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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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1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为**企业发展,甲方愿将房屋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并特立本合同,以便双方遵守。

第一条出租房屋坐落地址:

第二条出租房屋、面积、租金等:见附页

第三条租赁期限(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 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期 _____年____个月

第四条费用及交纳

一、租房押金

1. 租房押金交纳标准为50元×租赁房屋总面积。

2. 乙方租赁房屋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应交纳租房押金_______ 元。

3. 租房押金应自本合同签字的同时由乙方向甲方交纳,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及(企业孵化与综合服务协议书)(编号:______________)各项条款的基础上于合同期满之日起7日内由甲方退还乙方全部押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退租部分房屋,租房押金不予调整,直至乙方全部退房迁出时,由甲方一次性退还押金。

4. 乙方提前退房,甲方有权按每提前一个月扣除租房押金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归甲方所有,具体数额依此类推。

5.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欠交租金时,甲方有权直接抵扣租房押金充抵租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索。

6. 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以租房押金抵扣。

二、租金

1. 租金应自本合同签字的同时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交纳,以后的交纳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前十天,标准见附页。

2. 若乙方迟交租金,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金,收取标准为:

逾期一个月内的,甲方有权收取日租金的10%乘以迟交天数作为**金归甲方所有;逾期一个月以上,不超过二个月的,甲方有权收取日租金的20%乘以迟交天数作为**金归甲方所有。逾期超过二个月的,甲方可以采用协商或法律**追回乙方所欠各项费用(含**金),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逾期超过二个月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用房屋内的一切财产(物),自留置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应完全履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对留置的财产(物)**进行处理,由留置所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收取违约金或留置乙方财产后,不影响乙方项下义务的履行或甲方其他**的行使。

3. 若乙方提前退房,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求,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同时甲方将向乙方收取45天的房租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用以弥补因乙方提前退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甲方义务

1. 甲方应自乙方按合同交纳租房押金和租金之日起,按合同向乙方提供室内设施完好的房屋,否则,按本合同第四条项下的规定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责任。

2. 甲方负责房屋自身的维修(不包括房屋的附属设施),除乙方人为造成的房屋损坏和不可抗力外,保证房屋不漏雨、倾斜、倒塌等。

3. 承担出租房屋的房产税。

4. 合同期内,在乙方正常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按租房押金的计算方式向乙方承担责任。

5. 合同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房押金和租金。

6. 出现其他违约情况时,**承担责任。

第六条乙方义务

1. 按合同规定按时交纳租房押金及租金。

2. 使用房屋前,检查好所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之后发生的一切事故,除不可抗力及甲方责任外,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3. 维护房屋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建房屋。

4. 如需对房屋内的配电设备,给排水设备进行更改,对房屋进行装修,须向甲方提出方案并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批准后的方案若需更改须重新向甲方提出方案并经甲方批准,并承担由此给任何他方造成的损害责任;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须恢复原状,不能(愿)恢复的,向甲方支付恢复所需的费用,该费用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同时承担由于恢复给任何他方造成的损害责任。

甲方有权批准或不批准乙方所提方案。

5. 不得将所租房屋转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包括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6. 承担承租地域内所发生的事故责任(包括安全生产、用电、防火防盗等),对事故造成的相邻各方及甲方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一切规章**。

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经营,若发生诉讼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乙方被财产保全导致甲方房屋**封),乙方应当具实承担。

9. 三资企业承租房屋,除应当接受本合同中乙方项下所有义务外,应当**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费。

10. 乙方不得占用大楼公用面积或在公共区域随意摆放物品,如乙方有特殊需要,需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

11. 乙方不得在承租场所内从事不符合(企业进驻国际创业中心申请审批表),或未经甲方允许的非高科技开发经营的项目。

第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中乙方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甲方均有权**合同,并有权请求赔偿;甲方违反本合同中甲方项下的义务时,乙方也享有相应的**。

第八条合同期满前,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应当在本合同期满30天前向甲方提出继续承租的要求,经甲方重新进行资格**批准后延续原合同期限或签定新的租赁合同;如在合同期满前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本合同到期自行终止。

第九条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关系如需恢复,须重新协商。

第十条本合同如须经****登记备案,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与(企业孵化与综合服务协议书)(编号:______________)一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保留二份,乙方保留一份,自双方签字加盖法人公章之日起生效,效力相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享有。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人或**人: 法定**人或**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2

