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签申请书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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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签申请书【第一篇】
对此问题商贸公司的领导开会进行了研究。与会人员认为:根据企业目前的经济情况,从锦画社划分过来的职工大部分合同将于2000年下半年到期,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可能性不大,不如采取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职工一定补偿金的方法,使职工在合同到期前能拿到一笔钱,避免职工合同到期时什么也拿不到,同时也可减轻企业的负担。
经过研究,某商贸公司拿出了一个解决方案:
一、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职工与企业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企业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职工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二、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企业通知职工办理劳动合同的续签或终止手续。
三、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想继续在企业工作,可自愿提出申请,单位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再招收职工时采取竞聘上岗形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办法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后下发职工。
劳动合同续签申请书【第二篇】
尊敬的**:
我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岁,大专文化,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与贵单位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现在贵单位_____________营业所上班。两年来,我在单位、**和同事们的关心、**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考虑,决定申请续订劳动合同,其理由有二:
1、合同期内,以优质的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对外形象。我在_______________营业所上班。由于该所地处闹市,附近小商小贩多,因此,上班时间工作之忙,业务量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但为树立单位优质服务的形象,我始终牢记贵单位的服务宗旨,总是做到早上班、迟下班,耐心细致地数好每一分钱,给客户一个满意的服务。由于我工作认真、过细,两年来不仅未发生一笔误差,未与客户发生一起争吵,而且因我的优质服务,赢得了客户的满意和信任。
2、合同期内,以顽强的毅力提高了个人的自身素质。两年来,在爱人的**下,工作之余,我总是主动放弃休息和娱乐时间,抛开繁琐的家务,集中精力,积极主动地抓好业务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加油”,以使个人业务素质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20xx年我在参加省农村__________职**专班的学习后,又在家自学了电脑的基本知识。现在,五笔打字,abis操作等项业务工作我都烂熟于胸,操作流利。另外,对其它与工作相关的业务,我也是努力学习,尽快掌握。两年来,我个人在当班期间,没有发生一起因业务不熟而被难住、以致耽误客户时间的事件。
两年来,我虽然在平凡的岗位上做了一些平淡无奇的小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贵单位的要求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今后,如果贵单位同意我续订劳动合同,我将更加努力学习,更加发奋工作,用优良的作风、一流的服务展示单位的美好形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劳动合同续签申请书【第三篇】
撰写人: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
xx年司法局两纲工作半年总结
一、法律援助中心
紧贴民心,用心服务,严格落实法治惠民责任今年半年来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妇女、儿童来电、来访咨询共计52人次,受理妇女法律援助案件3件(民事案件3件),涉及妇女代书20件,受援人数总数为78人次。
二、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xx月xx日市司法局在市第三小学开展了“送法进学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重点进行了“宪法宣讲”,全校师生受教育人次达700余人次。
三、维护妇女儿童维权
案例秦某某xx年xx月xx日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某公司口头承诺建立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劳务关系至秦某某达到法定年龄退休年限。xx年xx月xx日合同期满,公司没有告知秦某某合同期满是否续签,合同期满后某公司口头承诺将继续聘用秦某,让秦某安心工作。由于冬季来临公司其他工种人员陆续都回家,但是秦某xx月xx日后继续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从事材料会计及磅员工作,和平时一样在公司出库员处收集单据,将单据带回家中做账。直到xx年xx月xx日某公司才通知秦某某移交工作,在移交工作时公司承诺将全额发放秦某某xx月的工资。到xx年春节前公司只给次某某发放了790元的工资,为此,秦某某到公司多次讨要自己的工钱,双方多次协商某公司都拒绝补发拖欠的2710元劳动报酬。公司负责人甚至扬言:“随便你告到哪里,我的工钱已经支付了,我们不欠你的工钱。”之后xx年xx月开始秦某某多次到劳动部门、法院请求某公司支付工钱,都因证据不足无果。
xx年xx月秦某某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想通过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听取了秦某某对案情的详细介绍后,了解到秦某某现年50岁,夫妻双双两年前下岗,家中有79岁的老父亲因风湿瘫痪在家,长期吃药,家中不能离人,还有一个女儿在大学读书,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同时,秦某某还提交了社区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经审核秦某某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当天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秦某某法律援助决定,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秦某某提供民事。
