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考真题汇聚【优推10篇】
【请您参阅】下面供您参考的“合同法司考真题汇聚【优推10篇】”是由阿拉网友精心整理分享的,供您阅读参考之用,希望此例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一下小编了!
合同法司考真题【第一篇】
第一条融资租赁合同包括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租赁方式。
回租赁合同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合同。
转租赁合同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在转租赁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第二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实际使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转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第一出租人仅以转租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点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有多个被告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第四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适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第五条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期限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五条的规定,自承租人欠付租金应付日的次日起计算。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不超过四年的,出租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期限自承租人欠付的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日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除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外,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范围,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或其相关条款无效:
第七条出租人虽未经批准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范围,但以出售本企业产品为目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效。
第八条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回租赁合同有效。
回租赁合同的出卖人出卖他人财产,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回租赁合同有效。
以监管物为回租赁物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回租赁合同有效。
第九条以不动产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但租赁物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经嵌入土地内不在此限。
第十条租赁物从境外购买,合同当事人约定用外币支付租金的,应认定有效。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是中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租赁物在境内购买,约定使用外汇支付租金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应认定有效。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境内融资租赁合同提供的外汇担保有效。
第十二条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回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出租人无权要求返还租赁物。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回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偿还购置租赁物的款项及法定利息;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回租赁合同无效的,承租人应当偿还出租人购置租赁物的款项,但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因回租赁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将租赁物进行抵押、转让、转租或投资入股,其行为无效。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因承租人的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三、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承租人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以使租赁物保持交付时的状态为标准,但合理损耗及当事人商定的.对设备的任何改装除外。
第十五条出租人有权将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但以不减损承租人在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为条件。
第十六条出卖人交付租赁物以后,出租人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或者擅自取回租赁物,因此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回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保证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没有瑕疵,并在租赁物的买卖合同成立后对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出卖人不履行义务,出租人无过错的,对义务人的索赔方案、索赔证据、索赔要求由承租人提出,索赔的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人承担和享有。
第十九条出租人未违反合同义务的,对出卖人的索赔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的权利。
第二十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索赔逾期或索赔失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利用自己的技能为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
(二)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判断为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的;。
(三)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租赁物的;。
(四)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的;。
(五)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租赁物有瑕疵却不告知承租人的;。
(六)未转让对出卖人的索赔权,怠于行使索赔权的;。
(七)已经转让对出卖人的索赔权,在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不予协助的。
第二十一条由于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收回租赁物的,应当对租赁物评估作价或拍卖,租赁物的价值不能弥补租金的部分,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物的价值超过剩余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部分,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
合同法司考真题【第二篇】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类似的法谚在最近的十几年间已逐渐为人们所耳熟能详。“司法”也越来越多地成为法律职业者和普通人挂在嘴边的名词。然而,在面对诸如“究竟什么是‘司法’”这样看似简单的问题时,不但外行说不出什么道道来,就连法律人自身,恐怕也无法说得明晰与透彻。
引人注目的是,我国宪法对“司法”的概念并未明文界定。在笔者看来,这种立法的缺失并非立法者的过失疏漏,实乃有意为之。留下“司法”的悬念一是立法者无法消弥学界关于“司法”概念的争论,二是立法者自身亦对“司法”及其性质认识模糊。最重要的,宪法和法律有意疏漏“司法”的概念有助于国家决策层适时对“司法”作出调整。至于“司法”的实质意涵有无藉由理论加以建构的可能,在学界向来也备受质疑。