尊敬的**员: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徐州***职业学校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原告的一审诉讼**人,通过法庭**及庭审质证,现根据事实及法律、法规发表**词。

一、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该**赔偿。

被告的行为阻碍了原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根据《物权法》第34条、37条之规定,被告应该返还非法占有的综合楼地下室,并赔偿原告自20xx年7月17日至今的经济损失(以承包期限内总承包金额为计算依据)元及利息29819元,共计元。

二、原被告签订的超市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

20xx年7月,原告对校内综合楼地下室进行了超市招标,被告进行了投标。被告在标书中承诺,严格执行学校的管理**,无条件接受学校的**和管理。并在经营期满时,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评估验收。20xx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超市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承包经营期限为一年,具体期限为20xx年7月16日至20xx年7月15日。另外,协议约定被告应服从原告对被告承包经营区域进行的整体规划。上述招投标及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该共同遵守该协议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三、被告在协议到期后拒不搬出,侵犯了原告对综合楼地下室的所有权。

原告作为国家级重点学校,为了更好地实现跨越式发展,改善教育教学硬件设施,向主管单位申请了教学楼、室内体育馆项目建设,并于20xx年12月、20xx年5月得到了批复。根据主管部门的批复和承包协议第七条(协议期满,甲方如认为合作良好,可继续签订协议;如重新招标,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之约定,原告通过办公会进行了研究,并作出对综合楼地下室进行重新规划,在协议到期后将超市搬出地下室的决定。为使被告做好充分的搬出准备,原告在20xx年6月22日就对被告下达了协议到期后搬出的通知。后来原告又于20xx年7月15日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搬出。此后,原告采用律师函、口头通知等多种形式催促原告将超市内物品搬出地下室,但是被告一直没有履行退还租赁物的法定义务和配合学校工作的书面承诺。根据《物权法》第39条之规定,被告拒不将超市内物品搬出地下室的行为,属于无权占有,严重侵害了原告对综合楼地下室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

江苏###律师事务所 ###

王安石的《登飞来峰》原文赏析3

登飞来峰

〔宋〕王安石

飞来峰上千寻塔,

闻说鸡鸣见日升。

不畏浮云遮望眼,

自缘身在最高层。

《登飞来峰》赏析

王安石是封建社会的大***,也是大诗人和散文大师。他在北宋文坛上有杰出的地位。他的诗继承了杜甫、韩愈的传统,善于翻新出奇,它有独创性,无论是思想内容或是艺术手法都有很高的成就。

飞来峰在杭州西湖灵隐寺附近。公元1050年夏天,王安石在浙江鄞县(现在的浙江宁波)做知县,任满以后回江西临川故乡,路过杭州的时候,写了这首诗。这一年王安石三十岁。

第一句“飞来峰上千寻塔”,八尺是一寻,千寻塔是极言塔高。第二句“闻说鸡鸣见日升”的“闻说”,就是“听说”。作者说:我登上飞来峰顶高高的塔,听说每天黎明鸡叫的时候,在这儿可以看见太阳升起。第三、四句写自己身在塔的最高层,站得高自然看得远,眼底的景物可以一览无余,不怕浮云把视线遮住。“自缘身在最高层”的“缘”,当“因为”、“由于”讲。我们不要小看这首登高游览的小诗,它体现了诗人的理想和抱负。

鸡鸣看日出是很壮丽的景致。今天我们还把太阳比****,把阳光普照大地象征**的辉煌胜利。在北宋仁宗时候,国家表面上**无事,实际上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都一天比一天尖锐起来了。王安石作为封建**阶级内部的一个进步的知识分子,他怀着要求变革现实的雄心壮志,希望有一天能施展他***天下的才能。所以他一登到山岭塔顶,就联想到鸡鸣日出时光明灿烂的奇景,通过对这种景物的憧憬表示了对自己前途的展望。“不畏浮云遮望眼”这句看去很浅近,其实是用了典故。西汉的人曾把浮云遮蔽日月比喻奸邪小人在**面前对贤臣进行****,让**受到蒙蔽(陆贾;《新语·慎微篇》:“故邪臣之蔽贤,犹浮云之障日也。”)。唐朝的李白就写过两句诗:“总为浮云能蔽日,长安不见使人愁。”(见《登金陵凤凰台》)意思说自己离开长安是由于**听信了小人的谗言。王安石把这个典故反过来用,他说:我不怕浮云遮住我远望的视线,那就是因为我站得最高。这是多么有气魄的豪迈声音!后来王安石在宋神宗的时候做了**,任凭旧*怎么反对,他始终坚持贯彻执行新法。

