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情况汇报【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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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情况汇报【第一篇】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乙方):_______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就乙方甲方出口货物一事, 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协议的订立

(一)乙方甲方出口的货物的状况:

1.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成交条件: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与外商成交的条件为准。

(二)协议的形式: 协议的订立及修改均需以书面形式(含传真), 否则不发生效力。

(三)甲方义务:

1.如实提供与订立协议有关的主要事实和情况;

2.对本协议以及乙方根据本协议与国外买方签订的外销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的了解, 对各方的权利义务, 各方免除或者限制各自责任的条款有充分的注意。

(四)乙方义务:

如实提供与订立协议有关的主要事实和情况。

第二条 协议的执行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与外商签订外销合同, 合同号为__________, 此外销合同为乙方甲方出口货物的有效依据, 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

(一)甲方的义务:

1.对外销合同承担的义务:

(1)承认乙方代表甲方签订的外销合同条款对卖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2)收到乙方交来的外销合同副本后,立即进行核对。 如发现与其原要求有不符点,在收到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电报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已接受该外销合同,承担该外销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就出口合同条款对外作任何形式的承诺,亦不得自行与外商变更或修改出口合同。

(4)甲方同意或默视同意的出口合同条款,甲方不得由于条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向乙方要求补偿。

2.出口货物:

(1)甲方提供的货物应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并须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包装。

(2)提供货物的品质证明文件。

(3)按乙方指令日期前将协议约定的全部货物运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协助乙方办理出口所需手续。

3.费用:

(1)承担乙方因出口产生的运输费、商检费、港口运杂费、仓储费、报关费、保险费及银行手续费、寄单费等所有有关费用。

(2)根据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计算总货款,并根据此总货款向乙方支付_________%的费。

(3)上述的费用及费需在协议签订后___________日内交付。

(二)乙方义务:

1.对外成交后,及时将外销合同副本送交甲方。

2.办理出口所需的商检,报关,对外运输等手续,并对外议付。

3.根据外销合同收到外商的付款后,在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照付款当日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入价,将外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 因甲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导致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委托方应偿付方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支付约定的费,并承担乙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当外商提出索赔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转交外商提供的索赔证件,甲方接到索赔证件后,应根据出口合同和协议及时理赔。乙方应向甲方及时通报对外理赔情况。

如外商因索赔提出仲裁或诉讼时,乙方应按出口合同和协议的规定及时应诉,积极办理对外交涉,并及时将进程和结果通报甲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搜集证据,并最终承担诉讼或仲裁结果和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 因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导致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直接经济损失,但不包括预期利润。

(三)因外商原因导致外销合同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时, 使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 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在甲方书面提出要求并提供费用及协助下, 乙方有义务向外商交涉索赔,但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不可抗力

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的,免除相互间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双方应在得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便乙方与外商交涉,免除乙方对外商的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

若产生争议,双方需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六条 附加条款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协议双方盖章之日起实施。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字)

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履约情况汇报【第二篇】

关键词:人民币 外币 金融衍生产品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7-0058-03

一、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义及基本情况

(一)定义

金融衍生产品,也称金融衍生工具,是伴随着金融风险的产生,为了转移金融风险而产生的,即一个经济实体将具体的金融风险转移给那些更愿意或更有能力管理风险的经济实体以达到降低交易成本和价格风险目的的一种资金运作方式,最基本的产品主要有远期、掉期、期权和期货四种。本文只述及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远期、掉期、期权三种衍生产品。

(二)基本情况

一是开办机构数。自1997年4月中国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以来,目前全国国有、地方性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等各类型银行基本都开办了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衍生产品业务。

二是衍生产品履约数。运用衍生产品主要是为了规避汇率风险,对各经济主体资产保值增值。自2005年7月21日起人民币汇率实施弹性浮动,2010年对人民币汇率又实施二次汇改,汇率波动弹性区间进一步增大,极大地促进了各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规避风险的积极性。据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数据,2010年全国远期结售汇履约额较2006年增长倍。从山西省情况看,山西省各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叙做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结售汇和掉期交易两种业务,2010年远期结售汇履约额较2006年增长倍。

二、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特点

(一)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运用衍生工具保值增值

从山西省各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叙做的衍生产品来看,客户群主要集中在经常项目下有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境内企业范围内,2006-2011年5月末,山西省远期结汇履约额在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之间的占比分别为%和%。运用衍生产品规避汇率风险,保值或提前锁定收汇成本主要体现在出口信用证、福费廷等结算方式下。如2011年1月6日,A客户向某外汇指定银行提交远期出口信用证项下单据,金额USD73900,期限为120天,承兑日2011年5月9日,为规避汇率风险,该客户向银行申请办理远期结汇,银行根据总行提供的120天远期汇率,锁定到期交割汇率为,交割日为2011年5月10日,交割日当天即期汇率为,为此,企业通过远期结汇实现汇差收益约,达到了保值且增值目的。