在西方,“司法”一词大都同时作为学理上的概念和各国实定法上的用语而存在。依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司法有别于立法及行政,是“处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性质上属于纯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传声筒,只能依三段论法精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不具有违宪审查权,甚至连解释权亦严格受到限制。但从现代各国司法体制及司法机关的职权来看,孟氏对司法的定义方式显然与现实已有了很大的不同。一般认为,司法的内容受各国传统及时代因素影响,具有历史的可变性,无法以一定的方式加以界定。考察现代各国对“司法”概念的具体实践,大体上,美日与德法堪称两类典型。
美国的司法概念,依其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以“事件及争讼”(casesandcontroversies)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而且,法院审理案件时,附带对有关法令进行违宪审查,这是司法的本质性义务。日本战后对美国司法制度全盘照收,因此,在对司法的理解上,也大致采取与美国相同的态度。
法国自大革命以来,即将司法范围限定于民、刑事裁判,不包括行政案件的裁判。司法的任务亦受严格限制,大革命时期的法律规定,法官干预立法权及执行权行使的,即构成渎职罪。同时,法院“解释”法律也被绝对禁止,相应地,法官仅能一板一眼适用法律。1958年法国第五共和宪法虽然引进违宪审查制度,但该制度与一般司法不同,这很突出地反映在相应法律条文的`归属上:后者规定于第8篇“司法权威”,而前者却另外规定于第7篇“宪法院”。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传统类似于法国,将行政法院排除在司法体系之外,现行基本法则另设“裁判”(rechtsprechung)一语,做为“司法”的上位概念,用以统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及具有抽象违宪审查权的宪法法院。
然而司法的实质并不在于司法范围的深广,而在于“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的底线。我国司法体制本仿苏联而建制,在我们当年所着力效仿的苏联解体之后,其国原依存的司法体制亦分崩离析。现今的俄罗斯等国在司法体制上也业已全盘接收“三权分立”学说,并已完成相应改制。在此境遇下的中国司法体制既面临与原苏联旧体制的决裂,又碍于政治因素及本土国情而无法断然象俄罗斯等国一样对司法制度进行彻底改造,“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一语便成为国家决策层所握持的一根救命稻草,并为学界学者所着力维护。
[1][2]。
合同法司考真题【第三篇】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合同法司考真题【第四篇】
第九条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一方当事人拟制的合同标准示范文本,符合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情形的,为格式合同。
第十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合理方式”,是指对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以醒目的字体特别标识在合同书的显著位置并能够被对方识别;重要附件,应在合同主文特别注明并完整附后,从而达到合理、谨慎注意及提示义务之要求。
对是否已尽合理、谨慎注意及提示义务,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称“通常理解”是指从事该格式条款提供人工作行业普遍的理解,并应遵循《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条中的“两种以上解释”,包括当事人对条款文义的理解所作的解释。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者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二)歪曲事实致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为缔约行为;。
(三)违反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撤回要约;。
(四)悬赏广告人撤销悬赏广告,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害;。
(五)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六)合同因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而被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
(八)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中合同未成立情况下,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九)在缔约磋商过程中,因一方的不作为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第十四条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为缔约过程中的实际损失。
第十五条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在一审开庭以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十六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条款,并明确约定以支付定金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定金未支付的合同不生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视为合同已生效。
合同法司考真题【第五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
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二、诉讼主体的确定。
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
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实施条例第四条)。
第五条发包后的主体界定。
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其发生劳动争议的,最近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当事人。(实施条例第四条)。
三、劳动关系的认定。
第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
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七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的用工认定。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了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基本生活费或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第八条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的用工关系。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在中国内地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九条涉外企业用工关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台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内地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条在校学生的用工关系。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劳动法第十五条)。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者起诉追索超过两年前的加班费,由劳动者对已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起诉追索两年之内的加班费,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
第二种意见: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有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第十二条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劳动者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实施条理第三十四条)。
五、仲裁的受理与时效。
第十三条仲裁时效期间。
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时,对于调解仲裁法施行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申请仲裁的,不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仍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执行。(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第十四条对逾期未受理或裁决无异议又反悔的处理。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仍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后,当事人以逾期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违法为由,要求撤销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第十五条对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仲裁的处理。