他这种坚决果断的意志,早在这首诗里就流露出来了。我们认为,这首诗和唐朝诗人王之涣的《登鹳雀楼》诗:“白日依山尽,黄河入海流,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的。

望门投止思张俭,忍死须臾待杜根。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

——谭嗣同《狱中题壁》

1999年4月2日《人民日报》第十二版发表赵金九先生《“去留肝胆两昆仑”新解》一文,认为该诗“去留肝胆两昆仑”一句意指1898年**变法失败的事件中“去”之康有为、梁启超与“留”之谭嗣同自己无论去留与否,其行为皆肝胆昆仑云云。本人认为赵金九先生的观点及其文中所引述的其他人的观点,都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

首先,赵文的解释使谭诗的第四句和第三句含义有所重复,这在绝句中是不大可能的。其次,这样解使得整首诗尤其诗的后两句的诗意表达总是不那么畅快淋漓,不仅不甚吻合诗人写作该诗时的悲壮慷慨之心情,而且也有异于先对象性描述后自我性抒说的绝句表达方式。再者,赵文似乎文字互有抵触。他一下子说“去留”是指代生死之行为,一下子又说“去留”是指代出走与留下之行为的行为者,究竟指代什么,文中含混不定。

本人明确地认为:其一,“昆仑”不是指人,而是指横空出世、莽然浩壮的昆仑山;其二,“去留”不是指“一去”和“一留”,在诗人的该诗句中,“去留”不是一个字义相对或相反的并列式动词词组,而是一个字义相近或相同的并列式动词词组;其三,“肝胆”所引申的不是指英勇之人,而是指浩然之气;其四,“去留肝胆两昆仑”的总体诗义是:去留下自己那如莽莽昆仑一样的浩然之气吧!也即是“留得肝胆若昆仑”的意思。——此诗颇近文天祥《过零丁洋》“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味道。

我为什么这样解?因为本人认为,解诗不能仅着手于词字,更要着手于诗的总体寓意,并且要尤其着手于诗人写作该诗的特定历史背景和特定心理状态。特别是对这样一种反映重大历史事件,表达正义呼声和抒说自我胸怀的作品,更要从作者当时所处的背景、环境和心情、心境出发去仔细揣摩。

大家知道,该诗是谭嗣同就义前题在狱中壁上的绝命诗。1898年6月11日,光绪**颁布“明定国是”诏书,宣布变法。1898年9月21日,**太后就发动*,囚禁光绪**并开始大肆搜捕和**维新派人物。谭嗣同当时拒绝了别人请他逃走的劝告(康有为经上海逃往**,梁启超经天津逃往**),决心一死,愿以身殉法来唤醒和警策国人。他说:“各国变法,无不从流血而成,今*未闻有因变法而流血者,此国之所以不昌也。有之,请自嗣同始。”诗的前两句,表达的恰恰是:一些人“望门投止”地匆忙避难出走,使人想起高风亮节的张俭;一些人“忍死须臾”地自愿留下,并不畏一死,为的是能有更多的人能如一样高风亮节的杜根那样,出来坚贞不屈地效命于朝廷的兴亡大业。诗的后两句,则意为:而我呢,自赴一死,慷慨激扬;仰笑苍天,凛然刑场!而留下的,将是那如莽莽昆仑一样的浩然肝胆之气!

“去留”的“去”字,这里是指一种行为趋向,意为“去留下”,“去留得”,没有很实在的意义。谭嗣同是湖南浏阳人。据我所知,南方方言和现在的普通话一样,下面这种用法是常有的:用“去”去辅助另一个动词构成一个动词词组或动词短语,而这个动词词组或动词短语的含义大致就是后一个动词的含义,如“去想一下”,“**吧”,“明天去做什么”等等。这里的“去”字,并不表示空间上的去这里去那里,而是表示时间上的行为、事态之趋势和倾向。也就是说,“去”可表空间意义上的位移,也可表时间意义上的发生。从整首诗的意思来看,“去留肝胆两昆仑”中的“去”,应是时间意义上的“去”,而不是空间意义上的“去”。很多人的理解,包括赵金九先生,恰恰是把它当作空间意义上“去”。而我们所流行的各种解释,都是这样思维定势。我想,那时的官话或北方话也应有这种用法吧?“去”字的这种重要语义,《现代汉语词典》、《辞海》都有记载。