律师接到指派后,与受援人签订了《授权委托书》,认真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劳动合同》1份;2、出货单1份,单据上只有秦某某自己的签字,没有公司及公司负责人的签字盖章。3、移交工作的清单便签1份,便签上没有公司鲜章。本案的焦点是双方合同到期后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律师先后多次向受援人详细了解其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方式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等情况。受援人提供了xx年xx月xx日与公司负责人就发矿量数的短信记录。了解到某公司只有受援人一人专职从事过磅工作,工作时间不固定,没有节假日之分,只要有矿出厂就必须到场随时过磅。受援人在担任过磅员工作的同时还要利用休息时间担任材料会计工作。
了解情况后律师给受援人提出了申请仲裁请求的的方案,由于公司出尔反尔的行为,秦某某不愿再在该公司继续工作,希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为此,律师告诉当事人有权请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费5250元(3500﹢1700元)。(依据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律师和受援人达成共识后于xx年xx月向市劳动仲裁机构递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事项: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x年xx月的不足工资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共计元;3、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xx年的应由被告支付部分社会保险费元。
xx年xx月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秦某某诉某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在此期间,律师先后两次到劳动仲裁委与仲裁员对案件中受援人秦某某xx月是否继续在岗的情况进行沟通。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xx]3xx号)》14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订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案件受理期间劳动仲裁向某公司送达的应诉文书,某公司对此置之不理。
xx年xx月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秦某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受援人秦某某和律师到庭,被申请人某公司未出庭参与仲裁。庭审中律师阐明请求事项理由及法律依据,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除第3条请求有关社会保险缴纳方面诉求,不属仲裁受理范围外,未予以采纳,其他请求全部采纳。xx年xx月xx日马劳人仲字[12]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试用于终局拆裁决案件),认定:1、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xx年xx月不足工资2710元。3、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5250元。xx年xx月xx日因某公司拒不执行劳动仲裁委终局判决,秦某某向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xx年xx月受援人拿到了2710元不足工资和5250元经济补偿金。
案件点评:本案涉及违反《劳动合同法》双方合同到期后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是否符合经济补偿范围。
此案是一件典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公司以受援人不能提供当事人在岗信息和证据材料,强制克扣劳动者报酬,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发放经济补偿的案例。
当事人从xx年xx月开始维权,到xx月法律援助律师介入,通过律师收集证据材料、论证材料和诉前与仲裁机构沟通,使案件取得较好效果。同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了受援人诉讼请求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秦某某的合法权益,受援人表示对裁决结果非常满意。也是对某公司随意克扣员工劳动报酬、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抗执法等违法行为的最有效的法治教育和最强法律的威慑,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真真切切感受到法律公平公正。
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书【第四篇】
2016年8月26日,在郑州市博才中学担任初二语文老师的李娟准时上了班,新的学期开始了,这所民办中学也全面进入紧张的学习氛围。
与其他教师笃定而平静地进入工作状态不同,李娟显得心事重重,备课、讲课也老是走神。之所以这么不淡定,是因为她心里藏着一个“不可告人”的秘密――她已经怀孕两个多月了。
怀孕是件喜事儿,李娟缘何如此紧张呢?原来,李娟和学校60多位老师一样,都和学校签有劳动合同,合同针对女教师有项特殊规定:育龄女教师根据教学要求,如本学年打算要孩子的,最好在下学期怀孕,如果在上学期怀孕而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因其他原因本学年下学期不能继续工作或中途辞职者,需要承担其他老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共3000元。
对于这个堪称奇葩的条款,李娟签合同之前就有些犹豫,她婚龄3年,26岁属于最佳生育年龄,签了这样的合同意味着连正常怀孕的自由也被剥夺了。不过,当时校方催着赶紧签合同,加上其他女教师都在合同上签了名,怕因此丢了工作的李娟也在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工作满一年后,她又和学校续签了一年合同。
没想到2016年暑假时候,李娟发现自己竟然计划外怀孕了。想到劳动合同里的那条奇葩规定,不由得心里一沉,按照劳动合同里“女教师怀孕后没有产假”的规定,再加上她是在上学期怀孕,学校肯定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李娟的心里没有新生命带来的惊喜,只有无尽的烦恼和担忧。李娟和老公按揭买房不到一年,经济较为窘迫,两人本打算3年内不要孩子,可一想到自己正值最佳育龄期,也不忍心放弃这个意外到来的小生命,小两口商量了一下,决定生下这个孩子。
怀孕早期并不耽误上课,李娟打算到了肚子藏不住秘密的时候再跟学校摊牌,她想为未来的宝宝多挣点奶粉钱。于是,开学初期,她瞒下了自己怀孕的事实。
尽管李娟隐藏得很深,但她怀孕出现的一些反应却瞒不过作为过来人的同事。国庆节后的一天,李娟在学校食堂吃饭,因为饭菜较为油腻,她感到恶心,就到卫生间干呕起来,被同一个教研组的黄姐看见了,黄姐俯在李娟耳边,悄悄地问:“李老师,你是不是肚子里有宝宝了?”