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仲裁中存在下列事由外,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案件正在排期的;。
(二)移送管辖的;。
(三)正在移送或送达延误的;。
(四)等待工伤复议或诉讼、评残结论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仲裁活动的:
(七)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第十六条终局裁决的认定。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每一项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系指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数额。(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第十七条对仲裁申请事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处理。
同一仲裁案件中,当事人仲申请事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该裁决不适用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均可依照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提起诉讼。(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第十八条对同时起诉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
劳动者一句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用人单位一句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诉讼中,应对用人单位的抗辩一并审理。
劳动者撤回起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撤回起诉或驳回起诉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调解仲裁法的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第十九条一裁终局案件的上诉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用人单位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用人单位以不属于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确有其他错误的除外。(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七、支付令。
第二十一条支付令失效后的处理。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就争议事项向调节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予以受理。(劳动合同法的三十条;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解释的溯及力本解释自二00九年月日起实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届是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调解仲裁法第五十四条)。
合同法司考真题【第六篇】
一、法律适用范围。
二、诉讼时效。
四、代位权。
五、撤销权。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五、撤销权。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合同法司考真题【第七篇】
《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签订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出法定事由仍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稳定劳动关系有着积极的意义,是一种非常好的用工形式。
从国外看,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主流形式,是基本常态。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也对解除劳动合同放宽了条件,是相辅相成的。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一些用人单位只看到前边强化的,没看到后面规定的,包括个别专家的一些错误解读。
有人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了,“铁饭碗”了,终身雇佣制了,其实不然,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出法定事由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是一个完整的.机制,前后条文是有联系的。
只要用人单位以前管理很规范就没什么影响,但是,对于那些没有规章制度、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就有影响,原来的一套做法行不通了。
合同法司考真题【第八篇】
12.张某到某市公交公司办理公交卡退卡手续时,被告知:根据本公司公布施行的《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退卡时应将卡内200元余额用完,否则不能退卡,张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依据《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拒绝张某要求,侵犯了张某自主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遂判决公交公司退还卡中余额。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公交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
b.该案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
c.公交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d.《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属于地方规章。
40.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服装的合同,价格条件cif.货到目的港时,甲公司发现有两箱货物因包装不当途中受损,因此拒收,该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又被雨淋受损。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本合同已选择了cif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
b.在cif条件下应由法国乙公司办理投保,故乙公司也应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
c.因甲公司拒收货物,乙公司应承担货物在目的港码头雨淋造成的损失。
d.乙公司应承担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多项选择题。
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并非由某个个案裁判而引起。
b.仅关注语言问题而未涉及解释结果是否公正的问题。
c.具有法律约束力。
d.不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72.甲企业将其厂房及所占划拨土地一并转让给乙企业,乙企业依法签订了出让合同,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5年后,乙企业将其转让给丙企业,丙企业欲将用途改为商业开发。
关于该不动产权利的转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向乙转让时应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b.乙向丙转让时,应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c.丙受让时改变土地用途,须取得有关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同意。
d.丙取得该土地及房屋时,其土地使用年限应重新计算。
79.秦某与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
现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
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受理秦某申请后,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
b.受理秦某的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秦某要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c.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该判决,秦某可以在裁定作出1年后再次提出申请。