当然,“去留肝胆两昆仑”这样写,是诗句表达的需要——包括*仄,全部的含义在于指代自己如莽莽昆仑一样的浩然肝胆之气。实际上,直接从字面上去解,去留下如昆仑一样的“肝”(一昆仑)和如昆仑一样的“胆”(一昆仑),这不也一样表达了诗人的视死如归、浩气凛然和慷慨悲壮吗?正是那种强烈的崇高感和悲壮感,激励着诗人不畏一死、凛然刑场。而这句所表达的,正是那种震憾人心灵的、自赴一死的强烈崇高感和强烈悲壮感。

1898年9月28日,谭嗣同、杨锐、林旭、刘光第、康广仁、杨深秀等六人惨害于**菜市口。谭嗣同临刑前高呼:“有心杀贼,无力回天。死得其所,快哉快哉!”而这,是一首绝命诗,是一首表达作者全部所有的绝命诗,是一首在狱中为自己写就的祭死之诗!诗的后两句所写,都是指诗人自己,而不是指他人。“昆仑”当然不是指人,“昆仑”也没有自比自赋、自狂自傲之义。而“去留”,我认为不是有些人说的,是指一去一留或一生一死。试想想,“我自横刀,肝胆昆仑”,这所表达的是何等的慷慨和悲壮!而这,不恰是诗人那时的真实心理写照吗?

肢解“去留”、“肝胆”、“两昆仑”的语词和语义,并去寻找两个相应的对应者,这种思路我认为是背逆诗人的原意的。这首诗的重心不是事况叙说,而是心态叙说;诗的结构,也恰是句句递进,直至末句叹然收尾,荡气回肠!因而,梁启超、符逸公、赵金九以及其他人的解释,本人都不敢苟同。而所有他们的解释,我认为关键的都在于误解了“去留”一词。

另外要指出的是,“仑”和“根”韵母发音的差异(现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诗吟咏时(现代)的艺术效果,虽然其仍合格律诗的用韵要求(古代);倘若都同押“en”韵或“un”韵,那其诗意表达将更是一气呵成,畅快淋漓。

注释

对该诗句的解释,赵文引述的观点有:

⑴梁启超认为“两昆仑”指康有为和大刀王五;

⑵符逸公认为“两昆仑”指谭嗣同自言生也昆仑,死也昆仑;

⑶有人认为“两昆仑”指谭嗣同的两个仆人,古人亦谓仆人为昆仑奴;

⑷有人认为“两昆仑”指大刀王五和拳士胡七,俩人都曾教过谭嗣同学习昆仑派武术;

⑸有人干脆认为不可解(——榛案:这应当不可能无解,谭写此句诗时一定有他的语义)。

登飞来峰4

王安石

飞来峰上千寻塔,闻说鸡鸣见日升。

不畏浮云遮望眼,自缘身在最高层。

注释

飞来峰:杭州西湖灵隐寺前灵鹫峰。传说东晋时印度高僧慧理以为它像天竺国的灵鹫山,并说“不知何时飞来”,故而得名。

千寻:古以八尺为一寻,形容高。

不畏:反用李白《登金陵凤凰台》“总为浮云能蔽日,长安不见使人愁”句意。

浮云:陆贾《新语・慎微》有“邪臣之蔽贤”句。

译文

飞来峰上耸立着高高的宝塔,我听见鸡叫便看太阳升起。

不怕会有浮云遮住了远望的视线,因为人已站在最高层的地方

赏析一

山是高耸的,塔是高耸的,山顶上的塔更是高高耸立的。飞来峰和它上面的宝塔总共多高?不知道。诗人只告诉我们,单是塔身就是八千多尺,这当然是夸张的说法。诗人还讲了一个传说:站在塔上,鸡鸣五更天就可以看见海上日出。请想想飞来峰那高耸云天的气势吧!

