收看电视新闻节目的正当权利”。1996年9月,广电部通知严禁转播中央电视台节目时以任何形式中断节目。1997年国务院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不得超过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并且在第五十条规定了相应的罚则。1997年3月,广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规定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保持节目的完整,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播放电视节目,不得在电视画面上叠加字幕广告。每套节目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18:00至22:00之间不得超过该时段节目总量的12%。广告应健康文明,禁止播出色情或性暗示内容广告,禁止播出治疗性病的广告。1999年8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重申电视台播放电视广告必须保持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以及时间限制的规定,并且对于严重违反规定者,补充了处罚及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而西安有线电视台置国家的行政法规和规定于不顾,据法院查明,从1999年6月28日开始,每晚8:05时播放电视连续剧《还珠格格》时,不时中断节目,插播商业广告及治疗性病广告,其中第14集时间共约70分钟,插播广告达70条约27分钟,内有治疗性病广告1条。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上引的国家法规和规定,其侵害客体首先是国家对于电视广告的管理秩序,理应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这是不成问题的。
但是西安有线电视台滥播广告行为还侵害了另一客体,这就是通过违反它同观众之间事实上存在着的合同约定的方式,侵害了观众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关键是确定有线电视台同观众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有线电视台不是行政部门,它同观众之间不存在任何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而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有线电视台播放的节目不是红头文件,没有任何强制性,收看电视属于生活消费,可以看也可以不看,这是一种自愿的关系。但是观众看有线电视是要付费的,比如王某不仅向西安有线电视台支付了一笔价值不菲的“初装费”,而且每年度都要缴纳一定的收视费,1998年度至1999年度的电视收视费为115元,才能获得收视有线电视节目〈WWW.〉的权利,所以又是一种有偿服务的关系。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民事合同关系。合同的标的表现为播放和收看有线电视节目这一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有线电视台是电视节目的播放者,是服务者;观众是收看者,是接受服务者亦即消费者。两者的关系受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两者都属于民法部门法)的调整,作为一种民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平等,意思自治,任何一方都不拥有凌驾于对方之上的特权。有线电视台公示自己创办宗旨、节目设置、收费办法等等,作出要约和承诺,用户按照要求支付费用,合同即告成立。有线电视台发给王某的那张《有线电视使用证》就是双方合同成立的依据。依合同的原理,合同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作为一方主体的西安有线电视台,它的义务即为运用自己的电视设备和技术,向另一方主体观众王某提供事先约定的电视节目这一服务,它相应也拥有向电视节目收看人王某索取服务报酬的权利;对王某来说,在接受有线电视台提供电视节目服务的同时,则负有向其支付服务报酬即收视费的对应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依照先前约定的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或价款和酬金等条款要求,全面、实际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王某付费后,基本义务已告履行完毕,就有权在一定期间正常享受到对方播放电视节目的服务。作为“对价”,西安有线电视台就必须依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和要求,按时、足量、保质地向王某播放电视节目。任何一个违反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合同要求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违约,并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和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西安有线电视台并没有无故取消或中止事先承诺播放的电视节目,只是在节目中插播了较多广告,而节目与广告的比例显然不会在合同中约定,那么又怎么说它违约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七条)。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不得低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经行政法规授权,主管行政部门已就电视广告的时间安排作出明确规定,所以有线电视台在这一点上对观众承担的义务还不是自己承诺的,而是国家规定的,当它同观众成立合同关系时,已经理所当然地包含在合同内容之中了。所以它滥播广告,不仅是违规行为,也是对观众的违约行为。
由于播放广告时间是一项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定义务),所以有线电视台的行为不仅违约,而且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侵权。那么西安有线电视台究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呢?依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一般根据受损方的选择确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指出: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也规定,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包括了违约和侵权两种,为两者的竞合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选择。法院以有线电视台侵犯观众王某的“收视权”,判令被告承担责任。依法理,违约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违约方无非是向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是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对于守约方的人身及精神损失,根据合同法,违约方没有赔偿的义务。但如根据侵权法的规定,行为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则必须赔偿受损方的全部损失,不仅包括财产,亦包含人身和精神损害。本案中的原告,不仅从被告处弥补了自己的经济损失,而且还要接受被告的亲口道歉,其权益得到了较完全的保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曾经提出这一争议应由行政手段解决,不存在违约、侵权等问题。