二、多项选择题。
51.自然人甲与乙签订了年利率为30%、为期1年的1000万元借款合同。
后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把房屋卖给乙,房款为甲的借款本息之和。
甲须在一年内以该房款分6期回购房屋。
如甲不回购,乙有权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乙交付借款时,甲出具收到全部房款的收据。
后甲未按约定回购房屋,也未把房屋过户给乙。
因房屋价格上涨至3000万元,甲主张偿还借款本息。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b.应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承认借款利息。
c.乙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
d.因甲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52.某旅游地的纪念品商店出售秦始皇兵马俑的复制品,价签标名为“秦始皇兵马俑”,2800元一个。
王某购买了一个,次日,王某以其购买的“秦始皇兵马俑”为复制品而非真品属于欺诈为由,要求该商店退货并赔偿。
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商店的行为不属于欺诈,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属于法律规定不能买卖的禁止流通物。
b.王某属于重大误解,可请求撤销买卖合同。
c.商店虽不构成积极欺诈,但构成消极欺诈,因其没有标明为复制品。
d.王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可要求商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3.甲向某银行贷款,甲、乙和银行三方签订抵押协议,由乙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乙把房本交给银行,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
乙向登记部门申请挂失房本后换得新房本,将房屋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甲届期未还款,关于贷款、房屋抵押和买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b.丙应代为向银行还款。
c.如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
d.因登记部门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但银行占有房本,故取得抵押权。
59.甲将其临街房屋和院子出租给乙作为汽车修理场所。
经甲同意,乙先后两次自费扩建多间房屋作为烤漆车间。
乙在又一次扩建报批过程中发现,甲出租的全部房屋均未经过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属于违章建筑。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租赁合同无效。
b.因甲、乙对于扩建房屋都有过错,应分担扩建房屋的费用。
c.因甲未告知乙租赁物为违章建筑,乙可解除租赁合同。
60.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
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
”当日乙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
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条。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孩子为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故协议无效。
b.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
c.八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d.两根金条未交付,故乙有权不交付。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一)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
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
《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
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
”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
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
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
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
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
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
请回答第86—88题。
86.关于《委托书》和《承诺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是委托人。
b.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c.甲公司、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d.《承诺函》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
87.关于《房屋预订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无效。
b.对于甲公司而言,丙公司构成无权处分。
c.对于乙公司而言,丙公司构成有效代理。
d.对于张某而言,丙公司构成表见代理。
88.关于30万元预付房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丙公司退给李某。
b.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李某。
c.由丙公司退给方某。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方某。
(二)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
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
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
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
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
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
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
请回答第89—91题。
89.关于张某与甲、乙、丙的合同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某非电脑所有权人,其出卖为无权处分,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张某是合法占有人,其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有效。
c.乙接受了张某的交付,取得电脑所有权。
d.张某不能履行对甲、丙的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90.如乙请求李某返还电脑和所获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向乙返还所获利益时,应以乙所受损失为限。
b.李某应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费用。
c.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如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91.关于康成公司的民事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康成公司可变卖电脑并自己买下电脑。
b.康成公司曾享有留置权,但当电脑被偷走后,丧失留置权。
c.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
三、(本题21分)。
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
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
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
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
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
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
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
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
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问题:
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