宝塔虽高,却不是高不可上。转眼间,诗人已登上塔顶,世界万物,尽收眼底,那游荡的云片再也挡不住视线了!“不畏浮云遮望眼,自缘身在最高层。”乍听起来,是在谈论观赏风光的体会;可一寻味,便会从中领悟到一条人生哲理:在社会生活和思想修养方面,不也是站得高才能看得远吗?在诗人,这是雄心勃勃的自勉;对读者,这是引人向上的启示。

赏析二

王安石是封建社会的大政治家,也是大诗人和散文大师。他在北宋文坛上有杰出的地位。他的诗继承了杜甫、韩愈的传统,善于翻新出奇。它有独创性,无论是思想内容或是艺术手法都有很高的成就。

飞来峰在杭州西湖灵隐寺附近。公元1050年夏天,王安石在浙江鄞县(现在的浙江宁波)做知县,任满以后回江西临川故乡,路过杭州的时候,写了这首诗。这一年王安石三十岁。

第一句“飞来峰上千寻塔”,八尺是一寻,千寻塔是极言塔高。第二句“闻说鸡鸣见日升”的“闻说”,就是“听说”。作者说:我登上飞来峰顶高高的塔,听说每天黎明鸡叫的时候,在这儿可以看见太阳升起。第三、四句写自己身在塔的最高层,站得高自然看得远,眼底的景物可以一览无余,不怕浮云把视线遮住。 “自缘身在最高层”的“缘”,当“因为”、“由于”讲。我们不要小看这首登高游览的小诗,它体现了诗人的理想和抱负。

鸡鸣看日出是很壮丽的景致。今天我们还把太阳比革命领袖,把阳光普照大地象征革命的辉煌胜利。在北宋仁宗时候,国家表面上平安无事,实际上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都一天比一天尖锐起来了。王安石作为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一个进步的知识分子,他怀着要求变革现实的雄心壮志,希望有一天能施展他治国平天下的才能。所以他一登到山岭塔顶,就联想到鸡鸣日出时光明灿烂的奇景,通过对这种景物的憧憬表示了对自己前途的展望。“不畏浮云遮望眼”这句看去很浅近,其实是用了典故。西汉的人曾把浮云遮蔽日月比喻奸邪小人在皇帝面前对贤臣进行挑拨离间,让皇帝受到蒙蔽。陆贾《新语・慎微篇》:“故邪臣之蔽贤,犹浮云之障日也。”唐朝的李白就写过两句诗:“总为浮云能蔽日,长安不见使人愁。”(见《登金陵凤凰台》)意思说自己离开长安是由于皇帝听信了小人的谗言。王安石把这个典故反过来用,他说:我不怕浮云遮住我远望的视线,那就是因为我站得最高。这是多么有气魄的豪迈声音!后来王安石在宋神宗的时候做了宰相,任凭旧党怎么反对,他始终坚持贯彻执行新法。

他这种坚决果断的意志,早在这首诗里就流露出来了。我们认为,这首诗和唐朝诗人王之涣的《登鹳雀楼》诗:“白日依山尽,黄河入海流。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的。

作者介绍

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号半山,小字獾郎,封荆国公,世人又称王荆公。抚州临川人,北宋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他出生在一个小官吏家庭。安石从小随父宦游南北,对北宋中期隐伏的社会危机有所认识。在他进入仕途地方官吏时,能够关心民生疾苦,多次上书建议兴利除弊,减轻人民负担。由于较长时期接触了解社会现实,“慨然有矫世变俗之志”。嘉佑三年(1058年)《上仁宗皇帝言事书》,系统地提出了变法主张,要求改变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抑帛大官僚地主的兼并和特权,推行富国强兵政策。在他任参知政事和宰相期间,取得神宗的支持,抓住“理财”和“整军”两大课题,积极推行农田水利、青苗、均输、方田均税、免役、市易、保甲、保马等新法,史称“王安石变法”或“熙宁变法”。由于受到以司马光为代表的大官僚、大地主集团的坚决反对,神宗后来也动摇、妥协,革新派内部又产生裂痕等,新法终被全部废止。安石变法,虽然归根结底是为加强皇权,巩固封建地主统治地位,但在当时对生产力的发展和富国强兵,确曾起了推动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在历史上有其进步的意义。伟大革命导师列宁称誉王安石是“中国十一世纪改革家”。

写作手法

房屋租赁合同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授权**)姓名: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授权**)姓名: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 〔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 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 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个月的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 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____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检查。

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5.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金。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 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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