(二)衍生工具与融资产品相结合避险

各外汇指定银行不但单独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还与银行的其他融资产品相结合,通过搭配合理期限、币种等在锁定汇率的同时,更大程度地减少企业成本支出。如2010年7月28日,B企业需购汇100万欧元支付一笔3个月后的货款,某银行为这笔业务做远期售汇加海外代付融资的产品组合,当日欧元即期购汇价为,银行3个月后远期汇价为:

第一步,银行为企业做100万欧元的海外代付,解决企业即期欧元汇出汇款问题,融资利率1%,期限3个月;

第二步,企业将原本用于购汇的人民币100万*作为保证金存入银行,3个月定期存款利率为%,因此可得存款收益:1000000**%*1/4=;

第三步,企业与银行叙做3个月期远期售汇交易,用于到期偿还银行贷款,欧元本息共需支付人民币为(1000000+1000000*1%*1/4)*=CNY8791123,轧差后,企业总共需支出=。

如企业不做上述产品组合,企业需于2010年7月28日按当时即期汇率购汇1000000*=CNY8786000,企业实际支付,节约成本。

(三)锁定成本可能有盈有亏

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成本支出,如遇汇率正向变动,企业或有盈余,如遇汇率反向变动或企业违约或遇其不可抗拒情况,企业可能只是锁定成本,同时也有可能承担亏损。如2009年上半年,D客户与某行签订远期购汇协议的平均交易价格为元,但受2009年末欧洲债务危机影响,欧元兑人民币的汇价一路下跌,致使在交割到期时,欧元对人民币价格最低点达到了―区间,客户履约存在潜在风险。因此,企业运用金融衍生产品,目的不仅仅是实现保值和增值,更有可能是进行成本锁定,方便进行成本核算。

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商业原则偏向于银行,违约使企业损失过高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客户办理衍生产品出现违约,银行与客户应按照“商业原则”处理,即损益协商担当。而实际交易中,如果企业预期的货款不能及时到位,极有可能出现企业违约,这种情况下银行必须在交割日强行平仓,如果产生汇差损失则由企业承担,致使企业不但要承担货款无法收回的损失,还要另外承担汇差损失,违约使企业损失过大。但若是违约形成的汇差收益全部为银行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打压企业叙做衍生产品的积极性。据调查,银行这样操作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客户故意违约。如E客户申请了一笔期限为18天,金额1000万美元的远期结汇,锁定远期汇率,到期日客户无法收回相应货款,当日即期汇率为,银行将1000万美元以当日汇率做反向平仓,产生汇差损失RMB288000全部由企业承担,同时企业还要承担境外进口商无法支付货款的损失。

(二)宣传力度较弱和专业人士缺乏影响衍生产品的进一步推广

据了解,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汇率等价格信号变化更加敏感,企业、个人等各经济主体市场意识不断增强,大多数经济主体意识到应规避风险或求保值增值,但却不知应如何避险,而银行对各经济主体叙做外汇衍生产品的资格审查较严,多愿意与资金有保证、资产质量好的大型企业做交易,其宣传范围也多集中于这类经济主体身上,对中小企业或个人尚未推广或宣传积极性不高。同时,目前各外汇指定银行叙做衍生产品的专业人士相对较少,这也是宣传相关衍生产品力度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衍生产品的运用和推广。如,山西省各银行对个人外汇衍生产品不甚了解,只与有实物交易背景的大企业签订合同,截止到2011年5月末,山西省尚未发生一笔银行与居民个人的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三)相关制度法规制约了各地区对当地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监测分析

在相关政策规定中,对人民币对外币远期结售汇交易、人民币对外币(包括货币与利率互换)掉期交易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三种类型统计要求是,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统计各外汇指定银行人民币与外币远期结售汇和掉期交易的签约、履约、展期及违约额等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只统计人民币与外币远期结售汇的履约额,同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对各分局公布的结售汇统计报表中,也只公布衍生产品的履约额,未公布各地区外汇衍生产品的期限、签约、展期、违约额等。这样做虽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银行统计报表的数量,但也制约了各分支局及时了解、掌握当地外汇衍生产品交易流程状况,不利于各外汇分支局从签约、展期以及违约等环节发现问题,反映问题,并及时分析预测当地衍生产品发展状况及前景,也不利于各外汇分支局及时、全面地汇总上报各地衍生产品的经营状况及问题等。

四、进一步推进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扩大金融衍生工具运用范围

一方面,各外汇指定银行要尽快培养一批熟知衍生产品的专业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把握市场行情,同时认真研究企业需求,积极开展银企合作,引导企业使用远期结售汇、掉期、人民币外汇期权等金融工具,提高企业规避汇率、利率变动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不仅要向大型企业宣传,还要向资产质量好、信誉高的中小企业宣传,并及时将居民个人纳入其中,进一步扩大客户范围。

