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湖南热选【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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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湖南【第一篇】

甲方(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名称):

乙方(见习人员):

丙方(派遣用工单位或高校见习实训合作单位):

依据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与乙方就有关就业见习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根据丙方提供的就业见习岗位需求情况,派遣乙方到丙方参加岗位的就业见习活动,联系协调好丙方安排见习带教人员对乙方进行见习岗位职责带教培训。

2、乙方参加就业见习活动中,应服从丙方带教老师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管理,遵守丙方规章制度。

3、乙方在丙方的就业见习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4、见习期间,甲方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元/月,其中含市财政支付的800元就业见习补贴,最长期限为6个月。

5、甲方为乙方办理见习期间不低于5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为乙方落实就业见习岗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丙方不履行见习带教职责等,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并可向市或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

7、乙方在就业见习岗位上违反丙方规章制度,或无正当理由脱离就业见习岗位,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8.见习期满,就业见习协议终止。

9、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订立补充条款解决。

10、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签章:签字:签章: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湖南【第二篇】

毕业生情况及意见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培养方式并轨、定向健康情况专业学制学历家庭地址应聘意见:

毕业生签名:

年月日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单位名称单位隶属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通讯地址e-mail所有制性质全民、集体、合资、股份制、其它单位性质党政机关、科研事业单位、学校、医疗卫生、金融单位、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商贸公司、厂矿企业、部队、其它档案转寄详细地址用人单位意见:

签章

年月日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此栏可略)

签章

年月日

学校意见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学校通讯地址院(系、所)意见:

签章

年月日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

签章

年月日

注:上述各项必须逐填写,不得空白。学历指本科生、专科生和高职。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教育部的有关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签订协议时要严格之星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

二、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三、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四、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省厅批准,学校负责办理就业手续。

五、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办理就业手续,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六、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它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七、本协议经各方签、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一、到省辖市事管或区管单位就业的,需经省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经市人事部、师范经市教育局)盖章同意;到县及县以下单位就业的,只需经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二、到省直、部属单位就业的,需经其主管部门盖章同意。部属单位主管部门系指在鲁的主卦部门;在省工商局注册的非国有单位接受毕业生,须到省就业办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三、在省外落实接收单位的,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原则上到山东省外各省区直或部属单位就业的,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到市(地)以下单位就业的,经市(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到省辖市单位就业的,需经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

四、到在京中央单位的,需经国家人事同意。

省毕业生就业办网址:

备注: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湖南【第三篇】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二、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三、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教育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四、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五、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它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毕业生情况及意见 姓    名   性    别   年龄   民族   政治面貌   培养方式   健康情况   专    业   学历   学制   家庭地址   应聘意见:                                   毕业生签名: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 单位名称   单位隶属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单位性质 党政机关、科研事业单位、学校、商贸公司、厂矿企业、部队、其它档案转寄详细地址   用人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此栏可略)                       签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学校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学校通讯地址   学院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甲方(见习单位)名称:

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见习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及陕西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期限及工作安排

1、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甲方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安排乙方见习活动包括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二条 见习岗位

甲方按乙方见习内容及要求,安排在 岗位见习,乙方应按照见习岗位要求,努力完成见习任务。见习岗位职责与任务为,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和乙方的具体情况对乙方见习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工作时间及休息

1、乙方在甲方见习期间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时间。

2、甲方保证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在见习期间甲方应根据国家及陕西省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见习条件,为乙方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

2、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见习学生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3、甲方不得安排18周岁以下的`学生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4、甲方不得安排女见习生在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5、乙方在见习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检举或控告。

6、甲方通过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劳动纪律

1、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

2、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见习补贴

执行政府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者,甲方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政府补贴并及时发放至乙方,同时甲方应另外支付乙方生活补贴 元∕月。

第七条 本协议的解除、变更、终止

1、经甲乙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1)乙方已落实工作单位或被见习单位选中正式招用的; (2)乙方由于患病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3)乙方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4)乙方主观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1)甲方未按相关规定足额支付乙方补贴的; (2)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相关规定的。

4、本协议到期即终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甲方未能及时足额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致使乙方受损的,应予赔偿。

3、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先经见习学生所在学校或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调解,调解未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办理。

第十条 其他规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三份,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湖南【第四篇】

甲乙双方秉承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之则,就甲方接收乙方推荐学生到甲方企业就业事宜签订本协议书,双方承诺共同遵守以下所协议:

一、操作方式。

根据甲方用工条件,乙方负责协调、组织学生人(其中女生人,男生人)到甲方企业就业。注:在年月日到名女生和名男生。

二、甲方对就业学生的要求与条件。

1、初中/中专以上学历,年龄18—25周岁,视力以上;持本人有效身份证;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勤奋好学并能按期服务于甲方。

2、学生入厂均需由甲方安排体检(体检费从学生第一个月工资中扣),体检合格后方能录用。

三、中介推荐费用结算。

1、劳务费用:学生就业满两个月后,甲方根据实际人数按人均元费用(注:其中人均元为“劳务费”,人均元为来厂“交通费”)。

2、支付方式:

“劳务费”:元/人,按实际在职人数计算,凭乙方开具的“劳务费”发票,甲方分两个月打入乙方指定账户:_________。(注:学生在甲方就业工作满一个月支付元/人,满两个月支付剩余的元/人)。

“交通费”:元/人,按实际到厂人数计算,凭乙方提供的学生来厂“火车票”或“汽车票”,分两次现金报销,学生到厂当天支付现金一部分(相当于来程从到惠州的火车票金额),剩余部分在学生上班一周内凭车票报销现金。

四、争议解决。

未尽事宜或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时,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正式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湖南【第五篇】

编号:()。

协议书。

毕业生                  。

用人单位                  。

学校名称                  。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表。

注:上述各项必须逐填写,不得空白。学历指本科生、专科生和高职。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教育部的有关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签订协议时要严格之星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

二、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三、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四、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省厅批准,学校负责办理就业手续。

五、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办理就业手续,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六、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它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七、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一、到省辖市事管或区管单位就业的,需经省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经市人事部、师范经市教育局)盖章同意;到县及县以下单位就业的,只需经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二、到省直、部属单位就业的,需经其主管部门盖章同意。部属单位主管部门系指在鲁的主卦部门;在省工商局注册的非国有单位接受毕业生,须到省就业办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三、在省外落实接收单位的,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原则上到山东省外各省区直或部属单位就业的,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到市(地)以下单位就业的,经市(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到省辖市单位就业的,需经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

四、到在京中央单位的,需经国家人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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