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
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
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合同法司考真题【第九篇】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
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
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
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3.公认的实践合同有:动产质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间借贷。
注意: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据此,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显然是诺成合同,应以合同法为准。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合同的形式可分为口头、书面和默示形式。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形式属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范畴。因此,现在的大多数合同均属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1)担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这些合同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特殊的需要登记、批准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以不动产或汽车、轮船等重要的动产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企业合同。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租赁合同不属于登记、批准的合同。
关于“要式”的规定属强行性规定。如果未采用法律要求的要式,合同原则上不成立、不生效。考试点在于例外。
例:甲乙双方通过电话协议完毕,约定6月8日订立书面合同。6月1日,甲通过电话要求乙履行,乙将货物(如100吨货物80吨)发了过去,后甲再要求乙履行剩下20吨货物,乙表示无货,不履行。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该案如何解决?关键在于看合同是否成立,该合同属要式合同,双方示订书面合同,按照原则是不成立,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了,这样合同视为成立。
默示:
默示分为有两种:一是作为的默示,一是不作为的默示。这里特别注意:一般情况下,沉默没有任何意义。
例:试用买卖。试用期满,是否购买完全取决于试用人,不得有任何限制。
法律规定沉默有意思表示效力的情形极少。
沉默仅仅在两种情况下才有意义:
(1)法律有明确规定;
(2)当事人事前有约定。
合同法第12条是建议性条款,并不是要求每一合同都必须具备第12条规定的八大条款才成立。
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62条确定。
例:甲乙之间订立合同,甲出卖货物给乙,但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点,如何建议?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如果是出卖永恒,则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如果出卖面粉,则出卖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即甲所在地;乙交付货物的地点为接受货物的一方所在地,也即甲所在地。这是一个重要考点。
第62条第(六)项也是一个重要考点: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一)要约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4个意思表示,都是要约邀请。
(2)商业广告原则上是要约邀请,例外构成要构,从考试角度讲,常见的是构成要约。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主要是看是否符合第14条规定的2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商业广告的发布人有接受拘束的意义。
(3)商业广告的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
(4)悬赏广告:指内容是以对方完成某种行为发布方给付一定价金的广告。只要一方完成了悬赏广告发布人规定的行为,就有权要求报酬。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以及要约生效的时间。
例:6月1日,甲给乙发出一个要约,6月3日到乙方。由于我国要约生效采用到达主义,6月3日要约生效。6月3日之前,甲可以书面形成撤回要约。
撤回的对象尚未生效的要约。
要约生效,有两层含义:
(1)甲要接受自己要约的拘束,不可能撤回,撤销也要受限制;
(2)乙取得承诺的权利。
在要约生效后乙尚未作出承诺之前,如果甲否认自己的意思表示,这就是撤销。撤与撤销形式上表现为时间的不同,实质上表现为撤销的意思不同:前者适用于未生效的要约,后者否认的是已经生效的要约。
重点掌握第19条不可撤销的.要约。
根据第19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可以撤销要约:
(1)要约明确规定承诺期限的;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方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行作了准备工作。
例1:甲6月1日给乙发出一个要约,明确规定不必须在6月10日前作出承诺。
例2:甲6月1日给乙发出一个要约,写明不可撤销。
例3:甲发生一个要约的,表示一定静候乙的回复。乙已经购买了原材料。
(二)承诺
1.承诺的主体
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例:甲向乙发出要约,乙未置可否,丙见到,给甲回信,表示完全同意。问: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丙的承诺新要约。
承诺的主体仅限于受要约人(商业广告例外)。
2.承诺的期限
承诺的期限规定在第23条、28条和29条。
(1)甲明定承诺期限;
(2)甲没有明定承诺期限: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承诺迟到:
第28条、第29条分别迟到的两种原因。
(1)由于送达人原因导致迟到
承诺原则: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2)承诺人自身的原因导致迟到
原则上构成新要约,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
3.承诺的内容
合同法第30条、第31条。
第31条规定: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
第32条规定:非实质性变更为承诺。但有两种例外:一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一是要约表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任何变更。
例:甲给乙发出一个要约,乙全部承诺,但又加了一个条款,要求甲提供原产地证明。这是非实质性变更,如果甲没有表示反对,就产生两个效力:第一,合同成立;第二,甲方提供原产地证明这个义务订入合同,成立合同的内容。
例:(2000年试题)下列承诺有效的有:
附条件的承诺是否是有效的承诺?不一定,因为附的条件可能是实质性需要,也可能是非实质性变更。
4.承诺的生效
第26条,“到达主义”,但是,根据第32条,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例1: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的承诺6月9日到甲处,双方6月18日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这时,6月18日是合同成立的日期。
例2:(1999年试题)北京碧新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碧新公司于6月1日签字盖章,发给乙方(浦东公司),6月3日到达乙,乙当天签字盖章,回寄给甲方,6月7日到达甲方。问:合同何时成立?乙方签字盖章时合同就成立,即6月3日合同成立。
注意:签字盖章有两种方式:
(1)同时签字盖章;
(2)意思异地:一方先签一方后签。后一方签字盖章完成时,合同就成立。
第33条: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预先拟订的、反复使用的,另一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条款。
注意:应将格式条款与合同的范本区别开来。
1.成立和生效规则
第39条对格式条款的成立有两个要求: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中的免责和限责条款。
(2)应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的无效。
3.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三个解释规则
(1)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2)普通条款优先;
(3)按照通常理解。
通常结合保险法加以考查。
合同法司考真题【第十篇】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
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