这是把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混为一谈了。我国电视台都是直接隶属于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行政部门是电视台的设立者,在基层甚至实行“局台合一”,但是这并不等于电视台也是行政部门,具有行政职能,照此说来,播放节目岂不成为一种行政行为了,这显然是荒唐的。有许多违法行为,往往既侵犯了国家管理秩序,又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那就必须既接受行政处罚,又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常见的。比如交通事故责任人,既要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罚,又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在经营活动中进行欺诈的,既要受工商管理部门的处罚,又要按照《消费者权益法》的规定,给消费者以双倍的赔偿,等等。行政处罚不能够抵销民事责任,在今天这应该是常识。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有线电视所收取的费用十分低廉,远远低于它的播放成本,所以不能认为它同观众之间存在民事合同关系。无论是商品还是服务合同,收取的价款是高于还是低于成本并不影响合同关系的性质,好比“跳楼大拍卖”仍然是商品销售而不是“发扬风格”一样。这里还需要说一下大众传播媒介经营活动的一个特点。学术界已有不少人指出,大众传媒实际上是两次销售:第一次是卖给受众,第二次是卖给广告主。有线电视向观众提供有偿服务,同时也就组成了一个拥有相对稳定受众的传播网络,它卖给广告主的不只是时间,而且包括了这个网络,定量的概念就是收视率,收视率的基础就是观众数。广告价格与收视率成正比。电视台向观众收费虽然不高,但实际上可以说是拿了观众数向广告主收取了更多的广告费。所以观众能够以比较低廉的费用收看有线电视节目,就得作一点牺牲,就是看一些原本并不想看的广告(当然看广告有时会有意外收获又当别论)。换句话说,观众对电视台既付了钱又付了看广告的时间,而时间也是金钱。但是这种牺牲是有限度的,观众的利益和电视台的利益要有相对的平衡,平衡的尺度就是国家的规定。所以电视违规滥播广告就构成了对观众权益的侵害。
电视广告合同范文4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于 200 年 月 日至 200 年 月 日 广告,广告版本为 秒广告 ;
二、广告地点为:;
三、乙方所投放的广告段位: 次 ;
四、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广告法及新闻宣传有关规定,客户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按照国家政令要求具备的各种批准件原件,广告内容经承办方终审后方可播出;
五、乙方声明并保证所提供的广告带内容的合法性并承担一切播出之后果,该样带为 秒广告 样带,乙方须将样带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甲方处。未经乙方书面通知,甲方不得更改所播放的广告版本;
六、广告播出(经典套装),每天滚动 次,共计播放 次,共计人民币 元,免费一次制作费: 元。
合同总金额: 元( 元整)
合同签定后付50%,即 RMB 元
合同执行后7个工作日内,付50%,即 RMB 元
七、付款方式: 支票 。
八、违约责任: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单位盖章后生效,除不可抗力及政府指令变化等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视为违约,违约一方须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尚未完成部分的20%作为违约赔偿金;
九、上海铭邸广告有限公司广告投播订单(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未尽之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广告制作合同 ·小区广告合同 ·电梯广告租赁合同 ·广告刊登合同
十一、广告播出以上海东方移动电视有限公司审核为准;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广告的编排方式和时间见广告投播订单(合同)。
电视广告合同5
一、广告部
1、在主频道和图文频道投播的所有广告,要求先签订广告合同方可播出。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签订合同却急需播出的广告,广告部必须先交给总编室抄告单,并在广告播出后一周内补交合同。
如合同执行期间出现播出内容、播出时段变更的,要在广告调整播出后一周内补交相关补充协议。
2、广告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应一式四份,除广告部和客户各一份外,还应将其中两份送交总编室。
3、合同填写要求格式规范、内容准确,且要求填写客户姓名和联系电话。
4、每月应根据合同实际签定情况,如实登记《——月份电视广告收款\开票\合同情况表》,并在次月10号前该表送交财务审核。
5、广告经营收入必须统一使用由台财务科开具的广告业务专用发票。
6、所播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台的相关规定。广告部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承揽的广告内容进行仔细审查,特别是针对医药、食品、化妆品类广告的许可证要仔细核对。
7、广告制作要确保内容准确,声画清晰,形式美观。图文频道小视窗节目由广告部自行组织,播出内容要经过总编室审查。广告部要尽量做到使节目丰富多样,小品、曲艺、杂技、动画片等节目可穿插播出,不能长期或连续播放外国动画片,对青少年学习成长造成不良影响。
8、广告播出时段要确保足量。因故无法足量的,可用总编室交付的节目进行垫播。通告等含有配音内容的,不能作为底片来垫播,以防止截播现象出现。9、对于挂角、游字、循环广告等播出内容,广告部应事先到总编室填写《字幕播出单》,由总编室交办机房播出。
10、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台的相关规定而被停播或处罚的,一切后果自负。
二、财务科
1、财务科要仔细审核《——月份电视广告收款\开票\合同情况表》和合同签订金额是否一致,如有疑义可直接致电广告客户核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台领导报告。
2、根据合同收款时间和欠款情况,财务科要及时提醒广告部收款。
3、财务科每月要认真统计广告款实际到位情况,并及时向台领导报告。
三、总编室
1、总编室要对广告部所递交的两份广告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认真审核其一致性,确认后再递交其中一份给财务科存档。
2、广告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是总编室审核广告播出事宜的依据。总编室要及时对照在播广告与所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内容是否一致,发现在播广告无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总编室要及时催交。如一个星期内还没有收到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总编室应责令广告部停止播出该广告,拒绝执行的报告台领导。
3、总编室负责审查每个广告的播出情况,如有疑义可直接致电广告客户核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台领导。
4、对于低俗、虚假的广告,总编室要及时要求广告部予以纠正。对不能把握的广告内容,总编室要及时报告台领导。
5、根据节目播出需要,总编室有权对通告时段和垫片广告时段临时安排节目。如遇到影响广告时段且必须播出的特殊内容,总编室要及时通知广告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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