李娟与黄姐平时关系不错就没有瞒她,并恳求她替自己保守秘密,她想多干两个月,肚子大了瞒不住时再向学校提出辞职,黄姐让李娟放心,保证会严守秘密。
孕肚难掩无奈辞职,争取正当利益遭斥责
李娟挺著有孕之身继续工作,有不适反应时,她就躲到同事视线之外悄悄处理。孕妇对饮食要求高,有时饭菜不可口,她就只吃水果,深谙内情的黄姐平时对她非常照顾。从黄姐口中,李娟得知了学校里和她一起怀孕的还有两位女教师,一个是教数学的罗淑静,一个是历史老师董玉青。
10月下旬的一天下午,第三节课结束后,看到办公室没人,黄姐悄悄对李娟说,不知为何,另外两位怀孕的女老师被校方知道了实情,校长已经找她们谈了话,让李娟也当心些。
黄姐的话让李娟感到意外,却也在意料之中。她所在的虽是所民办学校,但人际关系较为复杂,有一些员工经常会把教师中谁准备跳槽、谁打算怀孕等敏感信息透露给校方,学校很快就会做出相应反应。
经过一夜的思考,李娟决定向校方坦白自己怀孕的事实,自秋季开学后她已干满两个月,接下来的一个月,肚子就会“出卖”她,与其让校长找到她谈话,还不如自己主动提出辞职,说不定校方网开一面,不会扣除合同上写明的3000元代课及招聘费用。
第二天上午,李娟找到了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梁彬,向他汇报了自己怀孕的情况。梁校长黑着脸指责李娟不诚实,应该在秋季开学初就向学校汇报,那样学校可以提前招聘,尽快找到替代人选。学校一再强调,中途换老师既不利于教学,也会拉长学生与新来老师的适应过程,她这么迟才向学校报告,让学校很是被动。面对校长的指责,李娟感到既无奈又委屈。
与校方摊牌一周后,李娟被副校长梁彬叫到了办公室,梁彬桌子上放着李娟与校方续签的劳动合同。梁校长说:“小李,这是咱们事先签订的合同,根据协议,你写个辞职信,就可以办理手续了!”看着梁校长不带任何感彩的面庞,李娟心里堵得难受,但她还是委婉地提出:“梁校长,我写辞职信可以,但我有个请求,合同上规定的扣除3000元代课及招聘费用这一项不太合理,能不能不执行?”
对于李娟的提议,梁校长板起脸,以不容置疑的口吻说:“一切都要按合同办事,如果我给你开了这个口子,其他员工再提这样的要求怎么办?”
李娟对校方的规定提出质疑:“学校让女教师按规定怀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而且合同里辞职就要扣除3000元钱那一项就是霸王条款!”李娟的话让梁校长勃然大怒:“合同是按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的,当初签合同时,你为什么不说是霸王条款?”被梁校长一番训斥,李娟眼里涌出了泪水,她捂着脸从校长办公室退了出来。
怀孕教师联手维权,奇葩条款被裁定无效
第三天,李娟向学校递交了辞职信,办理了交接手续。到财务室结算当月工资时,按合同扣除3000元钱后,李娟仅领到230元工资。
辞职回家后的几天内,李娟的情绪依然无法平复。和她一起“被辞职”的还有两个怀孕的女教师罗淑静和黄玉春,她们也都觉得学校的做法不合理。
李娟从一个律师朋友那里了解到,学校当初与聘用教师签的合同属于霸王条款,而且规定女教师应在上学期怀孕的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相抵触,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辞职时,学校从她们的工资里扣除代课费和招聘费的行为更是违法的。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员工干满一年还能获取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她们三人都在学校工作了一年以上,都有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资格。
听了李娟的话,罗淑静、黄玉青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2016年11月18日,李娟、罗淑静、黄玉青三人向郑州市惠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以郑州博才中学违反劳动法逼迫教师签订霸王合同,及合同内容违反《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为由,请求仲裁委裁令校方退回三位申请人被扣除的每人3000元工资,并赔偿三位被辞退女教师每人3200元的经济补偿金。
博才中学在随后提交的仲裁答辩书中称,该校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学校有30多名女教师,签订合同时无人提出异议,都是自愿签订的,学校是在严格执行合同。女教师上学期怀孕,下学期分娩会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未满一年换老师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本着对学生和家长负责的态度,校方才在合同中做出那样的规定。
2016年12月19日,郑州市惠济区劳动仲裁委下达仲裁通知书,裁决书称,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有限制女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所以,博才中学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明显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裁令博才中学退回三位仲裁申请人每人3000元被扣工资,并补偿每人3200元经济补偿金。仲裁书下达后,博才中学没有提起上诉,李娟三人如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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