(二)合理分配汇差损益,提高企业运用衍生产品的积极性

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合理运用“商业原则”来分配客户违约时形成的汇差损益。笔者建议:对于违约形成的汇差损失,如果是由于非企业主观原因形成的货款到期无法按时收回,可考虑在银行和企业之间按比例或协商解决,如果是由于企业未按时发货等主观原因形成的损失则由企业全额负担;对于违约形成的汇差收益,也可参照上述方法执行。

(三)提高统计分析质量,实施有效监管

一是在现行的“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中增加对衍生产品的数据分析功能,以便于能够分析预测衍生产品发展状况及趋势,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二是外汇管理部门在重点关注衍生品的结售汇环节与跨境资金流动情况的基础上,还要运用现场调查等方式积极主动与银行沟通联系,深入理解与掌握衍生产品的结构、风险、市场的发展动态以及银行对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理流程等信息,特别是在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准确地判断、预测风险规模及其对国际收支形势的影响,以便迅速采取监管措施。

合同履约情况汇报【第三篇】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 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伟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合同履约情况汇报【第四篇】

中国_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

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_______省________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国籍________。

___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____________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国籍________。

(注:若有两个以上合作者,依次称丙、丁……方)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在____________省________市建立合作经营的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第三条 合作公司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合作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四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建筑物等合作条件;乙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合作条件。各方不折算投资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分享办法,并各自承担风险。合作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合作期限届满,公司的财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

(注:应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明)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____________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八条 生产经营规模如下:

(一)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二)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__________。产品品种将发展________。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五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货币)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注: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或资源开发权和建筑物不计入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甲、乙方分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

甲方:提供总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负责征用土地费和缴纳土地使用费。(注:土地开发费的负担方法,根据双方约定写)其中:

厂房(上盖)面积______平方米;

商场(上盖)面积______平方米;

维修部(上盖)面积______平方米。

乙方:投资总额为______元,其中:现金__________元;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_________元(详见附表);工业产权_______元;其他__________元。

第十二条 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天内办完征拨手续,交付合作公司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天内交付合作公司装修;维修部(上盖)的交付时间,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另行决定。

乙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两期汇入合作公司在特区内银行开立的帐户内。第一期应汇入__________元,须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必须汇足投资总额减去第一期汇出后的差额,汇出的时间为________,用途由公司董事会胡定。(注:应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十三条 乙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公司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____天内运至中国港口。

(注:乙方以工业产权作为投资时,甲、乙方必须另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章 合作各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第十四条 甲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一)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二)依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三)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特区内的运输;

(四)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五)协助合作公司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六)协助合作公司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七)协助合作公司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

(八)协助合作公司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

(九)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乙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一)依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运至中国港口;

(二)办理合作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三)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四)培训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五)如乙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六)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章 合作经营期限

第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

合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合作期限。但必须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提出申请批准。

第八章 利润分配和偿还乙方投资

第十七条 合作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使用和分配:

(一)提取____%作为合作公司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

(二)以____%偿还乙方的投资,预计____年还清乙方的全部投资;(注: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

(三)其余部分按甲方____%,乙方____%分配。

第九章 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大部分在中国境外市场销售(或全部外销)。其中:

(一)向外销售____%;

(二)经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内销____%。

(注:销售办法可灵活多样,可由公司或乙方负责向外销售;也可由公司与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代销;对内销部分也可由公司或甲方经销。)

第十章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合作公司设董事会。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决定公司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决定公司经营决策、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办法;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工资和制定职工奖惩办法等一切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____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名,乙方委派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____名,由乙方委派。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任期四年,经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董事会议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不能出席时,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举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是合作公司的决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

第十一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合作公司设经理部,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经理部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_人。总经理由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_方推荐____人,另一方推荐____人,均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____年。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组织领导合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必须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半年向董事会作一次财务结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给予应得的处分直至解聘,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作公司员工的招聘、解雇或辞职一律实行合同制。员工的聘请由公司做出计划,报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由公司自行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员工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制订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会与员工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合作公司设总会计师和总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公司总的会计工作;厂部、商场和维修服务部分别建立帐目,每个部门分别设会计师和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各个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

前款所列会计和出纳员的人选,均由甲、乙方协商推荐,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二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合作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设审计师一人,由甲方推荐,董事会聘请。

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章 纳税与保险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缴纳各种税款。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___________特区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章 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修改或补充,必须经甲、乙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并报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本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公司严重损失,或因公司连续亏损,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合作公司董事会特别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仍应赔偿履约一方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合作条件时,以逾期的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____________元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注:或按出资额的百分比计算)如逾期______个月仍未提供,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方在合同生效后____天内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 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九章 文字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解释有矛盾,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六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合作公司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须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合作公司对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互送通知的方法,如果采用电报或电传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发出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的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方的收件地址。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方各____份,合作公司1份,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影印本____份;分报有关机关。

第五十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_省________市签字。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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